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贷业务中的几个法律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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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信贷业务中的几个法律问题,主 要 内 容,个人信贷业务借款主体 贷前调查中法律风险防范合同签订时需注意的问题个人贷款担保,一、个人信贷业务借款主体,(一)法律规定贷款通则第17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行内规定 根据业务品种,对借款人年龄、住所、收入、劳动期限等有限制。,一、个人信贷业务借款主体,(三)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1.婚姻状况对个人贷款业务的影响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所有制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夫妻一方所有。,一、个人信贷业务借款主体,(1)婚前贷款,是否应由夫妻双方承担还款责任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提出

3、贷款申请,是否由夫妻双方承担还款责任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以下两种情况只能向一方追偿A.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B.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一、个人信贷业务借款主体,(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贷款在婚姻解除后如何分担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

4、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个人信贷业务借款主体,2.继承对个人贷款业务的影响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

5、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个人信贷业务借款主体,3.个体工商户为个贷业务借款人时,贷款的清偿问题?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部分家庭成员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所欠债务由部分家庭成员对外负连带清偿责任;对于以家庭成员中某个人的名义申请登记,实际上是家庭共同财产出资、经营而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享用的,债务也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对于夫妻一方经营,其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也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二、贷前调查中法律风险防范,(一)贷前调查与先合同义务 1.先合同义务的法律含义 指在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

6、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拟订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并非合同有效成立所产生的义务,主要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和互相保密等义务。,二、贷前调查中法律风险防范,(一)贷前调查与先合同义务 2.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有其他违背诚实信

7、用原则的行为。,二、贷前调查中法律风险防范,(一)贷前调查与先合同义务 3.案例 基本案情:1999年,某县种植养殖场(以下简称“种植场”)从外地引进波尔羊项目,经当地县扶贫办公室批准,从当地甲银行申请到一笔30万元的扶贫贷款,贷款期限3年,以种植场的林地作抵押。但进入2001年后,该笔借款出现欠息等不良记录。2000年,种植场又从外地引进一种名叫皇竹草的牧草作为波尔羊的配套项目。2001年10月,县扶贫办批准该项目为扶贫项目,并再次批准安排专项扶贫贷款30万元。10月22日,种植场向甲银行递交书面贷款申请,申请扶贫贷款30万元,用于皇竹草的越冬保暖工程,并以原贷款的抵押物再次设定抵押。,二、

8、贷前调查中法律风险防范,基本案情(续):11月6日,甲银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调查,并于11月10日以调查报告形式提出,“如需再申请专项贷款,种植场必须全额落实有效的抵押担保,同时结算原欠利息,在按原借款合同约定2001年底前偿还原贷款前提下,可接受贷款申请”。12月10日,种植场向甲银行提交了书面报告,将借款申请额度修改为15万元。12月18日,甲银行对种植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考察核实。由于气温逐渐转冷,种植场不断催促甲银行,甲银行个别工作人员对客户表示“抓紧办理”、“尽快解决”。与此同时,种植场也与其他金融机构和个人联系借款事宜。12月20日,种植场再次提出书面贷款申请,贷款额度修改为13.6万

9、元。2002年1月8日,甲银行的第二份贷款调查报告认为,种植场1999年贷款尚欠本息10.51万元,本次申请贷款与上次贷款为同一抵押物,风险较大,且该项目市场前景不确定,应审慎掌握。2002年2月上旬,甲银行召开的审贷会拒绝了种植场的贷款申请。在贷款审批期间,2001年12月26、27日,因突降霜冻,导致种植场的400万节皇竹草冻死。,二、贷前调查中法律风险防范,3.案例 法院审理结果:一审法院认为种植场没有证据证明城口县支行有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行为或者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种植场的损失与城口县支行拒绝发放贷款行为之间无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原告诉称的城口县支行在贷款合同缔结过程存

10、在缔约过失责任,应予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种植场诉讼请求。种植场不服上诉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城口县支行在缔约过程中忽视本案贷款申请的特殊性和紧迫性,不履行先合同义务,未能及时对种植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和答复,对种植场的损失存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种植场遭受的损失200万元的40%的赔偿责任。,二、贷前调查中法律风险防范,4.案例启示 从规避缔约过失责任的角度,银行在接受贷款申请和审批贷款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在接受借款人提出的申请时,注意审查贷款用途、性质等有无特殊性,并及时给予答复特别对贷款用途特殊且有时间要求的贷款申请,银行应当及时审查,及时答复。(

11、2)规范客户经理和有关业务人员与客户接洽业务的言行标准。,二、贷前调查中法律风险防范,4.案例启示(3)在信贷审批流程中补充和完善相应的内控措施。银行应当针对各类贷款及客户的不同性质和特点,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本行内部授权制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贷款的审批期限,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贷款申请人。(4)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二、贷前调查中法律风险防范,部分行反映为争揽客户,在履行审批程序前签订借款合同、填写借据,办理相关手续。如果贷款在银行内部审批程序未通过,因为已签订借款合同,需要向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二、贷前调查中法律风险防范,(二)如何在贷前调查中识别防范假按揭 1.假按揭是发展商采用欺

12、诈手段,利用虚构的房屋买卖关系获得银行的楼宇按揭贷款,从而达到套取银行资金目的的一种做法。2.假按揭的处理:由于假按揭中的业主是虚假的,银行在楼盘断供以后往往无法找到业主进行追索,这时只能面临两种选择,要么通过诉讼途径拍卖发展商留下的烂尾楼,要么通过报案提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这两种方式基本上都收效甚微。,二、贷前调查中法律风险防范,(二)如何在贷前调查中识别防范假按揭 3.个人住房/商用房贷前调查应注意的问题(1)看业主的还款来源是不是由发展商集中供款。(2)看按揭人的户籍、学历、工作单位等状况是否趋同。(3)看购房价格是否畸高。(4)是否存在重复购房或卖房的情形。(5)注意观察和了解业主对

13、所购房产信息的熟悉程度。(6)关注发展商的信誉及实力。,三、合同签订时需注意的问题,(一)格式合同1.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有三个明显特征:(1)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合同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3)合同双方经济地位或法律地位不平等性。2.法律在承认格式合同合法性的前提下,对不合理内容进行规制。主要有:(1)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2)合理、适当的提示原则。(3)严格解释原则。,三、合同签订时需注意的问题,(二)正确填写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文件 1.主从合同与附件、合同与借据要素,如合同编号、借款用途、还款期限、利率等,填

14、写应规范。合同条款应力求内容明确具体、文字准确精炼,避免产生歧义。合同或借据力避涂改,确需涂改应由对方签章确认。2.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衔接,即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保持对应性,借款合同权利义务修改时,注意履行一定法律义务,避免脱保。,三、合同签订时需注意的问题,(三)坚持面签工作原则 银行工作人员应当坚决拒绝发展商或汽车经销商替借款人代办贷款手续;借款申请人在贷款资料上签字一定要当面办理,不可任由申请人拿走资料填好后再送交银行,否则可能涉及假签字。经办行如按规定办理业务,审核贷款申请人的身份(或代理身份),可以有效杜绝假借他人身份资料骗取贷款的行为。,三、合同签订时需注意的问题,个贷中委托代理问题

15、(一)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三、合同签订时需注意的问题,二手房贷款中,房屋权属所有人(卖方)以公证授权形式委托他人办理有关房产转让事项,如果委托书权限明确包括代收售房款,根据法律规定,作为收受房款的必要环节,受托人可以以委

16、托人(即房屋权属所有人)名义或受托人自己名义在贷款资料上签字。(一)房屋转让合同“出让方”可填写房屋权属所有人或受托人。为明确房产出让方和委托代理关系,建议房屋转让合同“出让方”填写为“房屋权属所有人”或“房屋权属所有人(受托人代)”。(二)在委托关系下,房屋转让合同“甲方签字”、同意出售房屋承诺书中“承诺人”填写为“房屋权属所有人(受托人代)”或“受托人”均可。(三)二手房贷款承诺函“卖方”、解冻通知书“卖方姓名”、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乙方(卖方)”应与房屋转让合同“出让方”填写一致。,三、合同签订时需注意的问题,(四)二手房交易监管资金划转委托书正文中“(卖方)”应与房屋转让合同“出让

17、方”一致;“卖方在贵行开立的下列账户:户名”填写,账户户名应为“房屋权属所有人”;“乙方(卖方):”应填写“房屋权属所有人(受托人代)”或“受托人”。(五)解冻通知书“乙方(卖方):”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乙方(签章)”应填写“房屋权属所有人(受托人代)”或“受托人”。(六)二手房资金交易监管协议第四条“并将监管资金划入乙方在丁方开立的下列指定账户”户名的填写,应为“房屋权属所有人”。,三、合同签订时需注意的问题,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房屋转让和贷款申请符合法律上民事行为代理和委托的规定。根据我行个人信贷业务规定,发放个人贷款前,我行需调查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见客谈话),以核实贷款申请是否自

18、愿、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我们认为,贷款行为对个人而言是重大的决定,为避免签字不实引发纠纷,防范假借他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个人贷款事宜应尽量由本人亲自办理(特别是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应由本人签字,房屋产权变更和办理抵押登记也应由本人亲自前往)。无法亲自办理确需委托的,办理中应核实委托代理的真实性、委托代理的权限。,三、合同签订时需注意的问题,(二)合同签订中委托代理行为需注意:1.有委托书 2.核实委托代理权限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书面委托代理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

19、负连带责任”。委托办理购房、售房或借款手续时,委托代理权限还应包括签订相关协议、法律文件权利。3.受托人以委托人或自己名义办理贷款业务,四、个人贷款担保,(一)担保主体 1.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保证人禁止性规定:(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除外)、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四、个人

20、贷款担保,(一)担保主体 2.抵(质)押人:对抵(质)押物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对抵(质)押人合法权利认定:(1)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二者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2)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个人贷款担保,(3)物权法规定的几类特殊情况下物权取得 A.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自法律文书

21、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B.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C.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上述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四、个人贷款担保,3.共有财产设定抵押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故未经共有权人同意的抵押并不当然无效。,四、个人贷款担保,4.公司提供担保应注意的问题(1)公司法第16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

22、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上述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105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四、个人贷款担保,4.公司提供担保应注意的问题(2)银行要重新认识公司章程的作用 银行应注意,公司向银行提供的公司章程应与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所登记的

23、版本一致,如果公司章程有变化但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实践中一般是公司在公司章程的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后交给银行,为防范出现不一致,银行可以要求公司最好提供从公司登记机关直接查询获得的公司章程版本。,四、个人贷款担保,4.公司提供担保应注意的问题 银行在审查担保时应注意:(1)非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查看该担保公司的章程对外担保的规定,对照章程看担保金额是否超过章程对单项担保数额规定。(2)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通过工商登记、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等资料慎重判断被担保人是否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提供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担保决议程序是否合法。(3)上市公司

24、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22条 规定。,四、个人贷款担保,4.公司提供担保应注意的问题 银行在审查担保时应注意:(4)法律禁止的情形。根据新公司法第149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此,银行不得接受此类担保,否则会导致该担保无效。(5)影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规定(公司法第142条),四、个人贷款担保,(二)担保物 1.抵押法律规定可以抵押财产有:(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

25、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7)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8)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物权法规定可以抵押财产有:(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26、,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8)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四、个人贷款担保,(二)担保物 1.抵押不能抵押有:(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7)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物权法规定不能抵押有:(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

27、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四、个人贷款担保,物权法关于抵押新规定:承认浮动抵押(第181、189、196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

28、先受偿。以上述动产抵押的,抵押财产自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事项抵押权的情况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发生时确定,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上述抵押应向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个人贷款担保,物权法关于抵押新规定:明确房地一并抵押(第182、199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

29、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四、个人贷款担保,(二)担保物2.质押(1)动产:质押人有处分权动产,含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金钱。(2)权利: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物权法规定:(1)动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2)权利:汇票、支票

30、、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四、个人贷款担保,物权法关于质押的新规定:承认最高额质押(第222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之前除使用动产质权有关规定外,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增加两种权利质押(第226、228条)以基金份额、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基金分额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四、个人贷款担保,(三)担保程序1.保证签订保证合同2.抵押办理

31、登记依抵押物不同,有登记生效、登记对抗仅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抵押是否有效?3.质押动产交付权利交付或登记,四、个人贷款担保,(四)个人贷款担保中几个特殊问题 1.私立学校、医院设施可否抵押 2.能否以未成年名下存单质押 3.汽车消费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中,汽车经销商或担保公司在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 4.房产开发商和汽车经销商保证和回购 5.保证保险的法律风险,四、个人贷款担保,1.私立学校、医院设施可否抵押?公益性不以公立、私立划分,所以私立学校、医院的公益设施不能设立抵押。2.能否以未成年名下存单质押?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应该不可以。从法律表面看,存单上记载的名字应该是该笔款项的所有人,

32、因此可以认定子女存单上的存款归子女所有。由于子女为未成年,他的财产由其法定监护人保护。法定监护人要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只能是为子女利益才有效。,四、个人贷款担保,3.汽车消费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中,汽车经销商或担保公司在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保证金的性质金钱质押的一种表现形式。金钱要形成保证金,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特定化”,二是“移交债权人占有”。保证金业务中存在一些隐患:缺乏有效的质押合同和质押条款;保证金账户资金循环使用问题;保证金之间随意使用的问题等。,四、个人贷款担保,防范措施:(1)在办理保证金的业务中,一定要与客户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或者在主合同中注明保证金质押条款,明确约定每笔保证

33、金所对应的主债权。(2)正确认识保证金帐户和保证金自身的区别。保证金账户内的金钱不一定全部都具有保证金功能,只有与主债权有对应担保关系的,才能作为保证金,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3)加强保证金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保证金质押协议,规范存入和支取保证金。对于存入的每一笔保证金,一定要书面记载存入的时间、金额和存入的理由,尽可能的做好书面证据工作,以此有效抗辩法院的冻结、扣划行为。,四、个人贷款担保,4.以住房贷款为例,看房产开发商保证和回购(1)发商提供的阶段性保证责任(2)开发商回购责任的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3)在住房按揭抵押贷款中对回购条款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四、个人贷款担保,5.保证保险的法律风险(1)保险公司在保证保险条款中设置了过多的免责条款,弱化了贷款保障功能,将风险转嫁给了银行(2)借款合同、合作协议与保险合同对责任的约定有冲突,隐藏法律风险(3)车辆的续保约定形成法律风险(4)同一笔借款办理多份保证保险,四、个人贷款担保,保证保险业务操作中的问题和银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1)对借款人即投保人身份的认定和其资信及相关情况的调查问题。(2)保险事故和免责条款的约定。(3)被保险人银行请求权的行使。(4)保险责任的履行问题。,谢 谢 各 位!,知识回顾Knowledg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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