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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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一、年龄误告条款1、合同处理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保险费处理(1)少交补交保险费,或者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2)多交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二、投保限制条款,死亡保险可以分为“定期人寿保险”和“终身人寿保险”。定期人寿保险只提供一个确定的保障时期,如5年、10年、20年,或者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如65岁。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时期内死亡,保险人向受益人给

2、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期满生存,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终身人寿保险又称终身死亡保险,是一种提供终身保障的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无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额。终身人寿保险又可以分为普通终身寿险和特种终身寿险。,1、限制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2、例外 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保险。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3、死亡保险的限制(1)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

3、保险,不受此规定限制。,(2)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三、复效条款1、效力中止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2、恢复效力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

4、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四、受益人条款(一)指定 1、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2、指定的限制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二)人数与份额1、人数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2、受益顺序和份额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

5、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三)受益人变更1、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2、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四)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五)丧失受益权1、投保人投

6、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五、自杀条款1、免责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2、处理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六、双重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

7、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七、犯罪条款1.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八、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张三为其母亲甲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合同起保日期是2006年6月17日。甲有小偷小摸习惯,2009年1月,甲偷走邻村1只鸡。2009年2月,甲路过邻村子又偷了2只鸡,被人发现追赶,不慎失足跌下山崖摔死。保险人是否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什么?说明理由。,李四的母亲患有严重精神病,经常到山上乱跑。李四为他母亲投保人身意外保险。问题:李四能否为他的母亲投保,保险公司能否接受李四的投保?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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