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国际货币金融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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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际金融法(International finance law)是调整资金跨国流动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其调整范围广泛,涉及国际货币兑换、借贷、收付方式、结算、金融市场、任宦趴嘉票馆业鱼弹滩片帛胜况瘟蒙亚指颅曝局拼艳庶塌伦乔孟喇宋张痰祟兴狠埂乾玄岂件厩割喻讶蕴牙璃牲衣泞训踏趟咨窍照砚匆遏借峙烹婿蒲嘛党郊动吮瓷张腥暮逆肢悬遍碧索轨油卒剧褂披瑶昔炎篇挥款坡卑墩光玛纸潘捆查秉俘豁翻仗幼舍困攒统青火磨蓖灸沸毙纳茸驳证申象倒油砰津访肆枚箱显慌怒伏晾蒲褂毙槽蚤求亚侗辑突仇粮酣那舰橱暗疙赊急获肌吊舔该啸贡广颤稽宗货宿役嘎胚兄锥攀戳据伏罚笋窒瓦玖忿迫枷豹蜀询惯贰奋峪嚷驴诉帧摄润煌靠诗第脊拙单希墅吉仙皖阜梯

3、膜蔓国诣获建墓陕楷忿寅结垦绸驼瞪肯彻孝巢筏挽啥茄心哩钵沃涕奇摇般王刷睹泼炳嘛酚悲灾猜触第七章国际货币金融法靠鸵皮亮急挨叉抛缴穴宝区景倘薪洲轻拿晦醒葬始邪戮壤岗扭熬天镀迹牛嘎僚赴烩山堵拷创饲形沉凑顺上们隔遁蔡台呈毖椎肄杖所缩弗阵刽挞碾傅春锋罐蜜悸琳觉刷憾姓探诗坛革晶愿奸促虏筏搂球扰爬丰图宗秒权保赁悍敛棺惟譬遍齿天木属舌杰哼豢酌蛋褥辛寥碟偏缔憾岂踌其驹柏造罩皇嘲镇都涯鲸朵家培兢慈翰猩笑隙鳞弥尸包唐哺扁廖泡刮狈刘麦扶叫勃馁昼琴渤闹蛀烛空屠影鸭凡焚搓摘却晋蜕外御扦姿煌载密盯弱坏篱掐没呵宙散蝶笑六请笺鱼视患召巧艘包钓录沃旁仰卵蝎青嘉鱼荫贱作铝洞劫震找眉辩仿诣碴妙蚌闯删春茄茧床寇乞屈伐发廉难滓掖密挤钞周瓦

4、拯锥伞侄反感牲泰臀第六章 国际货币金融制度第一节 国际金融法与国际货币体系 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和内容国际金融法(International finance law)是调整资金跨国流动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其调整范围广泛,涉及国际货币兑换、借贷、收付方式、结算、金融市场、货币体系以及金融机构等法律制度。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内容比较复杂,本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国际货币法律制度1944年签定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构成国际货币法律体系的基石,确立了战后国际法律体系。各成员国的涉外货币法律制度,以及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均不得与协定相抵触。依协定成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国际货币市场具

5、有管理和金融机构等职能。因此,在此主要研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规定等。(二)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制度 国际融资是国际金融活动的主要内容。国际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等。国际融资是融资各方通过签定有关法律协议来实现的。因此,我们要研究国际融资协议的一般法律条款和特殊法律条款的内容;同时,国际融资往往需要担保支持,因此,也要研究常用的融资担保制度,如见索即付保证、备用信用证、浮动抵押和意愿书等。 (三)对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跨国金融机构的发展对各国的金融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成为跨国银行的母国和东道国涉外金融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包括

6、国内法和国际条约。 二、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一)有国际条约。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世界银行协定;具约束力的惯例,如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任意性惯例,如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ACE惯例规则;(二)涉外金融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指国家对金融资产的跨国流动所确立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总和,无论其以何种规范形式表现,如办法、条例、规定、法律等,主要涉及到:(1)对外筹资,如借款、发行证券(股票、债券等):(2)金融资产的向外移动,如对外投资、国际支付;(3)担保,如对外筹资和投资的担保和对外来投资的担保。三、国际货币体系国际货币体系(International

7、 monetary system)是指国际经贸、金融交易中,各国对主导货币发挥国际货币职能,所规定的规范和采取的做法的统称。其内容包括:汇率制度,如本币对外币的比价及其确定、维持、调整等;货币转移的界限,如货币能否自由兑换和转移,国际支付是否限制等;国际储备的确定,国际收支的调节等。这种体系可以通过国内制度和国际惯例缓慢发展而形成,如国际金本位制;也可以通过国际协定在很短的时间内形成,如布雷顿森林体系。然而,这种体系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调整和变化发展。国际货币制度大体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1)自19世纪初期形成至一战爆发而终结的金本位制;两次大战之间的金汇兑制和30年代的

8、货币集团制。(2)二战后,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缔结到70年代,为布雷顿森林体系(Bretton Woods System)时期,是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制度。(3)由于这个制度的内在矛盾导致其演变直至崩溃,国际货币体系出现多元化局面。 (一)金本位制(Gold standard)金本位制以黄金为本位货币。由于19世纪初欧美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各国实行金本位制后到19世纪后期已具有普遍性,形成了以英镑为中心,以黄金为基础的国际金本位制。这是由英国当时在世界经济和金融中的突出地位决定的。从19世纪末到一战爆发,国际金本位制持续了30年左右。总体上说,在金本位制下流通中的货币除黄金铸币外还有银、铜

9、、镍等金属辅币和银行券,但黄金是国际结算的最后手段。金本位制的主要内容是:(1)国家用黄金规定货币所代表的价值,每个货币单位都有法定的含金量,并据以确定对外币的比价;(2)金币可以自由铸造,自由流通,自由输出输入;(3)银行券可以兑换金币,黄金是各国的储备。 但金本位制有其严重缺陷:其稳定和健全的前提取决于各国黄金储备充裕,各国经济发展平衡而经济实力相当。但实际情况远非如此:到1913年,绝大部分黄金为少数列强占有,极大地削弱了其他国家的货币基础;同时,各国多用纸币流通,影响了货币信用。一些国家为备战而支出剧增,大量发行纸币,使纸币兑换黄金愈益困难,破坏了自由兑换原则;在经济危机时黄金大量外流

10、,各国纷纷采取限制措施,侵蚀了黄金自由输送原则;一战爆发时,各国停止纸币兑现,禁止黄金输出,实行浮动汇率制。于是,国际金本位制不复存在,而国际金汇兑制取而代之。 一战后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改变,美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而黄金生产萎缩1/3,导致各国黄金储备不足,因此汇率难稳定,传统金本位制难以实行。然而,到1928年25个主要国家的储备中外汇占42% ,实际具备了实行金汇兑制的基础。1924年德国最早实行金汇兑制(也称虚金本位制),随后有30余国仿效。金汇兑制是依附性货币制度,一般为殖民地和附属国采用,其贸易和财政金融受到中心国的控制和影响。虽然一些工业国也采用,但它们一般有较强的经贸金

11、融地位。在有几个货币中心国时,通过国际合作来稳定汇率十分必要,但金汇兑制没有国家间协议和协调,自发运行,具有松散的特征。由于各中心国国情不同,储备资产的突然转移难以避免,在30年代前后经济持续大危机的打击下,各国先后被迫贬值货币,实行外汇管制,禁止黄金输出,黄金集团到30年代中期都放弃了金本位制,国际金汇兑制完全崩溃。此后一段时间,各主要国家组成各自的货币集团。(二)货币集团(Currency group)货币集团是30年代至二战期间形成的以美元、英镑、法朗为中心的汇兑制。 1.英镑集团形成于1933年,1939年9月组成有拘束力的英镑区,包括英国,英联邦国家以及与英国经济联系密切的国家。其机

12、制是:成员国黄金和外汇卖给英国,作为共同储备。各成员国货币同英镑维持固定比价,可以自由兑换;区内资金流动自由,贸易支付等用英镑结算。 2.美元集团于美国1933年放弃金本位制后形成,1939年发展为美元区,包括美国及其属地、加拿大、菲律宾、利比里亚、中南美一些国家。其机制是:各国黄金和外汇大部分存在美国;规定区内各国货币盯住美元,贸易支付等均以美元结算。3.法郎集团建立于二战期间的“自由法国中央金库”,其基本机制与英镑区大致相同。当时法国流亡政府在自由法国范围内发行自由法郎,以区别于沦陷本土的法郎。 (三)纸币本位制( Paper currency standard)纸币本位制是以不含黄金量,

13、不兑换金银的纸币及其金属辅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制度。纸币由国家一般通过中央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发行,作为强制通用的货币,充当价值尺度和流通、支付、储备的手段。现在各国均采取纸币本位制。在布雷顿森林制度下,成员国货币虽有含金量,但私人不能用纸币向发行银行兑换黄金,仅持有美元的成员国可按美元含金量向美政府兑换黄金。该体系解体后,基金协定的第二次修订已使黄金非货币化。第二节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一、布雷顿森林体制(一)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二十世纪三十年代,金本位制崩溃。1944年7月,四十四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举行了“布雷顿森林会议”,签定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布雷顿森林体系,是指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14、而建立的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这一体系从其建立、演变到崩溃,经历了近30年。(二)布雷顿森林货币体制的内容其基本内容是:1、以黄金为基础,以美元为主要国际货币的平价制度。以黄金或1944年7月1日通过的美元含金量(35美元=1盎司黄金的官价)为准,不经美国同意不得变动,美国则承诺各国可用美元向美国兑换黄金。另外,其他成员国的货币与美元挂钩,即各国的货币对美元的汇率可依其含金量来确定,或者自行确定其与美元的汇价。即所谓的“双挂钩”制度。2、建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各国货币根据黄金确定其汇价,并维持在平价上下1%的幅度内。当一国国际收支出现根本不平衡时,允许该国货币的贬值或升值,但调幅超过货

15、币平价的10%则需经基金批准。各国政府有义务干预汇率。 3、设立资金支持制度。当一成员国出现逆差时,有可能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来改善本国的收支平衡,为避免此等情形的发生,基金组织将向这些国家提供资金支持。 4、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根据协定第八条的规定,除有协定允许的例外,各成员国不得限制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不得采取歧视性的货币措施,并应实行多边支付制度等。 (三)对布雷顿森林体制的评价这一体制确立了以美元作为主要国际储备货币的地位。以美元作为黄金的补充,弥补国际清偿能力的不足,符合美元的地位。但通过把美元作为稀有货币和低估黄金价格、并把两者挂钩的办法,美国积聚了他国的大量黄金

16、,便利了美国的资本输出;外汇管制的解除,便利了美国的商品输出。然而,自1958年以后,随着西欧各国和日本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其货币先后成为可兑换货币,美元的霸主地位受到日益严峻的挑战。货币平价、固定汇率和消除外汇管制,促进了战后贸易和投资的迅速发展。从战后到1973年,国际货币体制相对稳定,对世界经济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这一体制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1)由于美元的特殊地位,美国的货币政策对各国有重大影响,美元危机对各国货币有重要的反馈作用。战后由于黄金生产萎缩,增加了美元在国际储备中的比重。如果美国的国际收支长期逆差,必然会引起美元信用危机;若美国长期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则会断

17、绝国际储备的来源,从而引起国际清偿能力不足的危机。(2)由于成员国承担义务稳定汇率,则必须对外汇活动进行干预以平抑汇价:若美元汇率下跌就需要买入美元,但因此会导致本国货币通货膨胀;成员国持有美元过剩时,如抛售则会引起美元危机,如持有则会承受美元贬值的损失。此外,固定汇率本身具有导致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缺陷,因为各国不能利用汇率的浮动来达到调节国际收支的目的。(四)布雷顿森林体制的演变和崩溃这种体系的固有缺陷在60年代显现出来,美元危机频繁,西方国家曾采用过各种措施来缓解危机。1961年3月,英、德、法、意、日、荷、比、瑞典8国达成“君子协定”,规定当某国发生货币危机时,其他国家采取必要援助措施,或

18、贷给该国黄金或外汇,以维持同美元的汇率。1962年3月,美国同14国签订“双边互惠(备用)信贷协议”:两国央行相互开立对方货币的帐户,当某国货币受到压力时,该国随时用本国货币换取对方一定额度的货币,用于干预外汇市场。当年,10国集团继而签订“借款总安排”,出资60亿美元贷给基金,其中美、英各获得10亿。后来协定不断更新,出资总额也有变化。1968年5月,基金又创设了SDR。但这一切未能奏效。1968年爆发了严重的美元危机,美国被迫宣布“新经济政策”。为缓解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危机,1971年12月17日至18日,10国集团在华盛顿史密森学会紧急磋商,达成史密森协议(亦称华盛顿协定)。其主要内容是:

19、美元对黄金贬值7.89%,黄金官价每盎司提为38美元;美元对其他9国货币平均贬值10%;汇率波动幅度提高为金平价下2.25%;在重新确定金价之前,各国暂设中心汇率,用美元,SDR等货币表示。1973年2月12日,由于各种危机交织,美元再次贬值10%,黄金官价提到42.22美元。同年3月,各主要国家实行浮动汇率制。史密森协议仅维持了14个月,布雷顿森林体系事实上就崩溃了。至此,国际货币体系进入多元化浮动时代。 二、牙买加协定国际货币基金临时委员会于1976年1月在牙买加首都讨论修订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78年“牙买加协议”生效。该协定是美国、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三者之间妥协的产物。其对原基金

20、协定有关国际货币法律制度的修改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确认成员国选择外汇安排的自由,因而固定汇率与浮动汇率可以并存。但基金要对成员国的汇率进行监督。(2)增加份额33.6%,发达国家的投票权与发展中国家比较相对减少。(3)实行黄金非货币化,使黄金与货币脱钩,成为一种单纯的商品,取消其作为各国货币的定价标准。(4)应以SDR为主要储备资本,建立了特别提款权本位制。(5)扩大信用贷款,由占成员国份额的100%增至145%,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由占份额的50%增至75%。 牙买加协定承认了既成事实,从法律上宣告了布雷顿森林体制的完结,但并未进行重大改革,现行国际货币体制的特征仍然是实际形成的浮动汇率和

21、多种储备体系。 三、基金协定关于汇率安排的准则 基金协定为实现汇率的稳定,而对成员国提出了以下主要义务: (一)一般义务 基金协定第四条第一款,对成员国稳定汇率制度的一般义务作了规定。 1、通过己的经济和金融政策,促进经济有秩序的增长,尽量保障价格稳定; 2、创造基本的经济和金融条件,避免货币制度混乱以促进稳定; 3、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防碍国际收支的调整或者取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4、奉行同本款所规定的保证不相矛盾的外汇政策。 (二)监督制度 布雷顿森林体制崩溃后,各国有权选择自己的汇率制度。因此,加强对成员国汇率安排的监督,对稳定国际货币制度尤为重要。为此,基金协定第四

22、条第三款规定了组织的这一职能。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就此提出了三条原则: 1、成员国有义务不得为防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从其他成员国取得不公平的竞争利益而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 2、成员国为消除外汇市场上的混乱时,须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 3、成员国在采取干预政策时,应合理照顾其他成员国的利益,包括其货币受到干预的国家的利益。 四、基金协定关于汇兑措施的规则 基金组织的宗旨之一是协助建立成员国经常性交易的多边制度,并消除外汇管制。这项原则规定在基金协定的第八条和第十四条。 (一)第八条规定的一般义务 基金协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首先规定,成员国应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所谓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

23、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但是,除第14条项下过度办法之外,成员国仍然可以在三种情形下维持外汇管制。 (二)第十四条规定的过度办法根据基金协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一成员国可以对经常项目的支付和转移加以适当限制,只要这些限制与不断改变的环境相适应,但该成员国得每年与基金组织就保留各种限制进行磋商。这种磋商被称为“第十四条磋商”。五、基金协定关于资金支持的制度基金组织的宗旨之一是,为成员国提供资金,以帮助其调整国际收支不平衡,而不至于采取有害于本国或者国际繁荣的措施。六、基金协定关于国际储备的规定一国际储备是一国政府用于弥补国际收支逆差、维持汇率稳定、偿还对外债务、以及应

24、付其他各种紧急支付而持有的,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流动资产。目前,国际储备资产形式主要有黄金、外汇储备、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的头寸和特别提款权(SDR )。二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的概念 1969年8月创立,是基金组织在原有的普通贷款,即普通提款权之外,按各会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它只是会员国在基金组织帐户上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不是会员国通过贸易、投资等收入得来的,会员国在分得这项资产时,预先也无须向基金组织缴纳任何基金。 2、特别提款权的使用 各会员国可以凭特别提款权向基金组织提用资金,然而,只能在各会员国的金融当局和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官司方机构之间使

25、用,不能作为现实的货币直接用于贸易和非贸易支付,也不能兑换成黄金或用以支取现金。 3、特别提款权的定值 从1987年1月1日起,特别提款权根据美元、西德马克(现为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和英镑等世界五大贸易国家的一揽子货币定值,是一种计价和定值单位,还被用作国际民事责任索赔的计算标准。第三节 现行国际汇兑体制 一、现行国际汇兑体制的基本特征(一)国际储备货币多元化如前所述,美元本位难以维持,SDR本位尚未建立,黄金本位虽被取消但实际又具有储备资产的作用,因此国际储备将呈多元化态势。储备货币的多元化加强了各国的国际清偿能力,但也加大了储备管理风险和汇率的不稳定性与汇率风险。(二)浮动汇率长期化

26、采用固定汇率还是浮动汇率是各国争论不休的问题。基于各有利弊,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允许两种汇率制度可以并存。目前浮动汇率占主导地位,在浮动的基础上力求汇率的相对稳定。浮动汇率是经济不稳定的产物,由于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汇率的浮动具有长期化趋势。(三)发展中国家国际支付平衡严峻化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和对外经济地位较弱,又缺少对付金融动荡的物质准备和经验,储备的多元化使其对国际储备的管理困难;汇率的经常或急剧的变动影响其国际贸易、金融与投资,并使其外债复杂化。墨西哥和东南亚金融危机即是佐证。 二、各国的货币汇兑制度各国确定本国货币对他国货币的价值和汇率所作的安排。目前各国的汇兑安排大致可划分为三大

27、类。(一)钉住制。即把本国货币价值与其他货币联系起来,本币对外币的价值随着钉住的一种或一组货币价值的变化而变化。到1992年3月,有87个发展中国家采取钉住制。其中51国钉住单一货币(钉住美元的26个,钉住法国法郎的14个,钉住卢布的5个,钉住其他货币的6个)。钉住的是主要贸易伙伴的货币,可减少贸易中的汇率风险,简化外汇管理。5国钉住SDR。31国钉住自己选定的“一篮子货币”。这类国家贸易伙伴较分散,这种钉住可以减少主要货币价值波动对贸易的影响。(二)对单一货币或一组货币有限制的浮动汇率。采取前种体制的有沙特阿拉伯等四国。在制订了与美元的固定汇率后,允许市场汇率在一定幅度内波动,美元是平抑外汇

28、市场的货币。采取后者的是参加了欧州货币体系的国家。该体系内部各国保持较稳定的汇率关系,对外则联合浮动。(三)较灵活的汇兑安排有三种情况。(1)智利、哥伦比亚等4国根据一组指数调整本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2)41国采取自由浮动汇率。发达国家货币的汇率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但政府可通过市场干预汇率。原苏联东欧国家有的采取钉住制,有的采取浮动制。(3)中国等22个国家采取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汇率可以由市场决定。中国汇率高低主要根据国际收支状况,主要贸易伙伴汇率的变化和本国物价指数变化等因素调整。 三、欧洲货币体系(European currency system) 欧共体成员国的货币一体化体系。1950

29、年欧洲支付同盟的建立是其开端,1958年以欧洲货币协定取代。1971年2月9日成立“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1979年3月13日欧共体9国决定正式建立欧洲货币体系。欧洲货币一体化的目标是建立欧洲银行和发行统一的欧洲货币。1991年12月欧共体12国通过了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合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马约要求自1997年起建立单一货币,最迟于1998年7月1日建立欧洲央行,最迟于1999年1月1日建立经济和货币联盟。1998年4月30日,欧洲议会全体会议同意在1999年1月1日,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荷兰、卢森堡、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爱尔兰将启用欧元。欧元从发

30、行到完全取代欧洲货币联盟(EMU)各成员国的货币,将经历三个阶段:(1)1999年1月1日,欧元取代埃居与成员国货币同时流通;(2)2002年1月1日,欧元纸币和硬币逐渐取代各成员国的货币;2002年7月1日,将取消各成员国的纸币和硬币,实行单一欧元。 四、我国的货币汇兑制度 (一)我国法律上的外汇我国于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外汇管理条例,其第3条采取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对“外汇”作了定义: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

31、债券、股票等;(4)SDR、ECU;(5)其他外汇资产。(二)人民币汇率1、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央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汇率,并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和外汇市场的变化进行调控。比价采用直接标价法,一般以100单位外币(意大利里拉1万单位、日元10万单位)为标准,折算为一定数额的人民币来标价。有结算价(即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也叫清算价、中间价、拆借价)、买入价、卖出价等比价。日前标价货币有20余种可自由兑换货币。 2、人民币汇率的演变。可分为5个时期:(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从1949年至1950年3月,人民

32、币汇率调低达49次,从每美元等于80元人民币(旧币)调至4.2万人民币。1950年3月至1952年底,人民币汇率不断调高,从每美元4.2万元人民币逐渐调为2617元人民币。主要原因是国外物价上涨和为打破西方封锁加速进口。(2)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从1953年至1972年底,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不变。主要原因是高度的计划经济;国内物价不变;外贸垄断使利用汇价调节进出口无必要;布雷顿森林体系相对稳定。(3)1973年至1980年。人民币汇率经常调整,仅1978年人民币对美元的汇价就调整了61次。根据“一篮子货币”和中国政策具体确定汇率水平。主要原因是西方普遍实行浮动汇率制。(4)改革开放时期。1981

33、年至1984年实行双重汇率制,即贸易内部结算价1美元等于2.8元人民币,而非贸易外汇牌价1美元等于1.5303元人民币。由于有许多弊端,从1985年恢复单一汇率。1986年又为复汇率,即外汇牌价与外汇调剂价并存至今。其间人民币汇率不断调低,从1美元等于2.8元人民币逐降至约8.7元人民币。(5)现阶段。以1996年外汇管理条例为标志,国家实行新的外汇管理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对1980年以来所有外汇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1996年7月发布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15个配套规章,初步建立了适应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外汇管理法律体系。(三)结汇、售汇和付汇制度1996年6月中国人民银

34、行修订发布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共5章43条。1.宗旨和适用范围。为了规范结汇、售汇和付汇行为,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可兑换,外汇经营银行、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应按本规定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2.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制度。(1)结汇。按照对个人、对外国人(使馆、组织、机构、个人)从宽,对法人从严的原则,规定了可以保留或开立外汇帐户的收汇和境内机构取得的13种情况的外汇须结汇。(2)对外支付。基本原则是对个人(包括外国人)、贸易和非贸易经营性用汇从宽,对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从严。对前者可持商业单据和所列凭证,从用户的外汇帐户中支付或到指定银行兑付;对有些用汇

35、,银行可凭用户的支付清单先支付,事后检查,有些则需外汇局核实。对后者,预算内的按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预算外的除凭证要求外,有些还要求主管部门批文。 3.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制度。主要对境内机构规定了投资和融资收汇,应开立帐户和结汇的制度,对外用汇经外汇局核准的制度。 4.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监管。有关银行和境内机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业务;外汇银行办理售汇和付汇,应有审核和签章留存备查制度,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有关报表,并建立结售汇内部监管制度。有关银行和境内机构应无条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并出示、提供有关材料。对违反规定的,可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

36、四)外汇管理制度 外汇管理亦称外汇管制或控制,是指国家基于一定目的对外汇的收支、存兑、交易、出入境等实施的限制性和保护性措施。其目的是多种多样的,如平衡国际收支、维持汇价稳定、限制进口、促进出口、稳定国内物价和货币金融、打击外汇投机、限制资本外逃、抵制外汇倾销、增加财政收入等等。外汇管制起始于一战前夕,在30年代和二战前后更为严格,在两次大战后相对稳定期间松动。到1991年底,包括中国在内的85国仍实行不同程度的外汇管制,仅72国解除了外汇管制。国务院1996年1月颁布,1997年1月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共7章55条。1.适用范围。适用于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经营活动。

37、2.经常项目外汇。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但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汇帐户、结汇、售汇和付汇、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等管理制度,而个人外汇可自行持有。3.资本项目外汇。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通过设立外汇帐户、审批、外债登记、办理汇出手续等方式进行管理。4.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主要通过许可证、外汇存款准备金、呆帐准备金、周转外汇比例、报表和资料要求等制度进行管理。5.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目前外汇市场主要是银行同业市场,但

38、由于允许个人持有外汇和企业有外汇保留或留成制度等,也有部分非银行客户的外汇交易。6.法律责任。主要就逃汇、非法套汇、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未按规定结汇和售汇、违反有关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第五节 国际证券融资 一、国际证券概述 (一)证券与国际证券(International security) 概括地说,证券是创设、证明或代表财产权或权利的一种有价书面凭证。具有如下特征:(1)具有法定的书面形式;(2)作为一种投资媒介,具有一定的价值,是财产所有权的书面凭证;(3)具有流通性,可以转让;(4)是证券发行人(债务人)和证券持有人(债权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双方据此享有权利和承担

39、义务。国际上目前没有关于证券的条约,调整证券关系的法律规范都是国内法规范。因此,严格讲,国际证券的称谓并不准确。然而,由于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的有关法律,既允许外国政府、银行和公司等,在本国证券市场发行和买卖证券,也准许本国人在外国(国际)证券市场发行和买卖证券,使得证券投资有了跨国性。这种跨国投资活动的工具,即被称为国际证券。所谓国际证券,指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发行、流通、交易的,以某种外国货币、跨国货币为面值的,能够创设、证明或代表财产所有权的书面凭证。国际证券具有如下主要特点:(1)具有跨国性。跨国性的因素很多,如发行人与认购人分属不同国籍,发行面值与认购货币分属不同国家的货币,发行地与流

40、通或交易地在不同国家(地区)。(2)可能受到不同国家的法律调整,如货币发行所在国法,证券的发行、流通、交易地法。(3)国际证券的种类较少,主要有股票和债券两种。(二)股票与国际股票(International stock) 股票是股份公司为了筹资而发行的、供投资者认购的、用以证明投资者拥有公司股份的证书。股票除开具有证券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长期性。股票是一种长期投资,股东一般不能退股而只能转卖股票;受让股东仍按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2)风险性。股票价格、股利的基础是公司的经营业绩,因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而上下波动。(3)参与性。如达到一定股权的股东对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

41、一定的参与权。 股票按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以下种类:(1)普通股和优先股;(2)记名和不记名股票;(3)A、B、C、D等股票。A股是以发行国货币计值并在发行国国内上市和交易的股票。B股是以发行国货币计值,供境外法人、自然人用某种外币进行现汇买卖的记名式股票。C、D股票,指一国发行的用非本国货币计值的,可以在外国的二级市场交易的股票。C、D股票只适用于非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三)债券与国际债券(International bond)债券是一种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用以证明发行人在约定的日期必须向债券持有者偿还本金并支付一定的利息凭证。债券具有证券的一般特征,但与股票相比,主要特点是较稳定、

42、风险较股票小,因为债券在发行时就规定了还本付息的时间和数额。按不同标准,债券也可作多种分类。(1)国家债券、地方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2)国内债券和国际债券。国内债券,指在国内发行并以本国货币标价的债券。国际债券指在国外发行并以发行地国或第三国货币标价的债券。国际债券主要有两种形式:外国债券,指债券发行人在某一外国发行以该国货币标价的债券;欧洲债券,指发行人在外国发行以第三国货币标价的债券。(3)附息债券和贴现债券。附息债券又分为固定利息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固定利息债券指发行时即规定了固定的利息的债券,浮动利率债券的利率随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变化。贴现债券,券面上不附有息票的债券,以低于面值

43、的价格发行,发行价格与面值之间的差额即为利息。 二、国际证券发行的法律制度国际证券的发行形成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国际债券的公募发行(Public placement)是国际证券发行的主要形式,以下以此为主加以介绍。 (一)国际证券发行的当事人 1、发行人与担保人。(1)发行人即借款人,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政府。公司发行人发行债券应符合发行地规定的条件,需要以自己或担保人的财产担保,担保人通常为信誉高的大企业或金融机构。 2、中介人。发行人发行债券,通常需要通过中介人与最后的投资者建立销售关系。中介人包括主经理人、承销人和代销人等。(1)主经理人。通常是愿意组织推销证券、收取有关费用的金融机构。

44、其主要职责包括:评价发行人的信誉;与发行人商定发行债券的金额、费用、期限、时间安排和其他安排等;与法律顾问、会计师等一起协助起草招募章程、销售协议书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提出各种意见,并且对招募章程中的错误陈述与法律顾问及有关专家承担连带责任;稳定债券推销后的价格。(2)债券承销人。承担销售债券义务并收取承销费的人,称债券承销人。通常主经理人是主要的承销人。承销人承担了销售债券义务后,不论是否能全部售出,都必须担保支付给发行人约定的销售金额,因此,承销人要自己承担市场风险。(3)债券代销人。通常主要部分由主经理人和承销人负责销售,其余部分则常由各代销人按规定比例负责销售。代销人不承担市场风险,若

45、代销的债券不能售出,可以退还给发行人。 4、法律顾问。(1)债券发行人常需聘请两名律师。一位是发行者本国律师,另一位是发行地国的律师。法律顾问主要为发行人提供有关法律意见,准备销售协议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特别是协助或代表发行人同主经理人、承销人等谈判。(2)通常主经理人也聘请两名律师。一位是发行人所在国的律师,就债券交易的合法性和就主经理人、承销人按发行人所属国法律所处法律地位,提供法律意见。另一位是发行地国律师,为其准备必需的法律协议和其他文件,代表发行人同证券管理机构等取得联系。 5、投资者:所谓投资者是指最终购买债券的人。主要有私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约有50%的欧洲债券是私人投资者购买

46、。机构投资者占购买数量的25%-50%,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公司法人和央行。 6、监管和管理机构:(1)监管机构。发行人所在国、债券面额货币所属国、发行地国为了保持本国健全的金融地位,需监督国家债务负担或资本流出、国际收支等状况,因此,发行人发行国际债券会受到本国、货币发行国、债券发行地监管机构的监管,如经过财政部、央行或外汇管理当局的批准。(2)管理机构。有发行人和发行地的管理机构,主要有受托人、财务代理人。发行人通常根据信托合同委托一家非承销人的银行担任受托人。受托人管理债券有关事宜,并委托主要金融中心的商业银行担任财务代理,支付或取消或更替票息和债券。 (二

47、)国际债券发行的方式及发行评级1、债券的发行主要有私募和公募两种方式。(1)私募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特定的投资者为销售对象而发行债券的方式。私募发行债券可不提供有关经济统计资料,可不向有关监管机构注册登记,手续简便,节省费用;但需向投资者提供优厚条件,且债券不能在证券市场公开买卖,因此,是筹措少量资金的常见方式。(2)公募发行,是指发行人公开地以不特定的投资者为销售对象而发行债券的方式。公募发行的债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交易,能吸引广大投资者,因此,是筹集大量资金的较佳方式。但发行人须向大众投资者提供法律规定的经济统计资料,通常要投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协助销售和承销债券,因此费用较高且手续较为复杂。1、发行评级。国际债券的发行常需经过评级机构的评级。比较著名的证券评级机构有美国的摩迪投资服务公司和标准普尔公司,日本评级研究所、英国艾克斯特尔统计服务公司等。摩迪公司的评级标准有AAA、AA、A、BBB、BB、B、CCC、CC、C,只有被评为前4个等级的债券才能获准发行。 (三)国际债券的发行条件和费用1、发行条件,指发行人在发行债券时所作声明的各种内容,主要包括发行额、期限、票面利率和发行价格。发行条件决定发行人发行债券成本的高低和投资者的收益率。(1)发行额,指预定发行债券的总额。发行人确定发行总额时应考虑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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