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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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P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493-200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design of combustible gas and toxic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for petrochemical industry 2009-03-19发布 2009-10-01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58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

2、测报警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93-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三月十九日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建标函2005第24号)的通知,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织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针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的检(探)测点确定、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指示报警设备的设置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几年来

3、石油化工企业使用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实践经验,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标准,并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科研和检测器制造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认真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六章和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检(探)测点的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等。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负责对规范条文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有关单

4、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往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中州西路27号;邮政编码:471003)。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参加编制单位:北京燕山时代仪表有限公司无锡格林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上海理研仪器有限公司深圳南迪诺安电子有限公司海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文科武 李苏秦 罗 明 裴炳安 王珍珠 吕明伦 朱华兴 马振武 潘建新 卿笃安 刘 文 王爱中III目 次前 言III1 总则12 术语13 一般规定24 检(探)测点的确定34.1一般原则3

5、4.2 工艺装置34.3 储运设施34.4 其他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4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45.1 系统的技术性能45.2 检(探)测器的选用45.3 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56 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66.1 检(探)测器的安装66.2 指示报警设备和现场报警器的安装6附录A 常用可燃气体蒸汽特性7附录B 常用有毒气体蒸汽特性11附录C 常用检(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表12本规范用词说明12221 总则1.0.1 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

6、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1.0.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2.0.2 有毒气体toxic gas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2.0.3 释放源 source of release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

7、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2.0.4 检(探)测器 detector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2.0.5指示报警设备 indication apparatus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2.0.6 检测范围sensible range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2.0.7报警设定值 alarm set point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2.0.8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

8、%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2.0.9 安装高度vertical height 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2.0.10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LEL)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2.0.11爆炸上限upper explosion limit (UEL)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2.0.12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2.0.1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9、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C-STEL)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2.0.14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 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2.0.14 直接致害浓度immediately dangerous to life or health concentration(IDLH)指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

10、力。 3 一般规定3.0.1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1 可燃气体或含有毒气体的可燃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2 有毒气体或含有可燃气体的有毒气体泄漏时,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爆炸下限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3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有毒气体也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

11、有毒气体检(探)测器。4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探)测器;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系统,应采用两级报警。同一检测区域内的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同时报警时,应遵循下列原则:1 同一级别的报警中,有毒气体的报警优先。2 二级报警优先于一级报警。3.0.3 工艺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宜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3.0.4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员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且进行声光报警。3.0.5 装置区域内现场报警器的布置应根据装置区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

12、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等综合考确定。现场报警器可选用阴响器或报警灯。3.0.6 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应采用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的产品。3.0.7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应采用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的产品。其中,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还应采用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的产品。3.0.8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场所的检(探)测器,应采用固定式。3.0.9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3.0.10 便携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配备,应根据生产装置的场地条件、

13、工艺介质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和操作人员的数量综合确定。3.0.11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现场固定安装的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加油站、加气站、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经营设施,其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3.0.12常用可燃气体、蒸气特性见附录A;常用有毒气体、蒸气特性见附录B。4 检(探)测点的确定4.1一般原则4.1.1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检(探)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操作巡检路线等条件,并选择气体易于积累和便于采样检测之处布置。4.1.2 下列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

14、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布置检(探)测点: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2 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3 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4 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4.2 工艺装置4.2.1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布置的设备区内,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符合下列规定:1 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2 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4.2.2 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

15、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4.2.3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4.3 储运设施4.3.1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探)测器,并符合下列规定:1 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

16、宜大于2m;2 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4.3.2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2 大鹤管铁路装置栈台,宜设一台检(探)测器;3 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4.3.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探)测器设置,

17、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4.3.4 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封闭或半敞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探)测器的距离宜为5m7.5m;2 封闭或半敞开式储瓶库,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规定;敞开式储瓶库沿四周每15m30m设一台检(探)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15m时,应设一台检(探)测器;3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探)测器的距离,宜为5m7.5m。4.3.5 封闭或半敞开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且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检(探)测器。4.3.6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围内,应设一台检(探)测器。4.3.7 储存、运输有毒气体、

18、有毒液体的储运设施,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应按本规范第4.2节和第3.0.10条的规定设置。4.4 其他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4.4.1 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距加热炉炉边5m处应设检(探)测器。当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应设检(探)测器。4.4.2 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对于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应于在线分析仪表间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4.4.3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空调引风口、电缆沟、电缆桥架进入建筑物的洞口处,且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可能进入时,宜

19、设置检(探)测器:4.4.4 工艺阀井、地坑及排污沟等场所,且可能积聚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液化烃或有毒气体时,应设检(探)测器。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5.1 系统的技术性能5.1.1 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宜选用数字信号、触点信号、毫安信号或毫伏信号。5.1.2 报警系统应具有历史事件记录功能。5.1.3 系统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3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16808的有关规定。系统的方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器设备GB3836的要求。5.2 检(探)测器的选用

20、5.2.1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选用,应根据检(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被测气体的理化性质和生产环境特点确定。5.2.2 常用气体的检(探)测器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烃类可燃气体可选用催化燃烧型或红外气体检(探)测器。当使用场所的空气中含有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硅、铅、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检测器;2 在缺氧或腐蚀性等场所,宜选用红外气体检(探)测器;3 氢气的检测可选用催化燃烧型、电化学型、热传导型或半导体型检(探)测器;4 检测组分单一的可燃气体,宜选用热传导型检(探)测器;5 硫化氢、氯气、氨气、丙烯腈气体、一氧化碳气体可选用电化学型或半导体型

21、检(探)测器;6 氯乙烯气体可选用半导体型或光致电离型检(探)测器;7 氰化氢气体宜选用电化学型检(探)测器;8 苯气体可选用半导体型或光致电离型检(探)测器;9 碳酰氯(光气)可选用电化学型或红外气体检(探)测器。5.2.3 检(探)测器防爆类型和级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选用,并应符合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以及被检测气体性质的要求。5.2.4 常用检(探)测器的采样方式,应根据使用场所确定,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宜采用扩散式检检(探)测器;由于受安装条件和环境条件的限制,无法使用扩散式检测器的场所,宜采用吸入式检(探)测器。5.2.5 常用

22、检(探)测器的技术性能可按附录C选择。5.3 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5.3.1 指示报警设备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1 能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及所连接的其他部件供电;2 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3 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0100%爆炸下限;4 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宜为0300%最高允许浓度或0300%短时间允许接触浓度;当现有检(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直接致害浓度;5 指示报警设备(报警控制器)应具有开关量输

23、出功能;6 多点式指示报警设备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7 指示报警设备发出报警后,即使安装场所被测气体浓度发生变化恢复到正常水平,仍应继续报警。只有经确认并采取措施后,才停上报警。8 在下列情况下,指示报警设备应能发出与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a 指示报警设备与检(探)测器之间连线断路;b 检(探)测器内部元件失效;c 指示报警设备电源欠压;d 指示报警设备与电源之间的连接线路的短路与断路。9 指示报警设备应具有以下记录功能:a 能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时间,且日计时误差不超过30s;b 能显示当前报警点总数;c

24、 能区分最先报警点。5.3.2 根据工厂(装置)的规模和特点,指示报警设备可按下列方式设置: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与火灾检测报警系统合并设置;2 指示报警设备采用独立的工业程序控制器、可编程控制器等;3 指示报警设备采用常规的模拟仪表;4当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与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合并设计时,输入/输出卡件应独立设置。5.3.3 报警设定值应根据下列规定确定: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25%爆炸下限;2 可燃气休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50%爆炸下限;3 有毒气体的报警设定值宜小于或等于100%最高允许浓度/短时间允许接触浓度,当试验用标准气调制困难时,报警设定

25、值可为200%最高允许浓度/短时间允许接触浓度以下。当现有检(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直接致害浓度;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直接致害浓度。6 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6.1 检(探)测器的安装6.1.1 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6.1.2 检测比重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m2m。6.1.3 检(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

26、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安装探头的地点与周边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净空和出入通道。6.1.4 检(探)测器的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6.2 指示报警设备和现场报警器的安装6.2.1指示报警设备应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内部。6.2.2 现场报警器应有就近安装在检(探)测器所在的区域。附录A 常用可燃气体蒸汽特性表A 常用可燃气体、蒸汽特性续表 续表续表续表注: “蒸气密度”一栏是在原“蒸气比重”数值上乘以1.293,为标准状态下的密度。附录B 常用有毒气体

27、蒸汽特性表B 常用有毒气体、蒸汽特性表附录C 常用检(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表表C 常用检(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表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

28、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条文说明1 总则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原有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不进行任何改动仅增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1.0.3 与本规范有关的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69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2 术语、符号2.

29、1.1 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规定:甲类气体是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的气体;液化烃(甲A)是指15时的蒸气压力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它类似的液体,例如液化石油气、液化乙烯、液化甲烷、液化环氧乙烷等;甲B类液体是指除甲A以外,闪点小于28的可燃液体;乙A类液体是指闪点等于或大于28至等于45的可燃液体。甲B与乙A类液体也可称为易燃液体。由于乙A类液体泄漏后挥发为蒸气或呈气态泄漏,该气体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属于甲类气体,可形成爆炸危险区。但是,该气体易于空气中冷凝,所以扩散距离较近,其危险程度低于甲A、甲B类。可燃气体的爆

30、炸浓度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时作为甲类气体对待,系根据API及欧州等国家标准(对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的规定,但是我国在制定GB50160-92时,只考虑下限值,不考虑上限的差值,所以该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定为乙类。本规范从防爆检测和报警角度考虑,认为按甲类对待为宜。2.1.2 根据国际TJ36-79规定,氨属车间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所以是有毒气体,但国标GB5044-83中规定,氨属轻度危害,因此本规范不规定检测。按日本有关标准规定,氨也作为有毒气体进行检测。按我国的GBJ16-87和GB50160-92规定,一氧化碳为乙类气体。由于其爆炸下限与上限之差大于20%,危险性较大。按国外规

31、定属于甲类气体。又因一氧化碳气体无色、无味不引起人们警惕、吸入较高浓度引起急性脑缺氧性疾病,损害人体的中枢神经。按国标TJ36-79规定,一氧化碳属车间空气有害物质。按国标GB5044-83规定,一氧化碳属级毒物危害程度。因此本规范将一氧化碳作为有毒气体进行检测。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是根据国标GB5044-83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的极度、高度的危害气体,并根据目前有检测仪表而确定的。也参照日本标准规定的10种有毒气体。2.1.3 最高允许浓度定义引自TJ36-79第三章表4中注。根据国外有关资料介绍,最高允许浓度系指一般人在有害气体的环境中,以中等强度每天连续工作八小时,对健康无害的环境中有毒气体

32、浓度的界限。2.2.1 LEL为Low Explosion Limit缩写。TLV为Threshold Limit Value缩写。3 一般规定3.0.1 本条可燃气体规定是符合GB50160-92第4.6.11条“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和第5.1.4条“在可能泄漏液化烃场所内,宜设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的规定并且更具体化了。2区及附加2区的划分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2.5、第2.3.3、第2.3.4、第2.3.7、第2.3.8、第2.3.9条。3.0.3 在正常运行时人员

33、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可能有几台检测器是一级或二级报警,仅甲类气体和有毒气体(属或级)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以便随时观察发展趋势和留作档案资料。3.0.4 通常情况下,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的控制是操作人员常驻和能够采取措施的场所。但是,不是所有情况都如此。例如某厂装卸栈台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报警器集中安装在远离栈台的控制室里,而在栈台上操作室的操作人员既看不见也听不到报警信号,更谈不上采取措施了,因此,做了本条规定。3.0.7 本条规定主要是使一旦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除自身扩散外又可被风吹到检测器,其机率在全年来说最多。3.0.8 本条规定的根据是:(1)洛阳

34、石化工程公司与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仪表厂合作进行的液化石油气扩散速率经验;(2)日本一般高压气体安全规则中LPG安全规则。根据液化石油气速率试验,室内当释放流率为600L/h(10L/min)时,LPG的扩散速度为0.15m/s,泄漏发生11.5min内即可检测到,扣除仪表本身响应时间30s后,扩散时间为3060s,扩散距离4.59m。由此推论,一台在室内安装的检测器其有效覆盖半径可按4.59m考虑。按日本LPG安全规则关于可燃气体及毒性气体的泄漏检测报警器的布置。室内布置的容易泄漏的高压气体设备,于易滞留可燃气体的场所,在这些设备群的周围以10m一个以上的比例计算设置检测器的数量。在室外布置的容

35、易泄漏的高压气体设备在邻近高压设备,墙壁及其它构筑物,在坑槽等易于滞留气体的场所,在这设备群的周围以20m一个以上的比例计算设置检测器的数量。上述容易泄漏的高压气体设备一般指压缩机、泵、反应器、储罐等。分析日本的规定可折算为: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在室内为5m,在室外为10m。据有的资料报导:通过试验在泄放量为510L/min,连续释放5min,检测器与泄放点的最灵敏区为10m以内,有效检测距离是20m。本条规定,可燃气体泄漏3060s即应响应报警,取其扩散距离的平均值即为7.5m。参照日本的规定,室外为室内的2倍,故室外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为15m。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距离是根据

36、对四个石化企业调查结果规定的,一般检测器距释放源室外不大于2m,室内不大于1m,多为靠近释放源0.50.6m设置,其它装高度比空气轻的不大于1.5m,比空气重的距地面约0.40.6m。3.0.9 本条所说“不具备安装固定式的”:系指该处无法安装检测器:环境湿度过高;环境温度过低;没有非爆炸危险区安装指示报警器等其中任何一条均认为不具备安装固定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3.0.10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是为防止爆炸和保障人身安全而设置的,其可靠性应受到高度重视,检测报警系统相对独立是保证其可靠性的有效措施之一。所谓相对独立,即该检测报警系统的检测与发出报警信号的功能不受其它仪表或仪表

37、系统故障的影响。4 检测点的确定4.1 工艺装置4.1.1 本规范所指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即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所在的位置或点。本规范所指的有毒气体释放源即可释放出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所在的位置或点。可燃气体释放源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其分为连续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多级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运转时周期或偶然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1 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2 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

38、水系统;3 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1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外;2 在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等连接件;3 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开口处;4 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可燃气体检测器所检测的主要对象是属于第二级释放源的设备或场所。本条各款的规定就是属第二级释放源的具体实例。4.1.2 所谓露天布置是指设备布置没有厂房,没有顶棚的室外。半露天布置是指设备布置在室外,但在设备上方

39、有顶棚。可燃气体检测器的位置是按本规范第3.0.7条规定,15m距离是符合本规范第3.0.8条,有效覆盖半径的规定。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即检测点常年处于释放源的逆风向时,其距离取扩散距离的下限值5m。4.1.3 封闭厂房是指有门、有窗、有墙、有顶棚的厂房,半封闭式厂房是指无门无窗、有顶棚或有花格墙、半截墙的厂房,通常多为通风不良场所。布置在封闭式厂房内的设备,是属于室内布置,布置在半封闭式厂房内的设备也视为室内布置。因此,检测点的间距符合本规范的第3.0.8条的规定。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有一层或二层。如果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压缩机布置在厂房的第二层,为安全起见,尽快检测出泄漏的

40、可燃气或有毒气体,在二层应按本条规定设置检测器。二层以下(即一层),在无释放源情况下,属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沉积,所以在一层按本规范的4.3.4条的设置检测器。有释放源的情况,仍按本条设置检测器。4.1.4 在封闭或半封闭的厂房内,布置不同火灾危险类别的设备时,仅在本规范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7.5m范围内设检测器,不是释放源的场所不设检测器。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建筑物内部,一般以室为单位划定范围(特殊条件除外),即当同一个室内布置有甲类气体及甲类、乙A类液体的设备时,不管室内还有丙类或其它类液体的设备,全室都划为2区(除非有符合不划区的条件),但是本规范规定主要

41、是检测释放源。所以在非释放源的场所不进行检测。当有符合本规范第4.3.4条,尚宜设检测器。4.1.5 本条规定是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的设备区内,通风良好,根据现场调查和引进装置均不设检测器。当释放源处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通风不如露天或半露天,且在最高点死角易于积聚可燃气体,为安全起见,尽快检测泄漏出的可燃气体,所以规定在释放源上方0.52m处(见本规范第6.1.2条)设检测器。在最高点易于积聚处设检测器主要目的是检测泄漏出可燃气体经扩散后滞留此处,经一定时间积聚后达到报警设定值而报警。4.2 储运设施4.2.1 由于液化烃罐多为球罐,在防火堤内即或有隔堤,其高度均低

42、于防火堤。因此仅在防火堤内设检测点。4.2.4 灌装口与检测点距离小于5m时,在正常灌装时可能报警,两者间距离不得过小,过大又不灵敏。因此规定为57.5m。一般储瓶库多为半露天,为有效拦截或发现泄漏的液化烃,规定沿库的四周布置检测器。如周边长度不长可限下限,每间隔15m设一台。当四周边长之和小于15m的,至少设一台。当储瓶库系封闭或半封闭厂房时应按本规范第4.1.3条规定,使检测器有效的覆盖全部厂房面积。4.3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4.3.1 这是为拦截可燃气体进入明火加热炉区,以防引起火灾。检测器设置的位置是沿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的规定。4.3.2 控

43、制室、配电室内设检测器,是属“第二道防线”拦截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进入。日本和台湾的标准以及一些引进装置都安装检测器。本规范则区别对待。一般控制室、变配电室距工艺设备区域储罐15m(或22.5m)并高出地坪0.6m,是属2区以外。高小于0.6m,距工艺设备区域储罐1530m之间距离是属附加2区的范围。在此范围内的控制室,当门窗朝向设备组或储运设施,则认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可能进入。而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在全年内被吹入室内的机率较多的控制室和配电室都宜设检测器,否则可不设。4.3.3 本条规定,只要设在2区范围内,使用防爆型或非防爆在线分析仪表时,其仪表间均应设置检测器。一则可检测管道系统泄漏出的

44、可燃气体,二则可检测2区可燃气体,对其进入仪表间,起拦截作用。按GB50160-92第4.2.8规定,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非防爆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应正压通风。为安全起见,本条规定,即使设了正压通风,也应有“第二道防线”的检测器“把门”。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因气体比重轻于空气,易于聚积在仪表间顶部死角,所以检测器应设在顶部易于积聚处。4.3.4 “死角”系指通风不良的墙角或窝风的地方。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5.1 系统的构成及技术性能5.1.1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除了极个别的对象有特殊的要求以外,大量的应该是报警系统。报警器和指示报警器可以是仪表盘安装的单元仪

45、表,也可以是专用的数据采集系统。报警器应包括信号设定器和闪光报警两个基本单元。指示报警器至少应具有信号设定、信号指示、闪光报警三个基本功能,也可以是由指示器和报警器两部分构成。5.1.2 为保证检测报警系统的可靠性,报警控制器或信号民设定器应与检测器一对一相对独立设置,闪光报警单元可与其他仪表系统共用,但对重要的报警与自动保护有关的报警,应独立设置。至记录设备(或DCS)和联锁系统的信号宜从报警控制器或信号设定器输出。当检测器或指示报警器能同时送出模拟信号和报警触点信号时,宜将报警触点信号接至报警及联锁系统,模似信号接至DCS指示记录,至报警及联锁系统的信号不可从DCS接出。数据采集系统也可以

46、是DCS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单元,主要用以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该单元应包括数据采集部件和操作显示设备。5.1.3 报警记录设备可以与其他仪表系统公用。5.2 检测器的选用5.2.1 检测器应该根据现场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环境条件及气体介质对检测元件的毒害程度等选用。1 催化燃烧法使用的检测元件是载体催化活性元件。2 根据检测器安装场所,大气中有害组分对可燃气体检测器的影响选用普通型或抗毒性检测器。卤化物(氟、氯、溴、碘)、硫化物、硅烷及含硅化合物、四乙基铅等物质能使元件中毒。毒性物质含量过高、会使检测器无法工作;含有毒性物质,会降低检测器的使用寿命。

47、毒性物质的含量与检测元件的使用寿命(直至无法使用)之间无严格的定量数据,条文中|少量“是指10ppm左右,其数值是根据使用经验得出的。抗毒性检测元件主要是抗硫化物,硅化物对检测元件的毒害。抗毒性又分为:普通型、抗硫化氢、氯乙烯等不同系列。我国的深圳安路公司、燕化公司仪表厂、无锡梅思安公司、格林公司等均生产抗中毒型可燃气体检测器。3 一般检测可燃气体的催化燃烧方式的检测器对氢气有引爆炸,对氢气的检测应选用专用的催化燃烧型氢气检测器或采用有毒气体的检测方式(电化学或半导体检测元件)。5.2.2 根据被检测有毒气体的特性选用不同工作原理的检测器。目前国内气体检测报警仪表的种类及主要生产厂家,见下表: 各种有毒气体检测方法的适用范围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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