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全部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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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政策与法规,主讲教师:茌家飚鲁东大学商学院,第一章 旅游法规概述,教学目标:1.了解旅游政策与旅游法规的关系。2.理解旅游法规调整的对象。,一旅游政策与旅游法规的关系1政策、旅游政策政策:指国家政权机关或政党为实现其政治、经济、文化等目的,根据历史条件和当前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措施和办法。旅游政策: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一定旅游目的而制定的调整一定旅游关系的行为依据和准则。2法规、旅游法规法规:指宪法、法律、法令和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旅游法规:是旅游法律和旅游规则的简称。3旅游政策与旅游法规的关系旅游政策是旅游法规的依据,旅游法规是旅游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4学习

2、旅游政策与法规的意义(1)从我国旅游业产生发展,看学习旅游政策与法规的必要性。(2)从我国旅游业的管理现状,看学习旅游政策与法规的重要性。(3)从世界旅游业重心转移,可学习旅游政策与法规的迫切性。,二旅游法规的产生及其调整对象1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法的产生。(1)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业的产生。(2)现代旅游对社会经济、文化和环境的负面 影响促使旅游法不断完善。2旅游法的特点。3旅游法的调整对象。,三旅游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2旅游法律关系的特点3旅游法律关系构成(1)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2)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3)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4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与保护(1)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2)

3、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及其保护机构。,四旅游法渊源1法的渊源2宪法中有关旅游的规定3综合性的旅游基本法4旅游部门单行法规5地方性法规6旅游相关单行法规7与旅游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五旅游法律责任1旅游法律责任的概念2法律责任能力3旅游法律责任的种类,案例:1999年2月,某旅行社接待香港特区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观光团。按照合同的约定,该旅游团在北京游览4天,安排2月11日是游览长城。该旅行社委派导游关某担任该团陪同。关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日改为购物。观光团的团员对此变更曾表示异议,但关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2月13日晚天降大雪

4、,2月14日晨该观光团赴长城时,积雪封路,只得返回。翌日,该观光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社则辩称,改变旅游行程,属导游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而导游关某则辩称,造成长城未能游览,是由于大雪封路的原因,属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1)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属违约行为。(2)导游的行为应视为旅行社行为。(3)在本案中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而是导游人员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本案中旅行

5、社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推卸赔偿责任,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思考题、讨论题、作业:1解释下列概念:政策、旅游政策、法规、旅游法规。2简述旅游法的调整对象。3旅游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第二章 旅游管理体制,学习目标:1.了解旅游业的组织管理形式及机构的设置。2.理解旅游业管理中的权限划分。,一、旅游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 旅游部模式 旅游委员会模式 混合职能模式 旅游局模式 非中央机构模式,二、旅游组织管理方式1.行政管理手段 行政管理手段的概念 旅游行政管理手段的主要内容 旅游行政管理手段的具体表现形式2.经济管理手段 经济管理手段的概念 经济管理手段的主要表现形式 价格调节 税收调节 补贴和

6、信贷调节 保证金与押金调节 物质惩奖调节3.法律管理手段 法律管理手段就是将旅游活动中的客观规律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人们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行为规范。法律管理手段在旅游业发展中的作用:,三、旅游行政管理中的权限划分1、国家旅游局与地方旅游局之间的权限划分 国家旅游局的主要职责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主要职责2、旅游管理部门与其他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权限 划分3、旅游管理部门与综合性管理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4、旅游管理部门与旅游企业之间的权限划分,四、部分国家旅游管理体制简介,五、我国旅游管理体制的发展简史 1、初创阶段(1949年1963年)2、发展阶段(1964年1966年)3、反复阶

7、段(1967年1977年)4、恢复阶段(1978年1991年)5、改革阶段(1992年以后),思考题、讨论题、作业:1.简述旅游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2.简述旅游组织管理方式。,1理解人文旅游资源的概念及法律保护。2理解自然旅游资源的概念及法律保护。,教学目标,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法,一、旅游资源的概念及其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1、旅游资源的概念 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者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物质因素的集合总汇。认识旅游资源必须具备三种意识:(1)整体意识(2)发展意识(3)市场意识,2、旅游资源的分类(1)根据旅游资源的属性分类:

8、自然旅游 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2)根据游客的感知分类:有形的旅游资 源和无形的旅游资源(3)根据旅游资源的再生能力分类:可再 生旅游资源和不可再生旅游资源(4)根据旅游资源的性状分类:主类、亚 类、基本类型,3、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1)水体的破坏(2)大气的污染(3)违章建筑产生的破坏(4)游客对景区的破坏(5)蜂拥而至的人造景观 4、旅游资源保护法及其主要内容(1)旅游资源保护法的概念(2)旅游资源保护法的主要内容,二、人文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1、人文旅游资源的概念 2、人文旅游资源保护法概述 3、文物的管理机构和文物所有权(1)文物的管理机构(2)文物的所有权 文物的分类 文物的

9、所有权,4、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法律保护(1)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级(2)文物保护管理机关及其职责5、对人文旅游资源的考古发掘 文物发掘报批制度 文物发现报告制度 文物发掘管理禁令 6、对文物的管理 馆藏文物的管理 散存文物的管理 文物出入境管理,三、自然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1、自然旅游资源的概念 是指地球表面自然生态系统中具有旅游价值的景观。由地貌、水、气候以及生物等自然要素组成。凡具有观赏性和娱乐性的自然景观与自然环境都属于自然旅游资源。2、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1)风景名胜区的概念及特点 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

10、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特点:(1)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2)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3)可供人们游览、休息和进行文化活动。2)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和保护机构 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划分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3)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 风景名胜区的土地所有权不容侵犯 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环境不容改变 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必须精心护理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点必须严格保护 4)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规划 5)规定了奖惩制度,案例(一),导游员祝某带领一批海外游客在江南水乡参观游览。在自由活动期间,祝某陪着两位老外参观水乡农舍。这时,祝某无意中发现在腌制咸菜的一大缸里

11、有一块方方正正的石块,上面隐隐约约可看到“大清码”的字迹。他虽然不懂古玩文物,但能吃准该石块是个宝。于是祝某煞有介事地与农夫攀谈起来,并请求农夫以50元钱的价格将石块卖给他。谁知农夫很爽气,把石块卖给了祝某。当时两个老外觉得很奇怪,问他为何卖石块,祝某只是神秘一笑。送走旅游团后,祝某将此石带到有关文物部门鉴定,最后得出结论是:该石块为我国清朝时期的“配重砝码”(如今是用铁块制成,是一种类似磅秤上的衡量器件),属国家保护文物。此时,祝某激动不已,决心将其好好珍藏起来。大约过了半年之久,祝某又带领一个境外旅游团参观游览江南水乡,凑巧又碰上了上次陪同的两位老外。在游览中老外打听祝某上次向农夫购买石块

12、之事,起初他不愿透露,后来在下榻的宾馆将石块的来历与经过告送了老外。谁知,其中一个老外愿出5000美金将此石块买下,最后祝某在老外的再三劝说下,以6000美金的买价成交。时隔一个多月,祝某做梦也没想到,警方以“走私罪”将他告上法庭。,案例分析:,这一案例,导游员祝某违反了法律,变成了一个走私犯。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卖给外国人。”第三十一条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珍贵文物严禁出口,馆藏文物禁止出卖,散存文物统一管理”,这三条是我国对保护文物的基本做法,任何单位与个人(除

13、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收购单位之外)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若文物出口或个人携带文物出境,也要首先向海关申报,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出口许可凭证,文物出口也须指定口岸运出,若经鉴定不能出境的,则有国家征购。,案例(二),2001年7月20日,某公司经理去南非考察旅游,乘坐航班由约翰内斯堡出发经香港转机抵达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直接选走绿色通道。机场海关对其行李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其随身携带的拉杆行李箱中有象牙一根、象牙手镯3只、象牙印章9枚、白腿大羚羊角2对,被海关当场没收,之后被移送至上海海关走私犯罪侦察分局立案侦查。,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

14、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象牙、象牙手镯、白腿大羚羊角等均属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限制其进出口。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3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根据海关法第82条规定,该经理的行为构成了走私行为,故需立案侦查。,案例(三),云南省森林资源较为丰富,但非法砍伐事件时有发生。昆明市森林公安执法人员在一次例行检查时发现,在一个停车场内的4辆加长卡车上,各捆绑着一棵巨大的古榕树,不远处的河边还有几个人正在砍伐树木。目前,澜沧江边如此巨大的榕树已经不多,有的地方相隔好几公里才能发现一棵。而砍倒这样巨大的一棵榕树,还会导致至少方圆50米内的树木死亡,由

15、此造成的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也是十分严重的。问题:对盗卖、收售古树名木的责任人应作何处理,有哪些法律依据?,案例分析:,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对于破坏植被、砍伐林木、毁坏古树名木、破坏生态,导致特有景观损坏或者失去原有的科学、观赏价值的行为,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并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砍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致死,捕杀、挖采国家保护珍贵动植物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对于本案中非法砍伐珍贵树木(榕树)的犯罪嫌疑人,除了应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外,还应根据森林法第4

16、0条和刑法第344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四),紫金山景区位于南京市,方圆数十里,奇山怪石层拱错叠,形成无数洞穴泉井,有“九洞十八景”之称。平均每天来此登山旅游的游客多达2万人次,但其中很多游客都不按指定路线行游,一些好不容易长出来的绿色植被被踩毁。有的游客甚至折枝采花,使紫金山北麓山体植被受到严重损伤,多处出现“光坡”现象。此外,由于游客过多,也给紫金山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特别是北麓登山者肆意在山上进行野餐,将大量垃圾扔下山崖,五颜六色的软包装塑料袋缠绕在山崖的树枝上,极不雅观,处理起来难度也很大。游人在一些文物古迹上的乱刻乱画更是无法修复。整个紫

17、金山景区的旅游环境受到极大的破坏,从而严重影响到景区的旅游效果。请问:1、景区管理者应如何正确引导游客的旅游行为,有何法律依据?2、对上述游客破坏游览环境的行为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1)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应该根据规划,积极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按照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的超量接纳游览者。”因此,景区管理者应当在景区安置适当的警示标志,对游客进行提示或指导,禁止在旅游区内伐木折枝、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或扔弃建筑垃圾、食品和饮料包装物、果皮、废纸等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在各旅游区积极推行随票进门发放清

18、洁袋并有效回收的制度;严格禁止在旅游区内,尤其是在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上乱涂乱刻、乱写乱画。(2)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4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依照本规定给与处罚。”游客应积极主动地保护景区的自然环境,景区管理部门对破坏景区环境的游客必须依法进行相应处罚。此外,对违反国家有关森林、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思考题、讨论题、作业:,1如何认识旅游资源必须具备的三种意识?2试分析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

19、题?3简述人文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4简述自然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第四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1了解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2结合旅行社的有关法规理解旅行社的管理制度。,学习目标:,一、旅行社及其分类,1.旅行社的概念(1)以营利为目的企业;(2)以招徕、接待旅游者、组织旅游活动为其 业务经营范围;(3)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2.旅行社的发展简介3.旅行社的分类(1)国际旅行社经营的业务;(2)国内旅行社经营的业务;,二、旅行社的设立,1、旅行社设立的条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经培训并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2、旅行社设立的程序3、设立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和批

20、准过程(1)设立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2)设立旅行社的批准过程,4、分社和国外旅行社常驻机构的设立(1)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条件和有关规定(2)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设立5、中外合资旅行社的设立(1)申请条件(2)提交文件(3)设立条件(4)审批程序,三、旅行社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主要权利:(1)有权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2)有权收取合法费用;(3)有权按合同的规定索赔;(4)有权支配合法收入;(5)有权要求经营人员保守商业秘密;(6)有独立的人事管理权;2、主要义务:(1)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2)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3)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4)有过错时承担损害赔

21、偿责任;,四、旅行社管理制度,1、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的类别许可证的有效期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2、经理资格认证制度(1)报考条件(2)培训与考核(3)监督检查,3、质量保证金制度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性质保证金赔偿的原则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标准质量保证金的管辖质量保证金的赔偿4.公告制度5.监督检查制度(1)监督检查的机关;(2)监督检查的内容;(3)监督检查的方式;(4)监督检查的纪律;,案例(1):,1997 年4月某日,某国际旅行社负责人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诉称:1997年2月,该国际旅行社与香港特区某旅行社住北京办事处签订合作协议,商定由该国际旅行社招徕组团赴新加坡

22、、泰国、马来西亚和我国香港旅游,由该办事处负责人办理有关出入境手续及境外接待。合作协议签订后,该国际旅行社积极招徕游客,先后组团40余人赴新、马、泰旅游,双方合作良好。1997年4月,该国际旅行社又组织了23名旅客交办事处办理出境旅游有关手续,但该办事处因故未能办妥出境旅游手续,致使该国际旅行社因退还并赔偿客人旅行费用蒙受经济损失。为此,该国际旅行社认为由于该办事处违约未能办妥出境旅游手续,该办事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予以经济赔偿。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该国际旅行社经营范围无出境旅游业务。,案例(1)分析:,第一,该国际旅行社与该办事处签订的合作协议应属无效合同。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

23、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该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属超范围业务。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该办事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该办事处与国际旅行社合作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属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该旅行社与该办事处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应属于无效合同。,案例(1)分析:,第二,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该国际旅行社应由旅游管理行政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罚款

24、直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第三,给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该办事处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案例(2),某省一家大型旅行社,下设A、B两个分社。2003年3月,B分社经理李某持分社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与某企业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由B分社承担该企业350人赴海南岛旅游的接待、导游等活动,旅游费用总计为26万元。在组织旅游过程中,由于B分社的疏忽,造成游客在岛上滞留两日。旅游结束后,该企业旅游团队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分社赔偿其经济损失。B分社要求总社一起参加诉讼。但总社认为:(一)B分社常年在外地经营,平时的经济效益都留在分社,只

25、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二)按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下属分社经理的委任,须经董事会决定。但B分社现任经理李某却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而是总社总经理 擅自以公司名义委任的,所以总社不予支持,也不同意承担B分社的违约赔偿责任。,案例(2),请问:1、B分社的违约赔偿责任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2、B分社经理李某的委任不符合有限公司章程,能否就此免除总社的责任?,案例(2)分析:,1、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旅游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旅游社的分社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对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旅行社

26、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因此,本案例中,B分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的违约责任应由其总社承担,不应因B分社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就免除总社的民事责任。2、B分社经理李某的委任虽然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但不能以此作为理由而免除总社应承担的责任。因为在本案例中,李某持有分社的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足以使旅游团队确信其身份的合法性。,案例(3):,孙小姐等25名游客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桂林4日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游客每人交纳团费1350元,旅行社提供“空调旅游大巴”,住宿标准为“双人标准间、独立卫生间”等,但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多处违反合同约定,将

27、承诺的“空调旅游大巴”换成普通的客车,将住宿标准从“双人标准间、独立卫生间”变成了“四人普通间,公共卫生间”等。孙小姐等25人名游客认为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私自降低了服务标准,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具体数额为每人团费的一半即675元。而旅行社则辩称由于恰逢旅游旺季,旅游目的地接待能力有限,旅游社凭借以往关系才解决了交通住宿问题,否则孙小姐等游客可能要露宿街头了。所以,降低交通、住宿标准是因为恰逢旅游旺季所致,属于不可抗力,因此拒绝赔偿。,案例(3)分析:,1、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而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旅行社是专门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

28、经营企业,旅游目的地在旅游旺季的接待能力应该在旅行社掌握之中。所以,旅行社对这25名游客服务标准的降低是有过错的,其违约事实清楚,因此旅行社的辩称不合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2、孙小姐等游客的赔偿要求是合法的,但赔偿数额不会得到旅游投诉机关的支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标准第六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不符,造成游客损失,应当退还游客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本案在实际处理中,经过旅游质检部门查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差额每人40元,住宿标准每人差额60元,因此,旅游质检部门责令旅行社赔偿孙小姐等25名游客每人实际差额100元,并支付每人同额违约赔偿金1

29、00元,旅行社共赔偿25位游客5000元。,思考题、讨论题、作业:,1旅行社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什么?2简要分析旅行社的各项管理制度。,第五章 导游管理法规,教学目标:1掌握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2结合案例分析,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一节 导游人员概述,一.导游人员的定义 导游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主要特征:导游是依法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导游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导游是接受旅行社指派的人员;,第一节 导游人员概述,二、导游人员的条件1、应具备的条件2、导游证与资格证书的区别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30、,不得颁发导游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4)被吊销导游证的。,第一节 导游人员概述,三、导游证取得资格1.报名条件2.考试科目及内容3.教材、命题和考试时间4.考前培训5.考试组织和评卷6.证书,第一节 导游人员概述,四、导游人员分类(一)按导游的服务范围分类 1.海外领队 2.全程陪同导游 3.地方陪同导游 4.定点陪同导游(二)按导游语言分类 1.外语导游 2.汉语普通话导游 3.中国地方语导游 4.少数民族语导游(三)按隶属关系分类 1.专职导游 2.兼职导游,第二节 导游人员的管理,一.日常管理强化导游

31、责任,实行合同管理和登记制度;提高导游素质,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健全监督机制,强化对导游人员的检查与考核;,第二节 导游人员的管理,二.等级评定与考核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导游员等级考核评定办法;导游员等级考核评定的组织管理;,第三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导游人员的权利: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在紧急情形下,有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 的权利;对旅游行政处罚不服,依法享有申请复议和 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二.导游人员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接受旅行社委派并严格按旅行社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维护旅游者的正当权益;

32、,案例(一):,1999年12月4日,徐某参加了导游人员资格证考试,成绩合格。2000年3月,徐某领取了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之后,徐某一直在南方经商。2003年9月,徐某看到国内旅游市场十分兴旺,于是又想从事导游工作。当徐某带着导游人员资格证及齐全的有关材料去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当地旅游行政部门拒绝。徐某对旅游行政部门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特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问:徐某能不能申领到导游证?为什么?,案例(一)分析:,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将自动失效。”本案例中,徐某于2000年3月领到了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至2003年9月期间,一直未

33、从事导游工作,因此,该资格证书已自动失效,徐某不能申领到导游证。,案例(二):,为了过一个愉快的元旦,1998年1月初,张先生带着儿子报名参加了由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古城杭州5日游,并于1月8日早晨乘火车抵达杭州。“5日游”的原定旅游路线包括游西湖、白堤、岳飞墓、飞来峰、灵隐寺等风景名胜,然后去绍兴。当天游完西湖后,已经是下午4点半了,大多数游客感觉比较累,可是导游员章某却以这个时候灵隐寺景点游人少,路上不堵车,可以节省时间为由,让游客去了原计划第二天才游览的飞来峰、灵隐寺等景点,因天色已晚,游客不但无法照相留念,还有两名游客因看不清道路而摔了跤,等大家回到宾馆时,已经是晚上8点半了,游客们苦不

34、堪言。第二天,章某又带领大家来到了仿古购物一条街,竭力推荐这里的东西,让大家一个商店接着一个商店地逛,占用了一个上午的时间,不愿购物的顾客只好在车上休息了半天。开车时,大家责问导游章某,他却振振有词地说:“行程表上的安排仅供参考,导游有权调整参观时间和顺序。”请问:导游员的说法对吗?为什么?如果不对应怎样处罚?,案例(二)分析;,导游员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1、单由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导游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终止导游活动。”本案例中,导游员章某的行为违反了本条的规定,未按照原定的旅游路线安排行程,因此他的说法不

35、正确。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行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例中,导游员章某故意误导游客消费,其行为违反了本条规定,应给予相应的罚款处罚;对委派章某的旅行社给予警告处分。,思考题、讨论题、作业:,1解释概念:导游员、海外领队、全程陪同导游、地方陪同导游、定点陪同导游。2如何加强对导游

36、人员的管理?3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 旅馆管理法规,教学目标:1.了解旅游饭店的概念及特征;2认识旅游饭店法规的作用;3掌握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范围、机构、标准和程序;,一.旅游饭店的概念及特征,1、饭店的产生及发展 食宿设施是人类旅行活动的产物,欧洲最早始于古罗马。我国在商朝就出现了官办的驿站。(1)客栈时期:(2)大饭店时期:(3)商业饭店时期:(4)新型饭店时期:,2、旅游饭店的概念及特征,(1)旅游饭店的概念:旅游饭店是指能够以夜为时间单位向旅游客人提供配有餐饮及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2)旅游饭店的特征:旅游饭店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旅游者;旅游饭店在一定的程度上受到国家标准和行业

37、标准的规范;旅游饭店具有现代化设施、管理和服务。,二、旅游饭店法规的产生及作用,1、旅游饭店法规的产生2、旅游饭店法规的作用 旅馆法规是调整旅馆与旅客之间,旅馆与旅馆之间以及旅馆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为旅游饭店与旅客或其他旅游法律关系主体 提供了行为规范;(2)为旅游饭店、旅客和其他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3)为国家对旅游饭店的管理提供了必要的手段;,三、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1、旅游饭店的等级:一星级饭店、二星级饭店、三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和五星级饭店。2、旅游饭店星级的评定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涉外饭店,

38、均可申请参加星级评定。3、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的领导机构是国家旅游局。4、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方法:采取星级饭店的必备条件与检查评分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方法。,三、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5、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步骤:(1)提出申请;(2)受理;(3)检查;(4)评定:(5)批复;6、旅游饭店星级检查:旅游饭店星级检查,实行星级饭店检查员制度。7、旅游饭店星级复核及处理制度:对星级饭店实行复检制度,至少每年复核一次。处理意见: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思考题、讨论题、作业:,1简述旅游饭店的产生及发展。2简述旅游饭店的特征。3简述旅游饭店法规的作用。4简述旅游饭店星

39、级评定的方法。,第六章 旅馆管理法规,教学目标:1.了解旅游饭店的权利和义务;2了解旅馆与旅行社之间的权利和义务;3掌握旅馆的法律责任;,四旅馆业治安管理法规,1开办旅馆的治安管理 2对旅馆经营中的治安管理 3对旅馆经营内容的管理 4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的管理职责,五旅游饭店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旅馆与旅客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和终止 合同产生有两种情况:(1)旅客到旅馆办理了住宿登记手续,或拿到了客房钥匙;(2)旅客向旅馆预订了客房;合同终止的一般程序是旅馆提出账单,旅客付费后即告完成。,五旅游饭店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旅馆的权利: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可不接受或驱逐旅客;有权向旅客收取住宿费和其他

40、合法收费;有权要求旅客赔偿因预订后不使用客房或提前离店给旅馆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要求旅客爱护旅馆内的一切设施和财物,旅客损坏财物,应照价赔偿;3旅馆的义务:不加歧视地接待所有旅客;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对旅客的财务负责;接受客房预定;告之赔偿限额;依法处理旅客遗留物品;,六旅馆与旅行社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旅馆和旅行社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双方在平等的交往中遵循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各有权利和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另一方就履行义务,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就享受权利。,六旅馆与旅行社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一)旅馆的义务:(1)在接受旅行社的客房预订后,必须保证在预订期内向旅行社提供合

41、同所规定的客房,并向客人提供优质服务,不能搞超额预定;(2)应向旅行社支付一定的佣金作为旅行社提供客源的报酬。(二)旅馆的权利:(1)旅馆有权要求旅行社按合同向旅馆提供客源,并要求旅行社付预定金;(2)旅行社违约时,旅馆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旅馆有权要求旅行社从包价客人的包价旅费中按比例向旅馆支付客房费和服务费。,六.旅馆的法律责任,1违反合同产生的责任;2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3旅馆工作人员过失产生的责任;4共同过失产生的责任;5间接责任;,案例分析:游客猝死酒店 责任视情承担,1999年10月,张某随旅游团到某市旅游,住在一家三星级酒店。在结束旅游的前一天晚上,在该

42、酒店吃饭时,因与随团的几个游客谈得比较投机,几个人就要了两瓶白酒,一会儿功夫便喝光了。张某因不胜酒力就在餐厅的沙发上躺下,另外几个游客跟服务员打了个招呼就回房间去了。服务员见张某脸色不太好,赶紧叫来导游员。导游员见状,立即通知酒店经理,经理看了看张某说:“就是喝醉酒了,没事,睡一会儿就好了。”大约过了两个小时,导游员在去看张某时,发现张某以气绝身亡。事后张某的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其损失。,案例解析:,1、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七条指出:“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所导致需指出的各种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例中,张某喝酒的行为不是旅行社安排的

43、,也不是导游组织的。因此,张某死亡与导游和旅行社均无关。并且导游发现张某醉酒后,还立即找来了酒店负责人,尽到了义务。张某自己饮酒过量导致死亡,应由自己负责,旅行社不承担责任。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酒店不仅要为游客提供安全服务,而且当游客出现危险时,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当导游找到酒店经理时,酒店经理却认为没事,也就是说,酒店经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提供必要的帮助。因此,酒店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思考题、讨论题、作业:,旅馆与旅客之间旅馆的权利是什么?旅馆与旅客之间旅馆的义务是什么?旅馆与旅行社之间旅馆的权利是什么?旅馆与旅行社之间旅馆的义务是什么?简述旅馆的法律责任。,

44、第七章 旅游合同法规,教学目标:1了解旅游合同的概念、特征、作用、基本原则。2理解旅游合同的订立与担保的程序。,一、旅游合同的概念、特征、作用、基本原则及旅游合同内容,1、旅游合同的概念:旅游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旅游者、旅游企业法人,其他旅游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旅游民事关系的协议。民事关系之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包括旅游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旅游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合同等。,2、旅游合同的特征:旅游合同是合同的种类之一,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2)合同当事人表示真实;(3)合同以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4)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

45、法律上的约束力;旅游合同自身特征:(1)旅游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2)旅游合同具有综合性;(3)旅游合同的目的明确性;(4)旅游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的;,3、旅游合同的作用:(1)保护旅游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规范旅游经营服务行为;(3)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4、旅游合同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规和维护道德原则;(6)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的原则;,5、旅游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二、旅游合同的订立与担保,旅游合同的订立

46、是指旅游合同当事人之间依法对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的法律行为。订立旅游合同的当事人的资格:旅游合同订立的形式:口头、书面、其他形式旅游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阶段(2)承诺阶段旅游合同的担保:(1)定金;(2)违约金;(3)保证;(4)抵押;(5)留置,案例,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

47、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诉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每人32元,如旅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本案评析:,第一,本案中组团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的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旅游者来说,组团社因地接社的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组团社应对地接社的履行行为负责,向旅游者承担违

48、约责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地接社追偿。第二,旅行者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请求缺乏依据。根据合同法中赔偿损失规则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即是等额赔偿。本案中,旅行社已按合同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旅游者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个别景点遗漏,只需赔偿因此项违约而造成的旅游者的损失,不应赔偿全部旅游费用。,思考题、讨论题、作业,旅游合同是什么?旅游合同的自身特征是什么?旅游合同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简述旅游合同订立的程序。,第七章 旅游合同法规,教学目标:1了解旅游合同的法律效力。2理解违反旅游合同的

49、法律责任。,三、旅游合同的法律效力,1、旅游合同的生效;2、无效旅游合同的判定;3、无效旅游合同的确认与处理,四、旅游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与终止,1、旅游合同的履行(1)旅游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履行原则(2)旅游合同履行的规则:协议补充履行规则 价格变动履行规则 代替履行规则 当事人变动的履行规则,2、旅游合同的变更与转让3、旅游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旅游合同的解除:协议解除 法定解除(2)旅游合同的终止,五、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1、违约责任的概念2、违约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1)严格责任原则的概念:(2)不可抗力的概念: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3、

50、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 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五、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4、违约责任的赔偿损失规则(1)等额赔偿规则(2)赔偿限制规则(3)经营欺诈惩罚赔偿规则(4)减少损失规则5、预期违约(1)预期违约的概念:指在旅游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合同救济方法。(2)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预期违约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预期违约在时间上发生于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预期违约的主张可以是旅游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3)预期违约的法律效力:,案例:,1998年7月,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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