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所得税会计-汇算清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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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一章 总则(2),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

2、(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0),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

3、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纳税人的界定实现了“四个统一”,内外税制统一内资之间涉税处理统一新法废止了“金融、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的条款(原条例第十八条)统一了纳税人的分类统一总分、定位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之别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界定机理相统一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引进“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实行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税率实现了“降、并、减”,比率的变化原来:所得税税率均为33、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和对内资微

4、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优惠照顾等现在:合并以及减少为25%、20%和15%。25%基本税率,20%限定税率,15%优惠税率。降低了名义税率,除了有利于公平竞争外,还可以有效地杜绝利用“税率差”偷、逃、避税的黑洞。具体表现在:一是基本可以打消了“假外资”真“内资”的动机;二是铲除了在本期税前所得做手脚的隐患。现行的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和“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以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确定税率”之规定,使一些企业有意避“高税率”而在“低税率”上打主意。,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1-1),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

5、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1-2),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

6、其他收入。,收入的解释,销售货物收入: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提供劳务收入: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

7、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接受捐赠收入: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他收入包括: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

8、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货币与非货币形式的收入,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可以分期确认的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

9、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1-3),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2),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

10、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支出的基本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

11、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支出的基本规定,成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费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税金: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损失: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

12、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其他支出: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捐赠的扣除,公益性捐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

13、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工资薪金等支出的扣除问题,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

14、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商业保险费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

15、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借款费用的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的规定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汇兑损失的扣除,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

16、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职工福利费等的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等的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

17、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广告费支出的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扣除,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

18、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财产保险的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租赁费的扣除,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赞助支出,赞助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19、(3),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

20、)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的各项资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固定资产的问题,固定资产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

21、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

22、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折旧的扣除,折旧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折旧的最低年限(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

23、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相关问题,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计税基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

24、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3年,无形资产等的相关问题,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开发的无形

25、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的扣除,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

26、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4-1),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投资的相关问题,投资资产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

27、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4-2),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存货的相关问题,存货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8、(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4-3),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产的净值和财产净值,资产的净值和财产净值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在重组过程中(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第二

29、章 应纳税所得额(5-1),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5-2),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6),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

30、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7),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新增的条款(1),(1)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和对象(第七条,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2)增补了税前扣除的“支出”的原则(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

31、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规范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称谓并统一了其税前扣除的比列(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增的条款(2),(4)新增六个条款,将相关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资产的税收处理的规定统一、规范并提升到法律的层阶。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32、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为: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第十三条,准予扣除的按照规定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项目有四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十五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

33、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增的条款(3),(5)新增了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之规定(第十七条)。(6)增加了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项目的条款(第十九条,其应纳税所得额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修订的条款-收入总额,对“收入总额”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了增补、分解、规范。一是增加了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二是将“生产、经

34、营收入”分解为“销售货物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两类,与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对应;三是将“租赁收入”和“股息收入”分别改称为“租金收入”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是新增了“接受捐赠收入”一项。保留了原单列的“转让财产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修订-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对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进行了大幅度地变革。体现在“三增”、“两合”和“三剔除”。增加了“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和“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三个项目;将原“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和“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两项整合分解为“税收滞纳金”

35、与“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剔除了“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和“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三类支出。将原“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的表述统一规范归结为“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只保留了赞助支出和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两个不得税前扣除的款项。不得扣除的项目在项数虽然仍然为八个,内容却发生了很大变化。,统一内、外资企业各项支出扣除政策,工资支出以往税法对于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而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新法统一采用据实扣除制度,放宽对工资支出税前扣除的限制;捐赠支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的

36、规定不同于以往税法对于内资企业限定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对于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的规定,而是限定在企业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新法统一扣除比例并且提高到12%(对内资企业来言);研发费用以往税法对于研发费用的扣除区分两种情况,即对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内的,研发费用只可据实扣除,而在10%以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企业只要发生研发费用,不管其增长幅度如何,即可按实际发生额加额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广告费以往税法对于内资企业广告费的扣除实行分类扣除政策,比较复杂,对于外资企业广告费支出则据实扣除,而新企业所得税

37、法规定对企业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作了统一的规定。,第三章 应纳税额(1),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38、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修订的条款-应纳税额,新法将“应纳税额”用公式表述为应纳税税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

39、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金额。修改了原条例所称“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的余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表述,第三章 应纳税额(2),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40、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应纳税额的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

41、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第四章 税收优惠(1),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

42、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税收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

43、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 税收优惠(2),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

44、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免征和减征农、林、牧、渔业的所得,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

45、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免征、减征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情形,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第四章 税收优惠(3),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

46、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

47、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对民族自

48、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章 税收优惠(4),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加计扣除企

49、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第四章 税收优惠(5),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

50、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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