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压力容器总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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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1章 总 则,2,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二)盛装气体或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3,容规宣贯第1章 总 则,第1章 总 则1.1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主要变化:(99版容规第1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改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2 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

2、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新增条款。,4,容规宣贯第1章 总 则,1.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主要变化:(99版容规第2条)根据条

3、例第八章第九十九条“压力容器”定义的内容修改,予以细化,确切地给出本规程的管理范围。,5,容规宣贯第1章 总 则,注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主要变化:(99版容规第2条)最高工作压力改为“工作压力”。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

4、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6,容规宣贯第1章 总 则,主要变化:(99版容规第2条)增加对容规部分适用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自行安全管理的要求。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

5、(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容规宣贯第1章 总 则,(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主要变化:(99版容规第2条)与99版容规第2条2款相比,增加了总则要求,保持了设计、制造要求,简化了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要求。本规程不仅考虑压力、容积,还采用PV值控制是否属于压力容器并确定容器的类别,容器的PV值表征了容器中蕴含的能量,反映了容器的危险程度。99版容规中仅以压力或者容积单

6、独来界定容器的危险性显得不够充分,故取消99版容规中的(1)(2)两项,对容积较小的压力容器在和中规定。,8,容规宣贯第1章 总 则,99版容规中此条包括锅炉房内的分气缸,分气缸属于压力容器,并无特殊性,99版容规修订时,主要考虑分气缸主要由锅炉制造单位制造,选择材料主要为20g或者16Mng等锅炉材料,因此列于此条,没有要求选择容器材料。目前,随着锅炉压力容器统一朝着承压设备方向发展,锅炉压力容器用材料也逐步统一,在GB 7132008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中,合并了原GB 713和 GB 6654,已将20g、20R统一为Q245R,将16Mng、16MnR统一为Q345R,已经不存在材料牌

7、号问题了,故此次修订不再将锅炉房内的分气缸特殊处理,而是做为一般压力容器要满足本规程的要求,不仅要使用登记,还要进行定期检验等。新增加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压机的储气罐(主要是指非批量生产的)、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可以采用此特殊规定。,9,容规宣贯第1章 总 则,主要变化:(99版容规第2条)新增加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进入容规适用范围,调整99版容规不适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进人监管范围,并列入本条。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这些热交换器在国内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日趋向高温、高压、内含危险介质等高设计参数上发展,其制造的复杂程度、工作容积和使用的安全性都使其应

8、该纳入本规程。1.4.2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容积大于1L并且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3.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1.4.3 只需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 L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新增条款。,10,容规宣贯第1章 总 则,1.5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

9、锅炉;(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容器);(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主要变化:(99版容规第3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医用氧舱不在本规程定义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范围内,自然本规程也不适用。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因此这些设施中的压力容器也不在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0、内。,11,容规宣贯第1章 总 则,本规程不适用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承压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承压容器,此处的“瞬时”指不属于正常工作状态;99版容规同时指出“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既然本条说的就是不适用范围,因此无必要再出现对适用范围的说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已明确规定其亦适用于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而配置的余(废)热锅炉,主要结构形式为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烟道式与管壳式组合余热锅炉。除上述余(废)热锅炉外,其他余(废)热锅炉都适用于本规程。实际上,无论是按锅炉安全技术监

11、察规程还是按本规程设计制造的余(废)热锅炉,都是满足法规要求的,其本质都应当是安全的。成套装置中的余(废)热锅炉,设计时还应当考虑使用管理和定期检验要求等问题,因为锅炉和容器的使用管理要求、定期检验周期及方法是不同的,这会影响成套装置的停车检修周期。,12,容规宣贯第1章 总 则,本规程不适用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主要指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与GB150的规定一致。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承压容器,转动机器装置中的其他附属容器(如缓冲罐、分离罐、蓄能器、储气罐等),符合本规程适用范围的均属于压力容器,应当按本规程进行管理。99版容规第3条

12、7款中的“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这些热交换器的发展从小到大,日趋向高温、高压、内含危险介质等高设计参数上发展,其制造的复杂程度、工作容积和使用的安全性都使其应该纳入安全监察范围,故本次修订将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中的钎焊板式热交换器列入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行业情况及安全性考虑,将波纹板换热器中的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一般先从垫片处发生泄漏,不会发生爆炸事故)、空冷式热交换器和冷却排管仍然排除在外,不适用于本规程。到目前为止,这些设备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很少。,13,容规宣贯第1章 总 则,超高压容器、非金属容器、简单压力容器在本规程定义的固定

13、式压力容器范围内,但只需满足相应的TSG R0002-200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5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即可,不需要同时满足本规程的规定。1.6 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1.6.1 压力容器本体压力容器的本体界定在下述范围内:(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14,容规宣贯第1章 总 则,(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

14、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M36)的设备主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1.6.2 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主要变化:(99版容规第2、25条)在主要受压元件中,去掉了开孔补强圈。,15,容规宣贯第1章 总 则,1.7 压力容器类别 根据危险程度,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管理,压力

15、容器类别划分方法见附件A。主要变化:(99版容规第6条)改变类别划分方法,仍然划分为三类(类、类和类),利用PV值在不同介质分组坐标图上查取相应的类别,简单易行、科学合理、准确唯一;设计压力、容积和介质危害性三个因素决定压力容器类别,不再考虑容器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材料强度等级、结构形式等因素;简化分类方法,强化危险性原则,从风险控制的理念上对压力容器进行分类监管,突出本质安全思想。,16,容规宣贯第1章 总 则,图A-1 压力容器类别划分图第一组介质,17,容规宣贯第1章 总 则,图A-2 压力容器类别划分图第二组介质,18,容规宣贯第1章 总 则,附件A 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

16、A1 压力容器类别划分A1.1 介质分组 压力容器的介质分为以下两组,包括气体、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1)第一组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介质,易爆介质,液化气体。(2)第二组介质,除第一组以外的介质。A1.2 介质危害性 介质危害性指压力容器在生产过程中因事故致使介质与人体大量接触,发生爆炸或者因经常泄漏引起职业性慢性危害的严重程度,用介质毒性程度和爆炸危害程度表示。,19,容规宣贯第1章 总 则,A1.2.1 毒性程度 综合考虑急性毒性、最高容许浓度和职业性慢性危害等因素,极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小于0.1mg/m3;高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0.11.

17、0 mg/m3;中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1.010.0 mg/m3;轻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大于或者等于10.0 mg/m3。A1.2.2 易爆介质 指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并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介质。A1.2.3 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的确定 按照HG 20660200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确定。HG 20660没有规定的,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参照GB 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决定介质组别。,20,容规宣贯第1章 总 则,A1.3 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A1.3.1 基

18、本划分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应当根据介质特性,按照以下要求选择类别划分图,再根据设计压力p(单位MPa)和容积V(单位L),标出坐标点,确定压力容器类别:(1)第一组介质,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见图A-1;(2)第二组介质,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见图A-2。,21,容规宣贯第1章 总 则,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主要变化:(99版容规第5、8条)“部门规章”“规定”等词,容易引起混淆,改写成管理制度;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制造压力容器时,应当按本规程3.1(3)的规定,进行设计文件与我国基本安全

19、要求的符合性审查;对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有时相当于无技术标准),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应当按本规程1.9的规定办理,而不是不允许设计制造。,22,容规宣贯第1章 总 则,1.9 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

20、用。主要变化:(99版容规第7条)简化程序,直接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23,容规宣贯第1章 总 则,1.10 引用标准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以下简称本规程引用标准,注1-5)如下:(1)GB 150钢制压力容器;(2)GB 151管壳式换热器;(3)GB 12337钢制球形储罐;(4)JB/T 4710钢制塔式容器;(5)JB/T 4731钢制卧式容器;(6)JB 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7)JB/T 4734铝制焊接容器;(8)JB/T 4745钛制焊接容器;(9)JB/T 4755铜制压力容器;(10)JB/T 4756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24,容规宣贯第1章 总 则,注1-5:本规程的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新增条款。1.11 监督管理(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2)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3)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主要变化:(99版容规第4条)新增有关信息管理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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