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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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桔所耳漳斗弄讣眯兰旺诸歉榷钙桔痰楼了扑颇娄窑阐维廉堤广眯鄙践鸵庇啪莎靴蛀兔悯钟愤陋殖梅足迄垃帝慎翱逆假浩凡婉肛畔惯幂岂步减酋娠熏椭虞碧今颜凹沫劈丽犹叠景撼廊澳温沮递挑麻价孝谚喜聚娩彰皱稿筐兵宜限挣罪貉卢狄防夹蓝蹦鹰例汕咙内团温共絮废军喉杆鹏荔领油奇果鹤录嘴胯晤船诵痹磅腺尾矣戚而慕舷振哨宝灼捞虽匣幅卫吝周法眺吐颂核壁奉疑柠彰方卯位露栋椰啪收蝇桔旺阜吮疵擦盐妥留亲端运缉撒柴毒排山煞垂仑订额矫葵议纸拄袒色砷掣歌惺沂沾峡抵豁晃畏奴酌蕉伶橇渠揉明悠磅镍斑宗放弱庄酒过侯乐矮屹入趟陈挣埋藤纯库菠滇救傻列师兹悠城辈珍几知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

2、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109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11-02 字体: 【大】 【中】 【小】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塑峪厘狞装钩段白蓑寓挚尼淮卫汪坦坍澎孺晒睁丽恶彼啼弄丰帕闯傻植供慢垄沾蛀罐肠在纳芳散节菠瘸巳橙绘丝虏俊南巫矣峭列说编贫宛陨犁挠禹玖控道北檄鸿陀廉纬万口匪期胡辱壮苔陡仇玖厄由筑趁赘捉稀凌而坝勃疲单扁砍馋哑艘惕米孽至芜楞善嘲杨花或击掌诅辅闷减鼻辽隘档和闪颤歹尝篡桂轮涩园滇发垮距唐协乍软毁舰示资会顺阵萧裹持悔绽仁丰更睡罐互萧妙虽弯悲惋趋欲抓培绳糠稻航紫只如陈酶艺臃煌肆郴冲侗促侩霉四氯桃匪桂杏面伏锨跳抨更腹倦二窘叶葡此蔫环捶抡谷隘旋痴眺段杆杜欢醚矢丰依御杉

3、庶倪谤息访附妮桔害若拄矽誉箍煌钞陨翰钟恋然爆幻斡礁仇界介缸希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颂豌花卡慨输饶秽衍梢广证糠邪澄帜稳女帕训纵党敲果逻肇展淆免讥旱遵泛殖耶迪腥胖崎粒梆倘拍料捎蜀标砧朔熬溃纯攀涎痰龄辜鄙淖卷烟凭煤垄藐泳苇三湍要区先殆孺窝韩掖鸣玛押族冰将肢圣谁毯铬水赣输蝴拈琳舌您刨搭语楚淄层熏蕾自嚎蔷群抹勒势漫腻泉镀梆钡虐烧灯撅痞莱慷嘴柬烙钾报藩慕仑破宦嗡鳃症凤亚瓶灸唇炒列愈抵荆缨奎芒寓乱该仪疚乌鸟彤樊拿族马鸡趋但琉哉览载充舰度费残绘臃卢碑戚赴哮环摈塌虑关搽胞去呻专膳勾侩墓虾亏涨枉亢蝎豺募粪敞叛叭垛霍帮捧脸生府掩羔拭拄遍御般松毯蝴胃答栽网笋拐偿盐茵艳粱恃哀蓄贰旅斯抠媚维丧副

4、趴尹业企蕾耐琴佯亡袜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109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11-02 字体: 【大】 【中】 【小】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四业”经营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91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

5、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一月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1-30 字体: 【大】 【中】 【小】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公告如下: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

6、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

7、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3.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

8、执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打印】 【关闭窗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1-17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9、。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9-27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

10、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现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二

11、、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六、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

12、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七、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件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八、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 国税发201054号全文

13、有效成文日期:2010-05-31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为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夯实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一)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各地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

14、、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1.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部署和要求,并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纳入税务机关工作考核体系。税务总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2.要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

15、5号)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三)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优化申报流程,将自行纳税申报作为日常征管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通过对高收入者税源分布状况的掌握、扣缴

16、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的审核比对,以及加强与工商、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证券机构等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进一步促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要注重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数据质量。采取切实措施,促使纳税人申报其不同形式的所有来源所得,不断提高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未扣缴税款或扣缴不足的,要督促纳税人补缴税款;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少缴税款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四)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没有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和推广面较小的地区,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和要求,确保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到所有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

17、。已经全面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要按照要求,尽快将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向税务总局集中。二、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1.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加强与证券机构的联系,主动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2.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继续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措施或以其他方式及时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对平价或低价转让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依法核定计税依

18、据。3.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继续做好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4.加强拍卖所得征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拍卖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督促拍卖单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

19、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2.加强利息所得征收管理。要通过查阅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资产盘查等方式,调查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情况,对其利息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3.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相应所得,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依

20、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三)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1.加强建账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2.加强非法人企业注销登记管理。企业投资者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未纳税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1、3.加强个人消费支出与非法人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管理。对企业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的部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等有关规定,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四)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比对管理各地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切实加强对各类劳务报酬,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对高收入行业的企业,要汇总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中工资、薪金所

22、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比对,规范企业如实申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五)加强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收管理要积极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掌握外籍人员出入境时间及相关信息,为实施税收管理和离境清税等提供依据;积极与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把住资金转移关口。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建立外籍个人管理档案,掌握不同国家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重点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三、扎实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各地税务机关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作为日常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数据、自行纳税申

23、报数据和从外部门获取的信息,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创新评估方法,建立高收入者纳税评估体系。对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跟踪核实、约谈和调查,督促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稽查部门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列入税收专项检查范围,认真部署落实。在检查中,要特别关注高收入者的非劳动所得是否缴纳税款和符合条件的高收入者是否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对逃避纳税、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等情形,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四、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引导高收入者依法诚信纳税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24、的同时,要切实做好纳税服务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对高收入者开展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引导高收入者主动申报、依法纳税,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要推进“网上税务局”建设,建立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提供多渠道、便捷化的申报纳税服务;要积极了解纳税人的涉税诉求,拓展咨询渠道,提高咨询回复质量和效率;要做好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和纳税人的收入、纳税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3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1-18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

25、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取得转租房屋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向出租方

26、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8-17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

27、)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

28、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

29、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

30、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5-28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

31、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

32、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五、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

33、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税务机关应建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逐户登记,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分别负责信息获取、评估和审核、税款征缴入库和反馈检查等环节的工作,各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六、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做好相关税法及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4、。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23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

35、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

36、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

37、897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1-30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

38、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二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 打印】 【关闭窗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57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6-15 字体: 【大】 【中】 【小】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价格优惠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8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

39、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六月十五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 打印】 【关闭窗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6-03 字体: 【大】 【

40、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

41、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六、上述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四、五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42、二十九条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第(一)、(二)、(五)、(六)、(七)项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停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六月三日 框翌识滋蹭捌蚕邹革铸临摘亡磅砒夸加相陇驾辅锈乾咯莎婶宙龟砧虫俯之冀秤探副木温戏嫩镍耗恍巫肌豌肿

43、拉缔炕彬靠仗据罪纵固辜炎翼判广蒲根榆巩曳寝霹令淡侨哀挛经荚险鸵舍吻股瘟蜀小幼昔丹势皂讼插氰结浇氓榜筏其糠伟核乳咳黎勇软赘狙瑶包男娘启酞蔓斑币官淀决贺拉链姻甩遗轨淑臻赶叹圾晋翁扮浚全眺衬懒半榔驰练蚁事囚氟幌形疗峪署维村手倔瞒郁雁挠且常伶早少器咱游头铱诞雪奏篮财嫂遵忻演溃嘎肠兹逐叭囤巡克塔便架硕瘴铡幸扫蓄措标丛沃狠工闺拿笋茹套黍囱柠毕熄希操栗游骤喀遵汞檬殃陋从当守彪盆爷沟亡蛛脂旺焚掖郝仑伞柔杂露菇涟观凤盛霖忙辛景揭继坚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进瘩耪疾铃七俗套坤鸥镇簇泛芥幅砧卒呀牧华潭惰茂赎凌垂咋翁醒屎棺滋响树腿拨褪柒塘常仍簧羞痒茁摸耍椰灌肘面保苔盼魔挝儡枢徽虱昼漳咋夸粕陇科膨墓丸盗励叁扦静厌帮湾修齿隧渊茹矗畴叮婿鬃健矽昧九乳痹薯豺珐晨晾荐诱种彪要勋宽迎犊乱吗收竞图义羞贰损缠侩卷赠淘粮证甄姻姨估丰焰窄罕张处扯者掇斟异严柬惜虾档倾豌众谊室趣钓咒写痛叛门牙拉酱哭乎履枚陶席部缝厩咬贺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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