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局施工安全管理文件汇编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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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人员岗位培训资料部、局施工安全管理文件汇编上海华东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0年3月目 录1、上海铁路局局长一号令2、转发铁道部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的通知路局 上铁建函20061761号3、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路局 上铁建函2008600号4、关于发布上海铁路局管内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路局 上铁建函2008603号5、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路局 上铁建函2008659号6、上海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路局 上铁运发2008316号7、关于印发列车运行速度160km/h及以上区段作业人员安全防护

2、补充措施的通知路局 上铁安发2008216号8、上海局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路局 上铁建函200883号9、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施工机械设备管理的通知铁道部 铁建设函【2009】1170号10、转发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施工机械设备管理的通知路局 建工函【2009】212号11、上海局加强邻近供电设备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路局 机供函【2009】155号12、上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近营业线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路局 建工函【2009】260号13、上海局建设工程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路局 上铁建发【2009】8414、上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路局

3、上铁运函【2009】409号15、上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方案审查步骤和流程的通知 路局 上铁运函【2009】1774号16、上海局关于重新公布影响营业线路桥设备安全施工有关规定的通知路局 工路桥函【2009】181号17、上海局关于明确D型便梁施工有关规定的通知路局 上铁工函【2009】1728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设备建筑限界管理的暂行规定路局 上铁房生函【2009】1850号19、关于公布萧甬线平改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路局 上铁工发2009336号20、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路局 上铁运发2009451号21、营业线施工工作流程图上海铁路局局长令第

4、1号局内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工程指挥部、筹备组:为深刻吸取“4.15”事故教训,严格施工管理,确保运输安全稳定,特命令如下:1严格施工计划申报制度。没有计划不准施工,没有安全措施不准施工,没有高度命令不准施工。2严格天窗修制度。不准利用列车间隔实施点内作业项目,不准随意取消或变更天窗计划,必须做到施工不行车、行车不施工。3严格施工等级把关和现场监控制度。施工项目负责人、把关人员未到现场不准施工。邻近既有线施工项目未签订安全协议不准施工,设备管理单位监控人员未到现场不准施工。4严格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所有施工必须指派专人防护,防护联系中断必须停止施工。5严格施工机具、路料管理制度。所有邻

5、近既有线的施工机械必须“一机一人”防护,所有路料必须及时回收、堆放整齐。6严格施工应急处置程序。发现设备不良和施工安全隐患必须果断采取措施,并向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报告。凡违反此令者,干部一律免职或解聘,职工一律待岗,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令后立即记名传达,每人写出书面承诺,存档备查。局长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安全 施工 命令抄送:电化局上海维管段,各铁路办事处,路局机关各部门,上铁公安局、检查分院、中级法院,路局党(干)校。上海铁路局办公室 2009年4月21日印发上海铁路局文件转发铁道部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的通知上铁建函20061761号各合资铁路公司

6、、工程指挥部:现将铁道部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办建设发2006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监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作用,建立安全监理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监理责任,确保我局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

7、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

8、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

9、)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

10、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一)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

11、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_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

12、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四)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

13、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

14、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

15、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监理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给予支持和指导,共同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上海铁路局文件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铁建函2008600号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指挥部:为适应我局大规模铁路建设需要,全面落实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我局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实际,特制定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五月八日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暂行办

16、法一、总 则第1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对建设管理、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第2条 根据我局建设工程实际,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作为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重点,制定红线范围,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第3条 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第4条 各工程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红

17、线管理措施,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施工安全隐患。第5条 对违反红线范围的,必须予以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对违反建设管理红线的,由路局建设处根据本办法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予以责任追究;对违反施工管理红线的,由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和监理单位予以责任追究。二、红线范围第6条 本办法所列安全红线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应立即予以整改或要求停止施工的条款。对施工管理红线,分A类红线和B类红线,A类红线指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B类红线指一般安全隐患。第7条 建设管理红线1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未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投标承诺和有关规定。2未制定营业线、隧道

18、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3未组织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和审批开工报告。4未组织对重大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5在建设过程中未认真执行“五定、三统一、一负责”等日常检查制度。6未对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违反红线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第8条 施工管理红线根据施工现场实际,结合我局相关管理制度,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红线范围如下。(一)营业线施工1A类红线(1)未与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2)无路局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3)施工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到现场把关。(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5)大型机械邻近既有线

19、施工未做到一机一人专职防护,来车时未提前停止作业。(6)自轮运转设备上道未做到 “三项设备”性能良好。(7)靠近既有线的材料、机具未按规定堆放造成侵限。(8)达不到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2B类红线(1)有关施工人员未经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的。(2)施工组织方案没有专项安全措施、安全预案内容。(3)施工准备不充分或准备过头。(4)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线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5)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6)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下道。(7)劳务工没有正式职工带领单独上道作业。(8)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9)既有线进行基坑、土方、管

20、道、电缆沟开挖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无防护措施。(二)隧道施工1A类红线(1)未规范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报警、救援、逃生等设施,未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并对作业人员进行逃生教育。(2)没有制定超前地质预报实施细则、配备超前地质预报设备和认真实施超前地质预报。 (3)没有制定监控量测实施细则、安排专业测量人员和认真实施监控量测。(4)擅自变更隧道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或变更审批手续不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当。(5)隧道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地质突然变差而不及时提请设计变更继续进行施工。(6)未严格按照工艺标准控制:仰拱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级围岩超过90m,级超过50m,级及以上围岩超过40m;二

21、衬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围岩超过200m,级围岩超过120m,级及以上围岩超过90m;级、级围岩初期支护未紧跟掌子面。(7)未对进(出)洞施工、不良地质、可能突泥涌水、瓦斯和初支侵限、二衬厚度不足等地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审查和审批。(8)隧道洞门工程不及时施做,洞门边坡存在安全隐患。(9)火工品存储、运输及使用等环节存在严重漏洞。2B类红线(1)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上岗。(2)临时设施未避开不良地质处所,不符合防洪、防火、防雷、防风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3)开工报告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开工;施工前未向施工人员交底。(4)专职安全人员不到位或

22、未按规定履行职责。(5)用电设备未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6)隧道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恶劣,通风和照明条件不足。(7)洞内堆放易燃物品。(三)移动模架施工1A类红线(1)移动模架横移、纵移过程中,未设专人监视系统的平衡状态,千斤顶工作不平稳,系统打开后左、右不对称,行走速度不均匀,未防止对前支腿墩柱产生过大力矩。(2)张拉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时,预应力张拉区无明显标志,构件两端站人。预应力孔道压浆时,压浆设备不良,可能造成喷浆伤人。2B类红线(1)对液压系统运行情况,未设专人看护,发现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机检查。(2)每套移动模架,未按照高空作业要求,设置高

23、度不低于1.0米永久性栏杆、安全网等防护设施。(3)特殊工种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4)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5)夜间作业未设置充足的照明。(6)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自动报答、信号装置未做到完好齐全。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 (7)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未安排电工,无人监护。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8)当风力达到6级时,未停止露天起吊、装卸、高处作业、泵送混凝土等作业。(9)按规定搭设脚手架、铺平脚手板;防护栏杆未绑扎牢固;未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使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10)高

24、空作业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四)运架梁施工1A类红线(1)各型架桥机及配套设备如运梁车、架桥机、导梁、吊具等在出厂前、进场后未办理施工许可,取得许可证。(2)运梁过程中提梁、移梁、喂梁、落梁过程中,项目部(工区)安质部长或以上管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进行把关。(3)架桥机架梁作业时,抗倾覆稳定系数小于1.3。过孔时,起重小车应处于不稳定位置,抗倾覆系数小于1.5。2B类红线(1)运梁车驮运架桥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运行时或架桥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架桥作业时,高压输电线路距架桥机的最小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2)运梁车走行经过的桥涵和路基、便道等其他工况,不满足运架梁荷载的要求。(3)运架梁施工超速作业、

25、夜间施工、五级及以上大风(暴雨)天气作业。三、责任追究第9条 对项目管理机构违反第7条建设管理红线之一的,予以全局通报,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季度考核不能评优,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第10条 对施工单位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累计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2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2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4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

26、B类红线累计6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第11条 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累计2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累计3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2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5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

27、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四、附 则第15条 本暂行办法由路局(建设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第16条 各建设管理机构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细化经济考核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上海铁路局文件关于发布上海铁路局管内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上铁建函2008603号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指挥部:为进一步完善我局铁路建设施工和监理安全管理责任追究体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工程目标实现。现制订上海铁路局管内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请贯彻执行。二八年五月八日上海铁路局管内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

28、单位总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落实安全质量责任书要求,确保安全工程目标的实现,根据关于切实加强2008年度全局建设项目安全质量责任追究的通知(上铁建函200826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针对施工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没有履行其相应职责,可能引起或造成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或险情,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第三条 责任追究对象上海局管内所有工程指挥部、在建合资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实施建设管理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第四条 责任追究方式采用通报、黄牌警告和清退三种方式。各项目管理机构要结合三种责任追究方式制定相应的经济考核措施。第五条 通报、黄牌

29、警告和清退条件根据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追究程序1项目管理机构对检查发现的红线范围的问题进行核实、登记和整理。2按照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暂行办法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监理单位总监发通报、黄牌警告或清退通知书。通报由项目管理机构安质部签发,警告通知书由项目管理机构分管安全的领导签发,清退通知书由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3通报、黄牌警告通知书应主送施工或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部,抄送路局建设处。清退通知书应主送施工单位集团公司、监理单位监理公司,抄送路局。第七条 其它事项1被清退的项目经理或总监1年内不得在上海局管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2各项

30、目管理机构应结合本办法进一步制定细化措施。3本暂行办法由路局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通报)(警告)(清退)通知书附件: (项目)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通报) (警告) (清退)通知书 编号: 致 (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上海铁路局管内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贵单位 (项目经理部) 同志由于违反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第 款,现决定对予以(通报)(警告)(清退)。特此通知。请速将本通知递交个人,并按照合同要求,迅速组织对现场存在问题的整改,确保现场施工安全受控。抄送:附件:处罚

31、相关材料。项目管理机构(签章)签发人 (签章)年 月 日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上铁建函2008659号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指挥部:为进一步提高我局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铁路建设安全持续稳定,现将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五月十九日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铁路建设新理念,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组织管理体系建设,推进铁路建设标准化,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活动,提升全局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的目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32、 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关于推进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45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7186号)以及铁道部、路局颁发的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本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控过程”和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转,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营业线行车安全。第四条 施工单位按照铁道部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39号)要求,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

33、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必须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路局范围内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第二章 安全目标第六条 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以人为本,建立全方位的安全保障机制,全面加强施工管理,强化施工现场作业控制,有效控制施工惯性事故,实现施工安全稳定控制的奋斗目标。 即:1.无责任因公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2.无责任一般安全B类及以上安全事故;3.无机械设备大事故;4.无责任施工火灾、风灾事故;5.无责任火工品、重要器材、设备被盗和爆炸事故;6.隧道无涌水、突泥、坍塌重大事故。第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控制的目标:减少和

34、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事故,保证人员健康安全和财产免受损失。具体包括:减少或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或消除设备、材料的不安全状态;改善生产环境和保护自然环境的目标; 人的不安全行为基于生理、心理、环境、行为几个方面而产生:生理、先天身心缺陷;社会环境、企业管理上的缺陷;后天的心理缺陷,视、听、嗅、味、触等感官能量分配上的差异;行为失误。在物的因素运动轨迹中,在生产过程各阶段都可能产生不安全状态:设计上的缺陷,如用材不当,强度计算错误、结构完整性差、采用方法不适应围岩性质等;制造、工艺流程上的缺陷;维修保养上的缺陷,降低了可靠性;使用上的缺陷;作业场所环境上的缺陷。第八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深入调查、研究

35、基础上,结合本项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控制目标,实现安全的全面、全过程、全员、全方位、全天候控制。第三章 安全管理组织第九条 为建立全覆盖、立体化、高可靠的施工安全组织保证体系,构建安全屏障工程,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安全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安全逐级责任制,成立上海铁路局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主管建设副局长副组长:协管建设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组 员:路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各合资公司总经理、各建设指挥部指挥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路局建设处。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监督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项目管理机构内各级

36、领导、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2.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有关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协调布置安全生产工作。3.按有关规定,组织编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预案。4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第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成立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主要负责人副组长:分管生产、安全负责人组 员:施工、监理、设计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部。安全质量部是项目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其他各职能部门,按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一

37、条 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基本职责是: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2.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业务。3.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不得接受没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4.向施工单位提

38、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5.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6.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9、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7.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8.围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转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9.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

40、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应急救援预案需报所在地区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备。 10.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2.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3.勘察设计

41、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实完善,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4.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5.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6.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

42、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7.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隧道的工程地质条件,研究提出隧道工程的风险等级和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的措施和方法,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配置,合理确定衬砌类型和工艺,提出施工注意事项以及事故逃逸措施。8.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9.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1.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

43、全生产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监理单位应协助项目管理机构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3.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4.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项目管理机构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项目管理机构报告。第十四

44、条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1.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所承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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