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义务教育学段校园安全事故案例及法律责任 原创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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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义务教育学段校园安全事故案例及法律责任 原创,未简述义务教育学段校园安全事故案例及法律责任2010年10月18日,武汉市教育局局长谢世腰透露,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2009年3个年度,武汉市仅新洲、硚口、江夏、洪山、汉阳5个区共发生校园安全事故648起,平均每年216起。中小学校园是人群高度密集的场所,中小学生正处在身心生长发育的重要阶段,个体认知水平比较低,安全意识淡薄,容易受到伤害和发生安全事故。深入认识和了解校园安全事故,对降低风险、预防事故发生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建立规范合法的处理机制,即能有效避免事故发生后的被动局面。一、什么是校园安全事故。校园安全事故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2、广义上讲,校园安全事故泛指与学校教育管理有直接或间接联系而造成学生心理或生理伤害,甚至人身死亡的事故;狭义上讲,校园安全事故指,学生在校期间,由于某种偶然突发的因素而导致的人为或意外伤害事件。二、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类型及责任主体。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类型可大致划分为:1、由于学校过错,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伤害的事故;2、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或无法律依据,涉及学生相关利益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3、学校教职工个人行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4、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为意外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安全事故;5、学生本人的自残自杀行为;6、在学校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和教育教学过程中,

3、或在学校管理范围外,学生明显违反校规而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以及非在校学生的第三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根据事故的不同种类,可以确定以下责任主体: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职工个人、受伤害人本人、监护人、第三人。三、涉及校园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首先指出的是,本文中所指为广义的法律概念,泛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解释。因为校园安全事故大多为民事侵权责任性质,故调整校园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当然,亦有部分性质严重的校园安全事故,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

4、法调整。四、校园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从事故发生的区域、学段、时间、地点等方面分析,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特征:1、农村、城郊是校园安全事故多发地区;2、以低年级段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居多;3、事故多发地点主要集中在上下学路上、江河水库和学校及周边;4、校内意外安全事故多发生在教育设施陈旧、简陋的学校;5、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及家长不重视安全教育,学生安全意识薄弱是多数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五、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校园安全事故的情形。(一)学校的校舍、场地、教育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案例:2

5、010年12月7日晚9时多,湖南省湘乡市育才中学发生踩踏事故,造成8名学生当场死亡,26人受伤。湘乡市检察院认为,育才中学由于学生人数严重超编,导致教学楼楼梯间疏散宽度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楼梯间无照明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该校校长叶继志等责任人,明知育才中学教学设施有危险,特别是下雨天会造成事发楼梯间更加拥堵,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却没有采取相关措施保证学生安全有效地使用楼梯间,没有及时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该安全隐患,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案例显示:学校教育设备如果存在安全隐患,管理人员明知存在隐患,未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未作相关的教育宣传预防,从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即可认定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外,学校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案例:某甲,女,7岁,是某小学学生,2001年11月某日下午,学校放学前,一名流窜人员乙从学校门口进入学校,看见某甲在学校操场边站着,于是将某甲骗到学校的一间废置的房间内奸淫。事发后,某甲的家长向公安

7、机关报案,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某甲家长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学校赔偿某甲的精神损失费五万元。本案中,某甲是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受到第三人侵害,首先当然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学校既然设立了校门管理人员,一名流窜人员能够随便进入学校,并造成学生的伤害,学校是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所以在本案中学校最终赔偿某甲精神抚慰金1万元。对今年上半年频繁发生的几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事件,教育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严格落实外来人员准入登记制度,防止来历不明人员进入校内。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师生安全,教育部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明确提出:一要继续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

8、,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校安全事故发生。二要抓紧部署贯彻落实日前召开的全国中小学安全工作视频会精神,切实加强学校门卫防范工作,严格落实外来人员准入登记制度,防止来历不明人员进入校内,发现异常情况,要迅速处置。三要配合公安机关迅速落实校园安全防范各项工作。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已经针对学校安全工作部署开展有关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建设好中小学安全防控体系。四要切实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制定专门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值班和信息通报制度,妥善处置与师生切身利益的问题,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维护中小学校安全稳定。(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

9、的有关标准、要求,造成损害发生的;学校在统一向学生提供药品、食品及饮用水时,未履行基本注意义务的情形:一种是学校向其他供应者采购,并直接向学生提供的上述商品时,没有尽到相应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另一种则指学校对食品、饮用水进行加工处理后,再向学生提供,或者需要通过注射、指导服用等方式向学生提供药品的情况。需注意的情况:上述所指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是学校向学生提供的,即是指学校采购、加工或者处理后,以统一或公开的方式提供给学生的,如果是学生自行在学校中(有些学校可能设有非校办售货点)购买或者在学校外购买而在学校中食用药品、食品或者饮用水的情况,则不属于学校责任的范畴。因恶意向学校的食品、饮用水中投

10、毒而造成的中毒事故,对此类事故,该行为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罪,对此种犯罪行为的防范超出了学校行为能力,因此,学校本身并没有责任。案例:2008年9月14日,普洱市技工学校发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经查明,这是一起食用凉拌皮蛋而导致的细菌性食物中毒,共有25名学生发病,中毒学生均食用过学校食堂加工销售的凉拌皮蛋,中毒学生经医院及时救治,治疗痊愈,无死亡。提示:该起中毒事件是由于学校食堂违反有关规定,制作销售凉拌皮蛋所致。为预防学校发生食物中毒,省、市、区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规定学校食堂一律禁止加工食用野生菌、凉拌菜、皮蛋、四季豆等高危险食品,然而技校的食堂管理人员、厨师违反规定加工皮蛋供学生

11、食用,最终导致了食物中毒。事后有关部门对学校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行政处分。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堂罚款人民币5000元。皮蛋,又叫松花蛋,其外壳上含有很多细菌,污染皮蛋的细菌主要是沙门氏菌,如在选购、制作过程中不严格,就很容易引起中毒。因此学校食堂、集体食堂、大型活动、宴请禁止供应皮蛋。(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案例:福建省德化县某小学经教育局审批,组织该校学生到外地春游,在返回途中停车休息时,学生张某横穿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到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30452.02元。该案经交警

12、大队处理,认定张某横穿公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张某法定代理人与肇事者达成和解协议,具体内容:经各方当事人进行预算后,各方损失总和为10万元,肇事者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继续治疗费共计3.4万元。张某以某实验小学在组织学生春游活动中没有尽责履行管理监护职责,致其遭受损害有明显过错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已实际支付和需继续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共l 70525.90元。法院审理认为:某实验小学组织学生到外地春游,按有关规定该校负有防止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然而,该校在返回途中选择在下陡坡的危险地段的公路边停车让学

13、生下车休息,且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人身安全防范措施,导致未成年学生张某在横穿公路时被车撞伤。某实验小学在对交警部门另案主持由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与肇事车方参加的调解,确定张某的损失总额为10万元无异议,而肇事车方已经承担了其中3.4万元的赔偿款,对剩下的6.6万元应由实验小学承担80%的过错赔偿责任。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已满10周岁,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对该事故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至于张某提出由某实验小学承担精神损害费等其他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后作出判决:一、被告某实验小学应赔偿原告张某医药费等计人民币528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

14、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主要是指可能通过接触扩大染病人群的传染性疾病,以及可能使教师产生暴力倾向或者心理扭曲的精神性疾病。案例:抚顺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亮亮(化名),因未完成布置的作业,被班主任马老师用拳头猛捶前胸,并用小刀割破右手手指。事后,只要一提起学校和老师,他就大哭不止,捶头撞墙,双手抽搐,医院确诊为急性应激障碍。事后马老师被调离班主任岗位,暂时不安排工作。经查马老师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面的要求,

15、即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由此可见,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造成的伤害,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有责任查明其所管理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是否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在上述案例中,若学校明知该老师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仍然安排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对此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案例1:某小学一年级班主任,一天下午布置本班

16、学生打扫教室卫生,其中安排了几名学生负责擦教室窗户,然后自己就去参加学校召开的会议。学生某乙,年仅7岁,在擦窗户时,不慎从窗台上摔下来,造成左肩骨折。本案中,对于一年级学生来说,擦窗户属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一年级学生又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老师安排这一劳动存在过错,又因为老师这一行为属于工作过程中的职务行为,所以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案例2:田东县那拔镇六洲村六洲小学为迎接两基检查,让学生当起了油漆工,给学校穿衣戴帽。小何、李某和韦同学被分在一个小组,他们负责给三楼的教室门框上油漆。据调查,起火的汽油是学校买来稀释油漆用的。当时,小何的任务是扶桌子,保护站在桌子上涂油漆的韦同学。当油漆滴到韦

17、同学的衣服后,他从桌上下来,将装在大可乐瓶里的汽油倒在瓶盖里,用来清洗衣物上的油污。随后,换小何踩在桌子上涂油漆。岂料,李某掏出了打火机玩火,不慎点着了汽油瓶,悲剧由此发生。学校发现小何被烧伤后,让一名老师骑摩托车带上他,去六洲村甫老屯的个体诊所治疗。小何的亲人赶到后,将他送到田东县人民医院治疗。后来,因为伤情严重,小何先后被转入百色市人民医院、解放军三0三医院接受治疗。他的伤残鉴定结果是:全身60%的面积被严重烧伤。为此何家将田东县教育局、那拔镇那拔中心小学、那拔镇六洲小学、农某(小何的班主任)、李某和韦同学共六方告上法庭。法院审理查明案情后认为,六洲小学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中小学校

18、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因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汽油这种危险物品,一遇明火或高温就会有燃烧爆炸的危险,这是人们可预料得到的,不属于不可抗力。六洲小学和有管理义务的老师,却对这样的危险物品失去控制,没有人监管、专管。李某违反学校的规定在校内随身携带打火机,是事故发生的另一个直接原因,这与家长平时不注意教育、防范监护不到位有直接的关系。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由于六洲小学是村级教学点,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那拔中心小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支付小何20.5965万元赔偿款,减去已支付的医疗费3.2168万,还应赔偿17.3797万元。李某应赔偿9.398

19、5万元,由于李某是未成年人,其赔偿款由其父亲代为垫付。曾几何时,中国对于那些积极参加救灾抢险的青少年给予极高的荣誉。十几年前,全国的少年儿童都学习过一个叫赖宁的中学生,他是扑救山火时牺牲的。然而,从2006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活动。另外,学校也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案例:某甲是某中学初一学生,从外表上看,身体状况良好,在该校组织的常规体检时,学校义务人员诊断出某甲心脏有

20、杂音,学校医务室将体检报告单交给学生所在的班主任,而该学生是学校集训队的一名成员。一天下午,学校集训队在学校操场上跑步,突然,某甲口吐白沫昏倒在地,学校急忙将某甲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心脏病发作身亡。某甲的监护人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学校虽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了措施,但因为在已知学生有不适合参加剧烈体育活动的身体特质的情况下,仍安排该学生参加集训,存在过错,所以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案例:2007年9月,朱小颜(化名)到大连市昌平区一所打工子弟学校-经纬学校读初

21、一。2008年3月3日下午,朱小颜在上课时突发心脏病,老师未将她送往医院。两个小时后,朱小颜病情加重,学校赶紧通知家长。家长赶到学校后,孩子已停止呼吸。朱小颜父母认为,女儿病发后,学校未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导致延误最佳抢救时机,女儿终于病亡。学校没有尽到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理应对此事负责。他们因此将经纬学校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经纬学校代理人在开庭时说,朱小颜发病后,学校老师已经找了一名医生对其进行抢救,无奈抢救无效;学校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不同意赔偿。根据死亡证明书,法院得知朱小颜死于先天性心脏病。在入学前,朱小颜曾就此病做过手术,但是没有告知学校。法院认为,朱小颜家长没

22、将女儿患心脏病一事告诉学校,对此事应承担60%的责任;朱小颜在上学时发病,学校没有及时救治,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也应承担40%的责任,因此判决其赔偿朱小颜父母13万余元。(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案例:张广是重庆市长寿区实验中学数学教师。2007年9月26日晚7时许,张广在该校初二年级16班上数学晚自习,当其得知当日负责擦黑板的学生向小明不愿擦黑板后,便手持放于教室内的一竹棍打向向小明,竹棍打在向的右手肘部。向小明被打后感觉疼痛,但未告知张广,并坚持上完晚自习。晚自习放学后,向小明的父亲向强将向小明送

23、往医院检查。经检查,向小明右手尺骨鹰嘴骨折。2008年1月12日,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作出损伤程度鉴定:向小明的损伤程度属轻伤。2008年1月28日,向小明、向强到当地公安机关要求对张广立案侦查,公安机在1月29日决定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张广立案侦查。同年2月2日,张某与向小明之父向强达成协议:由张广一次性赔偿向小明医疗、交通、生活补助、营养、护理及向强误工费1万元,并一次性按十级伤残赔偿向小明残疾赔偿金7万元,向强到公安机关撤除对张广的刑事控告并书面申请不再追究张广的刑事责任。同日,张广支付给向强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张广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行为违法,但其要求向小明檫黑板的目的是为了教

24、学,因此其行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责任。而向小明是否构成十级伤残无证据证明,张广超范围赔偿给向小明的费用属于其自愿行为,不属于向小明受损害后的合理损失范围。对此,法院依法判决重庆市长寿区实验中学支付张广垫付给向小明的损失费用2033.80元,驳回原告张广的其余诉讼请求。以上案例是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主动实施的侵权行为导致学生伤害的事故。而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由于教师没有教学管理要求履行职务,其消极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也应当由学校承当相应的责任。如,教师在上课过程中擅自离开教室处理事情,期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当然,如果因为教学的特点与规范,并不强制要求教师必须时

25、时注意指导学生的行为,因此,就不能认为,教师离开的行为和离开期间学生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案例:某小学二年级的美术老师李某,要求学生下午上手工课时,每人带一把剪刀,但没有对学生所带剪刀做任何要求,在上手工课时,李某正在教室后面指导学生,坐在教室前面的某甲(8岁),因忘记带剪刀,无法完成李某布置的作业,于是向同桌的某乙(8岁)借,某乙不借,两人争夺起来。不幸,某乙的剪刀扎入某甲的左眼,由于某乙所持的剪刀既尖又锋利,结果导致某甲左眼被摘除,某甲的监护人将某乙的

26、监护人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10岁以下的儿童持剪刀上手工课,比一般课程的危险程度增大,但李某组织手工课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既没有对学生所带剪刀做特殊要求,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失。因李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故判决学校对某甲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某甲损失8万元。(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在发现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可能使其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情况时,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的家长,使家长及时实施保护行

27、为。学校需要告知家长的信息应当是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即这些信息所包含的内容,能够直接促使家长继续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否则将使学生的人身安全处于可预见的危险当中。如未履行此通知义务,视为与学生伤害后果有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六、学校免责,由其他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情形。(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因为不可预料、不可抗的自然灾害因素导致的校园伤害事故,学校在发生灾害后及时采取措施后,仍造成学生伤亡的事故,一般情况下校方是不用承担

28、责任的。但如果因为学校的教学建筑、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在发生灾害时应该能避免而未能避免伤害事故发生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灾害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能力范围内的救助措施,导致伤害事故持续扩大的,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案例:2010年4月28日15时左右,广东省湛江市下辖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发生凶杀案。一男子冲进校园,持刀砍伤18名学生和1名教师。经调查,该男子随外校前来参加公开课的教师混入雷城一小教学楼,15时左右在四年级、五年级4个教室,持刀砍伤15名学生及1名为保护学生而与其搏斗的教师,一名

29、学生逃避时摔伤。上述案例属于典型的校外人员潜入学校伤害学生事故,这类安全事故因为事发突然,在短时间内即发生伤害,难以预防,侵害人一般以暴力强闯或隐蔽潜入的形式进入学校实施侵害行为。在学校保安或门卫已经尽到了守卫职责的情况下,仍因侵害人强闯或潜入学校实施侵害行为发生安全事故的,校方免责,应由侵害人承担责任。但作为学校,也应清醒的认识到,为了尽可能的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加强学校守卫及安保工作尤为重要。应严格门卫值班,门卫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对校园进出人员执行严格的登记制度,严禁可疑人员进入校园。(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案例:文文生前就读于某中心

30、小学一年级。2005年10月28日午休课结束后,文文在上厕所时跌倒,后被该校学生和老师发现,即刻将文文送至医院救治,并通知了家长。但遗憾的是文文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文文符合胸腺淋巴体质,其免疫力、抵抗力和应激能力较常人差,在轻微感染和外伤刺激下发生猝死。事后,文文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给予赔偿。法院认为,文文因特殊体质在轻微感染和外伤等刺激下发生猝死,均非双方当初所能预见和防范之范围。学校在发现文文跌倒后及时采取了送至医院抢救等措施,在此过程中,学校并无不当之处。现尚无证据可证实学校应对文文死亡存在法律、法规等所规定的过错之责,故对文文家长要求学校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4)学生自

31、杀、自伤的;案例:某小学三年级学生甲,在2001年4月9日上午,因未完成作业,被班主任罚站并补做作业,放学时,班主任将甲的情况向其母亲做了说明。在回家吃饭时甲受到母亲的批评,甲独自哭了一阵后,在自己的房间里自缢身亡。甲的监护人认为,班主任对甲有长期的体罚行为,4月9日的体罚更是导致甲自杀的原因,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在家中自缢,不是在学校管理时间和范围内,原告不能提供教师的职务行为与甲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因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当然,如果学生的自杀行为是由于教师的严重体罚、辱骂直接所致,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中

32、小学生属于未成年人,特别是小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在体育课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很容易发生意外伤害。学校在此类事故中承担的为过错责任,证明学校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在校方,即,学校有证据证明己方在事故中没有过错,已经尽到符合要求的教学管理职责并提供合格的活动场地和用具的,方能免责。而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因为每个法官的认知存在差异,自由裁量的成分较多,所以同类事故,不同判决的案例并非鲜见。案例1:吃毛桃是类似于丢手绢的一种集体游戏。2002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花园村二小三年级某班的学生正在体育课上玩吃毛桃的游戏。开始后,小强是追赶者,小明是被追者。追逐中,当小强即将捉到小明时,另一名

33、同学小东突然站起来对小强进行阻拦,正全速奔跑的小强猝不及防撞在小东身上,随后两人同时落在刚刚蹲下的小明身上,被砸倒在地的小明门牙磕掉了一半,顿时满嘴是血。事发后,在一旁看护的体育老师立即将小明送往医院就诊。之后,学校支付了小明当日的医药费及相关费用,并对此后小明到医院进行复查、治疗等费用的单据给予了报销。然而,小明家长却以小明的名义将学校告到法院,理由是小明的牙要等到年满18岁后才能进行完全修复,届时还将支付2000元至3000元的费用。据此,小明请求法院判决校方一次性赔偿医疗费共计3634.30元。面对起诉,花园村二小辩称,小明受伤是突发事件,具有不可抗力的因素。至于学校对小明已经支付的医疗

34、费,是对小明家的一种援助,而不是赔偿。因此学校只同意再次支付小明医药费84.8元。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因学生及其家长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校方与学生的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判决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2:2004年12月16日下午,芜湖某小学六年级一班的学生在上体育课。该校体育教师安排学生四人一组跑步。刀楠与桑仁被安排在同一组,当桑仁从刀楠的左后方跑步欲超过刀楠时,与其发生碰撞,致刀楠摔倒受伤。刀楠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6天,经诊断为:右尺桡骨双骨折。刀楠住院期间,某小学垫付医药费5500元,桑仁同学家长垫付医药费500元。刀楠此次受伤,共花费医药费用87522

35、9元。就医药费用及相关费用之赔偿,各方经协商无果。为此,刀楠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小学和桑仁同学家长赔偿其医药费等计1699029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某小学认为,学校体育教师安排学生跑步,属正常教学内容。刀楠同学在跑步过程中与被告桑仁发生碰撞受伤,应与学校无关。同时,提供了体育老师的备课笔记,证明体育老师是按照教学大纲规定完成教学内容的,亦对学生加强了安全教育,履行了教师职责。本案学校已尽到相应的义务,不存在侵权,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桑仁及其家长认为,某小学在上体育课期间,在没有划线分道的场地上组织学生短跑,明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学场地标准及要求。学校存在不安全隐患,理应承

36、担原告的赔偿责任。另外,未成年人在校接受教育期间,家长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学校承担了临时监护责任,在学校监护的这段时间里发生的事情,应该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桑仁在上体育课时,与刀楠发生碰撞致其受伤,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桑仁系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依法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刀楠系未成年人,在上体育课期间受伤,被告某小学没有证据证实其已尽到完全监督、保护义务。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负有对未成年人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关赔偿数额,依法计算;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赔偿500元;本案赔偿数额总额经计算

37、为1237242元,根据两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两被告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比例,扣除某小学已付的5500元以及桑仁家长已付的500元,被告某小学应再付刀楠赔偿款68621元,桑仁家长应再付568621元。2005年7月7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芜湖某小学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刀楠赔偿款68621元;被告桑仁家长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刀楠赔偿款568621元。学校提出上诉,2005年9月20日,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

38、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学校的管理范围是有限的,除非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延伸到校外,否则,发生的校外伤害事故,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这里,上学、放学是指走读生,返校、离校是指住读生。(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自行外出是指学校没有对学生的在校时间提出要求,或者学校虽有要求但得到学校允许的情况下,学生自己主动到学校以外活动的情形,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自行外出一般指的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住读学生,而在中小学中,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学校是不应同意学生在教学管理时间内自行外出的。擅自离校则是学生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在学校不允许、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学校管理范围的情形。因此两种情形都是学生

39、自主脱离了学校的管理范围,学校无法对其实施管理,因而学校亦免除其责任。但如果学校或老师发现学生擅自离校后不及时与家长联系,或因为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而引起的学生擅自离开学校,以致学生受到伤害,则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这种情况下,事故虽然发生在学校之内,但从时间上,却是在学校工作时间之外。此时,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已经结束,对学生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也相应结束,因此,应当属于在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之外。但是,如果学校设立了节假日校园开放时间并有专门人员值守开放场地或因学校的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学校难免其责。(4)其

40、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三)学生及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免责的情形:(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案例:某校是半封闭式教学管理初级中学,学校规定,上课时间非经学校同意,学生不得离开学校,并有门卫把守。一天,门卫发现学生甲正准备翻越围墙,便大喊:给我回来,不准爬墙。甲见自己被发现,非但不听门卫劝阻,反而迅速爬墙,慌乱中甲不慎从围墙上摔下,造成左脚骨折。此次事故,由甲自己承担违规的后果,学校不承担责任。(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41、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案例: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在一次冬季长跑过程中突然倒地,昏迷不醒。教师及时将他送往医院,但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后经查明,张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家长怕对老师说了以后会使别的孩子对他歧视,造成小孩心里不健康,故意隐瞒了病情,所以该生和正常学生一样坚持参加大强度的体育活动。该案例中,家长故意隐瞒病情,主观上具有过错,而学校对此毫不知情,并未违反自己的注意义务,因此不具有过错。据此,学校不承担责任。(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

42、其他过错的。(四)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某小学一名男教师,在从事教师工作前,没有任何不良记录,担任教学工作后,还多次被评为优秀教师。然而,在其从事教学工作的第十年开始,利用教师身份,让个别女生到自己办公室交作业或者谈话等机会,对学生实施性侵害。先后共对三名女学生实施了奸淫行为,学生对此不敢作任何反抗,也不敢对家里人说,直到一名学生家长看到孩子情绪异常,一再追问,才知道事情的真相。该学生家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立案侦查,将该教师逮捕,当地检察院以其涉嫌强

43、奸罪提起公诉。本案中,该教师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学校并无用人不当之过,不承担责任。七、校园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序及建议。(一)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及时进行处理:1、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2、伤害事故发生后,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3、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4、发生学生伤害事

44、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5、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6、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7、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8、事故处理结

45、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二)对校园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几点建议:1、及时科学救治及时救治不仅可以防止安全事故的损害扩大,还可以有效避免学校不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时救治还应当注意科学合理,在能力范围内进行救治,不能因为事发突然而盲目操作;2、及时通知及时通知家长,第一时间尽到通知义务,切不可因为害怕承担责任而隐瞒、掩饰;3、保全证据对与事故有关的证据一定要注意保全,尽量保护现场,如条件不允许,可以照相或摄像形式记录保存,人证应及时做好录音或笔录,这样才能保证在事后处理时有理有据,

46、不至被动;4、依法赔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划清责任界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方式和金额进行赔偿。虽然学校可以本着人道主义、和谐为本的宗旨对受害方进行补偿,但应清楚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承担范围,不能因为个别家长蛮横或威胁而屈从盲目赔偿。如一味以息事宁人的态度来处理相关事故,承担不应有的责任,不仅影响本校以后正常教学管理工作,扩大学校责任范围,还会对该地区其他学校造成相同影响;5、尽量投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可帮校方转嫁赔偿责任,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将由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规定赔偿给学生,从而既为学校分忧,保障校方的正常工作秩序,又使学生得到赔偿,维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减少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纠纷。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特别声明:1:资料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属原作者2:资料内容属于网络意见,与本账号立场无关3:如有侵权,请告知,立即删除。10510310582210510310582210510310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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