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概论第1章第12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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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法(交易法)的内容和范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运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法具体交易中上述法律的运用,订立合同(买卖法),备货(买卖法),运货(运输法,保险法),支付(支付的法律),参考资料及网络资源施密托夫:出口贸易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85年版.杨良宜著:,政法社,99年版Michael Beidge著,林一飞译,法律社,04年1月版.Ray August著高教社,02年版.王传丽,法律社,05年第3版.李巍,法律社,09年版.,理查德-谢弗等著,邹建华译,人民邮电社,03年版.http:/,第一章国际货物销售的法律与惯例 第一节调整国际货物销售的法律一、

2、国内立法1、民法法系:民法,商法2、普通法系:判例法,制定法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SGA)美国统一商法典(UCC)3、中国法:中国民法通则,合同法(1999)及其司法解释。国内法用于解决国际争议的方式:直接适用,间接适用。,二,国际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一)公约的形成和基本特点 1,公约的前身-两个海牙公约 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ULIS)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ULF)现状:共76缔约国,涵盖当今主要贸易大国。但英国、巴西、印度、葡萄牙为非缔约国,。2,公约的特点是任意性的开放性的国际统一实体法,除由法院在符合条件时依法直接适用外,可由当事

3、人自主选择适用。是具有全球范围知晓度和可获得性的国际法,主要的关于公约研究资料、判例可以在网络获得,当事人选择适用公约不需要证明。3)公约的国际性、中立性、法律调整针对性,与当事人销售合同有更直接联系,使当事人容易达成适用的协议,(二)公约适用范围1,公约适用主体,销售合同“国际性”标准“营业地”标准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第3款规定,在确定本公约适用范围时,当事人的国籍或合同的民、商性质不予考虑。结论:1)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4、。当事人国籍相同,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家,可适用公约;反之,国籍不同,而营业地位于相同国家,公约不适用。2)这里强调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即公约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不适用国内合同。,2,公约的直接适用、间接适用、选择适用1)直接适用:即自动适用,根据第1条1款a项,如果当事人所在国是缔约国,并且他们没有按意思自治原则明示默示地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公约应自动适用。2)间接适用:根据b项,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在缔约国,当法院根据其所在国国际私法规则决定适用某缔约国法律时,也导致适用公约。根据国际私法规则中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一缔约国法律都可导致适用公约。3)公约可以经当事人直接选择而

5、适用于他们的合同。当事人选择某一缔约国法律时也会导致适用公约(公约是缔约国法律一部分),3,当事人意思自治,根据第6条,缔约国的当事人可以明示或默示排除适用公约,也可以减损本公约某些规定或改变其效力。(既可整体排除,也可部分排除,也可改变某条款),公约不涉及的法律问题(第条))公约涉及的法律问题(条))不涉及合同条款及惯例效力)不涉及合同对所出售货物所有权的影响)不适用卖方对所售货物造成的人身伤亡责任,所有权争议与合同争议相互交织的 案例,卖方马来西亚,买方印度公司,棕榈油,日本船公司,香港公司,中国北方公司,印度保险公司,买卖,运输,买卖,保险求偿,买卖,物权请求争议,,公约不适用的货物销售

6、合同)货物销售合同含义:是按合同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和单据转移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的合同(30,53条)尚待制造的货物销售合同视为货物销售合同,但公约不适用于买方提供制造货物所需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实质是将公约适用于定制物custom-made))不适用于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物或服务的合同(实质是将公约适用于卖方提供一定服务的合同),,公约不适用的货物销售)货物的含义)公约不适用于:供私人和家人使用的货物销售(除非卖方不明知)拍卖销售股票、证券、票据、货币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的销售船舶、飞机、气垫船的销售电力销售,(三)中国加入公约时所做保留1,对公约第11条关于销售合同可

7、以不采取 书面形式规定的保留。后果是我国当事人因合同形式问题引起的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争议不适用公约。而适用相应准据法。2,对公约第1条1款b项关于公约间接适用规定的保留。后果是与中国当事人签定合同的外国当事人所 在国如是非缔约国,即使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决定适用中国法,也只能适用中国国内法,不适用公约。,CISG第11条:销售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CCL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节,调

8、整国际货物销售的商业惯 例和习惯做法,一,商业惯例、习惯做法的含义及约束力(一)商业惯例1,定义:是当事人在惯常实践中产生的固定行为规则、规范和做法,被行业人士广泛采用而有约束力。2,效力:商业惯例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来源有主观论和客观论,前者认为惯例的效力来源于当事人明示默示地同意;后者认为惯例效力源于客观上的法律规定。国际商业惯例不同于国际公法惯例。,3,公约第9条是两者的结合:第9条1款规定,当事人已经同意的任何惯例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任何惯例”说明可以不是规范化的,这体现了惯例效力来源的主观论。当事人同意的惯例有并入和作为准据法适用两种方式。第9条2款规定,当事人应视为已经默

9、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订立适用双方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此惯例在国际贸易中为特定交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广泛知道和惯常遵守。这是规范化惯例,其效力源于客观论。,认为存在对当事人有约束的客观性惯例的一方负举证责任,证明:1)当事人知道或作为与之处于相同地位的合理的人应该知道这一惯例。2)该惯例具有国际范围的普遍性(不是仅仅在某一国家或地区知道),是国际贸易中广泛知道和惯常遵守。3)应属于规范化的(被固定)。,(二)习惯做法1,定义是先前交易过程中重复出现的行为,用以解释他们的意图和其他行为。先前的行为需有重复频率,如果因此构成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则对他们有约束力。除非当事人明确及时反

10、对被重复的行为,否则变成据以做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行为的权利。2,习惯做法与惯例的区别1)效力来源不同2)约束范围不同3)规范性不同,例:卖方是石油产品批发商,依据一份长期合同向买方炼油厂供应汽油。由卖方提供的合同草案规定“输入运油车的油品数量依据车上加油机的仪表显示计算(按净加仑计算)。买方收到合同草案后在上批改为“按毛加仑计算”(汽油随温度升降而胀缩,高于华氏60度,买方实际装运的汽油少于仪表显示数量)合同履行了5个多月,每次交易后卖方在发票上都以净加仑计算数量,而买方都按毛加仑付款,总交易达200万加仑,其间产生5000美元差额。后因油价上涨,卖方起诉要求买方偿还欠款和解约。,二,国

11、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NIDROIT PRINCIPLES)是主要的调整国际商事的规范化惯例。(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的制定、宗旨、调整范围1、国际商会(ICC)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s of Trade Terms)常用Incoterms表示,其全称是,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可见并不是这一文件正式英文缩写,是约定俗成的提法。Incoterms由国际商会(I

12、CC)于1936年制定,适应商业实践,多次修订。最初9个术语,经1967、1976、1980修订增加5个术语形成14个术语。经过10年,1990修改为13个术语(见以下讲Incoterms 2000),13个术语格局影响商界20年。2000年仅对90版通则作了小修,13个术语格局没变。直到2010年,ICC对该文件做了较大修改,新的Incoterms 2010版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此修改适应美国放弃统一商法典中对外贸易定义普遍接受Incoterms的现实,反映了美国对规则的影响。,2、制定Incoterms目的是对当事商业实践中已经广泛使用的贸易术语进行统一解释,避免因解释分歧产生争议

13、;通过提供统一的现成交易条件,方便不同文化背景的交易商使用,便利国际贸易;同时也使国际商业惯例的规范化。但通则仅仅调整涉及销售合同和运输合同中的部分权利义务,不能代替销售合同和准据法。一些重要的销售条件(货物、价格、数量、交货及支付方式、争议解决)由合同中其他条款规定,而违约救济主要由准据法规定。,(二)Incoterms2000的性质、分类1,性质属于规范化商业惯例,可经当事人采用及公约适用生效。2,基本分类总体看,通则按卖方承担义务大小,将13个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其中EXWORK术语为卖方承担义务最小DDP术语为卖方承担义务最大后三组内的各贸易术语也按卖方义务,由小到大排列,

14、贸易术语整体状况,1)E组(装运地实际交货)EXWorks,工厂交货-指定地点2)F组(主运费未付装运地交货)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3)C组(主运费已付装运地象征性交货),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4)D组(到达地实际交货),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3,几种特殊分类 1)装运合同与到货合同 按交货

15、地点及风险转移地点的不同,C 组、F组为装运合同,D组为到货合同。,2)适于海运与适于各种运输方式的合同这是按贸易术语适用的运输方式所做分类,以下贸易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FAS CFR DESFOB CIF DEQ以下贸易术语适用于包括海运的各种运输方式EXWorks CPT DAF FCA CIP DDP DDU,3)实际交货与象征性交货这是国际货物销售特有分类,C组的4个贸易术语是象征性交货,其中CIF最典型。F组术语是否属于象征性交货有不同观点。实际交货与象征性交货区别是:1)完成交货的标志不同,前者是卖方将货物实际交买 方控制时;后者是将代表货物单据交买方控制时。2)付款时间不同

16、,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前者凭实际交货本身付款;后者凭交单付款。,结论:1)象征性交货的提法起源于英国法和英国法律学说,并被视为国际惯例,但效力不强,根本依据是合同和相应准据法。2)象征性交货发生在以单据为购买目的的交易中,特别是连环交易中,C组以外的其他术语很难适于这交易。3)并非采用C组术语的交易都是象征性交货,要看买方购买目的是单据还是货物本身。,(三)贸易术语规定的核心义务1,通关手续,除EXW、DDP外,所有其他术语都是卖方办出口手续,买方办进口手续。2,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运费,除另有约定,C组、D组由卖方担此义务,E组、F组由买方担此义务。3,保险,除CIF、CIP明确规定由卖方办保险外

17、,其他术语没规定哪方担此义务,但买方或卖方为其利益应办保险。,4,交货地点(风险转移地点)5,通知义务。6,适合的运输方式。(四)当事人合同条款与贸易术语的冲突,贸易术语的性质决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改变所引用的贸易术语的权利义务。但要做消除冲突的安排,否则将引起争议。,此类争议应运用订立合同的技巧和解释合同规范。,三,中国对外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一)FOB-指定装运港(装运港船上交货)1卖方义务1)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发票及其单证或相应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办理出口手续,交纳出口税费。3)在规定期限内,按港口习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4)给买方关于已按前款规定交

18、货的通知。5)承担货物损坏灭失的风险,直到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2,买方义务1)支付价款,领受货物,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税费。,3)自费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4)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3、特点1)风险界限是越过船舷。2)买方负责运输,双方无义务投保,但买方为其利益应投保。,3)应注意两个通知。(二)CIF-指定目的港(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1、卖方义务1)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单证或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手续,交纳出口税费。3

19、)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到船上。必须给买方已按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4)自费订立运输合同交纳运费,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往制定目的港。5)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6)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2,买方义务1)领受货物,支付价款,接受卖方提交的单证或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税费。3)承担货物在装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3、特点1)是英国法所指典型的象征性交货,交单即完成交货(英国法认为涉及3阶段交货)。2)风险界限是越过船舷,与费用界限是2个点。卖方无义务在卸货港交货,即CIF是卖方虽负责办理运输,却不负责到货的交易条件。,3)买卖双方

20、各有两项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权利义务。卖方应交付合格货物和单据,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和单据。4)货物所有权在买方掌握单据时转移。(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三)CFR-指定目的港(成本加运费)除卖方无义务投保外,其他与CIF同。,(四)推广应用三个新的贸易术语自90年通则起产生新的术语以适应新的集装箱运输业.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_FOB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_CIF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_CFR,特点:1,与传统3个贸易术语对应.2,新术语适于包括海运的各种 运输方式3,交货地点新术语为内陆货交承运人4,风险界限是货交承运人5,可使用的单据不限于已装船提单,还包括多式联运

21、单据等,例1:菲律宾买方从阿尔及利亚卖方购进石脑油,CFR条件,装运期为91年20/928/9,合同规定如卖方延迟装运或交货,买方可拒绝付款。16/9日,卖方装船发运。船舶运输经直布罗陀时,经海运当局检测为不适航,不许航行。货物被迫转船续航。买方通知卖方1/10日为交货最后期限,而货物11月到达菲一目的港。买方以卖方延迟交货和运输发生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合同义务拒绝付货款。卖方亏本出售货物并向买方索赔。问题:买方主张是否成立?谁应对货物延迟到港负责?,例2:卖方以CIF条件将食糖从菲律宾运往纽约,合同规定“货物运抵美国东部习惯上安全的卸港”。在货物运抵前,美国对食糖实行进口配额,这批食糖没获准

22、进口,存放在海关仓库。买方拒收单据,卖方索赔,买方称:合同关于交货的规定使该合同变成目的地交货合同,卖方没有交货买方无义务付款。问题:1,该合同是否CIF合同?2,买方可否免除合同义务?,例3:美国K公司出售给委内瑞拉N公司700台电视机,价格条件是CIF马拉开波,合同规定买方可在卖出货物后付款。K公司将货物交给佛州的运输代理M公司,取得货运单据,此后,货物在M公司手中被盗。K公司还未办保险。K公司起诉M公司及承运人,M公司认为货物风险已转移买方,K卖方不是合格原告。问题:从付款条件看,此案是否CIF合同?卖方是否应承担货物丢失风险?,澳大利亚卖方向韩国买方出售散装大麦,条件是FOB维多利亚港

23、,合同规定买方指定船舶必须符合澳港口限制规定。后买方派谴的N轮因不符合澳港口吃水限制规定而遭卖方拒绝,不能装船。谁应承担损失后果?,例:一CFR货物买卖合同中有一“交货条款”规定,“船舶应在3月153月30日(1986)到达”,货物被装在WISE轮上,在运输中被伊拉克火箭摧毁。买方争辩,既然卖方没能在约定时间交货,风险由卖方负担,买方拒绝付款。该案如何处理?,三,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一)调整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是指与一个国际合同有联系的(属人法或属地法连系)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就解决该合同争议有不同法律规定而发生法律适用的冲突。1,发生在2个以上国家法律之间2,基于一

24、个国际商事合同3,调整该合同的不同国家法律有不同规定,(二)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用原则概念: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法律选择)是指受理国际商事合同争议案的法院,在与合同有联系的两个或以上国家法律发生冲突情况下,依据法院地冲突规则指引,确定应适用的一国法律。1、只有国际商事合同才有法律选择问题,国内不得选择法律。2、合同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法官推断问题)(3个限制)3、自动适用国际公约4,在没有选择时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以上是一般国际私法规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适用法律的原则,例:美国C公司从英国T公司购买1000吨肯尼亚小红豆,货物存放荷兰,协议在美国签定。C公司买货的目的是转卖给哥伦比亚买家G公司。哥政府根据洛美协议,要求进口的红小豆必须原产于欧洲。C公司在合同中要求T公司提供欧洲原产地证明,T公司依约提供。而双方都知道货物真实原产地。T公司依约交货,后C公司因货物质量问题拒绝接受货物,还主张其与T公司合同无效和不应强制执行。问题:1当事人未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请说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2,应否支持C公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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