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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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要 点 第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安排 第二、涉税事项办理 第三、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讲解,第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一、年度所得税的重要性1、平时所得税申报只是预报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是对上年的总结,是企业年终关门,负有法律责任。有别于增值税是按月进行清算。2、税务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实际上是对企业“年度申报”进行检查。3、从多年实际看,年度申报补税企业负责人容易接受,而评估和稽查出的问题难以接受。,二、纳税申报时限 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还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工作。建议核定征纳税人在3月底前;一般企业在4月底前

2、,三、报送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财务报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鉴证报告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四、有关社会中介机构鉴证要求凡发生下列涉税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1)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申报;(2)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的差异调整;(3)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额 20万元以上;,(4)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5)汇总纳税总机构年度申报;(6)除涉及前5项内容外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须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五、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减免税的报批规定1、资产报损。企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的2009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进行申报(截止日期为2010年2月15日)。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第二、涉税事项办理,一、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1、范围: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2、分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 报批类项目 备案类项目 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

4、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二、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管理(一)下列优惠项目由区(分)局负责审批:1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率优惠;3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优惠;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缩短生产设备折旧年限;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所得税优惠;,6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依次定额抵减所得税;7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税;8、监狱劳教企业免征所得税;9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二)市局负责审批:

5、1经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3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税;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三)省级(含省级):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由省局审批。,(二)税收优惠的申请与受理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表(一式一份);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区局流程:企业填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表(一式一份)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2个工作日)填转交税务所管理员调查(5个工作日)填写企业所得税

6、税收优惠调查审批表报所长审核(在3个工作日)报所得税科 分管局长下达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批准通知书,市局审批权限: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通过所得税科转送市局审核审批。省局审批权限:由纳税人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调查人员应按照税收优惠条件和应核查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核查的主要内容:1企业的经营情况(包括实际生产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流程)和财务核算情况(包括需单独核算的是否符合规定);2企业申请的内容和实际是否一致,税收优惠条件是否具备;3企业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如查验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4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三、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管理,(一)分类:备案管理

7、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属于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执行;需事先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属于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先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但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报相关资料各区(分)局负责备案类税收优惠的受理和审核管理工作。,报送资料,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事先备案 1、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3、研究开发费预算,需说明资金来源;4、属于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应提供合同或协议书;,5、自主、委托、合

8、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提供受托方出具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8、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应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事先备案 1、残疾职工花名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2、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3、残疾职工工作安排表;,4、为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

9、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记录或凭证;5、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证明材料;6、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的情况说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 事先备案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表式见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4、当年度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

10、的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等指标说明。,(二)事先备案优惠的提请和受理 纳税人应当在纳税申报前,对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和没有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期限的项目一次性提请备案;属于一年期的税收优惠项目分年提请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6);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附件1)。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备案申请由各区(分)局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填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类优惠项目应按规定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备案信息。,税收优惠的后续管理每年汇算清缴期间应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纳税人是否

11、符合税收优惠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将变化情况报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或者取消税收优惠。(三)有规定税收优惠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税务所应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审查,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查报告(附件8),分项提出审查处理意见,送所得税科审核。,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办理(一)资产报损税前扣除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1、范围: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

12、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2、政策变化:(1)文件名称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财产损失”改为“资产损失”,但是其定义没有根本变化。(2)新文件强调资产损失分为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两类。并对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做了补充。(3)新文件坚持了资产损失审核是“符合性审查”和“不实行层层审批

13、”的原则。对审批权限的划分延续了过去的规定,即由省级税务机关具体规定。,(4)老文件第三十九条作废。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5)新文件缩短了审批法定时限,由原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时限60天改为30天,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最多不能超过30天。同时延长了法定“延长期限”,由过去的10天改为30天。同时延长了纳税人申报期限,由原来的年度后15天延长为45天。(6

14、)对于确定资产损失的“合法证据”,新文件不再强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而是将其归类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7)对于“现金等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的规定,新文件补充了银行存款的损失认定的相关规定。,在存货损失的认定的规定中,新文件明确将“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界定为“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并规定,“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损失无需出具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同时对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损失,新文件规定为“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也就是说,中介机构

15、的经济鉴定证明不再是存货损失认定中的必须条件。,对于固定资产损失的认定的规定中,新文件采取了和存货类似的规定,对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损失,新文件规定为“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新文件增加了“投资损失的认定”(含金融企业银行卡透支和助学贷款损失)这一部分内容。,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企业同一类资产损失(指办法第二条中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预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生物性资产等损失)申请扣除金额1000 万元以上(含)的由市局审批;1000 万元以下的由区(分)局审批。债权性投资损失(除银行卡透支、助学贷款外)的审批权限。企业对

16、同一个借款单位的债权损失申请扣除金额4000 万元以上(含)的由省局审批;1000万元(含)-4000 万元的由市局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分)局审批。,资产损失的申请人 企业的捆绑资产,由总机构统一处置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资产发生的损失,按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由企业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三)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不含市内跨区的分支机构),分别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经确认为不实行汇总纳税的挂靠性质的分支机构,由挂靠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四)市内跨区的二级

17、分支机构(包括汉口银行和市农村商业银行),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工行、中行、建行和农行原则上由省(市)分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其他股份制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由市分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产损失数额大小的确定标准(一)办法第十七条“单笔数额较小”具体量化标准为:单笔数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单笔数额较小”。(二)办法中“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标准统一参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执行;办法中“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标准统一为: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资产损失的申报和审批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申请的截止日为年度终了后4

18、5日。对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的,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可适当延期申请,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企业申请时应报送下列资料: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1);2根据不同类型资产损失提供办法规定的合法证据资料;3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除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资产损失外)。,企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由各区(分)局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管理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附件2)并提出初审意见,经所长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连同企业的申请资料送所得税科。,符合性审查是指审批机关对企业申报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外部证据是

19、否具有法律效力,损失的金额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资产损失的认定条件,申请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审查。,资产损失的追踪管理 每年应结合汇算清缴审查、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工作,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实地核查确认。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讲 解,一、销售收入的确定问题,确认收入的基本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例:某企业根据销售合同给批发商提供一批货物,到08年底尚未开具税务发票,根据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项业务虽然缺乏必要的税务发票作为法律形式,但是根据其经济实质,在符合其他收入确认原

20、则的前提下,企业虽未开具税务发票,但货物已发出,视为销售收入已经实现,也需要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说明: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保留有与该商品的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则说明此项销售商品交易没有完成,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收入。同样地,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对售出地商品可以实施控制,也说明此项销售没有完成,不能确认收入。,3.

2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说明:收入不能可靠地计量,则无法确认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确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种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地情况,则新的售价未确定前不应确认收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说明:指交易中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准确地提供每期发生的成本,并对完成剩余劳务将要发生的成本作出科学、合理的估计。同时应随着劳务的不断提供或外部情况的不断变化,随时对将要发生的成本进行修订。,

22、(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买一送一:计税依据相同。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不管如何分摊,销售总收入是不变的。虽然增值税暂行条

23、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但买一送一是有偿的,不属于无偿赠送。,折扣销售: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无论所得税还是增值税,折扣额能否从收入额中扣减,都视销售发票如何开具而定。根据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则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虽然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有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规定,但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进行了修正,折扣、折让行为可

24、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意味着可以减少销售收入,冲减销项税额。,如今所得税规定有变化。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即不管发票如何开具,都按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收入计算所得税。,现金折扣:确认收入相同,实际计税依据有异。通知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

25、销售之后,属于融资性质的理财行为,在计算增值税时,折扣不能也从销售额中扣除。因此在确认收入方面,所得税与增值税相一致。但计算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随扣除财务费用而减少,缩小了税基。,售后回购:确认收入相同,实际计税依据有异。售后回购是售和购两笔业务。通知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从售后回购整个交易看,最终是否有利润,能否产生所得税,要视销售价与回购价的大小而定,但在回购之前,企业应计算收入缴纳所得税。假设销售在年前,回购在年后,则上一年度要确认收入计算纳税,下一年度回购后再税前扣除成本。在计算增值税时,回购能否产生进项税额抵扣,

26、则要看回购时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条例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货物在统一的法人实体间的转移,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不再视同销售处理。有别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充分体现法人所得税制。,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

27、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

28、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三、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在视同销售上有什么不同,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明确,以下情况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

29、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直接结转成本。,增值税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比可知,增值税与所得税关于“视同销售”的范围不同。如,某公司所属的单独核算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转移、生产加工性耗用,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要视同销售,而根据所得税相关规定则不视同销售。同样的情况还包括总公司将甲分公司所产货物提供给乙分公司用作在建工程等。,消费税消费税

30、相关政策没有明确提出视同销售的概念,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按一般理解,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也应该纳税,既包括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的应视同销售的业务,也包括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的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而不作视同销售的情况。视同销售在计算流转时时须加上销售利润计算收入并纳税。,四、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31、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18号 是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发文,是财税200761号文的重申和补充。1、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2、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

32、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

33、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五、关于工资薪金列支问题,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

34、的其他支出。,注意:必须是 实际发生 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六、“三费”的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新的会计准则对福利费取消计提按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期间费用)说明:与会计准则保持一致。参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明确要求从职工福利费列支而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及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工资。,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

35、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

36、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说明:与工会法保持一致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说明: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劳动力的职业素。,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

37、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款明确,“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单位职工在外单位培训所支付的技术培训交通费、

38、住宿费,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七、独生子女费税前扣除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独生子女费,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的规定。对于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不超过职工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八、准备金问题,税法不允许企业提取各种形式的准备金。理由:一是必须遵循真实发生据实扣除原则,企业真实发生的损失,按13号令要求,可以扣

39、除;反之,一般不允许扣除。二是税法上难以对各种准备金规定一个合理比例。三是风险应由企业自己承担,不能转嫁到国家身上。四是国际通行做法。,各项减值准备列支科目:坏账准备管理费用存货跌价准备管理费用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投资收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营业外支出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营业外支出,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

40、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九、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支付问题,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必须按独立交易原则作为管理劳务销售,开据劳务发票)、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总分机构自动汇总作为一个纳税人,纳税人不能自己给自己支付这些费用。,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税发200886号,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

41、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

42、)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十、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说明:提高了扣除比例变化:内资(广告费一般为收入的2%,

43、特殊行业8%、25%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或据实扣除,;业务宣传费0.5%)外资(广告费支出全额扣除),2008年1月1日至2 O 1 O年1 2月3 1日,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 O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与招待费、会务费、福利费、销售费用区别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会务费全额允许列支福利费企业发生

44、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新的会计准则对福利费取消计提按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期间费用)说明:与会计准则保持一致。销售费用允许全额在税前列支。,招待费: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一是日常性业务招待费支出,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二是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即除前述支出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等。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上述的视同销售行为,应及时调整为当期销售收入,以扩大当期销售(营业)收

45、入额净额,从而提高业务招待费扣除的比例。,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区别1,业务招待一般没有宣传自己的目的,或者主要目的不是宣传自己。是否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 2,业务招待往往事前能确定招待对象的相对精确的数量,而业务宣传一般事前无法相对精确确定宣传对象的数量赠送的对象是潜在客户还是既有客户。3,在业务招待中,被招待方往往获得比较大的物质利益,而业务宣传中的被宣传方一般获得物质利益较小或者没有获得物质利益。,正确区分各项费用。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差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等,,十一、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

46、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也不涉

47、及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十二、罚款、滞纳金和违约金处理,十三、企业购入已提

48、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计提折旧?,1、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的规定,购入固定资产的企业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并取得了发票,已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对于购买企业其支出未获得补偿。因此,销售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购买方支付对价的,可以继续计提折旧。2、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十四、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关

49、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

50、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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