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知识与业务指引150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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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知识与业务指引150问目录1 .什么是不动产?2 .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3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义:4 .什么是不动产权籍调查,什么是落宗?5 .实施不动产登记之前有关部门核发的土地证、房产证是否继续有效?是否需要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6 .不动产登记以什么作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7 .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否有权对登记相关事项进行调查?8 .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有什么区别?9 .住宅类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期限到期了,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吗?10 .我市是如何执行国家关于不动产权籍调查方面的收费政策?11 .不动产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是什么?12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在什么情况

2、下生效?13 .韶关市区在哪里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14 .韶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哪些具体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服务?15 .韶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目前提供哪些便民服务措施?16 .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有哪些?17 .不动产登记的受理条件有哪些?18 .在哪种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19 .不动产登记部门决定不予登记的,申请材料如何处理?20 .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多少个工作日?21 .登记完成前,申请人撤回登记申请的如何处理?22 .哪些情形的不动产登记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23 .不动产登记能否委托他人代办?24 .未成年人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25 .哪些不动产登记的无需当事人申请?26 .对

3、申请材料中的申请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有何规定?27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身份证明材料有哪些?28 .继承或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的,可通过哪些方式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29 .哪些不动产不得办理抵押?30 .土地如何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31 .需要在权属证书上加上亲属名字的,该如何办理?32 .房屋、土地需要分割、合并的,该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33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能否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34 .谁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35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利害关系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36 .开具无房证明,该如何办理?37 .原有不动产权证书污损、破损、填制错误的,如何换发?38 .原有不动产权证书

4、遗失、灭失的,如何补发?39 .补发的不动产权证与原权证有无区别?40 .哪几种类型的不动产登记需要登记部门派人进行实地查看?41 .哪几种的不动产登记类型需要发布公告?公告由谁发布?42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期限有无明确规定?公告期限一般为多长时间?43 .哪种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44 .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哪些?45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需提供什么材料?46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对于受让方身份有什么特殊要求?47 .何为地役权?何种情况可设定地役权?48 .协议离婚分割不动产,可以单方面申请登记

5、吗?49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能否增加夫妻一方为共有人?50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权利人已经离婚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想同时申请离婚分割,应提交什么要件?51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52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53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54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异议登记?55 .异议登记的注销有哪些规定?56 .异议登记的注销需要提交什么材料?57 .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现卖方不配合买方办理转移登记,买方可以申请办理异议登记吗?58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6、登记权利人不同意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能否申请异议登记?59 .购房人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在不具备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可以办理什么登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60 .房屋已经灭失,房屋权利人仍然持有房屋权属证书,应该怎么办?61 .商品房分户转移登记时,预售合同面积与实测的确权面积有误差的,如何办理?62 .什么情形下,可以办理继承登记?63 .继承房屋在办理登记后才取得所有权吗?64 .未办理继承登记的不动产,继承人想要出卖该不动产,应当怎么办理?65 .办理继承登记需要哪些材料?66 .办理继承登记是否必须公证?67 .办理继承登记应当提交的死亡证明,具体包括哪些?68

7、.办理继承登记应当提交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具体包括咖些?69 .被继承人死亡,部分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可否仅由愿意继承的法定继承人提出登记申请?70 .外国的司法文书可以直接使用吗?71 .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房屋纠纷,现在只有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没有判决书,可以申请办理登记吗?72 .哪些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73 .哪些属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范围?74 .哪些属于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范围?75 .什么情况下办理注销登记?7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什么资料?77 .哪些不动产可以办理抵押登记?78 .同一个不动产能设立多个抵押权吗?79 .

8、启动更正登记程序有什么方式?80 .什么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81 .更正登记是否收费?82 .权利人可以申请把房屋价格等自己认为需要记载的信息打印在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中吗?83 .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用途是住宅,实际是作为商铺使用,可以按实际用途申请修改吗?84 .私人自建房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85 .多个法院查封不动产的,如何处理?86 .法院查封的注销有什么规定?87 .法院查封不动产的期限如何规定?88 .什么是“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89 .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和原来的宅基地登记有什么区别?90 .为什么要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

9、91 .“房地一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92 .实行“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户有什么好处:93 .“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适用政策文件有哪些?94 .“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关于“一户一宅”问题?95 .韶关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96 .是不是农村所有房子都能确权发证?97 .单独建设的厨房可以登记吗?98 .我家的院子能不能发证?99 .我家的老泥砖房能不能发证?100 .我原来在县城周边买了别人自己建的房子,能不能发证?101 .我家的房子现在还正在建,能不能发证?102 .我家现在建了新房子,旧

10、房子也还有人住,能不能一起发证?103 .在边上村建的宅基地能发证吗?104 .这里发了证后,原来办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还有用吗?105 .家里的小孩还没结婚,能不能申请发证?106 .户主年纪大了,能不能办到其他人的名下?107 .“小产权房”可以登记吗?108 .空闲的宅基地可以登记吗?109 .宅基地占用耕地的怎么办?110 .哪些情形不得进行登记发证?111 .如何确定“房地一体”宅基地登记发证的“户”?112 .已经有三证(即房屋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要怎么登记?113 .已经有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要怎么登记?114 .“一户多宅”要怎么登记?115

11、.原来老家建的房子,后来工作户口迁出家了,还能发证吗?116 .外嫁女能申请发证吗?117 .退休回老家建的房子能发证吗?118 .离休回家建房子能发证吗?119 .华侨回老家建的房子可以发证吗?120 .我的房子能不能登记到子女的名下?121 .几兄弟分家产,现在还有矛盾的,能不能发证?122 .我家是从山区迁入到本村的,能否发证?123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如何体现不动产权益?124 .如何确定“房地一体”宅基地登记发证的权利主体?125 .这次发证需要需要怎么申请办理?126 .我们村民要去哪里申请登记发证?127 .我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什么时候开始登记发证?128 .

12、我家房子发证要不要邻居家签名同意?129 .这次发证要提供哪些材料?130 .这次发证要不要收费?131 .这次发证要走什么程序?132 .土地总登记应当发布通告,通告主要内容有哪些?133 .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土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包括哪些主要内容?134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提交哪些材料?135 .对土地初始登记公告有异议的怎么办?136 .地籍测量漏测的宗地怎么办?137 .原来没有办用地手续的房子可以申请发证吗?138 .没有办规划报建手续的,可以申请发证吗?139 .我家的房子超了面积的,可以登记发证吗?140 .建设面积比批准面积小的,怎么办理?141 .合伙共建

13、的房子可以发证吗?142 .阳台的面积能不能登记发证?143 .老人家去世了,能不能办到几兄弟名下?144 .关于对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的问题?145 .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要怎么登记?146 .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已经竣工的房屋建筑物是否符合规划问题?147 .“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对超面积宅基地及房屋的处理?148 .赠予的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怎么登记?149 .通过与其它集体经济组织置换或私下买卖的土地新建房屋,怎样处理?150.多户使用宅基地合建房屋如何登记?一、不动产知识1、问:什么是不动产?答:不动产一

14、般指实物形态的不动产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2、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原来分散在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统一的部门承担,按照统一的依据,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义:

15、目的是改变不动产多头管理、职能重叠以及分散登记可能造成的不动产权利重登、漏登现象,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切实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一是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统一登记可以改变过去多头管理的现状,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二是明确权利归属,稳定物权关系。三是提供课税依据,推动房地产税的立法。四是整合登记职责,严格行政管理。五是方便群众,降低登记成本。统一登记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免去了当事人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奔走。4、问:什么是不动产权籍调查,什么是落宗?答:权籍调查和落宗工作是不

16、动产登记的基础性、技术性环节。不动产权籍调查是指以宗地、宗海为单位,查清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包括宗地信息、宗海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其中,将宗地信息与宗地上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信息建立关联与对应关系,编制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即为落宗。5、问:实施不动产登记之前有关部门核发的土地证、房产证是否继续有效?是否需要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答:实施不动产登记之前,有关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使用权证等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根据“权利不变动、证书不变换”的原则,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

17、动产权利人无需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部门也不得强制权利人更换。6、问:不动产登记以什么作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答:不动产登记应当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应当足以实现相应的用途,并可以独立利用。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有房屋等建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有地下车库、商铺等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特定空间或者码头、油库、隧道、桥梁等构筑物的,以该特定空间或者构筑物与土地、海

18、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7、问: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否有权对登记相关事项进行调查?答: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对登记相关事项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8、问: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有什么区别?答:划拨和出让,是指土地权利性质,两者取得方式不同。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

19、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9、问:请问住宅类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期限到期了,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吗?答:不需要。根据目前的国家政策,住宅类商品房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无需提出续期申请,可以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10、问:我市是如何执行国家关于不动产权籍调查方面的收费政策?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272号)有关要求,我市市本级在2018年启动了不动产权籍调查服务政府采购。企业、群众办理以下不动产登记业务需要补充权籍调查工作的,相关费用由政府承担,无需企业或个

20、人负担。(1)存量房(二手房)的转移、抵押、变更、遗失补证等不动产登记业务;(2)购房群众办理商品房(一手房)办证业务;(3)林权登记业务;(4)农房登记业务(待市政府同意启动后实施)。商品房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确权(首次登记)时,所提交的资料不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开发企业需要补充权籍调查资料的,由开发企业自行委托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且相关费用不得转嫁给购房业主。一手商品房办理不动产权证无需业主承担不动产权籍调查费用。IK问:不动产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是什么?答:根据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20162559号),以及财政部201945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动产

21、登记费按件收取,其中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车位、车库、储藏室办理不动产登记,按住宅类标准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标准中包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费。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增加权属证书10元/本。有关登记费优惠政策,详见门户网站不动产登记收费一览表。12、问: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在什么情况下生效?答: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簿缮写,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后生效。二、一般业务办理13、问:韶关市区在哪里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答:市本级淤、武两区不动产登记业务由韶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

22、服务大厅地址:(一)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芙蓉园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咨询电话:(二)武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沐阳路8号威尼国际广场三楼武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咨询电话:(三)淡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韶关市渍江区金汇大道88号(鑫金汇国际名车)东南方向128米渍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咨询电话:0751-8731380曲江区不动产登记业务由曲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服务大厅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马坝大道26号曲江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咨询电话:14、问:韶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哪些具体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服务?答:具体区域是韶关市辖渍江区、武江区范围。15、问:请问

23、韶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目前提供哪些便民服务措施?答:目前的便民措施包括:网上预约办理、网上自助申办不动产登记事项、网上查询办件进度、特困情形上门服务、现场自助打印证书(证明)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报告、“粤省事”APP自助查询不动产信息及EMS邮寄证书服务等。16、问: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有哪些?答:依申请登记的程序。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登簿。依嘱托登记的程序。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决定书及其相关嘱托文件办理:嘱托一接受嘱托一审核一登簿。依职权登记的程序。登记机构因不动产灭失等原因办理依职权注销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启动一审核一登簿。17、问:不动产登记的受理条件有哪些?答:经查

24、验或询问,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18、问:在哪种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答:1、申请人未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的;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人不一致的;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5、申

25、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6、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除外;7、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海域使用金或者相关税费的;8、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9、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10、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9、问:不动产登记部门决定不予登记的,申请材料如何处理?答:不动产登记机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制作不予登记告知书、退回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将登记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20、问: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多少个工作日?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

26、,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根据“放管服”改革及“改善营商环境”等要求,我中心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承诺办结时限为:除法人或其他组织建造房屋首次登记、涉及历史遗留问题、非公证的继承等复杂的不动产登记外,全面实现抵押登记2个工作日内、其他登记类型4个工作日内办结。21、问:登记完成前,申请人撤回登记申请的如何处理?答: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但部分登记申请人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22、问:哪些情形的不动产登记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答:属于下列情形之

27、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2)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4)下列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土地、海域使用权期限变更的。(5)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6)异议登记;(7)更正登记;(8)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28、23、问:不动产登记能否委托他人代办?答:可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1)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2)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3)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24、问:未成年人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答:未成年

29、人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25、问:哪些不动产登记的无需当事人申请?答: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2)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

30、职权直接登记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6、问:对申请材料中的申请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有何规定?答: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代理人)应使用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等)上的汉字姓名;申请人为单位的,应使用批准设立机构核准的名称;当使用汉字译名时,应在申请材料中附记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名称。27、问: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身份证明材料有哪些?答: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需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下列几种类型: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

31、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

32、的材料。28、问:继承或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的,可通过哪些方式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答:继承或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有以下方式:(1)先办理继承公证,持继承公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2)提交生效法律文书,作为继承不动产的权属证明材料。(3)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的要求,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进行继承材料查验,经查验或询问后,依据继承或遗赠协议内容,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程序办理。(4)有合法书面遗嘱、遗赠材料,能证明不动产继承、遗赠事实的,申请人在承诺遗嘱、遗赠材料的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可依据该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29、问:哪些不动产不得办理抵押?答:

33、1、土地所有权、海域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5、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30、问:土地如何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答: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已登记的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作为统一的不动产概念,不再人为的分开理解、分开登记。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其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一并登记,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抵押登记、转移登记等。因此

34、,以房屋为担保物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房屋以及所对应的土地已一并抵押,不存在土地分离单独设立抵押。仅以土地为担保物办理抵押登记的,有以下类型:一是出让土地已办理产权登记,尚未开发建设,且没有违反开发利用要求(即: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如有涉嫌闲置情况时,需有用地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可申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二是出让土地已办理产权登记,地上已建有建筑物,建筑物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可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31、问:需要在权属证书上加(减)配偶名字的,该如何办理?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间可约定或法定存在有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在不动产权证书上加(减)夫或妻姓名的,按照转移登记直接申请办理。

35、关于是否需要缴税问题,以税务部门核税结果为准。32、问:房屋、土地需要分割、合并的,该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答:根据不动产操作规范第9.2.3条规定,分割或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因此,申请进行房屋、土地分割、合并事宜的,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应先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分割、合并请求符合原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土地出让条件的,作出同意分割、合并的批准文件。申请人持批准文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宜。33、问: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能否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回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的“国办公开办函(

36、2016)206号”文件精神,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一般的政府信息公开有根本性差别。因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34、问:谁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答:有以下三类主体可以查询:一是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二是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35、问:申请查询不动产

37、登记资料的利害关系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答:利害关系人一般包括:1、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2、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6、问:开具无房证明,该如何办理?答:查询个人名下房产登记套数,并开具证明的,目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1)现场申请查询,出具查询结果。需产权人本人提交身份证明进行办理,或受托人提交有效证明其受托办理相关查询事宜。(2)自助查询。代办人可持被查询人的身份证原件到我中心的自助查询终端设备上,刷身份证自助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37、问:原有不动产权证书污损、破损、填制错误的,如何换发?答:

38、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38、问:原有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的,如何补发?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提出补发申请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39、问:补发的不动产权证与原权证有无区别?答: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40、问:哪几种类型的不动产登记需要登记部门派人进行实地查看

39、?答:以下不动产登记类型,不动产登记机构须进行实地查看: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个人、单位自建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灭失,权利人申请补发的,查看房屋是否存在、是否改(扩)建;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实地查看房屋真实现状的其他情形。41、问:哪几种的不动产登记类型需要发布公告?公告由谁发布?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

40、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依职权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依职权注销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登记公告,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布。42、问:不动产登记公告的期限有无明确规定?公告期限一般为多长时间?答: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43、问:哪种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答: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

41、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44、问: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哪些?答:(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

42、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45、问: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需提供什么材料?答:(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

43、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46、问: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对于受让方身份有什么特殊要求?答:受让方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47、问:何为地役权?何种情况可设定地役权?答:地役权系用益物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其中他人的不动产

44、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以下情况可设定地役权: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3、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48、问:协议离婚分割不动产,可以单方面申请登记吗?答:不可以。协议离婚分割不动产应由双方当事人提交离婚证明、离婚分割协议、身份证明等材料共同申请。49、问: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能否增加夫妻一方为共有人?答:可以。申请人提交增加共有人的申请,与商

45、品房分户转移登记一并办理。50、问: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权利人已经离婚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想同时申请离婚分割,应提交什么要件?答:除商品房办证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需提交离婚证明材料,离婚分割与商品房办证可一并办理。51、问: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答: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7)最高额抵押

46、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52、问: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53、问:哪些情形可以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1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4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54、问: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答: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

47、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55、问:异议登记的注销有哪些规定?答:(1)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2)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56、问:异议登记的注销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申请注销异议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57、问: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现卖方不配合买方办理转移登记,买方可以申请办理异议登记吗?答:不能。此为普通民事纠纷,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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