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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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编制的依据与原则一、编制依据:根据国家林业局二三年林资发20036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通知”,以及规定中需要各省对部分内容进行细划和补充的要求,针对云南省一九九六年编制的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试行)已不能满足新规定的情况,特编制本操作细则。 二、编制原则 (一)对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中要求各省细划的内容进行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内容、技术标准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 (二)根据云南省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现状和发展需要,在保证调查范围整体性的

2、前提下,对不同经营目的的区域调查内容和详细程度有所侧重,以使调查成果能更好地为林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三)适应云南省林业发展的需要,提供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林业分类经营、产业发展规划、森林资源管理所需的森林资源信息。第二条 调查的目的与任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和县级林业区划、规划设计等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调查目的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

3、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其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编制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区域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县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和测绘部门最新勘界结果落实调查范围,并与周边县进行接边。若还存在争议地段,要确定工作界并在区划时单独区划,避免区域和省汇总时的重、漏。二、调查内容(一)必须调查的基

4、本内容1. 核对和确定调查范围的境界线、各级行政区划界线(如县、乡、村界)和管理区界线(如林场、营林区),复查的森林经营单位要核对两期境界线的变动。2. 在调查范围内进行林地区划、林班区划(复查的尽可能用前期)、小班区划、森林分类区划和林种区划。3. 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和权属。4. 调查各类森林蓄积量、四旁树和散生木蓄积量。5. 调查各类森林的起源。6. 调查和收集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因素(包括地理位置、气候、水文和自然灾害等)和社会经济情况。7. 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生态环境因素,包括植被、土壤、地形地势等。8. 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二)可选择进行调查的内

5、容下列调查内容及其调查的详细程度,可根据森林资源管理与监测、森林经营与产业开发、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和调查目的的需要,以及以往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在下达任务或签订调查协议时具体选择和确定:1. 森林生长量与枯损量调查2. 森林消耗量调查3. 森林土壤专业调查4. 立地类型、经营类型、经营措施类型及产量预测 5. 森林更新调查6. 抚育间伐调查7. 母树林、种子园、良种基地调查8. 森林病虫害调查9. 森林火灾调查10. 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 11. 湿地资源调查12. 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13. 森林景观资源调查14. 森林生态因子调查15. 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16. 林业经济与森林经

6、营情况调查第四条 调查的侧重点在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时,应根据调查范围内森林资源的特点和调查目的,结合森林分类经营、森林资源管理、森林经营和保护的需要,对不同区域的调查内容及其详细程度有所侧重。一、以商品林经营为主的区域和调查单位,侧重调查林木蓄积、林木因子(特别是用材林近、成、过熟林的林木因子)、立地因子、地形、可及性、适地适树和林木生长过程等与林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信息,以满足规划设计、资源管理和产业开发的需要。二、以生态建设和天然林保护为主的区域,侧重调查建设条件、生态环境、生态因子、生态功能等有关的林木因子、立地因子和其它因子,林木蓄积量的调查满足最低一级的详细程度。三、自然保护区应侧

7、重调查保护对象的种类、分布、数量、质量、自然性以及受威胁的状况等,小班区划面积可适当大一点,林木蓄积量的调查满足最低一级的详细程度。四、上述不同类型的调查对象要有侧重地选择相应的专项调查。第五条 调查会议制度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行调查会议制度。二、第一次调查会议调查前,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经营单位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集政府有关部门、经营单位、调查承担单位,以及与当地森林开发、经营、利用关系密切的单位,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对调查承担单位拟定的技术方案和工作计划进行审定、修改和确认,并确定面积求算、分类区划等方面的原

8、则,明确调查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任务和责任,形成会议纪要,作为调查承担单位开展工作的依据之一。成立调查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落实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确定规划设计调查的重大事项,落实调查经费等。三、第二次调查会议调查承担单位按调查协议产出全部成果后,经营单位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邀请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对调查成果进行评审验收,形成书面评审验收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使用。第六条 调查间隔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间隔期一般为10年。在间隔期内可根据需要重新调查或进行补充调查,超过间隔期应进行新一轮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第七条

9、 调查承担单位资质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对非持证单位完成的调查结果,林业主管部门不予承认。二、对经营单位面积在1020万hm2,或者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基地1万hm2以上的单位,需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调查单位承担,20万hm2以上和详细程度要求高的应由甲级资质调查单位承担。三、其它单位的调查任务应由丙级以上资质的调查单位承担。第八条 工作程序一、森林经营单位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时,应了解有资质承担调查的单位及其以往的调查质量、装备、信誉和技术力量等,与选择的调查承担单位签订调查协议书,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的特点和需要明确调

10、查的目的、详细等级、调查方法、调查内容、侧重点、成果产出要求及费用等。二、经营管理单位的工作准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工作必须得到经营管理单位的有效配合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因此,开展外业工作之前,经营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确定并提供调查范围的境界线、各级行政区划界线、各类权属界线、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比例及林种布局等图面资料和相关资料。(二)落实参加资源调查和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三)成立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办公室,对调查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协调并处理有关事宜。三、调查承担单位的工作准备(一)调查承担单位在接到任务后,应做好技术力量和物资的准备工作,确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11、和调查人员,组织学习工作方法和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教育。(二)收集调查地区的有关资料及经营单位的意见,包括收集近期的地形图、航片、卫星数据和图像,以往进行过的调查成果(图、文、统计表),相关部门的资料等。(三)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踏查,了解当地资源和社会经济概况,编制调查的技术方案和工作计划。四、以调查承担单位为主,组织所有参加调查的人员进行工作培训、试点练习和考核。五、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六、调查及质量监督检查外业调查实施过程中,由森林经营管理单位派出的资源管理人员与调查队的质量管理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外业调查进展和质量进行跟踪监督与检查;调查队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要按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进行内外

12、业全过程的质量检查与监督,并在工作结束后提交质量检查报告,作为调查报告的附件。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与经营单位及其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质量检查组,在工作临近结束前,对外业调查和成果资料进行抽查,并提交调查项目质量检查报告,作为调查报告的附件。七、召开第二次调查会议。八、成果上报与批准调查成果经第二次调查会议评审验收通过后,应由经营单位上报到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审核,经省林业厅批准后方可公布和使用。第二章 技术标准第九条 地类分类系统与划分标准一、地类分类系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要将调查范围内的所有土地进行地类划分,首先区分林业用地(林地)和非林业用地(非林地)两大类。分类系统如下: 纯林 乔木林

13、 混交林 有林地 乔木经济林 竹林 疏林地 灌木经济林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灌木林地 其它特别灌木林 其它灌木林人工造林未成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 林地 封育未成林地 苗圃地 采伐迹地 无立木林地 火烧迹地 其它无立木林地 宜林荒山荒地土地总面积 宜林地 宜林沙荒地 其它宜林地辅助生产林地 农地 牧地非林地 水域 未利用地 其它非林地二、技术标准(一)林地:以培育森林、发展林业为目的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辅助生产林地。1、有林地:连续面积0.067 hm2、郁闭度0.20、附着有森林植被的林地,包括乔木林和竹林。(1)乔木林:由乔木(含因人

14、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的、面积和郁闭度符合有林地标准的片林或林带,包括符合造林保存株数要求的乔木型经济林。其中,乔木林带是指行数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10m的林地;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片林调查。乔木林分为纯林、混交林和乔木经济林。纯林:一个树种(组)蓄积量(已郁闭但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株数)的65%以上的乔木林地。混交林:任何一个树种(组)蓄积量(已郁闭但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株数)不到65%的乔木林地。乔木经济林:指符合造林保存株数、由乔木经济树种组成并按乔木状经营的林地。(2)竹林:

15、指附着有胸径2cm、面积和郁闭度符合有林地标准的由竹类构成的林地。达到合理造竹株数(成林胸径2cm的竹种)以上且生长稳定的造林地,地类应定为竹林。附着竹类达不到有林地标准或合理造竹株数的林地,按其它标准确定地类。2、疏林地:指附着有乔木树种,连续面积0.067 hm2、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3、灌木林地:指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如地盘松),以及胸径2cm的小杂竹林,以经营灌木为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0.067 hm2、覆盖度30%的林地;其中包括灌木行数在2行以上且行距2m的灌木林带,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平行

16、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地调查。(1)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特指分布在年降水量400mm以下的干旱地区或分布(垂直分布)在乔木生长界限以上,或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30%的灌木林地,以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林地。细分为灌木经济林地和其它特别灌木林地。云南省符合以下条件的灌木林地应划为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灌木经济林地:油茶、柑桔、大叶千斤拔、木豆、茶叶、花椒、咖啡、沙棘、木瓜、茉莉花、青刺尖等灌木和灌木化经营的经济林地;其它特别灌木林地:各山系乔木生长界限以上的灌木林;岩溶地区石山和乱石滩上形成的灌木林(地表岩石裸露

17、60%);干热(干旱)河谷生态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的灌木林。(2)其它灌木林: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含实行短轮伐期平茬采薪经营的灌木林)。4、未成林造林地:包括人工造林未成林地和封育未成林地。(1)人工造林未成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穴播或条播、扦插、分殖营造乔木、经济树、竹类和灌木林)和飞播造林(包括模拟飞播)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划为人工造林未成林地(使用年龄1年以上树高大于1米的大苗造林的不划未成林造林地,根据成活率标准归入有林地或灌木林地):人工造林当年造林成活率85%或保存率80%,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造林地;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

18、0株/ hm2(含天然更新苗木和飞播苗木),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2)封育未成林地:在无立木林地、宜林地上采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措施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 单位:年营 造 方 式乔 木灌 木封山育林5836飞播造林5747人工造林直 播3826植苗、分殖2524注:、一般造林慢生树种取上限,速生树种取下限;、滇西北高山林区云杉、冷杉、铁杉封山育林成林年限上限为10年,植苗成林年限上限为8年。 、速生树种(组):包括云南松、思茅松、华山松、高山松、马尾松、油杉等松类,杉木、柳杉、秃杉、水杉等杉类,冲天

19、柏、藏柏、墨西哥柏、扁柏等柏类,兰桉、赤桉、细叶桉、尾叶桉、巨桉等桉类,滇杨、柳、檫、楝、桦木、木荷、泡桐、木麻黄、枫杨、桤木等软阔叶林类。、慢生树种(组):包括冷杉、云杉、铁杉、紫杉、落叶松等高山暗针叶林类,栎、樟、楠、栲、柞、椴、槠等硬阔叶林类。 5、苗圃地:指固定的林木(包括木本花卉)育苗用地,苗圃地不包括育苗设施占地。临时育苗用地按育苗前的地类调查。6、无立木林地(1)采伐迹地:有林地经采伐后保留林木(竹)郁闭度0.10,且3年内尚未人工更新或3年内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采伐后3年以上仍未更新造林的按现状确定地类。采取封山育林措施后天然更新达到中等等级及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

20、望的为封育未成林地。(2)火烧迹地:有林地遭火灾后保留林木(竹)郁闭度0.10,且3年内尚未人工更新或3年内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火烧后3年以上仍未更新造林的按现状确定地类。采取封山育林措施后天然更新达为到中等等级及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为封育未成林地。(3)其它无立木林地:按以下标准确定已经整地和打塘,但尚未造林的预备造林地;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和封山育林达到成林年限后仍未达到造林及封育目标,或未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标准的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穴播或条播、扦插、分殖营造乔木、竹类和灌木)后,在成林年限之前成活率或保存率达不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需补植补播或造林失败的林地

21、;飞播造林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标准的林地;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保留的无立木林地。采伐迹地或火烧迹地3年以上仍未更新造林,又未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标准的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或火灾后达不到这三类地类标准,并未进行更新造林的林地。7、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造林用地的土地。(1)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规划为造林用地的荒山、灌丛、荒滩、荒沟、荒地等。(2)宜林沙荒地:未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造林用地的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3)其它宜林

22、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造林用地的其它土地。包括已结束临时征占用林地但尚未进行植被恢复的建设用地。8、辅助生产林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之外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和配套设施以及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但非造林用途的土地。包括:(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2)储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林业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3)集材道、运材道;(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内的设施及辅助用地;(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6)专为林业生产服务的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7)其它有林地权属

23、证明但非造林用途的土地。(二)非林地:林地以外的其它土地,包括农地、牧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其它非林地。1、农地:包括尚在耕作的水田、旱地及规划固定用于农业的轮休地。(有耕地承包证的轮休地上天然更新的乔木林、灌木林,地类按林地现状调查,作特点记载说明;林农间作的农地按主要经营方向及林地标准确定地类。)2、牧地:包括固定的牧场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用于放牧的固定荒草地。3、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4、未利用地:包括雪山、沼泽、悬岩、沟壑、岩石裸露地(岩石裸露60%)且即使有林木(竹)分布也达不到有林地和疏林地标准的土地。虽地表为未利用地,但其上林木、灌木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

24、林地的,应确定为相应林地地类,而不能确定为未利用地。5、其它非林地:包括城乡居民用地、工矿用地、交通用地等。第十条 森林(林地)类别按照主导功能的不同将苗圃地、辅助生产林地以外的林地分为生态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两个类别。(一)生态公益林(地):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存种质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1、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地)和地方公益林(地)。(1)国家公益林(地):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根据国家林业局

25、林策发200188号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现有林和林地应划为国家公益林(地):江河源头。流程500km的河流干流、一级支流源头20km以内汇水区,流程1000km的河流二级支流源头10km以内汇水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江河干流、一、二级支流两岸。流程500km的河流干流、一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000m以内;流程1000km的河流二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m以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重要湖泊和库容1亿m3的大型水库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m范围以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雪线以下500m及冰川外围2km以内的森

26、林、林木和林地;山体坡度在360土层瘠薄、岩石裸露、森林采伐后难以更新或森林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铁、国道(含高速公路)、国防公路两旁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沿国境线1-5km范围内及国防军事禁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的自然与人文遗产地和具有特殊保护意义地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其它有重点保护一级、二级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实施禁伐的天然林。在云南省各县进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时,应根据各地经省林业厅批准的森林分类区划及国家公益林界定结果进行调查。(2)地方公益

27、林(地):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包括森林、林木、林地。2、生态公益林保护等级:根据河流、水体、公路、铁路、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受保护对象或区域的重要性的特殊性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三个等级。国家公益林(地)按照生态区位差异分为特殊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地),地方公益林(地)按照生态区位差异分为重点和一般生态公益林(地)。根据GB/T18337.2-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划分标准如下:生态公益林保护等级表对象生态公益林保护等级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河流1、流程1000km河流一级支流发源地和

28、汇水区;2、流程500km河流和一级支流发源地汇水区,以及流程1000km河流一级支流上游两侧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的地段。其它河流发源地汇水区及中上游两侧其它河流中下游两侧湖泊、水库1、九大高原湖泊、饮水水库周围自然地形中第一层山脊以内和平地处500m以内地段;2、库容1000万m3至1亿m3水库周边自然地形中第一层山脊以内和平地处500 m以内地段。库容101000万m3水库面山的地段库容10万m3以下的水库防护区域山体1、山体坡度360土层瘠薄、岩石裸露、森林采伐后难以更新或森林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地段;2、雪线以下500m及冰川外围2km以内的地段。山体中上部山体下部与山谷公路、铁路国道

29、、省道主干线两侧区划的国家公益林小班县、乡、村公路两侧的地方公益林小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实验区森林公园与风景区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区地(市、区)级、县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区天然林1、地带性顶级群落(原始林);2、未经干扰和干扰较轻,位于生态脆弱区(坡度360、侵蚀严重)地区的天然次生公益林。其它集中成片分布的天然次生公益林其它天然次生公益林(二)商品林(地):以生产木材、竹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它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第十一条 林种分类系统与划分标准一、林种分类系统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根据不同的经营目的分为五个林种、二十三个亚林种。

30、其中:防护林划分为7个亚林种,特种用途林划分为7个亚林种,用材林划分为3个亚林种,薪炭林划分为1个亚林种,经济林划分为5个亚林种,分类系统如下:林种分类系统表森林类别林种亚林种一、生态公益林(地)(一)防护林11.水源涵养林12.水土保持林13.防风固沙林14.农田牧场防护林15.护岸林16.护路林17.其它防护林(二)特种用途林21.国防林22.实验林23.母树林24.环境保护林25.风景林26.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27.自然保护区林二、商品林(地)(三)用材林31.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32.速生丰产用材林33.一般用材林(四)薪炭林41.薪炭林(五)经济林51.果树林52.食用原料林53

31、.林化工业原料林54.药用林55.其它经济林 二、林种划分标准(一)防护林:以国土保安、防风固沙、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灌木林。1、水源涵养林: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灌木林。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源涵养林:(1)流程500km的江河发源地汇水区,干流与一级、二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林木、灌木林;(2)流程500km的河流,所处地域雨水集中,对下游工农业生产有重要影响,其河流发源地汇水区及干流、一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

32、林木、灌木林;(3)大中型水库与湖泊周围山地自然地形中地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m以内,小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库与湖泊周围自然地形中地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50m以内的森林、林木、灌木林;大型水库库容1亿m3;中型水库库容1000万1亿m3;小型水库库容1000m3。(4)雪线以下500m和冰川外围2km以内的森林、林木、灌木林;(5)保护城镇饮用水源的森林、林木、灌木林。2、水土保持林:以减缓地表径流、减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灌木林。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土保持林:(1)坡度360,森林采伐后会引起严重水土流失的森林、林木、灌木林;(2)

33、坡度虽360,但因土壤瘠薄、岩石裸露、采伐后难以更新或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森林、林木、灌木林;(3)土壤侵蚀严重的地区、石质山区沟坡、地质结构疏松等易发生泥石流的地段的森林、林木、灌木林;(4)主要山脊分水岭两侧各300 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灌木林;(5)常发生雪崩的高山林区的森林、林木、灌木林。3、防风固沙林:以降低风速、防止或减缓风蚀、固定沙地,以及保护耕地、果园、经济作物、牧场免受风沙侵袭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灌木林。4、农田牧场防护林:以保护农田、牧场减免自然灾害,改善自然环境,保障农、牧业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灌木林。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农田牧场防护林:(1)农田、

34、牧场境界外100m范围内,与沙质地区接壤250500 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灌木林;(2)为防止、减轻自然灾害在田间、牧场、阶地、低丘、岗地等处设置的林带、林网、片林。5、护岸林:以防止河岸、湖岸被水冲刷崩塌、固定河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灌木林。非林地内堤岸、干渠两侧的林带和林木作为四旁树调查。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护岸林:(1)主要河流两岸各200m及其主要支流各5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灌木林,包括河床中的雁翅林;(2)堤岸、干渠两侧各1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灌木林。区划时结合小班进行划分。6、护路林:以保护铁路、公路免受风、沙、水、雪侵害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灌木林。具有下列

35、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护路林:(1)林区、山区国道及干线铁路(含昆河线)路基与两侧(设有防火线的在防火线以外)的山坡或平坦地区各200m以内,非林区、丘岗、平地和沙区国道及干线铁路(含昆河线)路基与两侧(设有防火线的在防火线以外)各50m以内的森林、林木、灌木林;(2)林区、山区的省道、县道和支线铁路路基与两侧(设有防火线的在防火线以外)各50m以内的森林、林木、灌木林。区划时结合小班进行划分。7、其它防护林:以防火、防雪、防雾、防烟、护鱼等其它防护作用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灌木林。(二)特种用途林:以保存物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用于国防、森林旅游和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灌木林。

36、1、国防林:以掩护军事设施和用作军事屏障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灌木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国防林:(1)沿国境线15km以内的森林、林木、灌木林;(2)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划定的军事设施周围的森林、林木、灌木林。2、实验林:以提供教学或科学实验场所为主要目的森林、林木、灌木林,包括科研试验林、教学实习林、科普教育林、定位观测林等。3、母树林:以培育优良种子种条为主要目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包括母树林、种子园、子代测定林、采穗圃、采根圃、树木园、种质资源和基因保存林等。4、环境保护林:以净化空气、防止污染、降低噪音、改善环境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灌木林,包括城市和城郊结合部、工矿企业内、

37、居民区与村镇绿化区的森林、林木、灌木林。(包括村寨保护林)5、风景林:以满足人类生态需求,美化环境为主要目的,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度假区、滑雪场、狩猎场、城市公园、乡村公园及游览场所的森林、林木、灌木林。6、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位于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包括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历史与革命遗址地的森林、林木、灌木林,以及纪念林、文化林、古树名木等。7、自然保护区林: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内以保护和恢复典型生态系统和珍贵、稀有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地或原生地,或者保护和重建自然遗产与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灌木林。(三)用材林:以生产木材或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1、短轮伐期工业原

38、料用材林:以生产纸浆材及特殊工业用木质原料为主要目的,按照工程项目管理,采取集约经营、定向培育的森林。2、速生丰产用材林:通过使用良种壮苗和实施集约经营,缩短培育周期,获取最佳经济效益,森林生长指标达到相应树种速生丰产林国家(行业)标准的森林。3、一般用材林:其它以生产木材和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四)薪炭林:以生产热能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灌木林。(五)经济林: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和食用、药用及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灌木林。1、果树林:以生产各种干、鲜果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灌木林。2、食用原料林:以生产食用油料、饮料、调料香料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灌木林。3、林化

39、工业原料林:以生产树脂、橡胶、木栓、单宁等非木质林产化工原料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灌木林。4、药用林:以生产药材、药用原料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灌木林。5、其它经济林:以生产其它林副、特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灌木林。三、林种优先级当某地块同时满足一个以上林种划分条件时,应根据先生态公益林、后商品林的原则区划。商品林按适地适树原则确定,公益林按以下优先顺序确定:国防林、自然保护区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母树林、实验林、护岸林、护路林、防火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第十二条 树种(组)、优势树种(组)与树种组成一、树种(组)外业调查组成

40、树种时,应记载树种的种名。调查优势树种时,如树种很多分不清优势时,可将几个树种合并为树种组记载。合并树种组的规定如下:树种组划分表序号树种组树种序号树种组树种1云南松类云南松、思茅松、高山松、油杉12樟类樟科树种2华山松华山松13桦类桦木科树种3杉木类杉木、柳杉、秃杉、水杉14木荷木荷4扭曲云南松扭曲云南松15桤木桤木5冷杉冷杉16桉类各种桉树6云杉类云杉、铁杉、紫杉17杨类各种杨树7落叶松落叶松18泡桐泡桐、珙桐8柏类柏木19软阔柳、枫杨、木麻黄、楝、檫9马尾松马尾松20硬阔榆、柞、槐、楠、椴、榉10栎类除栲属以外的其它壳斗科树种21其它阔除上述阔叶树外的其它阔叶树种11栲类栲属树种22竹类

41、各类竹种 二、优势树种(组)在乔木林、疏林小班中,按蓄积量组成比重确定,蓄积量占总蓄积量比重最大(组成系数最大)的树种(组)为小班的优势树种(组)。未达到起测胸径的幼龄林(未达检尺幼林)、未成林造林地、乔木经济林小班,按株数组成比例确定,株数占总株数最多的树种(组)为小班的优势树种(组)。经济林(乔木型、灌木型)、灌木林小班,按株数或丛数比例确定,株数或丛数占总株数或丛数最多的树种(组)为小班的优势树种(组)。三、树种组成乔木林、经济林按十分法确定树种组成;竹林小班内有几个竹种时,按大、中、小型丛生竹或散生竹确定竹种和组成;复层林应分别林层按十分法确定各林层的树种组成,并进行加权综合得林分因子

42、;组成系数3%且5%的在树种组成式后用“+”号表示,3%的用“”号表示。第十三条 龄级、龄组、经济林生产期与竹度一、龄级与龄组乔木林林分的龄级与龄组根据优势树种(组)的平均年龄确定。龄级龄组分别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划分。1、 生态公益林、一般用材林、薪炭林龄级与龄组划分标准生态公益林、一般用材林、薪炭林龄级与龄组划分表 单位:年树种(组)起源龄 组 划 分龄级期限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云杉、柏木、紫杉、铁杉天然40以下41-6061-8081-120121以上20人工20以下21-4041-6061-8081以上20冷杉、落叶松天然40以下41-6061-8081-120121以上20人

43、工20以下21-3031-4041-6061以上10云南松、扭曲云南松、思茅松、华山松、高山松、马尾松、油杉、湿地松天然20以下21-3031-4041-6061以上10人工10以下11-2021-3031-5051以上10杨、柳、桉、檫、楝、泡桐、木麻黄、枫杨、桤木、其它软阔天然10以下11-1516-2021-3031以上5人工5以下6-1011-1516-2526以上5桦、榆、木荷、枫香、珙桐、相思、其它阔叶树天然20以下21-4041-5051-7071以上10人工10以下11-2021-3031-5051以上10栎、柞、槠、栲、樟、楠、椴、其它硬阔叶天然40以下41-6061-8081-120121以上20人工20以下21-4041-5051-7071以上10杉木、柳杉、水杉、秃杉人工10以下11-2021-2526-3536以上5注:人工起源之外的按天然划分龄级龄组。2、速生丰产用材林、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龄组龄级根据工艺成熟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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