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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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四.进一步改革的方向,三.现行个税制存在的问题,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在英国创立以来,历经两个多世纪,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主体税种,也是许多国家政府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渐进过程。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

2、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该法的征税对象包括中国公民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但由于规定的免征额较高(每月或每次800元),而国内居民工资收入普遍很低,因此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围之内。,1986年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下,于同年1月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9月发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国居民。1993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初步建立起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3、其后,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了几次重大调整:1999年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02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个

4、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并将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税制的改革、修订与调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得到长足发展,但个人所得税在我国仍然是一个年轻的税种,其制度构建还不尽完善。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应当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实施效果做出客观评价,在肯定其成效的同时,着重分析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研究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的对策。,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一)收入规模迅速增长,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依然偏低 1993 年,我国对自然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

5、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三税之和为46.74 亿元,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仅为1.22%。经过1994 年的税制改革后,新的个人所得税聚财功能明显增强,逐渐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和新的增长点。,表1 1994-2011 年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表 单位:亿元,1994 年当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即跃升至72.7 亿元,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上升到1.43%。到2011 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规模已经达到6054.09亿元,比1994 年增长了83.27倍。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也提高到7%左右的水平。然而,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虽然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增长依然较快,但从2001年起,个人所得

6、税占我国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却一直在7%左右徘徊不前。通过国际比较可知,这一比值不仅低于经济发达国家,即使与发展中国家比较,也处于偏低水平(见表2)。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总额比例过低,必然影响其各项功能的发挥,使之难当主体税种的重任。,(二)调节功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存在差距 目前,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迅速拉大,贫富两极分化现象日趋严重。近年来党中央多次强调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税收则是政府用以调节个人收入、实现分配公平目标的一种重要手段。一般而言,政府可采用消费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税种分别从不同环节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但由于我国的税制结构尚不完善,财产税制度不够健全,特别是由于遗产

7、税等税种的缺失,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居民收入方面所担当的角色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1994 年进行的税制改革在对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加以整合的同时增设了应税所得项目,拓宽了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和调节范围,并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对部分税目分别采用了累进税率和加成、加倍征收措施,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控力度,从而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得到了强化。对这一改革成效是应当加以肯定的,但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无论在其税负安排的公平性,还是对个人收入的调节范围和力度方面,都未能尽如人意。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虽较以前有所改善,而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及党和政府赋予它的历史使命,还存在

8、着差距。,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特点,优点,缺点,对纳税人取得的分属不同项目的所得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而不对其全部所得加总计税。,容易造成应税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缴税或不缴税,应税所得来源少、综合收入低的人多缴税的不公平现象。,简便易行、且便于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在税负安排上实行区别对待,(一)分类所得税制影响税负公平,(二)现行个人课税制的弊端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纳税单位进行征收。这种征税方法的优点在于对征管能力的要求较低,可采取源泉扣缴等方法来征收,征管手续简便,征收成本较低,符合目前我国税收的征管条件。但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存在的最大弊端是忽略了以下两点因素:一是忽略

9、了纳税人家庭收入来源及结构的差异。在家庭收入相同,但收入构成不同的情况下,便会出现相同所得的家庭有差别课税的不公平现象。,举例说明:如表3所示:甲乙丙三个家庭总收入(假定所有收入都来自工资薪金所得)同为7000元/月,假定三个家庭的生活支出也相同,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甲家庭不需要缴税,而乙家庭和丙家庭则分别需要交纳45元和245元的税收。这个结果的出现,对甲乙丙三个家庭体现了明显的税负不公平。表3 家庭收入构成对税负总额的影响 单位:元,二是无法体现纳税人家庭负担及实际纳税能力的差异。现行个税制仅从个人经济收入来确定税收负担,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状况。举例说明:同样月收入为7000元的A先生

10、和B先生,A先生为单身贵族,无赡养抚养责任,月支出为2000元;B先生家有五口人,妻子待业无收入,还需抚养一个孩子赡养两个老人,月支出合计为5000元。按照现行税法,A先生和B先生需要缴纳相同的245元个人所得税,但他们相同所得所承担的负担却不同。因此,单纯看所得,而无视不同家庭的具体情况,是以形式上的“公平税负”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公平税负”。,(三)现行费用扣除方法的缺陷 费用扣除方法的选择是影响个人所得税负担的重要因素。在现行分类所得税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不同应税项目分别采用了定额扣除、定率扣除、限额扣除和据实扣除等多种费用扣除方法。从实施效果来看,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按统一定额标准

11、扣除生计费用的方法虽有简便易行的优点,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现行费用扣除方法未能妥善处理物价变动和经济发展对税负的影响。自20 世纪中叶,由于“赤字财政”政策被广泛采用,加之全球经济快速增长产生的需求拉动,各国物价水平普遍持续上涨,通货膨胀成为物价变动的常态。,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按固定标准进行费用扣除,尚未建立起扣除标准与物价指数联动的自动调整机制,在通货膨胀造成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如不及时对费用扣除额进行相机调整,极易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二是现行费用扣除方法未能顾及纳税人家庭状况差异对税负的影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无差别的单

12、一定额标准扣除费用,无论纳税人未婚或已婚,也不管其是否有家庭赡养、抚养负担及负担轻重,都按照相同的金额扣除费用。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不能顾及家庭状况差别对纳税人生活费用开支的影响,必然造成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失衡。,(四)税率设计及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轻课勤劳所得而重课非勤劳所得”或“对勤劳所得与非勤劳所得一视同仁”是国际通行做法。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分属勤劳所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与非勤劳所得的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偶然所得在同样采用20%的比例税率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劳务报酬所得采取了加成、加倍征收的措施,而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却制定了诸多减、免税优惠政策。,例如,

13、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中奖取得的所得,一次中奖收入不超10000 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等。这种重课勤劳所得、轻课非勤劳所得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这种税负安排不仅有违我国的社会主义分配政策,而且有悖国际通行的税收原则。其结果是缩小了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削弱了其调节功能,其中的有些政策还容易助长投机行为。,四.我国个人所得税进一步改革的方向,(一)加快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的过渡 综合所得税比分类所得税更能够体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促进社会分配公

14、平。因此,从追求税负的公平性、增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角度出发,将综合所得税模式作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终目标显然是正确的。但由于征收管理条件所限,目前只能在“分类所得税”模式下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调整、改进,待条件成熟后,再推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改革。,(二)变革课税单位,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 首先,家庭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应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时不论收入在配偶之间如何分配,只要家庭总收入不变就会承担同样的税收负担。因此,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可以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化。其次,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能够基于个人所处的最基本的消费单位-家庭,对其支付能力进行评价,全面衡

15、量和反映了纳税人所处的家庭结构、家庭成员的状况以及由此所决定的费用额度,强调在不同的家庭结构下,相同所得的纳税人,支付能力有所不同,因而更能体现量能负税的课征原则。,(三)改进费用扣除方法 针对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方法存在的缺陷和税制模式改革的设想,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步改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法:一是尽快实行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应尽快建立费用扣除标准与物价指数联动机制,当一个纳税年度内物价指数变动达到一定幅度时,应对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做相应调整,以消除或缓解通货膨胀对税收负担的影响。,二是逐步实现费用扣除项目细化。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方法改革的长远目标应与税制模式改革相配合,

16、最终在采用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制度框架下对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分别扣除成本费用和生计费用。生计费用的扣除,应按纳税人生活费用支出内容不同分别设置基础扣除、赡养扣除、特定支出扣除等项目,并分别规定扣除标准。,(四)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与优惠政策 针对个人所得税存在的勤劳所得与非勤劳所得之间税负失衡问题,应当适时清理、规范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调整相关应税项目的税率与税收负担。具体措施应包括:取消对偶然所得和个人出租住房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偶然所得采取至少与劳务报酬所得等同的加成、加倍征收规定,并取消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中奖所得的税收优惠规定;取消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等。这些举措对拓宽税基,平衡不同所得项目之间的税收负担以及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功能无疑是有益的。,实践证明,税收征管因素已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我国深化税制改革的制约因素。今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能否顺利展开,征收管理将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随着个人所得税制对改革的深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模式也必须加以改革与完善。,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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