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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损害赔偿的几个难点问题以法释(2003)20号为中心,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引言:问题的提出,2004年5月1日前的状况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现在仍然有效的其他主要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国家赔偿法、产品质量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工伤事故保险条例、民法通则意见、触电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制度建设与司法中重点与难点问题:人身损害赔偿与经济发展、人权保障水平提高相适应问题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创新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问题,一、经济发展、人权保障水平对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影响(),道路交通事故处
2、理办法:在适用方面的意外收获法释(2003)20号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比较,一、经济发展、人权保障水平对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影响():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项目的扩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第36条),法释(2003)20号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第17条第1款);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第17条第2
3、款);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第17条第3款),一、经济发展、人权保障水平对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影响():人身损害赔偿赔偿计算标准的变化,丧葬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若干制度创新():概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制度创新概述(正面意义与负面意义)关于共同侵权责任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关于雇主责任与法人(其他组织)责任关于定期金支付方式,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若干制度创新():关于共同侵权任,共同侵权责任的几种主要规定法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司法解释
4、对共同侵权责任的发展共同过错中的共同过失关于“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举例说明)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
5、赔偿责任。,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若干制度创新():关于共同侵权责任(法律、司法解释确定的共同侵权责任),教唆与帮助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的共同侵权专利共同侵权证券法上公司董事的共同侵权责任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法定共同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法里面的共同侵权责任,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若干制度创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概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两种情况过错责任关于补充责任与追偿权需要解释的术语:“其他社会活动”提示:经营者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关于组织者责任校园责任的扩展适用,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
6、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
7、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若干制度创新():雇主责任与法人(其他组织)责任,民法通则对雇主责任规定的缺如雇主责任的一般规则连带责任的例外规定定作人责任区别雇主责任与法人(其他组织)责任的中国特色(及评价),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
8、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若干制度创新():定期金支付,一次性支付与定期金支付定期金支付的概念法定的定期金支付与可选用的定期金支付方式关于赔偿义务人提
9、供担保司法解释确定的可以适用定期金方式支付的赔偿项目,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三、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统一(),医疗事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10、责任工伤事故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案件的赔偿责任,三、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统一():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态度基于案由适用的变通实践推动赔偿标准统一的学术观点,三、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八、人身权纠纷21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铁路旅客运
11、输损害赔偿纠纷(3)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4)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5)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6)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7)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
12、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倍以上的,按照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
13、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年;但是,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周岁的,扶养到周岁。对年满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年;但是,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
14、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年。,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人。,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三、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统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15、条例的意义及其终止年月日后的法律适用归责原则方面的争议问题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三、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统一():工伤事故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劳动法从民法的分离:从雇佣契约到劳动合同从工厂主赔偿责任到工伤事故保险赔付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赔付的若干特点,三、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统一():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单纯工伤事故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与雇主过错相关的问题商业性质的人身损害保险,三、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统一():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释()号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
16、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释()号(续)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
17、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统一():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观点:雇主的一般赔偿责任用人单位(雇主)在参加工伤保险后原则上免于相关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的连带责任(雇主责任的例外,要求发包人或分包人有特定过错)第三人致害情况下受害人的选择权与雇主的追偿权(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第三人致害情况下受害人的选择权与工伤保险基金的追偿权讨论(司法解释没有做出规定),三、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统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的规定(第条)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范围、项目、计算标准自成体系)司法实践(行政审判庭的设置与法院等赔偿委员会的设置)若干意见:国家赔偿特别说与国家赔偿普通说(关于国家赔偿法性质的认识),三、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统一():产品责任,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条)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法)我国产品责任法与美国、欧盟产品责任的比较,三、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统一():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中的关于产品责任的一些难点问题缺陷的标准(单一标准或双重标准)缺陷的分类及其认定关于举证责任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