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进口买卖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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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签订地点:买方: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卖方: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第一条定义1.1“买方”一一是指中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1.2“卖方”一一是指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1.3“合同产品”一一是指本合同所列的产品及其型号和规格。1.4”相关技术资料”一一是指本合同所列的全部相关技术数据、图纸、设计、计算、操作、维修、产品检验资料。1.5“合同工厂”一一是指买方使用卖方提供的相关技术和资料进行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包括卖方提供的全套设备和备件,即省市工厂。1.6“净销售价”一一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

2、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金和外购件等的费用后的余额。1.7”相关技术服务”一一是指卖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等工作,向引进方提供的相关技术指导和相关技术培训。1. 8“商业性生产”一一是指合同工厂生产第台合同产品以后的生产。1. 9合同生效日期”一一是指本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第二条合同标的2. 1货物名称:2. 2规格:2. 3数量:允许的溢短装2. 4原产地国与制造商:第三条包装与标记3. 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的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新的坚固木箱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

3、、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3.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合适的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3.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合同号;唆头标记;目的港;收货人;设备名称及项号;箱号/件号;毛重/净重(公斤);尺码(长X宽X高,以毫米表示)。凡重量为公吨或超过公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以英文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和重心位置,以便装卸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

4、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英文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图案。3.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合适的内容。装在甲板上的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3.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各一式二份,有关设备的相关技术文件一式二份。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附详细装配图一式二份。3.6卖方交付的相关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相关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合适的内容:合同号:收货人;目的地;唆头标记;毛重(公斤);箱号/件号O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相关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

5、明相关技术资料的序号、代号、名称和页数。3. 7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本合同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第四条价格4. 1卖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合同工厂“设备”和“相关技术资料”的总价为(大写)O4.2上述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4.2.1机械设备部分:(1)设备和材料费(2)备品和备件费(3)设计费(4)相关技术资料费(5)相关技术服务费(6)相关技术培训费4.2.2相关技术转让部分:(1)相关技术转让费(2)设计费(3)相关技术资料费(4)相关技术服务费(5)人员培训I费4.3上至合同总价中的设备部分为FOB港口买方指定的受载船支船面交的固定价

6、格,并包括装船费,包装费以及将货物装到买方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费用,上述合同总价中的相关技术资料部分是指和相关技术资料在交付以前的一切费用。第五条支付(适用于延期付款的情况)5.1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进行。买方向卖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付给银行,卖方向买方的付款应通过一银行付给银行。5.2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方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卖方:5.2.1合同总价的%,计(大写:,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天即支付给卖方。上述单据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起天内提交。(1)卖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一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

7、件一份。(2)由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的%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4)即期汇票一式二份。(5)商业发票一式六份。5.2.2合同总价的,计_(大写:.),在卖方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交货时,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天,将每批交货总价的支付给卖方:(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三份,副本三份;(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4)详细装箱单一式六份;(5)质量合格证一式六份。5.2.3合同总价的%,计(大写:,在买方收到下列单据经

8、审核无误后不迟于_天支付给卖方:(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5.2.4合同总价的%,计_(大写:.)O在按本合同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4天即支付给卖方:(1)商品发票一式六份;(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保证期结束的确认书影印本一份;(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5.2.5合同总价的%,计(大写:_)o买方应自日起,于_年内,每一一个月为一期,平均分期按下列办法支付给卖方。5.2.6卖方应开立分期支付具有下述合适的内容的远期汇票共份,每份正副本

9、各一份于_时提交买方:(1)票面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另加第单条规定的延期付款的利息,计(大写:);(2)以日期为出票日,到期日分别为自出票日满_个月;(3)以买方为存款人;(4)带有利息条款。利息按年息计算自出票日起算至到期日止。具体金额为:第一期:本金一,利息,本利合计第二期:本金一利息,本利合计_0合计:5.2.7买方收到汇票后,于_时即对上述分一期支付的汇票正本承兑,并交北京中国银行背书保证后送交卖方。5.2.8卖方收到汇票后应在各期汇票到期日前,分别将汇票正本提交银行,由银行提请买方于汇票到期日后一天支付给卖方。5.3按本合同第章和第章规定,如果卖方应支付赔款或/和罚款等有关款项时,买方

10、在按规定支付货款时有权从货款中扣除。5.4买方支付货款时,应向卖方提交中国银行出具的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和延期付款的利息的保证函。5. 5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均由买方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均由卖方负担。第六条包装与标记6. 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的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新的坚固木箱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7. 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合适的

11、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6.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合同号;唆头标记;目的港;收货人;设备名称及项号;箱号/件号;毛重/净重(公斤);尺码(长X宽乂高,以毫米表示)。凡重量为公吨或超过公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以英文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和重心位置,以便装卸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英文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图案。6.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合适的内容。装在甲板上的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

12、架或包装垫木。6.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各一式二份,有关设备的相关技术文件一式二份。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附详细装配图一式二份。6. 6卖方交付的相关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相关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合适的内容:合同号:收货人;目的地;唆头标记;毛重(公斤);箱号/件号O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相关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相关技术资料的序号、代号、名称和页数。6.7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第七条交货与交货条件7.1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后个月内分批将本

13、“合同工厂的设备”交付完毕。总毛重大约为公吨。总体积大约为立方米。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交货港口为_,目的港口为中国_。7. 2卖方在合同生效日后_月内,应向买方提交初步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项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大约总重量、大约总体积、交货时间、交货港口、危险品的品名以及国际危规号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量,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在运输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公吨,体积最大限度为长米,宽一米,i.一米。凡超过此限度的货物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个月内向买方提供草图一式六份,经买方同意后,才能安排

14、制造。买方应于收到上述草图后个月内用电传或信件确认,否则卖方即开始制造。至迟不超过第一批交货前个月,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最终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合适的内容包括合同号、批次、项号、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设备材料和危险品的大约毛净重、每件货物的大约尺寸(长、宽、高)体积、交货港、每批货物的交货时间以及超大、超重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和危险品运输措施及注意事项的说明。7. 3己装船的提单日期为设备的实际交付日期。7. 4卖方供应的每批设备,应为港口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设备”的风险,卖方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7. 5在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不迟于天,卖方应以电报通知

15、买方如下合适的内容:合同号;货物备妥待运日;货物总体积;货物总重量;总包装数量;装船港口名称;重量超过_公吨,尺寸超过米的每件货物的大约总毛重、总体积及名称;危险品的品名、重量、国际危规号。同时卖方还应航寄给买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1)发运货物的详细清单,包括合同号、序号、“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单重、单件体积和总体积,每件货物的外形尺寸(长X宽X高)总件数和装船港口名称;(2)重量超过一公吨或体积超过米的每件大件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3)易燃品和危险品的品名、性质、特殊防护措施及事故处理方式方法说明书;(4)对温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特殊注意事项

16、证明书。(5)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作为买方安排运输和装卸工作的依据。7. 6所有设备交货应单机成套,安装用的专用工具,材料、易损件应随主机一同交付。如果有需要装在甲板上的“设备”,卖方应负责进行适当的包装及采取特殊保护措施。7. 7买方应于受载船只抵达交港口前不迟于天将船名、预计抵达日期通知卖方。(如买方需要变更船只或改变船期,买方或买方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7. 8如卖方未能在买方船只抵达交货港口时将货物备妥装船,买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舱费、船舶滞期费和有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按轮船公司提出的有关单据,作为结算费用的依据。7. 9如卖方在受载船只预计抵达日期已将

17、货物备妥而买方船只不能在预计抵达日期后天内抵达交货港口,这内的有关仓储费、保险费等由卖方负担,但第天起以后发生的仓储费、保险费,按卖方提供的原始凭证,由买方核实支付。但卖方仍有责任根据买方通知,在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后,由卖方负责交货,在此情况下,卖方不支付迟交罚款。7. 10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船后小时内,将提单日期和号码、船名、“设备”名称、总价、总重、总体积、总件数和合同号以电传通知买方。如遇有大件货物及危险品,应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长、宽、高)、品名、金额。买方因卖方未及时通知而未投保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卖方负担。7. 11在将货物装到船上后,卖方应于装船后将每批货物的整套交货文件(即、提单

18、、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各一份)随船在目的港提交给公司。同时航寄买方上述单据副本各两份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装配安装图纸各三份。7. 12相关技术资料的合适的内容和交付计划。7. 13卖方在相关技术资料发出前周将大约件数、大约毛重、合同号和资料预计抵达和/或的日期用电传通知买方。在资料寄出后_小时内卖方需将发出日期、航次、空运单号、重量及资料件数、合同号以电传的方式通知买方。7. 14“相关技术资料”到达目的机场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7. 15卖方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应在北京和/或机场交付,上述资料的风险,在卖方在北京/或机场交付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如果相关技术资料短少、丢失或损

19、坏时,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一天内在和/或机场补充提供丢失或损坏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费用。7. 16在每批“相关技术批准”交货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卖应将下述文件航寄给买方:7. 16.1空运提单一式二份(通知目的机场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并注明合同号);7. 16.2相关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第八条相关技术服务8. 1卖方应从所派遣的相关技术人员中指定一名为卖方在合同现场的总代表,负责本合同范围内总的相关技术服务,并与买方合同现场总代表合作协商,解决有关工作和相关技术相关问题,但双方总代表未经双方授权无权修改合同。8. 2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设备使用及维修相关技术资料一份。第九条装运条件9. 1

20、FoB交货方式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一天,以方式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数量、金额、包装件、毛重、尺码及装运港可装日期,以便买方安排租船/订舱。装运船只按期到达装运港后,如卖方不能按时装船,发生的空船费或滞期费由卖方负担。在货物越过船弦并脱离吊钩以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负担。10. 2CIF或CFR交货方式卖方须按时在装运期限内将货物由装运港装船至目的港。卖方应在装船前天以方式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发票价值及开船日期,以便买方安排保险。第十条装运通知装载完毕,卖方应在一小时内以方式通知买方合同编号、品名、已发运数量、发票总金额、毛重、船名/车/机号及启程日期等。第十一条装运条件11.1卖方

21、必须在装运前_天向买方通知预订的船只及其运输路线,供买方确认。11.2卖方必须在装运前天通知买方预计发货时间、合同号、发票金额、发运件数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码。11. 3卖方必须在装船完毕后小时内,以电报/电传方式向买方通知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和启运日期。11.4如果任一单件货物的重量达到或超过_吨,长米,宽米,卖方须在装船期前_天向买方提供份详细包装图纸,注明详细的尺码和重量,以便买方安排内陆运输。第十二条验收12.1卖方供应本合同工厂的“设备”的制造、选材、检验和试验,应按卖方国家和/或公司现行标准规范进行。本合同生效后个月内,卖方应将上述公司标准和规范一式六份和国家标准一式二

22、份航寄买方。买方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检验和试验的依据。“验收”系指如果考核结果表明,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能够全部达到,则合同工厂即为买方所验收。12. 2如按本合同规定的考核期内实现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保证数值时,双方代表应在五天内签署合同工厂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此即视作合同工厂为买方所验收。12. 2.1如因卖方原因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时,卖方应尽快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对“设备”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和/或修改。修改后应重新按照合同的规定尽快再次考核,买方应大力协助。12. 2.2如上述修理、更换和/或修改在现场进行,所需费用(如工时

23、费、材料费等)应在合同工厂交接验收前,由双方授权代表根据修理、更换和/或修改的情况商定,并由双方代表会签。12. 2.3如因卖方原因,需将任何设备运出中国以外进行修理或更换时,全部运费、修理或更换费用应由卖方负担。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应在合同工厂现场交货。12. 3在投料生产期间,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数值如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未能达到时,双方应会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责任,并按以下规定处理:12. 3.1如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买方同意延长投料试生产期个月,以便卖方对合同工厂进行改进并再次进行考核。如在延长的个月中由于卖方原因仍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买方同意再次延长投料试生产期个月。如在再次延

24、长的个月期满时,由于卖方原因,考核仍失败,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应按合同规定办理。在两次延长的两个个月内改进合同工厂所需全部费用和卖方相关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卖方负担。12. 3.2如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投料试生产期应延长个月。在此期间,买方将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支付卖方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买方负担。所需卖方相关技术人员的人数由双方讨论决定,如在此延长的_个月期满时,仍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合同工厂应由买方所验收,双方应在天内签署验收证书。然而卖方应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厂达到正常生产所需的指标。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12. 4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按本合同规定

25、的第批“设备”交货之日起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时,则按合同第条由买方支付给卖款项应予实现,但不免除卖方的所有责任。12. 5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章规定的第批“设备”和材料交货之日起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时,合同工厂应为买方所验收,但卖方仍应承担协助买方合同工厂开车和运转的责任。提供服务的期间和条件应通过友好协商后达成协议。如由于卖方原因,上述第批交货延误,则上面所提的时间应相应顺延。12. 6按合同规定的合同工厂的底收,并不能免除卖方对合同工厂的“设备”在机械保证期内应负的责任。第十三条单据13. 1卖方应将下列单据提交银行议付/托收:13.1.1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

26、清洁的、己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联运/陆运提单。13.1.2标有合同编号、信用证号(信用证支付条件下)及装运唆头的商业发票一式份;13.1.3|一出具的装箱或重量单一式一份;13.1.4由出具的质量证明书一式份;13.1.5由出具的数量证明书一式份;13. 1.6保险单正本一式份(ClF交货条件);14. 1.7签发的产地证一式份;13. 1.8运通知:卖方应在交运后一小时内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买方上述第项单据副本一式一套。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4. 1卖方14. 1.1卖方不能按时交货的,每延期交货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天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4.

27、1.2如卖方延期交货超过一个日历天,卖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应按合同总价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须全额退回买方已付给卖方的钱款及其利息,此外卖方还需继续履行合同向买方交货,直至合同货物全部交给买方为止;14. 1.3否则,买方还可就此另向卖方追偿与买方此前已付给卖方的钱款数额相等的违约赔偿金。14. 2买方14. 2.1买方未及时支付有关款项,应向卖方支付滞纳金,金额为逾期支付部分的%/天;逾期超过.天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15. 2.2买方未及时提取货物,应承担延迟提货期间发生的货物仓储费及其他费用;逾期超过天不提货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处置未提取货物。第十五条

28、双方义务16. 1卖方义务15.1.1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15.1.2按照进口合同的规定,办理货物在中国境外的运输、保险事项;15.1.3办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对外付汇手续;15.1.4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付货物;15.1.5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15.2买方义务15.2.1按合同规定及时将货款及相关税费付至卖方帐户;15.2.2按合同规定及时提取货物;15.2.3应卖方要求,参加由卖方组织的有关货物相关技术标准、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对外谈判及有关活动;15.2.4检验货物并及时对货物质量相关问题提出异议;15.2.5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保险由_按发票金额投

29、保_险和附加险。第十七条保证、索赔和罚款17.1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工厂”的相关技术水平是先进的,“设备”是全新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均符合工艺、安全运行和操作长期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和的规定。17.2卖方保证所交付的相关技术资料、图纸清晰、完整和正确并能满足“合同工厂”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并符合的规定。17.3在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由于卖方相关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和卖方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图纸和证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的损坏,卖方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作为赔偿,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如卖方对索赔

30、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卖方换货期限不迟于证实属实卖方责任之日起个月O17.1一全方对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保证期为本“合同工厂”被买方验收后个月:如由于买方责任而影响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验收时,则不超过卖方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期后个月。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出具本“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正、副本各一份给卖方。17.5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凭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价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

31、货费用和风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为成立。卖方换货的期限,应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个月。如属微小缺陷,可由买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卖方负担。17.6在保证期内,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本“合同工厂”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的延长。新更换和补充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被买方验收后个月。17.7在保证期满后三十天内,买方出具有在保证期内发现的“设备”缺陷的索赔证书仍然有效。17.8如由于卖方责任,在考核试车不能达到本合同规定的一项或多项相关技术

32、经济指标时,卖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卖方收到买方书面通知后个月内使之达到各项保证指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逾期如仍不能达到本合同所规定的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罚款,其承担罚款办法如下:卖方支付罚款,则本“合同”即为买方所验收,并由买方出具本“合同工厂”验收证书正、副本各一份交给卖方。17.9如由于卖方责任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罚款:17.9.1迟交1至4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7.9.2迟交5至8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7.9.3迟交9周及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7.9.4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17.9.5迟交货物的罚款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

33、的17.9.6卖方支付迟交罚款,并不解除卖方继续交货的义务。17. 9.7任何一批货物迟交超过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第十八条侵权和保密18. 1卖方同意向买方转让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并允许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使用卖方的工艺进行“合同工厂”的工程设计、建设和操作,以设计、制造、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其年产量为其工艺说明为_其品种规格为_O卖方提供买方用于本合同工厂的专有相关技术和专利如下:专有相关技术登记号:专利登记号:19. 2在本合同生效后一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卖方国家有关当局签发的包括本合同所述的工艺的专利登记证书的影印本二份。18.3如果任何第三方对买方使用本合同规定

34、的专利和专有相关技术提出任何异议时,卖方应负责处理,买方对此无任何责任。18.4本合同生效后年内,如卖方对专利和专有相关技术有所发明和改进时,不管其发明和改进是否已获得W利权,卖方均应向买方免费提供详细资料。买方有权将上述资料用于合同工厂。如有必要,关于相关技术指导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根据双方同意的本合同第章规定的条件负担。18. 5本合同生效后_年内,买方应对本合同规定专有相关技术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对参加本合同工厂的计划、安装和施工等工作的其他单位除外,然而他们必须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在保密年限内,若专有的一项或多项,被第三者公开后,买方不再承担保密义务O19. 61卖方对买方所提供的设计基

35、础和现场条件资料的保密期限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第十九条不可抗力20. 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事件和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延迟的时间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19.2受事故影响一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19. 3当不可抗力事故终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以航空挂号信证实。第二十条税费20. 1中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买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支付。21.

36、 2中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卖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20. 3在中国境外课征有关和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将由“卖方”支付。第二H条仲裁21. 1因言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则应提交仲裁解决。21. 2仲裁地点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如买方是被告,则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如卖方是被告,则在一,由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22. 3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21. 4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21.5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间

37、,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执行。第二十二条合同中止22.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22. 1.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22. 1.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22. 1.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22. 1.4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相关能力情形的。第二十三条转让任何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自己对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尽管信用证可以转让,是可以按规定程序转让的。第二十四条法律适用24. 1本合同签订之地、或发生争议时货物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被诉人为中国法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此规定外,适用联合国国际

38、货物销售公约。24. 2本合同使用的FoB、CFR、CIF、DDU术语系根据国际商会Uncoterms1990第二十五条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25.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签字。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请,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天内获得批准,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有权取消本合同。25. 2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25. 3本合同期满时,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25. 4本合同用英文写成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式两份。25.

39、6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25.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挂号信邮寄,一式两份。25. 8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者。25.9除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二十六条争议的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时该会当时施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二十七条通知所有通知用文写成,并按照如下地址用传真/电子邮件/快件送达给各方。如果地址有变更,一方应在变更后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第二十八条附加条款本合同上述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抵触时,以本附加条款为准。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共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买方代表(签字):卖方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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