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商业总会促进商业团体会务发展研讨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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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1,勞動基準法 法令與實務,主講人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科員 葉思延,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2,報告大綱,基本概念勞動契約成立與終止工資工時、休息、休假、請假退休職業災害工作規則勞資會議,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基本概念,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4,勞基法 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基法係規定動條件最低標準,為保障工權,適用基法之工權將獲得最基本之保障。(勞基法 1)雇主與工所訂動條件(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員工守則),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

2、最低標準。若低於最低標準,其約定無效。(民法 71: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 規定者,無效。),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5,勞基法適用對象 行業別,勞動基準法第3條: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一、農、林、漁、牧業。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 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87年12月31日(87)台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公告擴大適用事業單位,負面表列方式排除部份適用行業及相關工作者。,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

3、0/11/23,勞委會逐步擴大適用的範圍人民團體項下工商業團體(98.1.1 適用勞基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1 字第 0970130678 號,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勞基法禁止之事項,強迫勞動之禁止(勞基法第5條)抽取不法利益之禁止(勞基法第6條)不得強制女性勞工於晚間10時至翌晨6時工作(勞基法第49條)違反以上規定有刑責,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適用勞基法後該注意事項,勞工保險僱用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為強制投(勞)保單位。(勞保條例第6條)即使與勞工切結不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該約定無效。僱用4人以下之事業單位應為勞工

4、投保就業保險。(就業保險法第5條),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勞工退休金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相關勞健保投保暨勞退提繳單位開戶申請書(勞保、健保及勞退3合1)(就保及勞退2合1表格)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提撥相關問題 請洽勞工保險局02-23961266勞工退休準備金問題 請洽本局勞資關係科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048、3001,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勞基法第7條)登記內容:勞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

5、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雇主應置備簽到簿或出勤卡(勞基法第30條)簽到簿或出勤卡,雇主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之時間,記至分鐘為止。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規定上下班不打卡,加班如以呈報方式處理,雖無不可,但依規定雇主仍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12,勞動契約成立與終止,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13,勞動契約之成立,書面

6、或口頭:動約以書面為必要,口頭即可成。動約之內容可約定,如工資、工時、休假、資遣、退休、福利事項、工作場所及工作內容(詳參基法施細則第7條)契約內容得低於基法所規定之最低動條件。約內容只要違反法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俗,即為有效。(試用期也算是勞動契約的內容)參考: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線上服務下載表格勞資爭議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14,勞動契約當事人-勞工,勞工:受僱用與具有從屬關係之人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勞基法2)雙方是否具有從屬性:人格從屬性:工作時間及地點受到指定、有接受管理考核及獎懲等義務、應辦理請假手續、對提供

7、勞務之方法較沒有較大之決定權、通常有出勤記錄及差勤管理經濟從屬性:報酬是勞務提供之對價,勞工生存所必須。組織從屬性:勞務專屬性、有忠誠義務。具有委任關係,不是屬於勞工,依公司法登記之經理人。(公司法29),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勞動契約當事人-雇主,勞動契約相對人:事業單位(事業主)(獨資或合夥之商號、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公司)-權利義務的主體。勞動基準法第2條所稱之事業經營之負責人(老闆)、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主管)-代表事業單位行使職權之自然人。老闆或主管代表公司告知勞工被資遣,勞工應向公司請求資遣費,而非自然人。,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

8、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競業禁止,不應妨害勞工轉業自由及經濟生存雇主有應特別保護之必要利益(營業秘密、know-how)勞工於原事業單位是否擔任特殊職位或具有特殊技能,轉任其他企業,有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限制勞工就業對象、期間、區域,不得逾越合理範圍。應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之損害等代償措施。勞工離職後是否有顯著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情事。參照台北地院85年勞訴字第78號判決,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服務年限約定,受憲法保障,勞工有職業轉換之自由。不違反公序良俗、誠實信用之原則,有效。服務年限約定對雇主的好處:穩定企業內部員工的流動、控制企業訓練成

9、本的支出等,但雇主應避免權利濫用。約定之必要性:雇主是否有投入相當訓練成本、其訓練目的為使勞工成為企業不可或缺關鍵性技術人才,雇主權益方有受保護之必要。約定之合理性:依勞工訓練期間長短、訓練成本的多寡、是否有無補償措施(加給或久任獎金)、職務之替代性,對照限制勞工服務年資之長短、要求違約金之數額。,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18,勞動契約之類型,定期或不定期:動約依工作性質之有無繼續性,可分為定期約與定期約兩種。不定期契約為原則,定期契約為例外。何謂繼續性工作?行政機關歷來對於從事非繼續性工作之定期契 約工採取嚴格性之解釋,以避免雇主對受僱人力之濫用。指雇主非

10、有意持續維持之經濟活動,而欲達成此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職務工作而言。工作職務是否為非繼續性當視該事業單位之職務(工作)說明書等相關文件載明之職務或企業內就同一工作是否有不定期契約工及定期契約工同時從事該相同工作。(勞委會89年3月11日(89)台勞資二字第 0011362 號函釋),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定期契約之內涵,定期約:分為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臨時性: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 內者。短期性: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季節性: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特定

11、性: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特定性工作之定期契約,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短期性工作是謂工作標的可於預見期間完成,完成後別無同樣工作標的者。特定性工作是謂某工作 標的係屬於進度中之一部份,當完成後其所需之額外勞工或特殊技能 之勞工,因已無工作標的而不需要者。,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20,定期與不定期契約之區別,終止事由:定期契約期滿即終止;不定期契約雇主若要終止,必須要有法定事由(勞基法第11條裁員解僱、第12條懲戒解僱),否則不得為之。預告義務:定期契約終止無須預告;不定期契約若屬裁員解僱,則須預告勞工。資遣費:定期契約期滿終止

12、無須給付資遣費;不定期契約若屬裁員解僱,則必須給付資遣費。凡有繼續性的工作(非一定時間可以完成)均應為不定期契約,就算形式上簽立了定期契約(如一年一期、半年一期等),只要是繼續性工作,均被視為不定期契約。實務上,大多事業單位將一些較非核心的工作,以聘僱派遣勞工或是短期性勞工,並簽訂有期限之勞動契約內容,時間期滿又不給付資遣費,有觸法之疑慮。,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21,勞動契約之終止,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22,勞基法11條-裁員解雇(俗稱資遣),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

13、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 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試用期滿,認為勞工不適任,雇主亦需適用本條解僱,並給付資遣費。雇主通報義務:應於員工離職前10天通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就業服務法第33條),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預告期間(勞基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14、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以平均工資計算)。,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24,勞基法12條-懲戒解僱(俗稱開除),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 受損害之虞者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 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 易科罰金者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 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 主受

15、有損害者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25,勞基法14條-被迫離職(勞工發動終止勞雇關係),1.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 而有受損害之虞者2.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 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3.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 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4.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 染之虞者5.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 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6.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 虞者,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

16、展研討會2010/11/23,26,除斥期間(權利存續期間),雇主依勞基法第12條第1、2、4、5、6款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6款終止勞動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1)知悉期間之起算以應知悉為準(2)超過30日之法定除斥期間,雇主或勞工即喪失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27,資遣費怎麼算?,資遣費請求法令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第14條。重要概念:工作年資、月平均工資勞基法第84條之2: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 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

17、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月平均工資:勞工離職前6個月工資之平均值其他如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期間之工資,不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計算方式,勞基法17條(俗稱舊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俗稱新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所謂以比例計給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比例計算。,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

18、研討會2010/11/23,29,平均工資,1.平均工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 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 金額2.一個月平均工資:以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六個月工資總額除以六計算3.功能:計算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職災之 殘廢及死亡補償。,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30,平均工資計算之排除項目,排除:工資折半發給(如病假期間)或不發給工資期間(如留職停薪、無薪假期間):(1)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2)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3)產假工資折半發給期間(4)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 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5)普通傷病假工資折半

19、發給或不發給期間(6)留職停薪期間及無薪休假期間,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範例-A,老王自88年5月1日任職於好開心旅遊公司擔任司機,每月薪水30,000元,於94年7月1日同意選用勞退新制,不過受近年來景氣不佳影響,老闆決定告訴老王工作到99年7月31日,請問老闆應該付老王資遣費多少錢?,老王平均工資30,000元,舊制年資為6年2個月(88.5.194.6.30),新制年資為5年又31天(94.7.199.7.31)舊制資遣費:30,000 6 2/12=185,000(元)新制資遣費:30,000 5 31/365=76,274(元)資遣費總計:185

20、,000 76,274261,274(元)(老闆應該於30日前預告老王,如當日告知離職,應再給老王30天工資。),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範例-B,阿達從96年5月1日進入某家同業公會,月薪27,000元,該公會已於98年1月1日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然而該公會因阿達表現不能勝任該工作,於99年5月21日將告知阿達工作至5月31日止,該公會該給阿達離職費用為何?因阿達實際工作年資為3年又5個月,雇主應於30天前預告阿達離職,但實際上雇主僅於10天前預告,故雇主尚須補給阿達20日預告期間工資:27000 20/3018000。阿達自96年5月1日至97年12月3

21、1日之工作年資部份,其資遣費先視是否有相關法令規定或組織規定,如無,則由勞資自行協商。自98年1月1日至99年5月31日(1年又151天)之工作年資,以新制計算,其資遣費為27,000 1 131/365=18,345(元),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33,工 資,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34,工資的定義與範疇,工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基法第2條第3款)非屬工資項目: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之紅利、年終獎金、

22、研究發明、節金等不屬工資。(恩惠性給付)司法實務:判斷該項給付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依一般社會交易之健全觀念為之,而非給付之名稱。(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446號、高等法院97年勞上易字第85號),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35,工資給付原則,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時薪制人員:時薪95元按日計薪:日薪:時薪95元 x 每日工作時數月薪制人員:月薪17,280元工資要全額、直接、定期給付勞工。(雇主不得片面減薪。無薪休假需要經過勞工同意,月薪亦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且要向勞工局報備。)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基法第2

23、6條,刑事責任問題),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基本工資調升,正式實施日期:民國100年1月1日。調整後基本工資:月薪:17,880元。時薪:98元。,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37,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第9、10小時)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加給三分之二以上。(第11、12小時)依第32條第3項規定(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如颱風來襲),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24、加倍發給之。加班費應另外計算,不內含於工資中。(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1條),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38,工時、休息休假、請假,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39,法定正常工時(勞基法第30條第1項),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工時認定(出勤紀錄),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40,兩週變形工時(彈性工時),經工

25、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將其兩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調整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為10小時),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八週變形工時,勞基法第30條第1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經勞委會公告之行業,始得適用。,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四週變形工時(勞基法第30條之1),勞委會指定之行業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

26、會議同意)得將四週內之正常工時重新分配變更後之正常工時,每日仍不得超過10小時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73.7.30.即適用勞基法之行業,除農、林、漁、牧業外,不得採行,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43,延長工作時間(勞基法第32條),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變更後之正常工時)或兩週工時超過84小時之部分應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6小時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1)雇主得延長勞工之工時(2)應於延長工時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 組織者報主管機關備查),全國商業總會促進

27、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加班費該怎麼給,正常工作日加班,計算方式遵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倘若事業單位採用週休二日制,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一週僅上4天班,每週正常工作時間總計僅40小時,兩週為80小時,如果使勞工在的非例假日之休息日期間內(如星期六)工作,是否需加給加班費?若於法定工作時間內少於84小時,加班費如何發給,由勞資雙方協商之。若超過法定工作時間84小時部份,應依規定發給加班費。若該休假日為經調移之國定假日,應給付勞工加倍工資。(勞委會90.6.7 台(90)勞動二字第0019248號函),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責任制-1,

28、並非所有事業單位都可以使用責任制人員。勞基法第84條之1: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另請參照勞基法第50條之1規定。約定必須以書面為之,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責任制-2,責任制人員之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報請當地方主管機關核備,方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女工夜間工作(勞基法第49條),1.午後10時至翌晨

29、6時2.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3.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4.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5.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夜間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工作6.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夜間不得工作,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48,例 假,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例假日不一定為星期日(勞資雙方可自行排定)非因勞基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工作。勞工如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事業單位除應給付加倍工資,但仍屬違法。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

30、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49,休假(國定假日),1.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勞委會規定應放假 之日,均應休假2.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共19日)3.工資應由雇主照給4.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1)得出勤工作(2)工資應加倍發給5.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得將紀念節日與 其他非工作日對調(又稱調移),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新工時制度、休假之挑戰,新工時制度(兩週八十四小時)隔週休二日制 調移週休二日制

31、每周工作六日制 週休二日制 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工時制度。(),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51,特別休假,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工資照給:(1)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第2年、第3年)(2)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第4年、第5年)(3)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第6年至第10年)(4)10年以上者,每滿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並應於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選用勞退新舊制時,已結清勞工舊制年資,並不影響勞工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勞工仍有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雇主應給付工資補償。,全國商業總

32、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請假相關規定,依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實施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 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 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 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雇主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不得扣發全勤獎金。,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53,婚假,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勞工離婚後再婚,仍應給婚假工資照給,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54,喪假,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8日祖父母(含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

33、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6日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含外祖父母)喪亡者:3日工資照給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55,普通傷病假,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1)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超過30日(2)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 超過1年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法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 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 一年為限。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領有勞保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委會99年5月4日

34、函釋罹患癌症採門診方式或女性勞工 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請假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56,產假,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1)女工如於產前四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 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 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2)產假之計算無庸扣除假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產假工資:受僱工作6個月以上者,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全國商業總會

35、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選舉假,性質:勞基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期間:當日自午前0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具有投票權之勞工應該給假,且應給薪。雇主如因業務需要,在不妨礙勞工投票情形下,可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工作,惟應就勞工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給予合理時間使勞工往返投票,並依法加給一日工資。無投票權者及選舉當日為休息日者,不得再請求給假或補假。,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颱風停止上班-1,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 者,勞雇雙方應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停

36、止上班的標準: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宣佈停止上班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宣佈停止上班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 勞工於正常工作日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颱風停止上班-2,遇颱風時,雇主要求加班: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

37、以適當之休息。(勞基法第32條第2項)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勞基法第24條)遇颱風時,雇主要求停止休假: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勞基法第40條),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60,退休,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61,退休要件,自請退休要件:(其中之一)勞基法第53條(1)工作15年(須同一雇主)以上且年滿55歲(2)工作25年(須同一雇主)以上(3)工作10

38、年(須同一雇主)以上且年滿60歲強制退休要件(其中之一)勞基法第54條(1)年滿65歲(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退休金算法,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 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退休金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適用勞基法

39、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63,勞工退休新制(勞退條例),1.提撥義務:雇主應按月以不低於勞工每月工 資6,為其提繳退休金,另勞工 個人也可以在6的範圍內,自願 提繳退休金2.繳費對象:委任勞保局辦理(勞工個人帳戶)3.給付條件:勞工年滿60歲,即得向勞保局請 領退休金4.給付方式:年資滿15年以上應請領月退休金;提繳年資未滿15年者,則應請 領一次退休金,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64,職業災害,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65,職業災害定義,職

40、災定義: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 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司法實務:業務遂行性: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包括業務上附隨之必要、合理行為業務起因性:災害之發生與勞工所從事之業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通勤職災: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導致受傷,亦屬職業災害,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66,職業災害補償(勞基法59條),醫療補償:補償其必要之醫療費用,由醫師或其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41、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殘廢補償:治終止後,身體遺存殘廢者,按平均工資及殘廢程度一次給予補償死亡補償: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及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67,職業災害補償權利行使,1.同一事故,依勞保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 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以抵充2.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3.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4.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得讓與、抵

42、銷、扣押或 擔保5.事業單位、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 任,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工作規則,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工作規則-1,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工作規則-2,工作規則之內容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 工作之輪班方法。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三、延長工作時間。四、津

43、貼及獎金。五、應遵守之紀律。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九、福利措施。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十二、其他。,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勞資會議-勞基法第83條,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 辦勞資會議。功用:協商工作時間變更、延長工作時間、女性夜間工作、其他勞資問題的協商管道。組成方式:(1)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代表應同數,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2)勞資會議之資方代表,由雇主或雇主就事業單位熟悉業務、勞工情形者指派之。(3)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工會者,由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4)勞資會議代表選出或派定後,事業單位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或改派時,亦同。參考: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表單下載勞資關係如何舉辦勞資會議,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72,諮詢服務,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報告完畢,您的指教是我們進步的動力,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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