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养老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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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简介,养老保险(制度)的含义,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相关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外延 超龄参保、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就其保险范围、保险水平、保险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或行业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国际上通常分别称之为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分类,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普遍性(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适度性对称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

2、民社会养老保险,我国法定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建立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筹资机制改变养老金计发办法,待遇与职工一生的收入挂钩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逐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新发展:外来从业人员: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9)22号外籍、港澳台人员等: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38号外

3、来配偶:关于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参加本市养老、医疗保险若干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41号,逐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逐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沪府发2011 26号、29号 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调整了综保、镇保及农保政策)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户籍、非城镇户籍(缴费基数5年过渡)郊区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镇保人员缴费基数锁定,缴费比例3年过渡,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保的政策,逐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外来从业人员参保

4、,哪些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逐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五年过渡,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郊区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缴费三年过渡 已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且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人员,2011年7月起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上海市社会保险体系,城镇养老保险(城镇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

5、育保险工伤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外劳力综合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建立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筹资机制养老保险单位缴费从1986年的25.5%下降到目前的22%个人从不缴到缴3%,此后每两年上升一个百分点,目前个人按照8%缴纳养老保险费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目前个人账户规模为8%,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账户内容账户封存特定情况下的处理(全账户,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沪府发201131号),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331)的60%(25

6、99元)到300%(12993元)月最低缴费=433160%30%=779.7元月最高缴费=4331300%30%=3897.9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统筹范围内转移 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基金。其中:变动工作单位的,个人账户随同本人转移;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账户保留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就业的,从就业之月起个人账户转入新建劳动关系的单位,并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后,继续缴费记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跨统筹范围转移曾在不同时期参加本市城保、镇保、农保的人员,其所有的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进行衔接(沪劳保农发200

7、41号)外省市转入人员的账户接续(沪人社养发201068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范围对象问题 关于资金转移问题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关于待遇领取地确定问题 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 户籍地优先,缴费年限从长,缴费时间从后,跨统筹转移接续办法的基本原则,保障性原则 所有参加了城保的劳动者,在流动到异地就业并继续参保时,应当转移继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障其已参保缴费形成的权益不受损失。公平性原则 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论是何种户籍,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都一视同仁,保障其同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跨统

8、筹转移接续办法的基本原则,唯一性原则 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当是唯一的,不能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待遇也由一个地区统一支付。平衡性原则 流动参保人员最后的养老金支付责任,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部分统筹基金予以分担。,跨统筹转移接续办法的适用对象,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既包括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包括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对于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转移接续政策,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转移接续办法的5项主要政策,“跨省转移”:解决全面实现省级统筹后跨省转移难的主要矛盾

9、“转移基金”: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一地领取”: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个地方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权益累计”: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养老权益须累计计算“同样待遇”:农民工在城镇流动就业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可以同城镇参保职工享受同样规则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农民工一视同仁,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个人账户转移 1998年1月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 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的,按个人缴费11%转移 2006年1月之后的,按个人缴费8%转移 统筹基金转移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 临时

10、账户转移 临时缴费账户全部缴费本息(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关于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户籍地优先,缴费年限从长,缴费时间从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 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从长”(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从后”(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关于对特殊情况的处理,年龄偏大的(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距正常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0年)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原则上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

11、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转回原参保地办理退休和领取待遇对于组织调动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从业人员退休的基本条件,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基本养老金申领条件,续缴政策,社会保险法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令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沪府发【2011】15号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

12、,可以申领基本养老金;其中,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在一次性缴足余下年份的养老保险费后,申领基本养老金,不符合城保养老金申领条件的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农保或者城镇居保,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不愿转入新农保或者城镇居保,个人可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农保或者城镇居保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

13、支付给本人。,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养老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构成(新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构成(中人),原办法,多缴多得:与本人缴费水平挂钩长缴多得: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晚领多得:与本人退休年龄挂钩,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三个原则,上海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11办法”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市月社平工资为4000元,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为社平工资的300%,缴费年限累计满40年第一步:计算月缴费工资指数=月缴费工资基数/月社平工资

14、=3第二步: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所有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3第三步: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4000*3=12000元第四步:计算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4000+12000)/2=8000元第五步:计算基础养老金=8000*1%*40=3200元,基础养老金计算办法举例,缴费工资指数的处理,2010年底前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1计算2010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按1计算2011年以后缴费工资指数按实计算2011-2013年缴费工资指数实行三年过渡2011年指数低于1,按1计算2012年指数低于0.85,按0.85计算 2013年指数低于0.75,按0.75计算,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

15、个人账户养老金与缴费水平、退休年龄以及利率等挂钩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中人月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中人”过渡性养老金“虚账实记”金额/120。,“中人”过渡性养老金,“虚账实记”是什么,“虚账”,是指参保人员1992年底前未缴费、只记载工作年限的那部分养老保险权益“虚账实记”,就是将“虚账”按照目前的计算规则,转化为数额,用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沪劳保养发200539 号),“虚账”转变为实记金额采用原来使用的模拟方式,第一是依据1992年底以前工作年限计算待遇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社平工资0.75%(即98办法的工龄

16、性养老金,2006年起98办法锁定15.3元/年)第二是参照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根据1993-1997年个人账户储存额,分21档给予补贴(最高264元,最低120元)(即98办法的过渡性补贴),“虚账实记”对应查表(节选),如何进行“虚账实记”(举例),例如:某人1992 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是 19 年 4 个月1993 年到 1997 年 5 年内一直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缴费,个人账户本息储存总额为7600 元 根据上述规则查表,个人账户这次将记入 61494 元,即:(34960 元 1840 元/12 月 4 月)25920=35574+25920=6

17、1494 元,新老办法比较,待遇就高享受 从2011年1月1日起,新办法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原办法锁定基础老金的计发基数锁定:2009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566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锁定:按照本人2010年底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实行新老办法过渡,领取养老金手续时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9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95、1998年底以前被评为省、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的人员(两个条线)企业中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96年1月1日以后退休,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1992年底前已

18、从事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工种,累计工作年限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人员,一次性补充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统筹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救济金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标准 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离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的 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的,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 死者年龄不满十周岁的,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全

19、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3,死亡待遇,救济金标准 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一次性发给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救济金的基数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救济金为6个月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前本人月基本养老金 供养直系亲属2人者,为9个月供养直系亲属3人或3人以上者,为12个月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死亡待遇,养老金增长,第一阶段(1993年至1998年)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上升幅度确定,完全按照个人养老金的比例调整待遇水平。第二阶段(1998年起)对退休人员养老金增长金额,一半按在职职工工资一定增长幅度确定,一

20、半按本人养老金水平确定;另外,对养老金较低人员还设定最低增加额度。第三阶段(2004年起)根据工资、物价等增长情况,确定全市退休人员的总体增长水平,并且在具体办法上按照统一的绝对额增加。第四阶段(2005年起)普加、特加、专加相结合。,本市养老金调整情况,普加:按绝对额和工作年限增加养老金(190元+90元)特加:对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以上的老人按年龄分档增加养老金(20、40、60、80元)专加:对企业具有高级职称退休人员、高级技师、企业局级干部、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高级政工师等专门增加养老金(500、300、200元),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增长,(以30年工龄男性为例),特加,

21、60元,80元,65岁以下,70-74岁,75-79岁,80岁及以上,普加,280元,320元,340元,360元,190元+1年工龄增3元(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40元,20元,300元,65-69岁,高工龄低收入“老人”养老金增长办法示意图,高工龄低收入“老人”养老金增长办法,按上述办法增加后,2011年12月底前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月养老金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后的月养老金不超过1500元。企业退休高级专家、高级技师“专加”(2011年当年内到达70周岁的再增加)企业劳动模范“专加”(2011年当年内到达70周岁的再增加),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他组成部分,公务员退休制度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企业办法+职业年金)企业养老保险改革(基本保障+企业年金),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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