依申请行政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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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 依申请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应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一种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案例1: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1998年1月1日生效。该市政府根据该条例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屠宰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注销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营业执照,卫生局也分别注销了这三家屠宰场的卫生许可证。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

2、,找到市政府论理,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思考问题: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中,如何确定“通告”这类行为的归类?,(二)具体行政行为的若干类型,二、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2004.7.1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的特征,许可存在的前提:法律规范的一般禁止,许可是

3、对禁止的解除,通说:行政许可的性质是“解禁”或“权利恢复”,“禁”有严格限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得随意设禁,(二)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三)行政许可的种类和作用,行政许可的种类,行政许可的作用,(四)行政许可的设定 1.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和范围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创设和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行政许可设定是一种立法性行为,以立法机关设定行政许可为核心。设定行政许可的价值取向是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核心,同时兼顾便利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允许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只能是与公共福利有关的领域,应该由政府承担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责任的领域,行政许可

4、的设定原则,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12条,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13条,一是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二是对自然人生命、人身、财产可能产生严重危害的活动。,2.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和权限 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是指设定行政许可可以采用的文件形式,即只能采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相关国家机关中分配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制度。,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和权限,案例2:某省卫生局向全省所有医院下发文件,规定凡是在本省医院销售的药品,必须在该省卫生厅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医院不得采购。某药品生

5、产企业将其刚投入试产的新药报到卫生厅备案,结果卫生厅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十余种,并指出其中的三份资质文件不合格,不能办理登记手续,也不能在该省的医疗机构销售。此药品生产企业认为该省卫生厅违法设定行政许可,遂将其告上法庭。思考问题:该省卫生厅的行为是否合法。,案例3:某省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华夏律师事务所”,于是向该省司法厅提出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合伙协议。但被告知根据该省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

6、学位并且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刚好乙为法学博士,于是三人交了50元工本费后领取了专用申请书,带回补正。次日,三人带了补正后的材料前来申请,工作人员A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法律规定的书面凭证。后司法厅指派工作人员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其碍于与甲三人是好朋友,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1个月后,资金证明被司法厅发现系伪造,遂撤销了“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思考问题:(1)该省地方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

7、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2)该省地方规章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是否合法?能否收取50元工本费?为什么?(3)司法厅对撤销“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要赔偿吗?为什么?,案例4:2008年9月,某镇的农民投诉,称收割自家的玉米须先向镇政府缴费办理“砍伐证”、“准运证”,如果不办,就要受镇政府的处罚。据调查,镇政府针对实际情况,因为一些地方的农民一直采用收割完玉米后,就地放火焚烧的传统方式处理玉米秸秆,不但严重污染空气,也不利于土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8、的意见,提倡和引导农民采用秸秆还田的科学做法。据此,镇政府出台了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思考问题:收割玉米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镇政府的文件是否可以设定行政许可?,3.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五)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六)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1.申请与受理,2.审查与决定,3.期限,4.听证程序,审查人,行政法上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

9、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听证的目的在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行政决定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避免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决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利或者不公正的影响。,案例5:2005年3月,九江矿冶总公司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一份报告,要求办理丁家山矿段下部铜硫矿的开采手续。省国土资源厅于当年9月1日答复九江矿冶总公司,其所申请的矿段已许可九江县金丰矿业有限公司开采。九江矿冶总公司认为,金丰矿业有限公司2005年7月12 日才向九江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开采申请报告,比自己晚了较长时间,却于7月21日获得了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犷许可证。对此,九江矿冶总公司认为国土资源厅的行

10、政行为是违法的,在提起行政复议但没得到满意的结果后,该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这是江西首例行政许可案。2006年4月18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7月27日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九江矿冶总公司在九江县金丰矿业有限公司提出申清办理丁家山矿段铜硫矿的开来许可证之前已经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了申请,故九江矿冶总公司也是该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同时,省国土资源厅对有争议的丁家山矿段铜硫矿的开采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47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规定,通知九江矿冶总公司

11、。而省国土资源厅并未履行法定程序,其行政许可程序不合法,该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为此,南昌市中院撤销了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给九江县金丰矿业有限公司丁家山矿段的采矿许可证。思考问题:你认为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延续程序,行政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行政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活动,适用特别程序规定。只有行政许可法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才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七)行政许可的费用,禁止收费原则,法定收费例外,(八)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费用,1.对行政许可机关的监督检查,2.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中止许可,变更许可内容,宣告许可无效,许可的撤销,许可的注销,3.对行政许可的监管方式,案例6:某国

12、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村民王某上报的材料,在未进行实地勘测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称王某占用耕地建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现场调查后,发现举报属实,拟对王某作出拆除房屋并复垦的行政处罚。王某认为问题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失职所致,如果要拆除房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承担办证中的过程责任,赔偿其损失。思考问题:请问王某的看法是否正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否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司考真题04-96-不:甲厂经某市采砂许可证的法定发放机关地质矿产局批准取得了为期5年的采砂许可证,并经某区水电局等部门批准,在区江河管理站划定的区域内采砂。后因缴纳管理费问题与水电局发生

13、纠纷。随后,该水电局越权向乙厂颁发了采砂许可证,准予乙厂在甲厂已被划定的区域内采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根据甲厂的申请,某市地质矿产局可以撤销水电局发给乙厂的采砂许可证 B.水电局应当撤销给乙厂发放的采砂许可证C.若乙厂的采砂许可证被撤销,发放许可证的水电局应承担乙厂相应的经济损失D.甲厂可以要求水电局赔偿因向乙厂颁发许可证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06-88-多:经张某申请并缴纳了相应费用后,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将一土地(实为已被征用的土地)批准同意由张某建房。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还向张某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市规划局认定张某建房违法,责令立即停工。张某不听,继续施工。市规

14、划局申请法院将张某所建房屋拆除,张某要求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某县土地局、某乡政府和市规划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B.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 C.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 D.对张某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07-81-多选:刘某参加考试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市卫生局查明刘某在报名时提供的系虚假材料,于是向刘某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告知书。刘某提出听证申请,被拒绝。市卫生局随后撤销了刘某的医师资格证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市卫生局有权撤销医师资格证书 B.撤销医师资格证书的行为应当履行听证程序 C.市政府有权

15、撤销医师资格证书 D.市卫生局撤销医师资格证书后,应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销,注:关于撤销问题,仅限于行政许可法:(1)自己撤销(2)上级撤销(3)法院行政审判庭撤销(4)工商撤销税务(5)上级工商可撤销下级税务,司考命题老师创造两个真理,行政许可的委托只发生在行政机关内部,有的是上级委托下级,如市建委、市规划局委托区县建委、规划局颁发规划许可证或房产证。有的是部门或综合权限机关之间的委托,如 烟草专卖法第16条、森林法第32条第5款等,因此烟草专卖局有权撤销工商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县林业局有权撤销乡镇政府核发的采伐许可证。委托机关撤销受委托机关发的许可证是成立的。,三、行政给付(一)行政

16、给付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行政给付,亦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者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行政给付的特征,行政给付的内容,(三)行政给付的基本原则,行政给付的基本原则,(四)行政给付的程序,行政给付的程序,(二)行政给付的形式,行政给付的形式,案例7:林某是伤残复员军人,于1951年退伍回乡,享受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的伤残抚恤金,并持有某市民政局发给的优抚(救济)对象定期抚恤(补助)证,发证时间是1998年7月1日,伤残抚恤金额每月110元。为方便林某领取,该款由某市民政局每月拨给林某所在某乡政府。1999年3月,某乡政府成立敬老院,林某

17、符合补助条件,于是某乡政府安排其入住。半月后,因为不适应环境,林某私自离开。当林某再次去某乡政府领取伤残抚恤金时,被告知因为其已经入住敬老院,政府已经给予其生活上的补助,不再属于发放伤残抚恤对象,所以某市民政局已停发对他的伤残抚恤金。林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思考问题:本案中某市民政局以林某已入住敬老院,政府已经给予其生活上的补助,不再属于发放伤残抚恤对象为理由停发对他的伤残扶恤金是否合法?,四、行政确认(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

18、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三)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和作用,行政确认的分类,行政确认的作用,(二)行政确认与其他具体行政性为的关系,案例8:四川泸县农民罗伦富之子康忠华于2000年9月5日开着一辆农用车由隆昌到泸州市去,当他行驶到泸隆路松滩桥施工地段处时,为躲避路上堆着的东西,将车驶出桥面,翻到了桥下,康忠华死亡,另有一人在事故中丧生。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为康忠华因措施处置不当导致翻车,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罗伦富觉得这一结论对死去的儿子不公平,向四川省沪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这一结论。他向一审法院提供了证人证言和交通事故勘脸笔录等证据,但一审法院维持了交警支队的结论。罗伦

19、富还是不服,上诉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松滩桥的违章堆放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松滩桥施工单位违法堆放;而交警支队则没有证据证明松滩桥上的东西是施工单位依法堆放的。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该行为直接涉及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能否得到民事赔偿的前提条件和依据;是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和依据。为此,它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当事人认为

20、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三)项规定“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因本案审查的对象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合法,不是审查公安机关的调解行为是否合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认定了无证据证明施工单位依法堆放东西的事实。法院还要求交警支队提交处理该案的两名交警的资格证明,但交警支队没能提供。法院判决撤销了交警支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令被告

21、重新进行认定。思考问题:交警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诉讼?,案例9:张某是深圳市金色阳光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南康市潭口加工厂临时工。2004年12月14日,张某骑自行车上班,途经南康市潭口电信局门口路段横穿公路与肖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张某在该交通事故中受伤。医院诊断张某为:右颞叶脑挫裂伤、右颞部硬腔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2004年12月27日,南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驾驶车辆过公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之规定,张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05年2月24日,张某向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22、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经调查认为张某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出赣市劳社伤认字(2005)第17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同意认定张某为工伤。深圳市金色阳光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不服,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赣州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张某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深圳市金色阳光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张某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属于行政确认的一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进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行政主体。本案中,深圳市金色阳光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诉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公安

23、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张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所以张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事故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法院认为,张某骑自行车横过公路虽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但其行为只属一般性违章行为,而非违反治安管理应受处罚的行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形,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张某所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同时,该局对张某的伤害认定为工伤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和本意。因此,深圳市金色阳光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认为张某违反治安管理其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其

24、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思考问题: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张某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诉讼?,五、行政裁决(一)行政裁决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决的特征,(二)行政裁决的原则,行政裁决的原则,(三)行政裁决的种类,行政裁决的种类,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包括草原、土地、水、滩涂及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确认,并

25、作出裁决。,(四)行政裁决的程序,行政裁决的程序,(五)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行政调解,案例10:崔某在新建房屋时,因郭某在崔某宅基地后大路上堆放砖块影响崔某施工,崔某与郭某发生口角,相互辱骂并引起厮打,双方互有伤害。1997年3月,郭某先后在乡医院、县医院和县某卫生院医治共用去医疗费1395元。同年3月31日,郭某的伤情经县会安局鉴定为轻微伤。4月17日,县公安局认定郭某辱骂他人,依法给予警告处罚。1997年12月25日,县公安局认定崔某殴打他人依法予以警告处罚,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崔某作出裁决,要求其赔偿郭某经济损失、负担医疗费共计10008元。需要指由的是,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

26、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该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思考问题:如本案发生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生效后,县公安局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是否有权进行行政裁决?,案例11:王某和张某,是同一村住宅相邻的两户农民。两户关于宅基地的划线已有多年纷争。他

27、们曾在当地乡政府的主持下达成协议。2003年5月,王某翻建住宅,两家矛盾再次爆发。乡政府多次协调不成,张某天天上县政府上访。该县政府直接出面协调,最后作出关于王某与张某宅基地使用权中界线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内容:“双方宅基地的中界线以王某家东房山后墙外线向东量4.5寸为一点,以东房山前角外线为另一点,两点连成一条直线向南延长到两户南院墙,线以东归张某家使用;线以西归王某家使用。”王某与张某收到县政府决定后,均表示不服,便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

28、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思考问题:县政府作出的决定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当事人对其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六、行政奖励(一)行政奖励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者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奖励的特征,(二)行政奖励的种类与形式,行政奖励的种类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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