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缴之税前扣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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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前扣除,引用文件 国税函2008264号 国税函200886号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国税函【2009】3号,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8264号,职工福利费扣除的衔接新法条例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集体但尚未实际使用的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改变用途的,应条增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8264号,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处理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

2、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但每年扣除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投资收益,超过部分可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连续5年仍不能扣除完的,可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886号,母子公司管理费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作为正常劳务费税务处理。未按独立交易原则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即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

3、费标准及金额等,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17,17、2008年集团公司收取下属公司的管理费,应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因此,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提取管理费,下属公司税前扣除的做法在新税法下已停止执行。在新税法下,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收付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执行。原做法,市局每年对收取下属子公司管理费的集团企业

4、进行审批,经审批列入市局核准名单内的集团企业,其收取的下属子公司管理费可在税前扣除,在新法下停止执行!,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2,2、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答: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要区分发生的时间,如其发生在2008年之前,则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执行,即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自2008年开始,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要遵循新税法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2,2、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为防范资本弱化,规范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中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税前扣除

6、业务问答2,2、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2,2、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因此,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扣除,如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一般企业从关联方的借款金额不能超过同一关联方权益性投资额的2倍。(2)借

7、款利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2,2、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扣除,如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的规定,则与一般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处理相同,不受比例限制。,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3,3、2008年前已购置的固定资产,原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务处理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一致,是否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按照新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答: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2008年1月1日前购置且按单价标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不作调整,仍然按固定资 产进行税务处理。

8、同样,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能执行新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4,4、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请问哪些准备金不得扣除?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表10的口径执行,即以下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矿区权益减

9、值等,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5,5、在新税法框架下如何掌握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凭据?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发生”需要适当凭据予以支持、证明,发票就是其中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

10、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5,5、在新税法框架下如何掌握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因此,以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凭据,要符合以下条件:(1)扣除方要以实际发生真实的业务交易做为税前扣除的前提,不得虚构交易开具发票税前扣除,没有真实业务交易做为基础,即使取得发票也不得扣除。(2)在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前提下,扣除方取得发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发票本身为真、发票从交易的对方(收款方)取得、发票是交易对方(收款方)从其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或代开、发票在规定区域内开具等。(合法票据:发票 行政收据 搬迁补偿收据)(3)扣除方的成本费用处于合

11、理的水平。如扣除方的成本费用明显偏高,主管税务机关要保持合理的怀疑,全面深入核实扣除方成本费用明显偏高的原因。,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5,5、在新税法框架下如何掌握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限期内按规定从原渠道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6,6、纳税人当年成本费用已经发生,但当年底前未取得发票,次年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是否要做纳税调整?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

12、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应当凭发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项目,如企业当年没有取得发票,但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该项成本费用可以在其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整。,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7,7、企业被行政机关加收的滞纳金,可否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除税收滞纳金之外的其它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8,8、企业为其职工支付的通讯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

13、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为其职工(职工的判定以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为准)报销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费用,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可以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

14、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5、。(注:青政发【2008】54号青岛市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酬薪管理暂行办法)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

16、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

17、理的核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9,9、问:企业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否包括临时工工资?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据此,如企业与临时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企业支付给临时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10,10、税前扣除工资的职工人数应如何掌握,以何条件做为扣除工资的依据?答:企

18、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据此,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必要条件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任职或受雇关系判定的依据是企业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13,13、企业职工的统一服装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

19、、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出于劳动保护、统一标式、创建企业文化等合理经营管理目的,为其职工统一配备的服装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14,14、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不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所发生的费用可否一次性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

20、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其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必须同时具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价值标准和时间标准两个条件。如不同时具备,则应做为当期费用扣除。,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16,16、老税法下纳税人按照“工效挂钩”办法尚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余额如何处理?答:老税法下执行“工效挂钩”工资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在“两个低于”的标准内提取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余额,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做纳税调减处理。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工资时,应先冲减以前年度尚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余额

21、,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18,业务问答18、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七条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该条是否可以理解为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分开单独进行弥补亏损,还是在进行汇总后弥补,实际操作中如何进行规范?,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18,答:在新税法框架下,总分机构汇总缴纳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因此分支机构新法实施前形成的在法定弥补期限内的亏损不能单独弥补,应当并入总机构依法进行弥补。总机构弥补分支机构2007年及

22、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时,应当提供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相关证据(如以前年度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等)。,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19,19、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可以扣除捐赠支出?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即“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根据此规定

2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任何扣除项目,因此其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23,23、企业开办费如何扣除?答:对于企业开办费的扣除,新税法没有特别规定。为减少税法与会计处理的差异,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之前,2008年1月1日之后企业发生的开办费的税前扣除可与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在生产经营的当期一次扣除。2008年1月1日之前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按原规定处理。,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24,24、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等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

24、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等不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25,25、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支出按以下规定处理。(1)企业比照市财政局、物价局等单位关于印发的通知(青财文200225号)的规定实际发放的职工住宅冬季取暖定额补助可据实税前扣除。实行职工住宅冬季取暖定额补助后,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由个人缴纳,企业不再报销职工住宅冬季集中供热费。(2)企业按照市有关规定凭合法有效凭证报销并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集中供热费,准予税前据实扣除。,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27,27、企业发生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凭据如何确定?答:纳税人应凭合法适当的凭据进行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支出时按规定发票属于合法适当凭据的,原则上应以业务发生时取得的发票为准。,如果觉得本文对你有帮助,请点击下面,支持一下我们,谢谢!,1、史铁生编外门徒,2、我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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