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点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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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点提示,青岛市地税局黄岛分局2011年1月7,目 录,第一部分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述,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七: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体系,第一部分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2、国税发200979号 汇缴申报时限: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 汇缴申报主体: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一部分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述,报送下列有关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二)财务报表;(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

3、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2010年企业汇算清缴的最新政策提示:2008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众多企业汇算清缴相关的税收政策性法规和文件,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

4、)、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2号)等这些税收政策性法规和文件,直接关系到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收入的确认、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的税务处理等。企业如果不及时、准确地掌握最新的政策变化,并采用适当的调整方法,就有可能影响企业的汇算清缴,并留下潜在的税务风险。,第二部分 应税收入的确认,一、销售货物收入(一)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原则: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

5、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二)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第二部分 应税收入的确认,(三)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

6、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第二部分 应税收入的确认,(四)几类特殊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1、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例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

7、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第二部分 应税收入的确认,4、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

8、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5、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6、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条件: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

9、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二、提供劳务收入,(二)当期劳务收入与劳务成本的确认: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二、提供劳务收入,(三

10、)各类劳务收入的确认:1.安装费。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

11、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及租金收入。(一)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是指企

12、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十八条(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十条,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三)租金收入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

13、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四、视同销售收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

14、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国税函2008828号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五、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

15、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五、不征税收入,(二)不征税收入的确认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

16、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不征税收入,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

17、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

18、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不征税收入,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987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五、不征税收入,思考:企业取得的土地回购款是否属于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思考:某公司来某区投资建设一五星级酒店,当地政府给予的优惠条件是土地款超过每亩4万部分全额返还给该公司。2009该公司收到土地返还款5000万元,政府文

19、件指明该笔款项用于开发土地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建设,该资金有专项用途 能否享受财税200987号的优惠?,第三部分 扣除项目的确认,一、税前扣除的原则二、具体扣除项目三、不得扣除的项目四、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一、税前扣除的原则,基本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具体扣除项目,(一)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

20、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遵循的原则: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一)工资薪金支出,市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10、税前扣除工资的职工人数应如何掌握,以何条件做为扣除

21、工资的依据?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据此,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必要条件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任职或受雇关系判定的依据是企业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注:A任职关系:法人代表B.受雇关系:第一,必须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 第二,劳动合同必须报劳动局备案。劳动法第16条,(一)

22、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计提了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如果企业计提了工资但是没有实际发放,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申报扣除。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年度汇缴申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计提当年税前扣除。,(二)职工福利费支出,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

23、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1、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企业所得税处理作为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所得税处理直接发放现金补贴的应计入个人工资总额,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2、供暖费补贴,作为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符合青岛市规定的供暖费补贴标准的,不计入个人工资,超过部分,应计入个人工资,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正市1130元/人.年副市、正局900元/人.年副局790元/人.年处级680元/人.年科级570元/人.年科员及以下490元/人.年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900元/人.

24、年副高级专业技术职,3、职工防暑降温费,作为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不属于雇员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也不需要列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4、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作为福利费

25、,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1、青地税发200926号个人自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住房增量补贴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财税字1997144号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3、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5、通讯费补贴,国税函20093号未明确规定通讯待遇是否属于福利费范围,即可以并入工资总

26、额,准予税前扣除。,2、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地税函2006140号)规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管理人员的通讯费用,实行实报实销的,不属于征税范围,但企业应合理确定报销通讯费人员的范围,并将报销通讯费的企业管理人员名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能全员人均发,6、职工交通补贴,作为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包括为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

27、(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

28、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四)工会经费支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1、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2、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3、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4、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5、工会自身建设:培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6、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7、工会建家活动;8、工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9、慰问困难职工;10、基层工会办公费和差旅费;11、设备、设施维修;12、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

29、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必要补助。注:2010年7月1日起,全国总工会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企业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五)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

30、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五)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注:2010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

31、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提醒:企业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接受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是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批准文件,以确保稳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号),(六)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

32、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六)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

33、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财税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八)利息支出,基本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

34、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八)利息支出,企业借款的税务处理及风险点提示 1、企业之间借款不支付利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关联关系?个人观点:征管法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都规定: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企业之间借款不支付利息,稽查一般可以认定为“在利

35、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因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在利益就是有关联关系。企业举证没有关联关系也很困难。,企业借款的税务处理及风险点提示,2、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借款,不支付利息,是否应该进行纳税调整?个人观点:可以有条件地进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说明了可以不进行调整。指的是所得税可以有条件地不调整。追加问题一:如何认定“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实际操作很难掌握。目前常见的做

36、法是:如关联企业在一个省或市,一般不会调整所得税。而跨省的关联交易,因为影响本省的财政收入,或因无法认定是否影响收收入,一般主借出方都要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调整所得税。目前此项调整已经在一些省市陆续展开了。实际操作:即使所得税不调整,其它税也可能调整。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据此,不收取利息会被查补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目前辽宁省房地产稽查案例出现了企业借出资金未收取利息,补营业税的问题。税款、滞纳金均已入库。,企业借款的税务处理及风险点提示,3、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开具发票才

37、能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执行中无论是向关联自然人支付利息,还是向独立自然人支付利息,有关利息支出要想在税前扣除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凭证依据。否则将被调整。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国税函19951

38、56号规定了自然人因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依据上述税收政策和发票管理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利息支出要在税前扣除,应当向企业提供利息收入发票。,企业借款的税务处理及风险点提示,4、以支付咨询费的名义,开具咨询费发票顶替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实际操作:主要看咨询合同和内容是否合理?是否合法?这里用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税务稽查如认真对待,一般要调整所得税。近期通报的一大连房地产案例,由于其支付的高于银行同期利息部分的贷款利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于是签订了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以咨询费发票顶替利息发票。这样,该房地产企业不仅可以顺理成章地进行税前扣除逃

39、避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公司又分散了高额贷款金额,规避了部分税收风险。以开具咨询费发票顶替利息支出,稽查结果是:该房地产企业最终弥补完当年的亏损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3万元,罚款61.5万元。开具咨询费发票的企业也因为虚开发票受到了处罚。,企业借款的税务处理及风险点提示,5、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实际操作:个人补税,处罚企业。实例:广州市地税稽查局检查2009年8月检查两家房地产公司,由于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向股东个人借款以解燃眉之急,并根据协议向借款人支付了利息,但企业却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广州地税稽查部门依据相关税法规定,追补个人所得税,并对企业未履行

40、扣缴义务进行处罚,共计133.7万元。,企业借款的税务处理及风险点提示,6、企业股东借款年末不归还,会有什么风险问题?实际操作:企业股东借款年末不归还,将被补征20%的个人所得税。依据就是: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借款的税务处理及风险点提示,7

41、、企业用企业的资金借款给老板,以老板个人名义买车,计入到公司固定资产,如何处理?实际操作:企业涉税问题:企业资金买车,不允许税前扣除;计入固定资产,其折旧也不允许扣除。老板个人涉税问题:一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是确认车辆计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行为是否视同销售,要征增值税。,企业

42、借款的税务处理及风险点提示,8、企业投资者因出资额不足而产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实际操作:依据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司法规定首次缴付的实收资本,最低可以是注册资本的20%,其余可以在两年内缴足。因此出现了公司开始经营两年内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不一致的情况。大连一家企业最先因此而补税。新办企业要注意。

43、对外借款包括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九)准备金支出,根据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目前已明确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1、保险公司的相关准备金支出2、保险公司提取的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3、证券类、期货类相关准备金支出4、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5、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6、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44、机构相关准备金支出执行期限: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提醒:坏账准备2008年以前允许税前扣除,新法下不允许税前扣除,一定要进行调整。发生的坏账必须经过资产损失审批后才可税前扣除。,(十)其他扣除项目,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45、,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十)其他扣除项目,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企业负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范畴的,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三、不得扣除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

46、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其他不得扣除的项目:,(1)企业代替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扣除。(2)企业承担的担保连带责任支出不得扣除,但符合国税函【2007】127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的,在规定的限额内可以扣除。“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担保企业)为另一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应认为与其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互保协议)(3)为股东或其他个人购买的车辆等消

47、费支出一律不得扣除。(4)因个人原因支付的诉讼费不得扣除。国税函【2008】159号(5)超限额支出不得扣除(6)非法支出不得扣除。比如回扣,贿赂支出都不得扣除.(7)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8)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四、税前扣除合法凭据,新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总原则,是税前扣除的根.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其中第六条中提出“未按

48、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对“合法有效凭据”的范围如何理解?,四、税前扣除合法凭据,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条例第37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条例第48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理解:1、首先要理解“权责发生制”,但是权责发生制首先要提供证明实际发生的适当凭证.2、实际发生不等于实际支付,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提供了证明实际发生的适当凭证的前提下,可以不实际支付.3、注意一些必须实际支付的另外规定,例如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发生就要求是

49、实际支付.,(一)具体的扣除凭证有:,1、发票 购销业务必须依据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征管法第21条、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非购销业务不得依据发票扣除,应当取得收款收据或收条,但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2、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只能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开具货物或劳务。3、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只能作为解放军内部结算使用,不得作为服务业发票使用。如果解放军对外从事餐饮、住宿、租赁等业务,必须开具地税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4、境外发票(理论上,实际上很少)境外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的凭证,但税务稽查时,如果对境外发票有异议,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证明或境外注册会计

50、师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得扣除。发票管理办法第34条,(一)具体的扣除凭证有:,5、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银行支付的各项费用,应当取得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国税发【2007】108号、国税发【2008】54号、国税函【2008】634号6、财税200316号文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国税函200577号规定(财税2O0316号)第四条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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