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缴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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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汇缴培训,青岛市地税局市北分局,培训内容:,2009年税收政策2008年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1主11附),2009年税收政策,文件引用:国务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青岛市地税局2009年业务问答政策内容:收入确认 税收优惠 税前扣除 征收管理,纳税人,纳税人: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 主表,附表1-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附表2-3(事业

2、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收入总额,税法实施条例 国税函2008875号 国税函2008828号 数据通过附表1-1反映两部分收入:营业收入(1行)营业外收入(17行)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营业收入合计(2行)视同销售收入(13行)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营业收入合计 主表1行视同销售收入 附表3(2行)营业外收入 主表11行,收入确认,收入确认,收入确认,收入确认

3、国税函2008875号,各种劳务收入的确认: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收入确认 国税函2008875号,各种劳务收入的确认

4、: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入确认,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视同销售收入的认定,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

5、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财税【2008】151号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财税200987号 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

6、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财税200987号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青地税函【2010】2号业务问答),22、对安置残疾人

7、员取得的增值税退税,企业是否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规定的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因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限额增值税退税,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8、,不征税收入(青地税函【2010】2号业务问答),1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中的“财政拨款”指的是“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拨付的财政资金”。如果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通过其他单位拨付的资金是否能够作为不征税收入?答: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审核资金的来源和渠道,必要时由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来源证明。如单位能够提供证明属于财政拨款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应当并入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青地税函【2010】2号业务问答),23、供热企业收取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时,列明项目为供热入网费,是否可以作为行政事业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答: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据此,供热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的申报,1.并入收入总额填报附表1-1: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2.进行纳税调减填报附表3:14行“

10、不征税收入”,税收优惠-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收入,财税2009122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

11、、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免税收入-(青地税函【2010】2号业务问答),16、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法只是明确了财政拨款本身作为不征税收入,对于财政拨款产生的利息等收入应当并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

12、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财税200912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

13、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免税收入-(青地税函【2010】2号业务问答),30、非营利组织如何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申请程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

14、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各区、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报送规定的材料。,免税收入-(青地税函【2010】2号业务问答),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资料:申请报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免税收入-(青地税函

15、【2010】2号业务问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确认工作的时间安排对2008年度、2009年度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确认,企业应于2010年2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各区市地税机关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公布,需市局审核确认的,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局。,免税收入-(青地税函【2010】2号业务问答),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在实际享受税收优惠年度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主管地税机关按照减免税程序办理,具体要求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7号)执行。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

16、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申报,1.按收入项目类别归集到收入总额2.由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进行明细申报,通过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进行纳税调减,税收优惠-减计收入,税法33条、条例99条 财税200847号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标准。,减计收入,国税函【2009】185号企业自

17、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减计收入,青发改节能【2009】221号自2008年7月1日起,凡外购其他企业生产的石粉沙和淤沙替代天然砂生产混泥土的,资源综合利用申请不再受理,利用石粉沙和淤沙替代天然砂生产混泥土已通过资源综合利用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和

18、优惠政策执行至2008年12月底,其中利用利用石粉沙替代天然砂生产混泥土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经审核后换发认定证书。,税收优惠-加计扣除-安置残疾职工,条例 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加计扣除-安置残疾职工,财税【2009】70号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

19、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加计扣除-安置残疾职工,变化1.取消安置比例条件,按实际安置人数享受政策2.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税收优惠-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

20、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鲁地税发【2009】16号青经贸【2009】11号 规范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管理意见,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青地税函【2010】2号 29#对下列按照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1)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房屋等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21、3)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4)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6)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税收优惠-技术转让收入,条例 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

22、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技术转让收入,国税函2009212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税收优惠-技术转让收入,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

23、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税收优惠-技术转让收入,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24、。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收入的申报,1.按收入项目类别归集到收入总额2.由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进行明细申报,通过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进行纳税调减,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税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

25、业所得税。条例 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财税【2009】133号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例:某小型微利企业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该

26、企业200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万元*50%*20%=0.2万元,小型微利企业的申报,税前扣除的申报,1.按会计规定归集,数据通过附表2(成本费用明细表)反映,过渡到主表,主表反映的利润总额(13行)应与企业会计利润总额一致。2.通过附表3调整会计与税法差异。,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条例 34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国税函【2009】3号关于合理工资薪金

27、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相应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国税

28、函【2009】3号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青地税函【2010】2号 业务问答4、青岛市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青国资委200960号)第二十条规定:“审核备案意见应视为合理工资支出,税务部

29、门依据税法规定可予以税前扣除。”该条规定是否意味着对于超过备案总额的工资支出(适用于国资委监管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答:对于市国资委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超过市国资委审核备案总额的工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青地税函【2010】2号 业务问答3.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之十:“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必要条件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任职或受雇关系判定的依据是企业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据此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用工若未在劳动部门备案,其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答:劳动和社会保

30、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第二条规定“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青岛市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青劳社200754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网上备案。”因此,企业只有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经劳动部门备案,其合理的工资薪金才能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青地税函【2010】2号 业务问答24、企业在2009年发放2008年欠发的10-12月份工资,应如何处理,具体在哪一年扣除?答:国家税务

31、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因此,企业只能在实际发放的年度扣除工资薪金。但企业如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放已计提汇缴年度的工资,则可在汇缴年度扣除。,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支出,国税函【2009】3号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

32、、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支出,青地税函【2010】2号 业务问答14、企业食堂实行内部核算,经费由财务部门从职工福利费中按期拨付,是否可做为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税前扣除?答:国家税务总

33、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都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准备金支出,税法第十条(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广告费、宣传费支出,实施条例 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34、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专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税前扣除广告费、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广告费、宣传费支出,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财税【2009】72号申报:通过附表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调整表)申报,当年调增(减)情况过渡到附表3,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财税200929号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

35、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1.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2.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

36、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青地税函【2010】2号 业务问答6、内资企业用人民币购美元按照协议支付给外方的佣金,无法取得发票,只有银行出具的人民币购汇凭证,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原始凭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

37、门自行管理。”的规定,结合当前银行业的专业票据暂时没有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如企业能够提供充分适当的凭据证明其业务真实发生,则其支付的佣金可以税前扣除。,税前扣除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条例35条 企业依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范围 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 标准内,准予扣除。,税前扣除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财税【2009】27号1.企业为本企业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在不超

38、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2.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3.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税前扣除企业贷款利息,国税函2009312号 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前扣除企业贷款利息,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

39、,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税前扣除借款利息,国税函2009777号 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不包含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税前扣除借款利息,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40、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税前扣除捐赠扣除,条例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主表13行,税前扣除捐赠扣除,财税【2008】160号公益性团体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条例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41、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财税【2009】57号国税发200988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青地税发200982号,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报损时间办法 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42、。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

43、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税前扣除其他,青地税函【2010】2号 业务问答7、企业(非物业公司)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以双方的租赁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的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分割单等凭证,可否据实进行税前扣除?答:按照增值税管理的相关规定,该种行为属于出租方转售水电,应当开具发票。因此,承租方应当凭租赁合同、水电分割单及出租方开具的发票

44、等充分适当的证据进行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其他,青地税函【2010】2号 业务问答8、业务人员出差过程中自用餐费是列入业务招待费还是差旅费,餐费与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区别?答: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但并非所有餐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两者主要从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用于招待客户的餐费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不得分解计入其他项目。,税前扣除其他,青地税函【2010】2号 业务问答9、企业投资者将自己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可否税前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45、税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前扣除其他,青地税函【2010】2号 业务问答13、广告业等差额缴纳营业税企业,将一份合同的部分业务分包给下属分公司,按相关规定,总公司全额列营业收入,差额缴纳营业税;分公司就分包额全额列营业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年终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造成分公司分包额重复列支收入,加大

46、广告费、招待费等扣除基数,应如何处理?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据此,总分机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分支机构的收入汇总到总机构,计算广宣费、业务招待费也以总机构所确认的收入为基础,不会形成重复计算的问题。,税前扣除其他,青地税函【2010】2号 业务问答1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是否仍可按照“分摊比例法”确认成本费用支出?答

4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相关规定计算填报成本费用。如不能准确计算可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可以采用按照应税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来分摊税前扣除金额。,税前扣除其他,青地税函【2010】2号 业务问答18、企业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企业为实习学生支付报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若允许扣除,是否作为计算“三费”的基础?答: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问题,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可暂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4

48、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但实习报酬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税前扣除其他,青地税函【2010】2号 业务问答19、企业给返聘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若允许扣除,是否作为计提“三费”的依据?答: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合理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税前扣除其他,青地税函【2010】2号 业务问答19、企业给返聘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若允许扣除,是否作为计提“三费”的依据?答: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

49、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合理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税前扣除其他,青地税函【2010】2号 业务问答21、企业发生股权投资损失,应该在发生当期扣除,还是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据此,企业发生股权投资损失,应该在发生当期扣除。,征收管理,青地税发【2010】2号 业务问答20.无法取得分配表的分支机构如何计算缴纳企业

50、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第一条规定处理,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逾期仍未提供的,应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年度汇缴申报1.截止日期2010年5月31日2.核定征收纳税人也应当进行年度汇缴申报,征收管理,涉税资料审批1.受理截止日期2010年3月31日2.需提报资料内容请参看2010年1月分局工作通知(电子版已上传至网上申报页面)3.部分审批表格可通过网上申报下载打印,征收管理-核定征收,一、核定程序: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若2010年核定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较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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