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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案例分析,1997年11月12日,美国A公司与葡国B公司签署了一项设备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套特定的设备,总金额为165万美元,价格条件为FOB纽约港,合同适用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时开出信用证,并办理了租船定舱手续。1998年3月5日,承运船在纽约港装完设备。3月6日,在承运船准备离港时,因船员过失,引起船上火灾,最终导致船上货物全部被烧毁。3月7日,A公司凭已装船清洁提单,从议付银行获得全部货款。3月10日,B公司以“货款已付,而未收到货物”为由,要求A公司另行交付货物或赔偿损失。问:A公司是否需要向B公司另行交付货物或赔偿B公司的损失
2、?,案情介绍,2006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定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06年6月10日。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分析,在FOB术语中,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买方投保,卖方无投保该保险的义务。如果买方未给予卖方关于船名,交货地点和所要求交货的时间的充分通知,或者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者未能收受货物,或者比规定的时间
3、提前停止装船,则自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案情摘要,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一个月后,货物出运,但是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汉堡港。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法律分析,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卖方并无违约事实,并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了单据,买方应向卖方付款。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造成的货物风险属于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同时买方可以根
4、据卖方提供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案情摘要,我国某公司与韩国的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该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上述的风险损失由谁承担。?本案中哪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法律分析,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货物外包装破裂的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该风险应该有买方承担,但是卖方应该投保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责任,但是事实上卖方违反了规定,使得买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货物外包装破裂的责任由卖方负
5、责。,案情摘要,我国某公司于2008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售一批货物。合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4月16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里。?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何时。,法律分析,在CIF术语中,卖方的交货地点应该在装运港港口的船上,交货时间应该是货物全部上船后的时间,通常以承运人签发的货物提单的时间为证明,在海运情况下该证明为海运提单。所以交货地点为上海港;交货时间为2008年4月15日下午5时。,案情摘要,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
6、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2008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规定的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启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来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到达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方承担。?本案中由哪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法律分析,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的义务。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海上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风险。如果卖方怠于通知,而使得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本案即此种情
7、况,德公司应该在4月货物装船后向我方发出通知,而不是拖延到5月,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德国公司承担。,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案情摘要,2006年11月4日顺达有限责任公司应瑞典CELL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报价棉花500吨,每吨斯德哥尔摩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400元,即期装运实盘。要约有效期至11月24日。CELL有限责任公司接收到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报盘后,请求顺达有限责任公司:1、降低价格。2、延长要约有效期。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曾将价格每吨减至人民币3200元,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1月30日。CELL有限责任公司接收到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来电后,又请求顺达有限责任公司:1、增加数量。2、再次延长要约有效
8、期。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曾将数量增至800吨,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2月10日。瑞典于12月6日来电接受该盘。顺达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CELL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电报时,发现国际市场因受灾影响棉花产量,市场价格暴涨。顺达有限责任公司不愿意成交,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将货物售出,不能提供货物。CELL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是有效的,坚持要求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提出:1、执行合同。2、或者赔偿CELL有限责任公司差价损失50万元人民币。否则将起诉与法院。,法律分析,试问:1、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2、CELL有限责任公司有无正
9、当理由提起诉讼?答:1、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2、CELL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案情摘要,2006年1月25日,荷兰阿斯楚德公司向韩国朴氏公司发出出售打印机要约:J&G打印机1500台,每台FOB阿姆斯特丹4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2月30日。2006年1月28日,荷兰阿斯楚德公司收到了比利时莱佛公司购买同种型号打印机的要约,每台价格为450美圆,数量1400台。荷兰阿斯楚德公司于2月15日向韩国朴氏公司发出撤销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比利时莱佛公司签约。2月22日,荷兰阿斯楚德公司收到了韩国朴氏公司的承诺,同意荷兰阿斯楚德公司的要约条件,并向荷兰阿斯楚德公司
10、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荷兰阿斯楚德公司履行合同。荷兰阿斯楚德公司对韩国朴氏公司末履约。韩国朴氏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荷兰阿斯楚德公司赔偿损失。荷兰阿斯楚德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2006年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韩国朴氏公司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试问:(1)荷兰阿斯楚德公司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荷兰阿斯楚德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2)荷兰阿斯楚德公司与韩国朴氏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分析,(1)荷兰阿斯楚德公司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故荷兰阿斯楚德公司的辩称不成立。(2)荷兰阿
11、斯楚德公司与韩国朴氏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案情摘要,法国公司甲给中国的公司乙发盘:“供应50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付款。请复电。”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订立合同后即装船。”?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法律分析,合同尚未成立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构成了要约,但是乙公司的还盘对要约作出了修改,即改变了装船日期,因此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更改,也就是一个反要约,因此合同尚未成立。,案情摘要,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
12、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行售出。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法律分析,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
13、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甲方将货物另行售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案情摘要,韩国朴氏公司出售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木材。韩国朴氏公司11月25日发传真:木材,可供1200立方米,CIF某港USD850立方米,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实盘有效期至12月5日。请回复。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1日回传真:你方11月25日传真木材1200立方米,请延长实盘有效期10天。并请降低价格,增加数量,请回复。韩国朴氏公司
14、12月日发传真:你方12月1日回传真收悉,木材数量增至1500立方米,有效期延长至12月15日,请回复。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5日回传真:12月日发传真收悉,请空运样品,并请再次增加数量及降低价格。韩国朴氏公司12月7日发传真:你方12月5日传真收悉,木材样品已空运,数量可达1500立方米,最优惠价为USD800立方米。请回传真。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13日回传真:木材样品未收到,请将此1500立方米,USD800/立方米的实盘再次延长。在收到样品后2天内回复。,韩国朴氏公司12月14日发传真:你方12月13日传真木材1500立方米,同意延至12月20日。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19日回传真:样
15、品收到。你方12月14日传真我方接受1500立方米,CIF某港USD800/立方米,不可能撤销即期信用延支付,立即装船。要求提供产地证书,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包装。韩国朴氏公司12月25日发传真:你方12月19日传真悉,木材已售出,顺致良好的问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27日回传真:知你方木材已售出,我方不能接受。你方12月14日回传真已将实盘延长至12月20日,我方于12月19日发传真承诺。我方坚持双方已达成合同。假如你方欲调高价格,我方可再次与我方的客户商量,但不能保证有结果。韩国朴氏公司12月29日发传真:你方12月27日回传真不能接受,你我之间并未订立合同。考虑到过去良好的合作关系,我方
16、可努力争取新的货源,但非我方的义务。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31日回传真:鉴于你方不愿履行合同,我方将在法院起诉,按目前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与USD800/立方米的差价向你索赔。问:是否合同成立,案情摘要,我国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某商品向法国B商发盘。B商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提供产地证”,A公司未予置理。一个月后A公司收到B商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供产证。因该商品非本国产品,我国商检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B商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商坚持A公司必须提供产地证。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17、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A商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法律分析,A商提出的改证要求不合理。理由:我国和法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A商在收到B商对其要约作出附加非实质性条件的承诺时未提出任何异议,承诺即有效,合同成立。B商根据合同条件开立信用证是合理的,因此A商提出的改证要求不合理。,案情摘要,我C公司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D公司当即回电
18、:“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上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发出,请确认。”但是法商并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法律分析,我方17日复电改变了价格,同时增加了仲裁条款,所以已构成成了对发盘的实质改变,导致原发盘失败。而法国公司当即复电又构成了一个新要约,我公司应该对这个新要约表示接受而成立合同,而不该接受已经失效的16日发盘。同时不应有“请确认”字样,而使对方掌握了主动权。,某市食品公司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
19、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都先后回复了函电,告知它们备有现货及水泥的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亦派车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第二天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知食品公司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案情分析,被告并未构成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并非是一种要约,只是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
20、向自己发出要约。而原告送货,实际上是一种要约行为,据此,被告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承诺,如被告拒绝收货,表明它不愿意承诺,这完全是合法的。,案情摘要,香港A公司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是未规定有效期。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于22日上午11时向电报局交发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到达香港A商行。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商行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电发盘撤销。”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A商行是否成功的撤销了10月20日的发盘,该合同是否成立,为什
21、么?,法律分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或发盘的撤销通知应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处。实际上本案撤销发盘的通知到达的时间晚于B公司发出承诺的时间,因此,撤销通知无效,合同成立。,案情摘要1991年II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FOB)汉堡4000美元,有效期12月30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
22、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问(I)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
23、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案情摘要,中国A公司1993年5月1日向美国B公司电报发价出售某种货物,该发价规定,B 公司的答复必须在1993年5月10日前到达中方。B公司在收到A公司的电报后,于5月9日电报答复接受A公司的电报发价。但是,该份电报于1993年5月11日方到达A公司。此时恰逢该种货物市场价格暴涨。如果你是A公司的此笔业务经手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你该怎办?,法律分析,答:如果我是A公司的此笔业务经手人,我将在5月11日收到对方的逾期承诺后,毫不迟延地
24、给其发一份拒绝通知,通知对方的逾期承诺无效,并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给对方发送一份新的要约。理由:根据公约的规定,逾期承诺无效。公约第2l条第l款规定,逾期的承诺仍可具有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这种意思通知受要约人。但是,如果卖方明确表示拒绝接受逾期的承诺,或不向买方做出表示接受其逾期承诺的通知,则该项迟到的承诺就不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就不能成立。依据本合同中的情况此时恰逢该种货物市场价格暴涨,所以我不想与美国B公司订立合同,因而明确拒绝。,案情摘要,我国某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于1990年4月7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4月12日前复到有效。对方在4月10日
25、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在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应属无效,未予理睬,该货又售另一客户。日后对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我方发货。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我方应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法律分析,合同已经成立,我方应协商解决。理由:中美两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双方当事人未排除公约的适用,因而本合同纠纷应适用公约加以解决。依据公约第2l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的,则此项承诺仍具有要约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他的要约已因逾期而失效。案例
26、中的逾期承诺正是属于这种情况,我方业务员未予理睬,合同已经成立。我方应尽量争取协商解决,探讨今后合作的可能性。,案情摘要,主要事实: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阿里山的海湾资源有限公司(简称海湾公司)与杭州杭钢对外经济有限公司(简称杭钢公司)就买卖塑料原料PVCS6558事宜进行过电话磋商。2001年6月7日,海湾公司上海代表处向杭钢公司发送传真件,告知这批塑料货物的品名、价格、数量及包装、交货、付款方式等等,同时载明“请贵司书面确认,书面合同后补”的字样。杭钢公司收到该传真件后,在其上注明“以上条款我司已确认,具体事宜到6月11日协商待定”,并于当日又将此传真件传回海湾公司上海代表处。同月1 3日,
27、海湾公司上海代表处再次向杭钢公司发送传真,要求杭钢公司最迟在6月14日中午确认是否要该批货物。后杭钢公司回复无法要这批货物。为此海湾公司诉之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杭钢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判令杭钢公司承担因毁约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近94万余元。,在诉讼中,海湾公司与杭钢公司对案件争议一致选择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故海湾公司与杭钢公司协议选择适用的公约应作为处理本案争议的准据法。依据公约有关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
28、价”,而杭钢公司对发价的回复是“以上条款我司已确认,具体事宜到6月11日协商待定”,表明其对发价并未无条件接受,而是作出了继续磋商的意思表示,属限制性的答复,应视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故海湾公司认为合同成立是不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1)项规定的。,另海湾公司上海代表处以自己的名义向贸易公司发出要约,且未声明或出示海湾公司的授权,而国外公司驻我国代表机构,仅具有联络、咨询的资格,不具有从事商业交易的民事行为能力。公约对合同的效力及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未作规制,本案交易磋商地在我国境内,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应以我国法律为判断当事人缔约能力及合同效力的准据法。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
29、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故本案合同即使成立,也自始无效。海湾公司基于合同成立且有效而主张合同权利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驳回了原告海湾资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请问:上述判决理由有无不当之处?,案情摘要,我方售货给甲国A商,A商又将货物转售乙国B商。货物到达甲国后,A商将货物经另一条船运往乙国,B商收货后,发现数量短少,向A商提出索赔。据此,A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你认为我方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法律分析,A商在货物到达甲国后经由另一条船又将货物运往乙国,卖给B,该行为说明其已经对我方交付的货物予以接受,同时也就丧失了行使索赔权的权利。故我方可以拒绝其索赔要求。,案情摘
30、要,1990年,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商人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又向法国的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法律分析,1、如果中国商人按法国商人提供的图纸或规格生产,法国商人最终应承担责任,不能向中方追索;2、如果法国商人在订立合同时已告知中方货物将销往美国,中方应承担责任,法国商人应该向中方追索。因为卖方承担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但这种担保应以买方告知卖方销往的国家为限,否则,卖方只保证不侵犯买方所在国
31、家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案情摘要,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法律分析,(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B公司延迟交货,就是违约行为。而且由于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
32、物品,B公司延迟交货,A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A公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B公司主张损害赔偿。(2)由于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会败诉。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A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案情摘要,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6月底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2006年6月30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贝
33、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向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将信用证装船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回复,告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问: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
34、,为什么?2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分析,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合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已构成了违约,之后双方对合同的变更(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延期交付,但价格要求下调10%)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原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声明其不再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所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此外,鼎天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因其行使解除合同等救济方法而丧失。2应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因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各种损失,但这种赔偿不得超过对方在订约时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
35、损失。,案情摘要:,甲国公司和乙国公司签定出售大米的合同。合同规定:按照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买方提货时间是8月。合同订立后,卖方于8月5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买方据此付清了全部货款。由于买方未在8月底前提货,卖方遂将该批货物移放到另外的仓库。但是到了9月10日,买方前来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已经部分腐烂变质。?上述损失应该由谁来负责。,法律分析,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第85条规定:“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买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36、。”根据该条的规定,即使买方未按时提货,卖方也应该妥善保管货物。,案情摘要:,我国公司向外国某公司出口一批水果,货到验收后付款。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经买方检验发现,水果的总重量减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的规定。外商拒绝付款,并拒绝提货。以致水果全部腐烂,外国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处理水果费共5万美元。?中方是否应该承担该项费用。,法律分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60条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够交付货物;接收货物。”由此可见,接收货物是买方的法定义务,即使卖方所交的货物存在问题,买方也应承担接收货物的责任。本案中外商拒绝提货,造成水果的
37、腐烂,说明外方违约,因此,外国海关中方收取仓储费、处理水果费共5万美元应由外方承担。,案情摘要:,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的担保:如果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是泰国公司收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法律分析:,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
38、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的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根据该规定,加拿大公司收到泰国公司的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了书面保证,因此,泰国公司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暂时中止履行合同。,案情摘要:,有一份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售丝苗大米1万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吨,分10批交货。合同订立后卖方按照合同规定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是交到第五批大米时,发现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交货全部取消。?买方的主张是否合理。,法律分析:,本案是分10批交货的合同,在实际交货中,只是在第五批时发现大米有霉变,已交
39、的其他四批不存在质量的问题,因此,不能从一批大米的霉变而推断随后五批也全部存在问题,因此不能解除以后5批大米的交货合同。,案情摘要:,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了百年不遇的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方要求按不可抗力免除交货责任。,法律分析:,本案中,虽然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了百年不遇的洪水,但收购计划并未落空,因为中国从阿根廷进口的普通的豆饼,而并非一定是阿方原定收购地点的豆饼。因此,不构成不可抗力。况且,发生洪水到交货期还有4个月,阿方完全有时间购进替代物并向我方交货。因此,我方有权要求阿方按时交货。,案情摘要:,香港某
40、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1997年10月2日签定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定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此时货物仍然在运输途中。?货物的风险何时转移给瑞士公司?,法律分析:,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合同订立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本案中,货物装运后,香港公司与11月4日和瑞士公司签定合同,将货物转卖,因此,货物风险从该日起转移给瑞士公司承担。,案情摘要:,我国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签定了一份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物抵达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向代收行出据了信托收据
41、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由于经营不善,失去了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我外贸企业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法律分析:,本案为跟单托收的信托收据问题。在托收统一规则中规定:银行只准许根据托收指示的命令和规则行事。根据这一规定,代收行在未征得托收申请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借货,由此给托收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托收行承担。我外贸企业不必向A商索取货款。,案情摘要:,我某公司向外国公司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的方式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货款,中国银
42、行也对议付行作了赔偿。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后,发现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法律分析:,开证行拒绝有道理。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第2条和第9条的规定,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表面是相符的,开证行应该承担对受益人付款的责任。本案进口方应该直接与出口方交涉。,案情摘要:,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外方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物到达青岛后,我公司发现,货物
43、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了该尿素是毫无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的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的货款,为什么?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法律分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的规定,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上收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和信用证相符。本案中,开证行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支付货款,这一行为并不违反规定以及开证行对开证人的承诺和承担的责任,因此,开证人无权要求开证行向有关当事人追回已付的货款。我进出口公司必须向银行付款赎单。,案情摘要:,外国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化肥500吨。合同规定,1994年1月30
44、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出现了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是未通知开证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了拒绝。?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作为卖方律师,应当如何处理此事。,法律分析,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是一经开出就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的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的合同的约束。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原信用证的法律效力。双方达成的协议未通知银行并得到其同意,所以银行有权利拒绝付款。作为卖方的律师,可以要求买方通知银行将信用证延期,或者
45、直接依据修改的合同要求买方履行付款的义务。,案情摘要:,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的单据交付银行议付时,接到该外资银行的通知,开证行已经宣布倒闭,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的责任,但是可以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你认为我方应该如何处理。,法律分析,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对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具保兑,当信用证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任何一家的指定的银行的时候,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的确定承诺。因此保兑行在对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保兑后,其责任独立于开证行,不论开证行能否履行偿付,保兑行保兑行都应该对受益人履行付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