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的实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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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卫生法的实施,2004年3月27日,2,内容提要,卫生法的实施概述卫生法实施的概念卫生法实施的方式卫生法实施的效力范围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概述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诉讼卫生行政诉讼概述卫生行政诉讼管辖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卫生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3,一、卫生法实施概述,1、卫生法实施的概念卫生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4,2、卫生法实施的方式,卫生执法即卫生法的适用,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依

2、法管理社会卫生事务。卫生司法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卫生违法犯罪案件的司法活动。卫生守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恪守卫生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卫生法制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党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5,关于卫生法的适用,狭义的卫生法的适用仅指卫生司法活动广义的卫生法的适用卫生行政执法卫生司法,6,关于卫生守法,卫生守法的主体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活动的国际组织、外国组织、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卫生守法的范围我国的卫生法律法规我国参加的WHO章程、参与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卫生法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非规范性文件公共

3、卫生秩序、居民卫生公约、卫生公德等卫生守法的内容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7,3、卫生法实施的效力范围,卫生法时间效力卫生法空间效力卫生法对人效力,8,1)卫生法的时间效力,卫生法的生效卫生法的失效(废止)卫生法的溯及力,9,卫生法的生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国务院1987年4月1日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法规中具体规定生效日期如1998年颁布的执业医师法规定: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生效。法规公布后先予以试行或者暂行,在试行(暂行)期间具有法律效力如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本法自1983年7月1日起试行。卫生法规中没有规定生效时

4、间,实践中以其公布之日起生效如卫生部1997年7月31日颁布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10,卫生法的失效(废止),新法公布实施,旧法自然丧失效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1989年9月1日生效后,197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防治条例自行失效。新法取代旧法,在新法中宣布旧法废止如1995年10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有关国家机关发布专门决定、命令,宣布废止某些法规,11,卫生法的溯及力,卫生法的溯及力也称为卫生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颁布实施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有溯及

5、力,否则没有溯及力。卫生法一般遵守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卫生法颁布后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12,2)卫生法的空间效力,取决于立法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凡中央级立法,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但明确规定了特定适用范围的,仅在其规定的范围内有效。属于地方级立法的,仅在本地区范围内生效。,13,3)卫生法对人的效力,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适用于特定的公民、法人和组织由具体法规明文作出特别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3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14,二、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概述卫生

6、行政执法主体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卫生行政处罚,15,(一)卫生行政执法概述,1、概念“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适用法律的活动。广义的卫生行政执法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即制订卫生法律规范的卫生立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出处理决定,或对其申请作出许可或拒绝的决定;卫生行政司法行为,如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裁决等。狭义的卫生行政执法仅指具体行政行为。,16,2、卫生行政执法的原则(P26),1、要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2、要遵守公正与公开的原则;3、一切行政执法行为,尤其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遵守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4、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主动执法,这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当前社会

7、卫生现状的需要。,17,(二)卫生行政执法主体,1、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利义务(P2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权利: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批准权、发证权、处理权、处罚权等;义务:代表国家依法办事,保护公民与组织的合法权益。,18,2、授权组织执法与委托组织执法,授权组织执法(P27)指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授权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去执行与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授权的组织有: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如各种行业协会;企事业组织;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其特点为被授权组织虽享有行政执法权,但仍不具备国家机关的地位,只是一般“民事主体”。经授权后,被授权组织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执法主体地位,

8、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但同时也要对外承担法律责任。,19,委托组织执法(P28),指由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委托某组织行使一定范围的执法职权。其特点为:被委托的组织不应是其他行政机关或其 他国家机关;被委托组织仅仅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行 使一定范围内的职能,而不是一般行政 机关的职能;法理上不允许委托非行政机关行使的职 权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强制权、营业 执照权、许可证发放权等;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而必须以行政机关的 名义行使执法权,因此对外法律责任要 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20,被委托组织的条件(P28),被委托组织的条件通常由法规规定,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委托其他

9、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但被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的,应有相应的条件和能力。,21,被委托组织的权利(P28),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管理手段和工作条件;依法行使被委托的职权和办理被委托的事项;取得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费和报酬;有权请求行政机关协助排除在履行职责中所遇到的障碍;有权向委托行政机关提出变更委托范围和改进有关行政管理的建议。,22,被委托组织的义务(P28),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超越委托权限;依法办事,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指导,向委托

10、机关请示、汇报和报告工作;热情为相对人服务,听取相对人的意见,接受相对人的监督。,23,3、卫生行政执法人员(P28),卫生监督员是具有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组成人员资格,依法履行一定法律手续,并以国家名义具体承担卫生法律法规实施任务的特定公民。卫生行政执法权是赋予执法机关而不是赋予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员执法违法或执法不当,由执法机关进行赔偿。执法人员与执法机关之间存在着内部法律关系。执法人员的权利有:执行公务权、职位保障权、培训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工资福利权等。所承担的义务有:依法办事,忠于职守,职业道德,严守纪律,接受监督,接受领导,服从指挥等义务。执行公务时要有必要的标志:交通工具、服

11、装、帽子、肩章,卫生监督证件等。,24,(三)卫生行政执法行为,1、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分类(P29)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按法规约束程度划分)。羁束行为: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手段等都作详细而明确规定。如药品、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自由裁量行为:留有一定的余地或幅度,或没有明确规定,由执法机关和人员按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并按实际情况采取的执法行为。如罚款。,25,依职权行为与依申请行为,依职权行为是卫生执法机关和人员依法主动作出的执法行为。依职权行为不需相对人申请,是执法机关单方面意志的表达。如依法对个人或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进行处罚等都不需经相对人同意。依申请行为是由相对人提出

12、申请时,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所采取的行为。主要指相对人依法申请某种卫生许可或资格认证时的审查批准活动,26,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依法定方式做出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或后果的执法行为。一般为重要问题,需要一定的法定程序。非要式行为是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执法机关或人员按具体情况采用的执法行为。一般为非重要问题,不需一定的法定程序。划分目的,一是要保证执法严肃性,二是要保证执法的效率性。,27,2、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成立(P30),实体要件:执法主体合法;执法行为不能越权;执法行为的内容合法;执法行为必须是执法机关真实意志的表达,不被胁迫和欺诈;执法行为必须有一定标的物。程序要件:指执

13、法行为要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卫生许可申请、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复议等都规定有一定程序、步骤、方法和要求。,28,3、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效力(P30),确定力是指执法行为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不得更改的效力。执行力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执法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拘束力是指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后具有的约束与限制的效力。对双方都是等同的。,29,(四)卫生行政处罚,1、卫生行政处罚的概念(P35)定义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相对人所做出的惩戒。特征是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单方面的意志表达,不能协调和协商。采用书面处罚决定书的形式。,30,2、卫生行政处罚

14、的原则(P35),处罚决定与处罚执行分离的原则;决定与执行应有合理的内部分工 处罚符合法定要求的原则;对相对人的处罚类别与程度应与违法情节相符,否则属执法不当。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应按同一法规再做处罚不同执法机关不应对同一违法行为按同一法规都去进行处罚 处罚要符合法定程序原则;不按法定程序执法属执法违法 处罚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重要案件应举行听证会,31,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是手段,目的在于通过处罚使相对人不再违法,因此法制教育要贯彻始终。同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同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属

15、地管辖;一般按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属地管辖 一般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处罚。,32,3、卫生行政处罚的的种类与形式,1)申戒罚(P35)是影响声誉的行政处罚,只是精神上惩戒,不直接涉及实体权益。通报批评警告可为独立的处罚形式,但往往是先行程序或与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同时做出。,33,2)财产罚(P36),强迫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钱和物,以损害或剥夺某种财产权的处罚。罚款:为最常用的处罚形式。没收:将违法者的非法所得、违禁物、违法行为工具予以收缴。,34,3)行为罚(P36),又称能力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者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改进)相似的“责令改正”的规定则更多暂时扣留

16、与吊销许可证或取消资格对于没有取得或伪造卫生许可证或资格证者,予以“取缔”。,35,4)人身罚(P36),人身罚即行政拘留、劳动教养。但只有公安司法部门才有权决定。在重大卫生违法案件中卫生部门对于触犯刑律者应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36,三、卫生行政诉讼,卫生行政诉讼概述卫生行政诉讼管辖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卫生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37,(一)卫生行政诉讼概述,1、卫生行政诉讼的概念(P51)卫生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卫生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卫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38

17、,2、构成卫生行政诉讼的要件(P51),原告是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被告是行使卫生行政管理职权的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被诉客体是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39,3、卫生行政诉讼的性质(P51),卫生行政诉讼也称卫生司法审查,是对卫生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对于相对人而言,卫生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在国家法律制度中,卫生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同属于司法中的诉讼制度。,40,4、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一般原则(诉讼共有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议、回避

18、、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原则,41,2)特殊原则(P52),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例外包括被告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不适用调解和反诉原则被告负主要举证原则,原因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做出的,原告并不掌握相应的证据;被告举证能力强,原告举证能力差;行政机关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否则属于无依据、违反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42,5、卫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P52),卫生行政处罚行为;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拒绝发放许可证或对许可申请不予答复的

19、行为;卫生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的行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对卫生行政机关就医疗事故和其他卫生事件的处理决定不服的。,43,(二)卫生行政诉讼管辖,1、卫生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P53)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单一管辖与共同管辖,44,2、级别管辖(P54),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中级法院管辖对国务院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和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5,3、地域管辖(P54),

20、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46,(三)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P55),1、原告合法权益受到卫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47,2、被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改变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

21、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委托的卫生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都将成为被告。,48,3、诉讼第三人,卫生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有法院通知其参加到卫生行政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是诉讼原告、被告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对卫生行政部门关于食品中毒事件处理不服食品生产经营者就成为第三人受害人对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不服医疗机构成为第三人,49,4、代理人,卫生行政诉讼代理人是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卫生行政诉

22、讼活动的人。律师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告或第三人的亲属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50,(四)判决、裁定与决定,1、判决(P61)1)卫生行政判决的概念和特征卫生行政诉讼的判决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根据查明的事实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其相关的行政争议,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裁判。,51,卫生行政判决的特征,卫生行政判决是一种强制性的裁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意思表示。卫生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卫生行政案件终结时所作的终结处理决定。卫生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即被诉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显失公正以及如何处理所作的决定。,52,2)第一审判决,第

23、一审判决是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所作出的判决,也包括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作出的判决。具体可分为:维持判决具体卫生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维持。撤消判决具体卫生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变更判决卫生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53,3)第二审判决,二审判决是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包括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第二审程序重新审理案件所作出的终审判决。具体包括:维持原判原判认定事实

24、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而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54,2、裁定,1)裁定的概念和特点(P61)裁定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或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的判定。其特点是:是法院解决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其法律依据是程序性规范;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裁定以解决所发生的程序问题;裁定是非要式审判行为,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55,2)裁定的种类(P62),不受理的裁定停止执行的裁定准予或不准予

25、撤诉的裁定采取诉讼保全的裁定先行给付的裁定补正判决书失误的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中止、终结审判的裁定决定再审的裁定,56,3、决定,1)决定的概念及特征(P62)卫生行政诉讼中的决定,是法院为了保证卫生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就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出的司法行为。其特征有:是诉讼中解决特殊问题的司法行为,凡未列入判决、裁定解决的问题,必要时均可采用决定的方式解决;其功能旨在为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提供必要的条件;决定不是对案件的审判行为,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如果不服,只能申请复议。,57,2)决定的种类及适用范围(P63),(1)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

26、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鉴定人、勘验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58,(2)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对妨害卫生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的,通常由审判长当庭作出口头决定记入笔录即可;处罚款、拘留的,经院长批准,由合议庭作出书面决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合议庭作出决定移送有关单位追究刑事责任。,59,(3)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延长审理期限的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60,(4)对已生效裁判

27、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合议庭已经审结的行政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是否再审。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由院长按照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作出开始再审的决定。,61,(5)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决定,合议庭审理的重大、疑难的卫生行政案件,经评议后,合议庭应报告院长,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应遵照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制作判决,向当事人宣告、送达。,62,(6)有关执行程序事项的决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员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进行审查认为有理由的,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由合议庭审查或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卫生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

28、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处以每天50100元罚款的决定。,63,本讲目的要求,了解卫生法实施的概念、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授权组织执法与委托组织执法的概念、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效力、卫生行政处罚的概念与原则、卫生行政诉讼的概念、卫生行政诉讼的性质、卫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卫生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裁定的概念和特点、决定的概念及特征;熟悉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卫生法实施的方式、卫生行政执法的原则、卫生监督员与执法机关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分类、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构成卫生行政诉讼的要件、卫生行政判决的特征;掌握卫生法实施的效力范围、卫生行政处罚的的种类与形式、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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