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概述第12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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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保险概述,第一节 风险的含义与种类第二节 保险的定义及起源第三节 保险的种类,主要内容,第一节风险的含义与种类,一、风险的概念,风险(Risk),是指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保险理论中的风险,通常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损失,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故意)心理风险因素(过失、疏忽无意),二、风险的特征,客观性普遍性损害性不确定性可测定性发展性,三、风险的种类,(一)按照风险的性质分类纯粹风险(Pure Risks)投机风险(Speculative Risks)(二)按照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技术风险,(三)按照风

2、险涉及的对象分类,财产风险(Property Risks)责任风险(Liability Risks)人身风险(Personal Risks)信用风险(Credit Risks),第二节保险的定义及起源,一、保险的产生与发展的条件,(一)自然基础(二)物质基础(三)经济基础(四)数理基础,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一)保险思想的萌生1中国古代的保险思想和保险形式2外国古代的保险思想与原始形态保险(二)保险的萌芽1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2十五、十六世纪的海上保险是人身保险的萌芽,(三)保险的雏形1船、货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2“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火灾保险的原始形态3人身保险是

3、由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等汇集演变而成的,(四)现代保险的形成1海上保险的发展,促使保险制度趋于成熟与完善2现代形式的火灾保险的形成 3现代人寿保险的开始 4责任保险的开展,三、世界保险业的发展与变革,1世界保险市场朝着全球一体化的方向发展。2金融与保险业相互渗透与融合。3产寿险由分业经营走向兼营。4高新技术带来了保险经营管理变革。5保险人经营风险的管理技术大变革。,四、保险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将保险定义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

4、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1、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2、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否发生、什么时候发生不确定。3、承保的风险事故是无法遇见或难以控制的。4、承保风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承担赔偿、给付责任。,保险的职能,分摊职能,补偿职能,“分散风险、分摊损失”。,经济补偿,五、我国保险业的发展,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1987年,交通银行开设保险部;1991年改组为太平洋保险公司。1988年,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成立。1992年10月,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成为第一家进入新中国保险市场的外国保险公司,在上海开设分公司。1995年9月,中国人民保

5、险公司改组成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实施。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1999年改组成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继承人保品牌,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3年原三大国有保险公司再次重组改制,成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到2006年底,我国共有保险公司98家,其中中资公司57家,外资公司41家。,七、保险的要素,(一)可保风险的存在(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三)保险费率的厘订(四)

6、保险基金的建立,1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2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4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第三节保险的种类,一、按照保险的性质分类,(一)商业保险(Commercial Insurance)(二)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三)政策保险(Policy Insurance),二、按照保险的标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的,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四类。(一)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火灾保险(Fire Insurance海上保险(Mar

7、ine Insurance)货物运输保险(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运输工具保险(Conveyance Insurance),工程保险(Engineering Insurance)农业保险(Agricultural Insurance)盗窃保险(Burglary Insurance),(二)人身保险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人身意外伤害保险(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健康保险(Health Insurance),(三)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公众责任保险(Pubilic Liability

8、 Insurance)产品责任保险(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职业责任保险(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雇主责任保险(Employs Liability Insurance)。(四)信用保证保险(Credit&Bond Insurance)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保证保险(Bond Insurance),三、按照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一)自愿保险自愿保险(Voluntary Insurance),又称任意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订立保险合同建立双方的保险关系。(二)强制保险强制保

9、险(Compulsory Insurance),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队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保险。,四、按照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和承保方式的不同分类,(一)原保险(Original Insurance)(二)再保险(Re-Insurance)(三)共同保险(Co-Insurance)(四)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第十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 近因原则第四节 补偿原则第五节 代位追偿原则第六节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主要内容,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

10、erest;insured interest),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注意保险利益和保险标的的关系!,保险对象、发生风险事故的实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保险标的包括:(一)船舶;(二)货物;(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四)货物预期利润;(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二、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保险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

11、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1.防止赌博行为 2.限制保险保障的最高额度 3.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三、保险利益的主体,保险利益的主体,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我国保险法第 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条第1款规定;“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尽管在订立保险契约时他没有取得保险利益的必要。”,2003年1月1日,王木将其所有的丰田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额30万元。2003年4月9日,被保险人将

12、该车出卖给张光并移转占有。买卖合同约定:张光当日向王木支付20万元,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再补足余款。张光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2003年4月23日保险车辆与他车相撞,损失15万元。张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张光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赔。王木遂以被保险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补偿责任。问:保险公司是否会赔偿?,案例,甲运输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银行要求其以公司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为防不测,银行对所抵押之房屋投保财产保险一年。六个月后,运输公司将贷款悉数偿还。保险期第十个月,该房屋发生火灾,银行依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如果拒赔,其理由是什么?,案例,四、保险利益

13、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应用,(一)EXW(二)FCA、CPT与CIP(三)FAS(四)FOB、CFR与CIF(五)DAF、DES、DEQ、DDU与DDQ,案例,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被暴风雨淋湿了10%货物。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投保人的名义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卖方不是保单的投保人,而买方不具有可保利益。,某技

14、术进出口公司与阿尔卡特网络(亚洲)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网络设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851108美元,以FOB加拿大渥太华离岸价为价格条件。合同签订后,运输商Secure公司负责海外运输。11月15日,技术进出口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署了一份国际运输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载明:被保险人是技术进出口公司;价格条件是EXWork;货价851108美元;运输路线自OttawaCanada至中国湖北武汉;投保险种为一切险。11月15日,技术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32417元,并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收据。11月16日,被保险货物在渥太华Secure公司仓库被盗。技术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

15、出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案例,按照国外的通常做法,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在出险时并不要求该保险利益继续存在;财产保险合同并不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就具有保险利益,但要求出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2条也只是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但并未明确规定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就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如果在出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就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所谓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就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

16、履行约定义务,恪守承诺,互不欺骗,互不隐瞒。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契约以最大诚信为基础。倘若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必须声明此项契约无效。”,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告知1.告知的概念告知(Disclosure),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把他所知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全部告诉保险人,而且投保人所作的每次陈述都必须是真实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表述:“凡能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的事项,或决定是否承保的事项,均为重要事实。”,2.告知的形式(1)询问告知制度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

17、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2)无限告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0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B:非故意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增加保险费。(若解除合同的,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对保险事故造成的直接影响除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中国海商法),A:故意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

18、同解除前若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无论被保险人有意还是无意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均可要求解除合同,一旦保险人作此选择,保险合同则自始无效。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损失一概不负赔偿责任,且对于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也无须退还保险费。,英国海上保险法 1906 规定:,例:英国投保人有5MT干燥剂自英国运往尼日利亚。这些干燥剂安排装载甲板上,风险由托运人自行承担。这个情况投保人没有告知保险人。船舶抵达目的港后,发现有近1/3的货物受潮失去干燥功能。,案例思考,国内A公司向香港出口一批罐头共500箱,按照CIF香港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

19、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A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在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受到海水浸泡。货物运回新港后,A公司没有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上补写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回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经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271箱罐头,其余的罐头又运回新港。A公司发现货物有锈蚀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229箱货物的损失。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试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对该批货物的损失负责。,保险公司拒绝理陪是正当的。原因如下:(1)保险事

20、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但是货物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不予负责。(2)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诚实信义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陪付。,告知义务不仅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还包括保险期间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的义务。,特别注意:,(二)保证,保证(Warranty),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某一事

21、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履行某项条件以及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等作出承诺。,1、明示保证(保单上记载)2、默示保证(虽无记载但按照惯例应该保证的),违反保证的后果!,1、如有违反,保险人可自保证被违反之日起解除合同义务。(但对违反保证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仍须承担赔偿责任。)2、被保险人即使在损失发生之前已对其违反保证的行为作了弥补,也不能以此为由为其违反保证的事实提出辩护,保险人仍可按照违反保证处理。,投保人的最大诚信规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规则,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尽力防

22、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第三节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一)近因的定义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对近因作了如下定义:“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作用的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二)近因原则的含义英国1906年颁发的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1款规定:“根据本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由其承保危险近因所致的任何损失,均负赔偿责任,但对非由其承保危险近因所致的任何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一战期间,Leyland公司一艘货船被德国潜艇的鱼雷击中后严重受损,被拖到法国勒哈佛尔港,港口当局担心该船沉没后会阻碍码头的使用,

23、于是该船在港口当局的命令下停靠在港口防波堤外,在风浪的作用下该船最后沉没。,近因是?,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的,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不一定就是近因,只有直接导致标的物损失、促使损失形成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才是近因。如:,凿船 海水侵入 损失,注意,如:1863年美国内战名案,美国内战期间,有一批6500包咖啡的货物从里约热内卢(巴西)运到纽约,保险单投“一切险”但不承保“敌对原因引起的损失”。当载货船舶行至HATTERAS时,灯塔因军事原因被南部的军队破坏,船长由于没有充分而发生了计算错误,结果船舶触礁。共有1120包咖啡落水,约有120

24、包咖啡被救上来,后被南部军队没收,另外还有1000包本可以救上来但由于军事干预没有实施。剩下的货物留在船中,后发生全损。,分析:1、对于被南部军队没收、军事干预的咖啡,战争风险 是近因,保险人不负责任。2、对于沉入海中的咖啡,触礁风险是近因,近因属承 保风险,保险人应予负责。所以保险人最后应赔偿5380袋咖啡的损失。,二、近因原则的应用,1、一种单独的损失原因近因2、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风险同时发生造成损失可以划分时承保风险赔偿其他不赔无法划分时承保风险优于不保风险除外风险优于承保风险,3、两种或两种以上风险连续发生造成损失近因承保风险赔偿近因除外风险不赔前因不保风险承保风险赔偿前因不保风险除外风

25、险不赔 4、在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新的原因介入,使连锁关系 中断并造成损失仅仅考虑新介入的原因是否属 于承保的风险即可。属于赔偿,不属于不 负担。,第四节补偿原则,一、补偿原则的含义,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得到充分的补偿;同时,保险补偿受到一定限制,赔偿金额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补偿获得额外的利益,二、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一)保险补偿的限额以被保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区别,1.保险合同必有保险金额,但不一定都有保险价值。2.保险金

26、额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依据,而保险价值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赔偿金额的依据。3.保险金额是投保人的实际投保金额;而保险价值则是保险合同订立时或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金额根据保险价值确定,并且一般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而保险赔偿金额又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二者都影响到保险赔偿金额的确定。,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联系,(二)损失赔偿方式,2.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1.比例赔偿方式,第五节代位追偿原则,一、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和作用,代位追偿(Subrogation)原则,是由保险补偿原则派生的,它

27、是指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享有以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在该项损失中的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二、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一)代位追偿产生的条件保险标的的损害是保险事故所致;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保险人必须先履行赔偿义务。,(二)代位追偿产生的时间代位追偿产生于保险人支付赔款之后。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通常要求被保险人签署“权益转让书”,明确表示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代位追偿权限以其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为限,(三)代位追偿的范围,我国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

28、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45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46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3款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代位追偿中被保险人的义务,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 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不得因放弃或过失而侵害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第六节重复保险的损失分

29、摊原则,一、重复保险的含义,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第3款规定:“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二、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必须是对同一保险标的和同一保险事故投保必须是对同一保险利益投保必须是同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必须是保险期间重叠的投保必须是每个保险人都对损失负责的投保,三、重复保险的分摊,(一)分摊原则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2款以及海商法第225条的规定: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

30、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或保险价值。,(二)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的损失分摊额,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保险金额总和,例如:被保险人将其家庭财产分别于2001年7月4日和2001年8月10日,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甲公司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乙公司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2001年10月10日,被保险人家中发生火灾而致财产损失9万元,则两家公司应如何分摊赔偿责任。采用比例责任分摊方式:甲公司赔款9 万10万(l05)万6 万 乙公司赔款9 万5万(l05)万3 万,2.限额责任分摊方

31、式,各保险人的损失分摊额,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如上例,按限额责任分摊方式计算:甲公司在该次火灾事故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为9万元 乙公司在该次火灾事故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为5万元 甲公司赔款9 万9万(95)万 5.786万 乙公司赔款9万5万(95)万 3.214万,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4.相同份额责任分摊方式,按各保险人出立保险单的先后顺序分摊损失,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最先出立保险单的保险人先负责赔偿,若保险标的损失超过其赔偿责任限额,超过部分依次由之后出立保险单的保险人负责赔偿。,不管各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为多少,保险标的损失均按相同份额分摊;如分摊后的损失金额超过某保险人的责任限额,超过部分由其他保险人继续按相同份额分摊,依此类推,直至损失全部分摊完毕或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均已达到其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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