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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锯片手动进给木工圆锯机 结构安全JB 57239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19911004批准 19920701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单锯片手动进给木工圆锯机(以下简称机床)的结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操纵机构的要求、进给机构的要求、装夹要求、吸尘与排屑、噪声与振动的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锯片直径大于或等于315 mm,小于或等于1 000mm的单锯片手动进给木工圆锯机。2 引用标准 GB 12557 木工机床 结构安全通则 ZB J50 014 机床 包装技术条件 ZB J50 50017 出口机床 包装箱技术条件 ZB J65 015 木工
2、机床 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 JB 5720 木工机床 电气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JB 2966 纵剖木工圆锯机 参数 JB 4173 木工圆锯机 锯轴部件端部尺寸3 一般要求31 机床的结构安全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 12557的规定。32 机床上的圆锯片必须配有安全防护装置。33 机床的带传动装置应尽量置于机体内,否则必须设有安全防护装置。34 机床上必须清晰地标明圆锯片的旋转方向。35 机床的电气系统应符合JB 5720的规定。36 机床上的圆锯片应符合相应圆锯片标准的要求。37 必须配有镶板的机床,其镶板必须在圆锯片的两边,并是可更换的,镶板应用足够软的有色金属、塑料或木材制成。
3、38 工作台上圆锯片槽口宽度应比最大锯路宽度大10mm。39 锯轴的最大转速不得超过圆锯片的许用转速。310 纵剖、台式和摇臂式机床用于纵剖时均应配有分料刀。311 摇臂式机床纵剖时必须配有止逆器。4 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41 安全防护装置的功能必须可靠,在操作者遵守规程的条件下,应确保操作安全。42 安全防护装置应结构简单,容易控制,不妨碍机床的调整和维修,不限制机床的使用性能,不影响工件的加工质量。43 安全防护装置不应有造成夹伤、剪切等伤害的危险部位,不得给碎屑的排除造成困难。44 安全防护装置的安装必须可靠,不易松脱和误置,应有足够的刚度、稳定性。应能承受意外的冲击和拉力,保护操作者不受
4、锯齿断裂和加工中飞出碎片的伤害。45 无法全防护的圆锯片,除切削需要的外露部分外,其余部分特别是圆锯片上部应装有防护装置,该装置为可调式时,其开口量应能根据需要调节,可调零件定位应可靠;为自调式时,必须保证工件加工之前和加工之后均能自动地封闭危险区,在加工过程中,危险区由防护装置和工件来封闭。自调式防护装置的活动部分应能防止松脱,并能避免复位时产生冲击,开启该装置的操纵力不得超过20N。46 摇臂式机床,防护装置应能安全罩住锯片上部和锯轴端头并能控制木屑往偏离操作者的方向排出。在静止状态下,圆锯片下部的防护装置应保证从锯齿齿尖到齿槽之间向内弯的圆弧不得外露,该装置应能随加工工件厚度的变化而自动
5、调整。47 分料刀的要求471 圆锯片直径小于或等于630mm的机床,分料刀的厚度应比锯路宽度大0.5 mm;圆锯片直径大于630mm的机床,应比锯路宽度大12 mm。472 安装后的分料刀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与锯片的旋转中心平面对称,分料刀刀口距圆锯片的锯齿尖不得大于12mm。473 分料刀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其强度和刚度受力后不会偏离正常工作位置。474 圆锯片直径小于或等于630 mm的纵剖、台式机床,分料刀高出工作台面的尺寸不得小于圆锯片工作部分的最大高度。475 圆锯片直径大于630 mm的纵剖机床,分料刀不得与工作台面上的防护装置连接,分料刀高出工作台面的尺寸不得小于JB 2966规定
6、的最大锯材厚度。476 面对圆锯片平面,分料刀的结构应能在左右和上下方向连续可调。48 止逆器的要求481 止逆器应动作灵活、工作可靠,必须在机床切削厚度的全范围内均能防止工件回弹。482 止逆器必须有足够的刚度和抗冲击能力,并应做成爪形,以嵌人工件表面的形式防止工件回弹,其契角应取3040,爪部必须锐利、耐磨。483 机床上必须配有防止止逆器超程反转的结构。5 操纵机构的要求51 圆锯片或工件台的升降手轮、手柄离地高度和操纵力应按GB 12557第54和56中小于或等于5次班进行考核,纵剖导向板移动手轮则按大于525次班考核。52 对于夹紧、锁紧、顶紧及增加阻尼等特殊要求的手轮、手柄的操纵力
7、按设计规定。53 手动操纵件的运动方向应与受其操纵的运动件的运动方向一致,应符合GB 12557附录A的规定。54 控制开关应安装在操作者不离开其操作位置就能操作的地方。6 进给机构的要求61 用手推动的移动工作台、锯架、移动靠板,其空载操纵力不得超过25 N。并必须采用防止脱落的措施。62 具有纵剖功能的机床,应设有可靠紧固的导向板,导向板的长度和宽度必须能保证工件的安全进给。63 具有纵剖功能的机床,应酌情配有安全进给推棒,使用推棒的类似场合见GB 12557中的图7。64 推棒应用硬杂木制造,沿纵向的木纹应是直纹,必须能承受工件进给所需的压力,推棒的柄部不得做成弯形。7 装夹要求71 圆
8、锯片的夹持必须可靠,确保在工作时不会松动和飞出。72 装夹圆锯片的法兰压盘和主法兰盘应符合JB 4173的规定。8 维修、润滑、运输、装载对结构的要求81 机床的设计应尽量使得不需拆卸安全装置就能进行机床的调整、润滑和日常保养。82 重量大于12kg抓取不方便的机床零件和单独装配的部件,应设置有手柄、吊钩、吊孔、凸耳、吊环螺钉用孔等起吊设施,其布局应考虑零、部件的重心位置。83 不便起吊的成台机床应设置吊孔、吊钩和挂绳的凸台等,以确保安全装载、挪位和安置。84 机床工作台面离地高度应小于或等于850mm,工作台高度可调时,按最低高度计算。9 吸尘和排屑91 机床应设置有效的排屑口。92 机床安
9、装吸尘装置后,工作时在操作者周围的粉尘浓度值应符合GB 12557的有关规定。93 摇臂式和吊截锯机床应在机床使用说明书中说明木屑和粉尘的排除方法。10 噪声与振动101 机床上应尽量采取降噪声、减振措施,以降低机床的噪声和振动。在机床设计阶段就应考虑降噪声措施,可参考GB 12557附录D。102 在空运转条件下,机床噪声最大声压级不得超过下表的规定。测量方法应符合ZB J65 015的要求。测量前,机床一般应处于下列状态: a 纵剖、台式和锯轴在工作台下面的横截机床,圆锯片高出工作台面30mm; b 纵剖、台式机床,纵剖导向板面距圆锯片50mm,圆锯片上部防护装置的最低点距工作台面20 m
10、m; c 横截机床的移动靠板面位于锯轴的正上方。主 参 数 mm最大声压级限值 dB(A)63085630845008340082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木工机床与刀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福州木工机床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都江木工机床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汤积友。单轨小车悬挂输送机 安全规程JB 70189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19930921批准 19940701实施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98511990连续机械搬运设备 单轨小车悬挂输送机定义和安全规程。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单轨小车悬挂输送机(以下简称输送机)的术语、通用安全规则和特殊
11、安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搬运物料的单轨小车悬挂输送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手动或重力驱动悬挂输送机和其他通用悬挂输送机,也不适用于人员输送系统。2 引用标准 GB 49422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 11341 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 GBJ 23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B 5317 环链电动葫芦 ZB J80 013 钢丝绳电动葫芦3 术语31 载物车 包括小车和承载装置。见下图。311 小车 装有车轮在轨道上运行的移动部件。它由主车和副车组成,也可以只有主车。见下图。312 承载装置 连接载荷和承载梁的装置。它由吊架和支承架组成,也可以是电动葫芦。见下图。32 轨道 承载和导向的
12、结构件,包括水平轨、倾斜轨、升降轨和道岔。33 升降装置(升降段) 通过升降轨的垂直或倾斜移动,使小车在不同高度的轨道上转运的装置。34 支撑结构 用于悬挂或支撑轨道的结构件。35 运行区 载物车(包括载荷)在运行时所经过的空间。36 固定工作区 供人员停留从事工作的区域。37 人员通道 供人员走动的区域。38 非经常接近区 只限于专职人员使用的限制接近的区域。4 通用安全规则 输送机应符合下列安全规则,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还应符合GB 11341的规定。41 当载物车的起升装置装配了钢丝绳电动葫芦或环链电动葫芦时,则应符合ZBJ80 013或JB 5317的规定。42 输送机上装卸载荷和(或)承
13、载装置的相关设备(如升降段)应满足第5章的规定。5 特殊安全规则51 建造阶段(设计和制造)511 当小车上某一零(部)件失效时,小车应不脱轨、不跌落。512 当在固定工作区和人员通道之内或其上方运行时,输送机的设计应考虑在货物翻转或跌落时对人员的保护。513 主车的连接装置应防止副车或地面小车突然脱落。514 载物车应能随时单独停住。515 在轨道末端或断路处,如在道岔、升降段等,应有机动止挡器防止小车跌落。在工作区内的轨道末端,允许使用手动止挡器。516 在倾斜运行区,为防止由于电动机故障等原因引起的下滑,应装设能自锁的驱动装置、制动器或上下坡捕捉器等安全装置。517 当维修人员使用专用的
14、载物车对输送机进行维修时,专用载物车至少应装设如下装置: a 双向连续动作控制器; b 制动器(运行制动器、停车制动器); c 为防止手伸出,围在工作轿厢周围的侧护栏应设金属网,侧护栏的高度至少为1.1 m; d 国家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装置。52 安装阶段(设计、施工和交货试运转)521 输送机的每个载物车应有区别标志,如数字、字母或颜色。522 每个载物车应标出额定起重量。当承载装置可拆时,还应标出其重量。523 固定工作区和人员通道内的剪切点、挤压点和可能撞击点应采取以下保护措施。5231 当轨道上的剪切点、挤压点和可能撞击点如在机动道岔、转盘、支撑、车轮和导向轮上)高于工作区地面25m时
15、是安全的。5232 在运行区内为使人员迅速通过,载物车应能停住,且两载物车从地面起2m的空间内,在其运行方向上的间距应不小于0.5m。这个间距应考虑载物车的正常摆动。5233 当通向运行区内的走道被防护设施(如护栏)阻挡,则安全距离应符合法规的规定。这些安全装置应与输送机在相应区域内对人员有危害的机械设备联锁。5234 当输送机在固定工作区和人员通道内或其上方运行时,应采用适当的防护装置防止货物翻转或跌落对人员造成伤害。5235 为防止载物车(包括载荷)与其周围的固定物,以及与其相邻运行区的载物车(包括载荷)在运行方向上产生侧向危险挤压点,在高度2m以下的各个区域内应保证下列最小安全距离: a
16、 在固定工作区内和人员通道,0.8 m; b 在非经常接近区一侧至少0.6m,在一长度小于1 m的障碍物垂直面处,可减为0.5m; c 当运行区在门前、门架前、出入口或梯子前经过时,侧向间距应不小于1 m。 这些值应考虑载物车在运行中的正常摆动。5236 为防止载物车(包括载荷)与周围固定物在水平方向上产生危险挤压点,应保证下列最小安全高度: a 载物车(包括载荷)与地面的间距,0.12m; b 非经常接近区内建筑物或机器上方,0.5m; c 当运行区位于固定工作区或人员通道上方时,2.5m。 当升降在工作面或转辙点时,这些安全间距不再适用。5237 当运行区内的人员通道在运行时已由安全装置或
17、其他措施防护时,安全距离不是必需的。5238 当输送机的运行区必须进入固定工作区和人员通道,并且不设安全距离,则应提供安全装置来阻止运行,直到所有人员离开该区域。5:24 输送机的运行区与人员通道交汇处应保证人员的安全,特别是当人员通道穿过输送机的运行区,并且能见度比较低时,应根据运行速度安装控制人员走动的导向装置(如栏杆或门),或安装音响或灯光警告装置。 当交汇处的运行速度大于0.5ms时,必须安装导向装置; 当交汇处的运行速度小于或等于0.5 ms时,可安装音响或灯光警告装置。525 控制站的设计和安装应使所有控制元件操作安全、方便,控制元件的标志应清晰、持久。控制动作和设备的响应应符合人
18、机工程学设计原则。526 在固定工作区和人员通道,特别是在人工卸载处,应在容易触及的地方装设停止相应工作段所有动作的紧急制动装置。527 输送机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GBJ 232。对直接触及或非直接触及元器件的保护应符合有关规定,特别是对通电部件应通过设置间距、障碍物或绝缘来避免直接触及,并保证其防护等级。低压开关箱和控制柜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 23。528 输送机供电装置应与其他动力电源隔离,所使用的装置应能锁定在断路位置,以防止误动作或非操作人员操作而引起通电。529 当输送机分区段供电时,每个区段应分别绝缘。5210 当不能在地面对输送机进行维修而使用架空工作平台时,应能使人员安全通行
19、和工作。架空工作平台可固定在输送机上(如架空走道或平台),也可是移动式的(如升降平台)。53 使用阶段(操作和维修)531 运行区、固定工作区、人员通道和非经常接近区严禁非专职人员通行,并用醒目和永久的警告语言标出。532 操作和维修人员应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并了解输送机可能产生的危险。533 在运行区、固定工作区、人员通道和非经常接近区以及在其附近工作的专职人员,应接受安全指导并掌握安全知识。534 输送机在运行区的维修,只有确认对人员无危险时才能进行。535 当运行区的侧面存有物品时,输送机的运动部件与存放物品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8m。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