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减排监察系数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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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闫景军2008年6月,主要内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概况设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的依据和作用总量减排监察系数的核算范围COD监测与监察系数和SO2监察系数的核算方法监察系数核算审核与上报程序,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概况,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目标与进展目标: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SO2和COD均下降10%的目标,即到2010年,SO2 由2005年的2549万吨减少到2295 万吨;COD由1414万吨减少到1273万吨国务院随后批复下达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这是约束性的指标,是

2、必须完成的,国务院每年要向全国人大报告年度进展情况。,具体指标:完成减排目标,涉及到结存量、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当年排放量=(上年结存量+当年新增量)-当年削减量据专家测算,到2010年在单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新建项目环保措施都落实和GDP年均增长10%情况下,要实现减排目标,实际上SO2和COD需要从老污染源中分别减排670万吨和570万吨,相当于2005年排放量的26.3%和40.3%,每年老项目平均要削减上百万吨。只有这样才能把新增的全部抵消掉,而且还要再削减10%,任务非常艰巨和繁重。,进展:2006年和2007年上半年,全国COD和 SO2的排放量仍然处于“双

3、增”的局面,到2007年三季度末,开始出现拐点。在今年3月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近年来首次出现双下降,比上年分别下降3.14%和4.66%。,2、总量减排的领导机构和政策文件机构:国务院设立了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温家宝总理亲自担任组长。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原环保总局)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方面的工作,并设立了总量控制办公室。会议:国务院在2007年4月召开了全国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作重要讲话。,文件:国务院先后发布国家节能减排综合型工作方案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其

4、中转发了原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文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工作的通知,3、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主要措施抓好三大减排措施,即污染治理工程减排,产业结构调整减排,环境管理减排。抓紧三大体系建设,即总量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抓实三个重要环节,即日常督查,定期核查,年终考核。,张力军副部长强调:实现污染减排约

5、束性指标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庄严承诺,更是环保部门的中心工作。环境执法必须紧紧围绕并推进污染减排才能大有作为。一是要勇于承担责任。二是要切实加强日常监察执法工作规范化。三是要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和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建设。四是要加强稽查、督察,确保系数的准确性。,4、环保部领导对环境监察部门的要求,设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的依据和作用,1、依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24号);关于印发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

6、,2、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时,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SO2 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的意义:真实反映污染减排的实际情况;体现对认真减排和遵守环保法规行为的奖励和对违法超标排污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行为的惩罚;彰显环保部门执法监察、督查和监督性监测的权威。,总量减排监察系数的核算范围,核算范围:减排监察系数的核算范围为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和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在核算期内实际监测、检查的企业。请注意,这里的“实际监测、

7、检查”,既指现场执法检查,也包括实施监督性监测和联网在线监测,而且三个层次的环保机构参与核算的实际检查范围各不相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核算范围:,省、市、县(区)三级环保部门在核算期内实际检查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列入COD和SO2 总量减排的治理工程减排项目,两者不重复计算。其中,同一个企业有多个减排项目或脱硫设施的,SO2监察系数以单套脱硫设施为单位进行核算,对无脱硫设施的企业和减排工程不核算SO2监察系数。,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核算范围:.在对辖区各省、市、自治区进行污染减排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中所检查的企业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以及在辖区开展其他有关督查检查的所有排污单

8、位。,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核算范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的环境执法检查和案件办理的所有排污单位。请注意: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或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与省级环保部门联合检查的企业不重复计算,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计算,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或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负责核实。,COD监测与监察系数和SO2监察系数的核算方法,总体要求: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的要求执行,(一)COD监测与监察系数核算方法1、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新增COD排放 量时,使用监测与监察系数进行校正的公式为:当年新增工业COD排放量 2005年排放强度(万吨/亿元

9、)(上年GDP总 数(亿元)当年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 的GDP增长率)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监测与监察系数是带有奖励性质的 监测与监察系数越大,对计算用GDP增长率的扣除越大,则计算的COD排放量越少;反之监测与监察系数越小,则计算的COD排放量越多。,2、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决于监测与监 察达标率,取值算式为: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总数 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 总数0.5。,要注意的三个问题:“监察达标企业数”,是指现场执法检查中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排污企业与减排项目数的和;“监测企业总数”和”和“监察企业总数”,均指实际

10、开展的监测和监察的企业和减排项目数的总和,多次监测和监察的企业不重复计算。在对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展多次监测和监察的情况下,只要发现有一次超标排放,就不计算为监测达标企业数;只要发现有一次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就不计算为监察达标企业数。,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各省市县环保部门监测企业总数是指他们在核算期内对实施在线监测与监督性监测的COD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数与减排项目数的总和,而监测达标企业数则是指在这些国控企业和减排项目总数中所有达标排放的数量;监察企业总数是指在核算期内进行环保现场执法检查的COD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数与减排项目数的总和,而监察达标企业数则是指在这些现场执法检查的国控企业与减

11、排项目总数中所有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数量。,现场监察频次:.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 直 辖市列入COD和SO2总量减排治理工程减 排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 一次。.各级环保部门可根据企业排污情况、环 境敏感程度、企业守法情况等因素,增加现 场监 察频次。,减排监测频次: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频次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的规定执行。监督性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必须通数据有效性校核并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

12、级环保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二个层次是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在对辖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报告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根据本中心在开展督查工作中所发现的所有COD排污企业和减排项目中超标排放或不正常运行情况,累加计算这些企业和项目的监测企业总数、监测达标企业数和监察企业总数、监察达标企业数,然后重新核定其监测与监察达标率,再进而重新确定其监测与监察系数。注意:与地方环保部门联合督查的超标排放或不正常运行情况不重复计算。,需要说明的是:核查办法对各督查中心在开展总量减排项目 日常督查中所督查的项目的比例是有明确规定的-对核查期内新建和上年度接转

13、已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的检查率应为100%,-对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运行情况的检查率不低于20%,-对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业废水、SO2废气治理工程检查率不低于30,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检查率不低于20。,第三个层次是环保部环监局 将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的环境执法检查和案件办理的所有排污单位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及各督查中心上报的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报告进行最终核定。,3、确定COD监测与监察系数的指标监测与监察达标率 监察系数100%2.0%90%1.8%80%1.6%70%1.4%60%1.2%50%1.0

14、%50%0,5、对COD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 运行的认定 根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的 有关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放COD企 事业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认定范围有以下12项:,城市污水处理厂整体不运行或者部分关键设备不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COD浓度超过规定标准30%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

15、入环境;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超越管线排放污水的);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处理不达标及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至少1年的;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6、COD监测数据超标认定,凡是有地方

16、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污染 物排放标准。采用在线监测数据判定时,COD浓度超标是指 COD有效日均值大于标准值。采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 室比对监测)数据判定时,COD浓度超标是指 COD日均值大于标准值。,(二)SO2监察系数核算方法1、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SO2 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的公式为:SO2排放量当期核算SO2排放量企业非 正常排放量;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产生量脱硫 效率(监察系数),“企业非正常排放量”,是指具有脱硫设施的企业在脱硫效率范围内因擅自停运设施等种种原因,而造成的SO2排放量的非正常增加。核算时要将

17、所有造成非正常排放行为的企业的SO2非正常排放量累加。对无脱硫设施的企业则不核算SO2监察系数。,2、确定监察系数的指标:在进行环保执法监察时,发现SO2排放企业和减排项目的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一次,对该企业和项目的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不正常运行超过二次,监察系数取0。,SO2监察系数有两个特点:带有惩罚的性质,计算结果是增加了SO2的排放量。监察系数越小,则计算的非正常排放量越多。主要反映各个脱硫企业和减排项目的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的情况,体现的是对企业和项目个体的评价。,3、对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认定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国发200736号)、主要污染

18、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和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22号)的有关规定,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认定范围为以下6项:,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未向当地环保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吸收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的;在线监测系统抽调数据不合格率大于20%的,即抽查一定时段的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时,无数据和有效小时均值超标的小时数占抽查时段小时数比例大于20%的;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至少1年的;符合第三条(一)中相关情形的。,监察系数核算审核与上报程序,1、上报审核部门与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半年

19、和年度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上报,总局各督查中心进行审核,总局环监局最后核定。,2、上报审核时限与程序:(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于每 年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向总局 环监局报送本辖区半年和年度减排监察 系数核算情况报告,并抄送所在区域的 总局督查中心。,(2)总局各督查中心对辖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半年和年度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报告进行审核,依据督查情况及其他有关督查工作情况,重新核定其监察系数,并于每年6月25日前和12月25日前向总局环监局报送监察系数核查情况报告。,(3)环保部环境监察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和环保

20、部各督查中心的日常督查和监察系数核算工作,并根据环境执法检查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及各督查中心上报的半年和年度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报告进行最终核定,向总局总量控制办公室提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减排监察系数。必要时向各督查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反馈有关核定情况。,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系数核算情况报告的内容(4项)组织开展环保执法监察和污染源监测的工作情况。对监测、监察企业和减排项目具体实施环保监察和监测的情况,重点列表说明各个企业和项目超标排放和不正常运行的情况。,核算本地区COD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 测与监察系数的情况及核算过程的简要说明。核算本地区SO2监察系数及确定的SO2非正常排放量情况及核算过程的简要说明。,填报监察系数有关信息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于12月31日前)通过“中国环保热线”网站“环境监察专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减排监察系数信息管理”窗口,及时填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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