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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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指导标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不作为行政处罚文书的引用依据。第三条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贝1.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适用法律得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本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其行政处罚分别对应情节轻微、情节一般、情节严重三个基础裁量档次。第六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教育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遵循以下规定:违法情节轻微的,一般适用警告、通报批评、在规定幅度内较低数额的罚款等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法情节严重的,一般适用责

3、令停止招生、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限制从业、在规定幅度内较高的罚款等处罚种类。以上违法所得,均应当予以没收。第七条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免除、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的,应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或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做出从轻、减轻、从重的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相应的处罚。从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从重处

4、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或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或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受他

5、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结合其他情况,认定为情节严重,予以相应行政处罚:(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二)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或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五)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六)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A)多次实施违法行为

6、,屡教不改的;(九)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十)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第H一条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裁量幅度的,直接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无需划分裁量阶次。第十二条适用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十三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下列顺序原则:(一)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

7、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证据;在案件调查报告中,提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处罚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十五条本规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针对部分常见的教育行政违法行为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其他未在本规定中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由执法部门结合实际,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据本规定的精神进行裁量。第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为教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机构。除依法当场处罚外,办案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涉及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案

8、件,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交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正当性审核。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实施基准,对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七条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内容,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目标责任考核。第十八条本规定及实施基准自2023年月曰起施行,2028年月日自行废止。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一)综合类序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律依据违法情节裁量基准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

9、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没收违法所得2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危

10、害后果轻微的警告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3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的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序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律依据违法情节裁量基准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

11、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

12、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5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第四款: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没收违法所得6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

13、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序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律依据违法情节裁量基准给予处分。7幼儿园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行为幼儿

14、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情节轻微,具备办园条件责令限期整顿情节一般,整改不力责令限期整顿,逾期整顿不到位的,停止招生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责令停止办园8幼儿园存在园舍、设施不符合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或存在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提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三)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二)园舍、设施不

15、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限期整顿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停止招生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停止办园9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

16、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警告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警告并可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

17、律依据违法情节裁量基准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10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

18、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通报批评对民办学校,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暂停招生对民办学校,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二)民办教育类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自由裁量基准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警

19、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自由裁量基准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

20、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隙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

21、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自由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一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

22、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3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序号违法行为处罚

24、依据适用情形自由裁量基准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4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

25、书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26、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自由裁量基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27、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5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办学许

28、可证;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除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

29、,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自由裁量基准6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

30、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

31、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7民办学校违法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隙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自由裁量基准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

32、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窕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

33、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8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八)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隙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34、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自由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

35、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宜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9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

36、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严重,造

37、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自由裁量基准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10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

38、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

39、监督机构组成人员11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自由裁量基准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行为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

40、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12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

41、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

42、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自由裁量基准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监督机构组成人员13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民

43、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一般,造

44、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自由裁量基准14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

45、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46、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15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严重,造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自由裁量基准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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