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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解读,一、关于企业收入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一)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1、相关政策: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问题: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要视同销售吗?,国税函2008 828号 处置资产和视同销售收入的区别 总结:不改变权属可不视同销售,计税基础延续计算情形改变结构、性能、用途、总分机构转移等改变权属作视同销售情形交际、奖励、福利、股息分配、捐赠等,买一赠一 的税务处理“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
2、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例:买A产品送B产品,价格1000元。其中,公允价值 A:1000元 B:200元。B产品不视同捐赠,合计总收入1000元,其中确认A销售收入1000 1000/(1000+200)=833.33元;B销售收入1000 200/(1000+200)=166.67元。,某商场购商品返购物卡,例如:购1000元商品送100元购物卡,在随后购150元商品时可抵用只需付50元现金,开出了1000元和150元两张发票。此种情形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
3、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购商品返购物卡,可参照买一赠一方式确认销售。具体确认时,销售1000元商品时按1000元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商品成本;销售150元商品时,按50元确认收入,并按实结转成本。),视同销售额如何确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收售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
4、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国税函2010148号),2、填列 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上没有核算计入收入,而税收上要求视为实现销售收入的财产、货物和劳务。视同销售也是并入销售(营业)收入计算三项费用的基数。如果企业会计上对有些资产已经作为收入处理,则税收上也不再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具体在附表一(1)1316行填列;附表三第二行第三列调增。,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口径可以为负数。房地产企业涉及预售收入作为三项费用调整基数填入此行,填报口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
5、可以为负数),“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仅指新税法下确认预售收入,且已作为计提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基数的预售收入,否则应在附表三第52行填列。,(二)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等所得税处理问题:递延所得项目如何填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二条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的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通知第二条按原税法规定的递延所得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
6、,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5年内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新发生的非货币性所得如何处理?,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
7、9号),A公司2008年发生股权转让所得5000万,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平均分5年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2008年、2009年分别确认1000万所得,剩余3000万待以后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19号文发布,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剩余3000万元应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三)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 条例18条: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第19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20条: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
8、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发文日期2010-11-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
9、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国税函201079号),例
10、:甲公司向乙公司出租房产一处,租期三年,每年租金100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于租赁开始日一次性收取300万元。收取时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300万,贷:递延收益300万,第一年作:借:递延收益100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万。其余两年结转收入分录同上。税收处理?,例如:2009年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3年,2011年一次性收取租金300万元。会计处理:2009、2010、2011年每年确认收入100万元,税务处理?,国税函200998号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
11、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四)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1、根据税法规定,投资收益的确认是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
12、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国税函201079号),2、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3、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国税函201079号),例如:某企业股权投资成本为500万元,在被投资企业有300万元的留存收益份额,该企业
13、将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按照本文件,股权转让所得应该为1000万-500万=500(万元),虽然留存收益300万元在企业属于税后收益,但是不能在所得额中扣减。,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1)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2)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14、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国税函2010148号),(4)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
15、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五)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注意财政拨款的范围不包括企业,对应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经审批;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为目的;收取对象只限于直接从该公共服务中受益的特定群体;收支两条线,收费上交国库,不得坐收坐支。政府性基金:有法律依据;代政府收取;具有专项用途;性质为财政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一是经批准,二是具有专项用途。取得增值税返还是否缴纳企业所得
16、税?,一般企业按照财税2008151号规定执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某公司来w市投资建设一五星级酒店,w市政府给予的优惠条件是全部土地款3000万的20%返还给该公司。2009该公司收到土地返还款600万元,w市政府文件指明该公司用于自己开发土地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建设该资金有专项用途 思考:税务检查时会注意什么?不征税收入发
17、生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借:无形资产3000 贷:银行存款3000每月借:管理费用5(3000/50/12)贷:无形资产5应该(3000-600)/50/12=4每月调增5-4=1万,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六)政策性搬迁收入 对政策性搬迁收入,有重置计划的,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苏所便函201014号),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对政策性搬迁收入,有重置计划的,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因已得到补偿,不得再税前扣除。如A企业2009年度被拆除厂房账面
18、剩余价值900万元,取得搬迁补偿收入1000万元,五年内重置950万元的固定资产,则就1000950=50万元的余额纳税,900万元的拆迁损失因已得到补偿,不再重复税前扣除;新增固定资产95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五年是指企业从政府相关部门收到搬迁补偿收入之日计算的五年。,二、关于企业扣除项目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
19、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会计与税法在税前扣除方面的差异,主要是税法中规定了税前扣除的若干基本原则,并且这些原则与会计核算的原则存在差异,因此形成了纳税调整。税法的基本原则:(1)相关性原则,税前扣除必须从根源和性质上与 收入相关(收入相关性)企业的
20、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条例28条),(2)真实性原则(首要条件)支出已经真实发生。在判断纳税人申报扣除的支出的真实性,纳税人 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实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如果根据会计法和发票管理条例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是适当的凭据。足够与否依赖税务职业判断和纳税人诚信度。比如工资,一般以内部凭证,但有时需要其他佐证。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企便函200933号),对
21、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国税法【2008】40号)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9114号),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3)合法性原则 非法支出不能扣除(4)合理性原则 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管理。(5)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关于
22、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
2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国税函2010148号),1、工资薪金支出 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税法中首先明确了“真实性原则”,对于企业提取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原则上都可在税前扣除。,所得税政策方面,无论是旧政策还是新税法都使
24、用的是“任职或受雇”这个概念.征管实务中如何认定“任职或受雇”,曾经有过两种办法:即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缴纳养老保险。(所谓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苏州国税)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国税函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工资薪
25、金按实际发放为原则。如果企业将2007年度计提并已进行税前扣除的工资,在2008年度实际发放时再次进行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请各地税务机关在本阶段复核中作为重点复核的政策要点,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调整。(企便函200933号),问: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负担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金支出,可否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2、职工福利费等 条例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41条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42条 除国务院财政
26、、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企便函200933号)以前年度余额的处理?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还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首先应当冲减以前年度的结余金额,不足部分才能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第098
27、号,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对期初余额的处理: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国税函【2009】第098号 注意事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比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065号),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28、,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国税函2009202号)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范围,财建2006317号函有相应的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
29、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3、业务招待费 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发生额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例如:某企业2008年实现销售(营业)收入5000万元,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6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扣除额为36万元,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扣除限额为25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为35万元。销售(营业)收入口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但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已作为计提基数的未完
30、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重复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苏国税发200979号)甲企业2008年在“管理费用”明细账中列支业务招待费50万元,全年销售货物收入2000万元,出租厂房租金收入20万元,以货物抵债30万元。则当年度业务招待费允许税前扣除数50*0.6=30;2050*0.005=10.25,按孰小原则,以10.25万元为扣除数。,问: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如何确定其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
31、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财税【2009】第072号)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企便函200933号),问:我公司2007年发生了一笔30万元的广告费,当年尚未扣除。请问,这笔广告费在以后年度应按什么标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
32、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国税函【2009】第098号,某食品工业企业2008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广告费支出80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20万元。2009年营业收入4000万元,广告费支出20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15万元。则2009年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为()万元。A297.5 B585 C600 D215,5、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财税2008160号)所称公
33、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国发200821号有可能:会计亏损,税收调盈,得不到税前扣除,(1)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全额扣除。(国税函2009202号)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
34、前全额扣除。(财税201059号)(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财税200824号)(3)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6、利息支出(1)税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
35、非金融企业借款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
36、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财税200812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财税2008121号同时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
37、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
38、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09312号)企业为投资而发生的对外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化利息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7、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财税200929号“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国税发200931号)保险企业对无保险营销证营销员发放佣金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对于2008年1月1日前可以税前扣除。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对无保险营销证营销员发放佣
39、金不得税前扣除。(企便函200933号),8、财产损失 填报企业当年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包括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和可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资产损失范围进一步扩大,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
40、报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以前年度未报损的处理规定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制改为申报制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国家税务总
41、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管理规定 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
42、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小额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标准统一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
43、)、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财税200931号)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对电网企业输电铁塔和线路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1)由于加大水电送出和增强电网抵御冰雪能力需要等原因,电网企业对原有输电线路进行改造
44、,部分铁塔和线路拆除报废,形成部分固定资产损失。考虑到该部分资产已形成实质性损失,可以按照有关税收规定作为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2)上述部分固定资产损失,应按照该固定资产的总计税价格,计算每基铁塔和每公里线路的计税价格后,根据报废的铁塔数量和线路长度以及已计提折旧情况确定。(3)上述报废的部分固定资产,其中部分能够重新利用的,应合理计算价格,冲减当年度固定资产损失。(4)新投资建设的线路和铁塔,应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按照税收的规定计提折旧。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度没有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填报时应注
45、意:(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亏损年度的相应行次。(国税函
46、2010148号)(2)应该以财产的计税基础计算其损失金额。由于财产的会计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和计税基础有可能不一致,会导致最终会计损失和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不等,在申报时应注意这方面的差异。,9、准备金 新税法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会计上可以计提,这部分差异主要在“准备金调整项目”反映。,(1)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2)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3)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5)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填报口径。允许
47、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国税函2010148号),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应注意的若干问题1、企业如果有免税收入,免税收入应当单独核算,但与免税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一定单独核算。2、企业如果有免税所得(或减税所得),其收入、成本、费用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1)减免税项目的收入、成本应当单独核算。减免税项目成本无法单独核算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对共同成本进行分配,以确定与减免税项目对应的成本。,(2)与减免税项目对应的期间费用一般无法单独核算。计算减免税所得时
48、,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期间费用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减免税项目应当承担的期间费用。企业的免税收入、免税成本未单独核算,或免税收入未承担相应期间费用的,不能计算免税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1079号),3、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国税函2010148号),例:某企业2009年度共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
49、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0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30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应税项目亏损100万元。则按该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应税项目亏损100万元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用应税项目所得来弥补,不得用免税收入30万元和免税所得300万元来抵补。,例:某企业2009年度发生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损失为30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应税项目所得100万元。按该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免税项目亏损300万元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用减免税项目所得来弥补,不得用应税收入100万元来抵补。,4、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09
5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财税20104号),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8行“2、其他”。(苏国税函201121号),5、“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