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释与合同效力相对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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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合同解释与合同效力相对性,教学案例案例1 是保管,还是租赁,2001年9月10号的晚上9点半左右,原告乔先生将车停放在路边电子泊车站,第二天下午三点多发现车被盗,乔先生立刻和管理员一起报了案。在被告电子泊车管理公司的配合下,警方确认了车确实是在东湖西路电子泊车站丢失。于是,乔先生要求泊车公司赔偿他被盗的雅格小轿车253600元,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电子泊车公司认为,电子泊车与一般负责车辆保管的保管站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公司提供的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服务,而不是保管。第一,我们公司在电子泊车公司的宣传册上印着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进行路边电子泊车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养护和改造,没有提到要对停放

2、的车辆进行保管。,第二,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其他城市,这个行业从来都不负责保管车辆。第三,广州市政府2001年7月31日公布实施的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使用自动停车收费设施的,应当自行妥善保管车辆及财务,在停车期间,车辆或者财物损失的,经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上述理由,被告泊车公认为,道路自动停车收费的性质是出租车辆泊位,而不是车辆保管。他们和乔先生之间并不是保管合同的关系,所以不应该由公司来承担车辆丢失的损失。,乔先生认为他们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理由是:虽然叫电子泊车,但每个电子泊车站都有泊车公司的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而且,没有完全达到自动收费,每次停车和

3、离开时,都由公司的工作人员刷进行刷卡,并进行书面登记。(泊车公司提出,泊车站说现场的管理员只是负责卖卡和监督刷卡,并非看管车辆)。第二,乔先生按月交费,并按要求在2001年9月6日向泊车公司支付了500元。泊车公司给其出具了一张盖有电子泊车公司公章的广州市车辆保管行业专用发表,收费项目一栏记载“东湖西月保费”,收费金额500元。据此表明,他们之间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而不是租赁合同关系。问题:如何解释该案的合同关系?请就本案说明合同解释适用的规则。,第一节合同解释概述,一、合同解释的含义合同解释是指阐明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行为。根据同解释的主体,合同解释可分为广

4、义的合同解释和狭义的合同解释。二、合同解释的主体狭义的合同解释专指有权解释,即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分析和说明。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才是真正有权解释的主体。,三、合同解释的客体,阐明性合同解释的客体或对象有不同的看法。客体包括:(1)就合同的性质发生争议时,此时合同解释的客体是合同的性质;(2)合同中的用语、文句含义不清,理解不一,此时解释的客体为语句的准确含义;(3)在当事人一方主张合同的语言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合同解释的客体为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思。补充性解释是指合同因欠缺某些条款而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时,通过合同解

5、释弥补合同漏洞。,第二节 合同解释的规则,合同解释规则,又称为合同解释方法,是指在进行合同解释时应遵循的原则。一、文义解释二、整体解释 三、目的解释四、习惯解释五、诚信解释,第三节 合同效力的相对性,一、合同效力相对性概念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主张权利,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主张权利,也不负担合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第三节 合同效力的相对性,二、合同相对性的具体体现和含义合同的相对性主要从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三个方面来体现:(一)主体的相对性(二)内容的相对性(三)责

6、任的相对性,三、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合同相对性不是绝对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合同相对性也存在有例外。主要有: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即消费者在使用购买的商品因产品质量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有权要求经营者和商品制造者承担责任。第二,保险合同中的第三人作为受益时,第三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课堂讨论案例案例1,1999年12月12日,辽宁省某市发生一起特大杀人案。为尽快破案,市公安局在被害人家属同意后,于次日通过市电视台发布了悬赏通告,内容主要有:一、凡是提供线索直接破案的,被害人家属奖励人民币50万元;二、凡是提供线索公安机关通过侦查破获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1

7、0万元。五、对提供线索者,公安机关一律严格保密。,鲁某看到该通告后,想起案发当晚其租住处的房东汪某曾带两人到杂物间藏匿,形迹十分可疑,认为这两人可能就是杀人凶手。12月19日,鲁某向在市公安局工作的亲属提供了该线索。21日,其亲属向局长作了汇报。之后,鲁向前来了解情况的侦查人员详细提供发案当晚听到、看到的那伙人谈话、体貌特征等情况,并指认了部分涉案人员的照片。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通过调查取证,于25日得出结论认为该线索确与本案有关,并决定按照悬赏通告的第二项奖励鲁某10万元人民币。,鲁收下该10万元并出具了收条(收条中注明该款为预付款)。次日凌晨,市公安局采取行动,抓获了两名犯罪嫌疑人,

8、后另两名犯罪嫌疑人先后投案和被抓获,至此全案告破。鲁某认为其提供线索后,公安机关一举破获了“12.12”特大杀人案,该线索是公安局获得的唯一、直接线索,符合悬赏通告第一项规定,因而理应获得被害人家属提供的50万元奖金。公安局依据通告第二项预付的10万元是公安机关给予提供线索人的奖励,并不在被害人家属提供的50万元之内,而且悬赏通告并未声明二者不能兼得,因此其理应兼得。,后向市公安局及被害人家属所要奖金50万元,未果。于是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公安局将被害人家属提供的40万元支付给原告鲁某。理论分析:本案中从悬赏广告的条款本身进行文义解释和从发布悬赏广告的目的两个方面进行解释,以解决对悬赏广告的

9、第一、第二项奖励能否兼得的问题。被告公安局发布该悬赏广告的目的就是以给付一定数额的奖金作为承诺让社会上的知情人向公安机关举报案件线索,使案件及时得以破获,而被害人家属之所以提供50万元,的高额巨奖委托公安机关发布悬赏广告,其目的也十分明确,就是要将这50万元奖励给提供线索使公安机关直接破案的任何人,并且将此项规定在通告的第一项,该第一项的内容也很明确,即明示“被害人家属奖励人民币50万元”;而公安局也在通告的第二、第三等项明确表示要重奖提供重要线索的人,其内容也很明确,即明示“公安机关给予重奖”。而且,被害人家属与公安局之间对该50万元能否用于奖励第一项以外的情况并未做任何约定。因此,从广告人

10、发布悬赏广告的目的及悬赏通告中的条款的具体规定来分析,该悬赏广告是按照提供案件线索的具体效果,来规定以不同的方式,给予不同数额的报酬的,而且通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同一举报可以兼得其他奖励,而原告的举报行为符合悬赏通告的第一项规定,其应获得规定中由被害人家属提供的50万元,而不能主张重复奖励要求公安机关给予另外的报酬。至于被告支付给原告的10万元,是在被告采取抓捕行动破获全案之前先行给付的,原告的收条中也注明属于预付款,且破获案件后被告没有按照被害人家属的委托将50万元全额支付给原告而将余下的40万元予以占有,因此不能认定该10万元是被告自己给予原告的奖励,原告只能对被告拒不给付的40万元享有求偿

11、权。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案例2 原告甲与被告乙同在某市场经营服装批发生意。为了促进双方资金周转方便,两人口头约定,一方资金周转困难时,另一方主动提供借款,且不支付利息。2000年6月,乙因大批进货,货款短缺,向甲借款5万元。同年8月,乙归还了部分借款,甲为乙出具一张凭据“还欠款一万元”。2001年3月,甲见乙迟迟不归还余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余款4万元。乙答辩称,我已经归还了4万元,现在只欠1万元未还,有甲出具的条子可以证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相反的意见。,一种认为,甲为乙出具的是一张收条,其真实意思是,实际收到了乙归还的欠款1万元,乙仍然欠款4万元,这里的“还”应读为HUA

12、N,因为根据交易习惯,在借贷关系中,贷款人收到还款后,应当销毁或返还借条,在部分还款时,可以不返还借条,但应当为借款人出具收条,甲的这张条子按照习惯应当理解为收条。因此,甲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甲出具的条子是一张证明,它证明了,甲与乙之间现存的欠款标的额,此处的“还”应当读为HAI,意思为,乙还有1万元未归还,故应判令乙归还甲1万元。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可以适用交易习惯来解释合同。,一种认为,甲为乙出具的是一张收条,其真实意思是,实际收到了乙归还的欠款1万元,乙仍然欠款4万元,这里的“还”应读为HUAN,因为根据交易习惯,在借贷关系中,贷款人收到还款后,应当销毁或返还借条

13、,在部分还款时,可以不返还借条,但应当为借款人出具收条,甲的这张条子按照习惯应当理解为收条。因此,甲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甲出具的条子是一张证明,它证明了,甲与乙之间现存的欠款标的额,此处的“还”应当读为HAI,意思为,乙还有1万元未归还,故应判令乙归还甲1万元。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可以适用交易习惯来解释合同。,问题:如何判定欠款数额?并说明解释规则。,案例3 乘车途中不慎将玉器碰坏原告张某为庆祝第三人李某的生日,向被告刘某订做一件玉器,该玉器为独山玉,造型为两匹奔马。在订货单上,被告应原告的要求特别注明,于1998年10月5日前将该玉器交付给第三人李某。,在订货当时,原

14、告向被告支付了订金1000元,预付款1 000元,在玉器制作完成后,被告委托赵某将该玉器送交给第三人李某,赵某在乘车途中不慎将玉器碰坏,第三人李某拒绝收货,并要求赵某重做。原告得知该情况以后,与被告协商赔偿和双倍返还订金事宜,因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诉讼主体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原告应为张某和李某,被告应为刘某和赵某;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的原告应为张某,李某应该定为第三人,被告应为刘某;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应为张某,被告应为刘某和赵某。,本案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但不是第三人负担合同,原因是,合同中或事后没有约定由赵某送货,仅仅是委托赵某送货。另外,本案是加工承揽合同,完成工作者仍是刘某。问题:谁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应当向谁主张违约责任?复习思考题:1、合同解释的必要性2、合同解释的含义3、合同解释的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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