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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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3.01.12生效日期:2023.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甘肃省火灾事故调丑处理规定(2023年1月9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月1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消防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是指对重大、较大火灾事故,以及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

2、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开展的调查处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安全事故和森林草原、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军事设施及铁路、民航、水上交通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及时准确、客观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I,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六条火灾事故发生后三日内,由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需要

3、及时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或者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二)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调查处理过程中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由相应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由最先起火地的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予以协助。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存在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八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

4、要时,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对于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事故,下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火灾事故调查组由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以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指定,可以由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主持调

5、查组工作。第十一条根据火灾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设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等专门小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查明火灾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火灾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火灾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三条技术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负有

6、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死伤人数及伤亡原因,统计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开展火灾事故现场勘验,收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四条管理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

7、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有关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履职情况;(三)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职责落实情况;(四)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五)评估火灾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六)针对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防范建议;(七)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八)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五条综合组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组各项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调

8、度、后勤保障,由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筹备召开调查组相关会议;(二)督促各组按照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并实施调查工作方案,提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三)负责火灾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统一报送和处置火灾事故调查相关信息;(四)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五)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并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发现公职人员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

9、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处理。第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在调查处理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秘密。未经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批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事故的信息。第十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火灾事故调查

10、期限。第十九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概况;(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火灾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及工作要求。第二十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审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二十一条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复,并抄送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和

11、相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第二十二条收到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复后,有关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处分;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保密外,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消防救援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材料应当归档并长期保存。第二十四条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制发有关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督办通知书,并责成有关部门加强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五条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二)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三)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四)评估意见。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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