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安全员培训教材基础知识部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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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防火防爆知识.防火技术:(一)火灾和爆炸事故特点1、严重性 火灾和爆炸工伤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往往是比较严重的,它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2、复杂性 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3、突变性 往往是在人们意想不到的时候突然发生。,(二)火灾和爆炸事故的一般原因1、人的因素2、设备的原因3、物料的原因4、环境的原因5、管理的原因,火灾的定义:指失去控制蔓延成灾的燃烧现象。或指超出有效范围的燃烧。通常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人员和和财产损失较轻时,有时也称火警或未遂火灾事故。,(三)燃烧的基本的概念:1.定义:燃烧是可燃物质(气体、液体、固体)与氧或氧化剂发生伴有放热和发光的一种激烈的化

2、学反应。,2、燃烧的特征(1)燃烧是发光放热的激烈的氧化反应。(2)反应放出大量的热,形成高温烟气,这是火灾蔓延的主要条件。(3)反应消耗氧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这是火灾致死的主要原因。常见的燃烧特征参数:闪燃 闪点 自燃3、燃烧的发生条件:燃烧三要素同时具备有足够数量并相互作用。即: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时燃烧才能也必定会发生,(1)燃烧三要素同时具备;(2)燃烧三要素都有足够数量;(3)燃烧三要素彼此相互作用。燃烧三要素是指可燃物、氧化剂(助燃物)、点火源。可燃物、氧化剂是燃烧的物质条件。点火源是具有一定的温度和热量的能源,如:火焰,电火花,炽热物体,日光,暖气片,可燃物,易燃物,着火源,凡是

3、可以把可燃物加热达到着火温度,引燃可燃物的能量条件都可以成为点火源。点火源的本质是热量,启动燃烧反应的点火源是外部火种提供的热量,使燃烧持续的点火源是引燃了的可燃物燃烧时产生的热量。燃烧时产生的热量多小与着火物的热值与重量有关。4、防火灭火的基本原理 防火原理:防止形成燃烧的条件 灭火原理:消除已经形成的燃烧条件 防火灭火途径:使燃烧三要素(1)不同时具备(2)没有足够数量(3)不能相互作用,5、燃烧的类型 闪燃可燃液体受热蒸发为蒸气,液体温度越高,蒸汽浓度越高,当温度不高时,液面上少量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遇火源会闪出火花,短暂的燃烧过程(一闪即灭),称闪燃。T5秒闪点: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

4、。如:车用汽油-39;煤油2835等。闪点越低,发生火灾和爆炸的危险性越大。闪点低于450C的液体叫易燃体。,着火可燃物质在火源的作用下能被点燃,并且火源移去后仍能保持继续燃烧的现象。着火点(燃点):能发生着火的最低温度()。如:纸130,木材295等 自燃可燃物质受热升温而无需明火作用就能自行燃烧的现象。能引起自燃的最低温度称自燃点,如:黄磷30,煤320。自燃点越低,发生火灾的危险性越大。如:液体比重越大,闪点越高,而自燃点越低。汽油煤油轻柴油重柴油蜡油渣油,几种液体燃料的自燃点和闪点比较,6.物质的燃烧过程(历程)可燃气体:在火源作用下加热到着火点(燃点)就能氧化分解燃烧,是最容易燃烧的

5、。如:2C2H2+5O2 4CO2+2H2O+Q 可燃液体:受热 蒸气 燃烧 已醇(C2H5OH)液(C2H5OH)蒸气+3O2=2CO2+3H2O+Q,点燃,蒸发,氧化分解,受热蒸发,可燃固体:可燃固体 熔融状态 可燃蒸气 燃烧如:S固 S熔融 S蒸气 S蒸气+O2 SO2+Q 可燃固体 直接析出可燃气体 燃烧 如:木材 析出 H2,CH4 T295:水蒸汽 T295:H2,CH4等(回燃),受热,氧化,蒸发,受热,蒸发,受热,氧化,受热,表面燃烧 炽热状态如:焦炭,无火焰,亦称无焰燃烧;又如:金属燃烧(Al,Mg等)(四)火灾分类:按可燃物形态分:固体火灾液体火灾和气体火灾。按物质燃烧的特

6、征分:A类:固体物质火灾。这类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的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毛,麻,纸火灾等应用选用:清水、泡沫、干粉ABC、二氧化碳灭火器,B类: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应用选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C类:指气体火灾。如煤气,氢气火灾等。应用选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D类: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铝,镁火灾等。应用选用:由设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察部门解决。E类:带电火灾。如家电,变压器。应用选用:干粉灭火器。,灭火器的使用方法1、拉掉插销2、手握喷嘴对准火源根部3、用力压下手柄向火源根部喷射灭火剂注意:干粉灭火器使用前要用

7、力将瓶身摇晃几下,使瓶内的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充分混合均匀。下面简单介绍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干粉灭火器是一种通用的灭火器材,用于扑救石油及其产品,可燃气体,电器设备的初起火灾,使用时一手握住喷嘴,对准火源,一手按下压把,便会喷出粉雾,覆盖燃烧区,将火扑灭。,拉开保险销,建筑火灾的发展过程:初起期(阶段)(烟,阴燃)发展期(窜出火苗,火势由局部到大面积)最盛期(空气剧烈对流,风助火势,火势强盛,火焰包围可燃物,烈火熊熊)衰弱期(可燃物逐渐减少)熄灭期(可燃物不足,惰性介质,灭火作用等)。,(五)火灾的双重性 确定性:初期(孕育,发生)发展 最盛 熄灭等规律性 随机性:不确定的因素(如可燃物数量,通

8、风条件等),可能达不到最盛期。自然属性:雷击,可燃物自燃 人为属性:烟头,炉子,喷灯 多数为人为因素引起,(六)火灾的防治1、火灾防治途径,评估阶段,阻燃措施,火灾探测,灭火措施,防火的基本技术措施,灭火技术措施窒息法消除助燃物(氧化剂),如CO2灭火器,CCl4灭火器等。隔离法消除可燃物。如水墙,破拆,关闭燃料的阀门等。冷却消除着火源。如水冷却。(4)化学抑制法灭火剂参与燃烧的氧化反应而抑制反应进行使反应终止。(5)灭火剂:气体灭火剂:如CO2灭火剂,卤代烷(1211灭火剂: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等。泡沫灭火剂:利用硫酸铝和碳酸氢钠的水溶液作用,产生CO2泡沫:,6NaHCO3+Al2(SO4)

9、3 18H2O=CO2+2Al(OH)3+3Na2SO4+18H2O干粉灭火剂,主要是:2NaHCO3 Na2CO3+CO2+H2O-Q 还有消防用水等。系统的应用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具有报警功能又有喷水灭火功能,高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法律法规,第一章 概述一、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法律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基本特征:1、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2、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4、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二)安全生产法律的职能安全生产法律的职能主要是社会公共管理职能:(1)通过规定安全生产相关

10、方的安全生产职责,确立安全生产法律关系。(2)通过规定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律秩序。(3)通过明确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制裁违法行为,惩戒违法人员,约束违法倾向,教育群众,维护法律秩序。(4)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三)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应 对一个法律主体,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在一个法律关系中,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有赖于义务人对义务的履行。,(四)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体系,共同点:均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并由国家主席签名颁布,不同点:1、根本大法和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2、普通法

11、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行政法规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条例、规定、办法),地方性法规由各省、市、自治区人大以及由全国人大授权的地方人大,(五)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层次结构和法律效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是最高层次的安全生产法律规定,也是制定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1)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2)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3)有关安全生产

12、的行政法规(4)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5)有关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43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48条:国家保

13、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劳动法 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建筑法、民航法、公路法、电力法等 刑法中有16条是规定有关安全生产方 面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 有关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80号令)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85号令),(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违法行为

14、的客观方面:违法的客观事实 违法行为的客体:被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 违法行为的主体:违法行为的实施者 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态(主观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包括疏忽的过失和自信的过失)。2、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48、95条的民事赔偿、79、86条的连带赔偿行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资格、行政处分等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安 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安 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

15、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97版: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案(六):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16、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97版: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案(六):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

17、修正案(六)增加条款 增加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增加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慌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层次结构和法律效力(1)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2)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3)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4)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5)有关安全

18、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42条: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43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 和休假制度48条: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劳动法 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建筑法、民航法、公路法、电力法等 刑法中有16条是规定有关安全生产方 面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44号令)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352号令)特

19、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73号令)工伤保险条例(375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9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397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9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 有关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80号令)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85号令),第二章安全生产法与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一)立法宗旨、法律地位和适用范围 1、安全生产法

20、是全面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的专门法律、基本法律。适用于全国工矿、交通、建筑、商贸、服务等行业中各种经济性质、各种组织形式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二)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1、基本结构。共七章97条,规定权利的8条,规定义务的60条(企业有关的41条),规定法律责任的18条(企业有关的16条)。2、确立安全生产方针 3、确立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生产经

21、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以政府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管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第8、11、53、68、72条、条例4、6条)加强领导、行政首长负责制 支持、督促部门依法监管 协调、解决监管的重大问题 宣传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知识 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救援体系 组织事故抢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综合管理与专门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安全生产法第9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修订

22、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法第10条)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安全生产法第11条)严格依照依定职权、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审批并加强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第54、55、78条)依法联合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忠于职守、秉公执法、遵守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第56、58至60条)监察机关依法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安全生产法第61条),社会公众监督 公民有举报权,职能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受理举报并处理(安全生产法第63、64条)居(村)委会报告其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65条)宣传舆论单位对安全

23、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权利和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67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第二章)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从设备设施与生产场所、健全制度、人员配备、培训教育、检查督促等方面保障生产安全进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确保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第三章)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保护的首要对象,法律赋予其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同时从业人员也应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保障自身的安全和企业的生产安全进行。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法第12,62,79条)安全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规范中介机构的设立资质

24、,执业行为和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法第13,74条)追究事故单位责任和监管失职责任。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法第68,69,73条)落实应急管理,避免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查清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再发生。安全生产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从业人员权利义务,安全中介服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七项基本法律制度为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确立了方向。,(三)、安全生产方针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5、、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指在生产经营中落实预防事故的各项措施,保障生命财产的安全是第一位的,要确保安全才生产。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考虑生产经营问题和从事生产经营都必须符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要求。综合治理是指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文化等各方面的综合措施来治理、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2、安全第一的涵义(1)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第一(2)识别危险第一(3)生产条件安全化第一(4)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第一和安全操作第一(5)生产的安全保障第一(6)安全是评价的第一标准,3、预防为主的涵义(1)预防对避免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预防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工作。(2)事

26、故的预防,首先是防止事故的发生,其次要防止事故扩大而造成更大损失。(3)预防包括: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物的不安全状态 健全制度并进行安全教育以提高安全素质,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落实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管理不到位和管理失误 预防措施包括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4、正确理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1)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生产存在危险,危险可以防范;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生产,安全生产统一。(2)安全的投入、产出与效益 安全必须要有足够的投入 有效的安全投入可以使:安全状况改善 安全素质提高 安全管理水平提高 从而增强了预防和抗御

27、事故与职业危害的能力,安全投入的效益主要体现在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避免或减少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损失提高劳动生产率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原则性规定(安全生产法第4、5条、省条例第8条)2、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保证所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法第10、16、18、93、80条、省条例9、12、34条)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第17、42、70、81、91条),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19、82条、条例11、32条),5、主要负责人及安全

28、管理人员须具备相应资格(安全生产法第20、82条、条例15、32条)6、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第21至23、36、39、82条、条例15、32条)7、建设项目做到“三同时”,做好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施工、验收(安全生产法第24至27、83条、条例14、18、19、33条)8、生产工艺、设备、场地、安全设备和职工宿舍符合安全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安全设备经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安全生产法第22、28至31、34、83、88条、条例20至23、34、36条),9、加强重大危险源、发包出租的专项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第33、41、85、86条、条例10、1

29、3、35条)10、加强危险作业、共同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第35、40、85、87条)11、安全管理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安全生产法第38条)12、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安全生产法第37、39、83条、条例12、34条)13、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审批,建立安全制度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并接受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第32、84、85条、条例16、14、34、35条),14、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支持、配合其他单位的事故抢救(安全生产法第57、72条)15、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救援组织、配备救援装备并维护保养好。发生

30、事故时迅速实施救援并保护好现场。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受害人给予赔偿(安全生产法第17、69、42、70、73、75、95条、条例13、28、38条)。16、劳动合同应有安全生产条款,不得签订“生死合同”。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法第44、43、89条)17、支持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法第52条),(五)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1、权利(安全生产法第45至48条、条例17条)(1)对危害因素及其防范、应急措施的知情权(2)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权(3)对安全问题的批评、检举、控告权(4)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

31、安全紧急情况时的紧急避险权(6)受到事故损害时的经济补偿权,2、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49至51、70、90条、条例17条)(1)严格遵守制度、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自身安全素质。(3)及时报告事故隐患与不安全因素。3、工会的职责与权利(安全生产法第7、52条、条例5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处理事故,报告事故抢救伤员控制事故保护现场17,42,70,防止事故发生,事故发生时,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危险源管理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办理工伤保险 17,33,69,43,防止物的不安全状况,防止事故扩大,消除事故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前,1,调查事

32、故责任追究落实整改事故赔偿7375,95,事故发生后,预防事故,防止事故发生,建设项目三同时和 安全评价 2427,生产设备,安全设施,作业场所符合安全要求 2831,34,专项安全管理:防护用品 37,39出租发包 41危险品32安全档案,1,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建立健全制度并严格执行 4,17,进行教育提高素质2123,36,39,50,防止物的不安全状况,查物,查人,安全检查 38,53,查管理,配备安全管理人员19,现场管理 35 40,三、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共7章79条。1、职业病防

33、治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予以保障。3、用人单位应健全责任制,加强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4、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5、前期预防的制度及措施:(1)作业场所应符合职业卫生要求。(2)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3)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防的管理。(4)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6、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制度及措施:(1)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和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防护用品。(2)对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急救措施,应警示并在劳动合同中如实告知。(3)设置报警装置、应急救援用品和设施并保养好

34、。(4)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定期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危害因素超标时应立即治理,仍不达标应停止作业。(5)加强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艺、技术、材料的管理。(6)不得转移职业危害。(7)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劳动者应学习、掌握相关知识,提高防范职业病危害的能力。,(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9)对未成年工和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10)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11)职业病防治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生产成本。7、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8、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9、监督检查。10、法律责任。,四、消防法 消防法的制定是

35、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消防法共6章54条,与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工作相关的内容有:1、消防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2、消防工作的领导与监督管理 3、单位与公民的消防义务 4、生产经营单位的火灾预防与扑救:(1)履行消防安全职责。(2)执行有关建筑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的规定。(3)易燃易爆生产经营场所的设置与生产经营规定。(4)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5)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和群众性活动举办的申报规定。(6)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执行动火审批制度。(7)禁止生产、销

36、售、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电气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规定。(8)保护消防设施。(9)按规定设立消防组织。(10)火灾报警、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5、起火单位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6、法律责任。,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一、注册安全主任制度1、安全主任与注册安全主任概念(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第3条)2、制度的作用现状: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组织形式多样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弱化,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不断增加,不少企业的安全生产无人管或无人会管,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作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37、有人管并会管,有利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也强化了政府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二、安全主任资格的取得 1、安全主任资格分级及相应的执业资质(规定第8条)2、申报安全主任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第9条)3、安全主任的培训、考核(规定第1214条)培训机构及教员的资格由省安监局认可,按省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材进行培训;培考分离,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初级安全主任由地级市安监局考核发证,中、高级安全主任由省安监局考核发证。,三、企业配备注册安全主任的要求 1、配备要求(规定第16条)2、兼职条件(规定第17条)中、高级安全主任才可兼职,但兼职的企业不能多于3个。四、注册安全主任职责(规定第18

38、条)1、协助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2、协助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工作计划、安全档案、检查表,并检查和督促落实。3、掌握安全生产状况,协助制定应急预案,并指导落实。4、进行安全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负责人,督促整改。5、协助开展安全教育、督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员工上岗、轮岗前培训。6、指导、督促防护用品发放、使用。,五、注册安全主任权利(规定第19条)1、参加安全生产会议。2、查阅安全生产有关资料。3、审核上报的安全生产报告,审核安全投入计划和资金使用。4、安全检查时的紧急处置权,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隐患。5、参与重大危险源评估和“三同时”审查、验收。6、参与事故调查,对

39、本单位的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六、注册安全主任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规定第20、24条1、忠于职守,提高业务水平。2、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廉洁奉公。3、及时报告瞒报的事故。,4、向受聘单位负责人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和向当地安监部门提交个人年度工作报告。5、变换工作及时向注册机构报告。安全主任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安监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或取消安全主任资格。七、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服务机构(规定第21、22、26条)安全生产法 17 19 2123 24 25 31 44 4548 4951 82 96 省安全条例 19 消防法 2 13 危化品条

40、例 5 7 61 工伤保险条例 2 14 职业病防治法 3 32 49 50 省安全主任管理规定 2 13 1820,五、劳动法 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法律规范。劳动法共13章107条。安全生产是基于从事生产劳动而产生的,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关系是因劳动关系的确立而产生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了安全生产保障的权益。劳动法中第四、六、七章是直接与安全生产相关,其他一些章节中都有安全生产的相关 条款。1、第一章总则。劳动者的八项劳动权利和四项劳动义务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2、第二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

41、的有关内容。,3、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规定了工时制度和工作时间,加班的条件和加班工资标准,休假制度。4、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了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生产中安全与健康的职责和劳动者相应的权利义务。5、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了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未成年工和女工的禁忌劳动,女工经、孕、产、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体检。6、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中的有关内容。7、第十二章法律责任中的有关内容。,六、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安全生产

42、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而制定的一个地方性法规。共6章42条,条例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细化、具体化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有的提出更严格的要求:1、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第4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第8条)。2、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

43、单位应按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协助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注册安全主任的聘用及管理办法(第11条)。3、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和安全管理体系。对重大事故隐患加强管理,进行登记建档、采取整改措施(第13条)。4、明确规定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筑施工安装企业、矿山企业和已发生职工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第14条)。,5、明确规定重大工程项目或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并具体规定了进行安全性预评价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要求(第19条)。6、具体规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44、育和培训后,须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具体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应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资格考核(第15条)。7、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行使批评、检举、控告权,对违章指挥行使拒绝权和对出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紧急避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和解聘,也不能免职或其他打击报复(第17条)。,8、对作业场所、仓库和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第20、21条),操作性更强。9、明确规定凡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第23条),比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设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涉及的设备范围更广。10、具体规定

45、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提名、审核和任命程序,监察员执行公务必须2人以上。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碍监察员执行公务(第26条),比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阻挠,面更宽了,可以防止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个人的干扰和阻挠,更有利监察员执行公务。,11、明确规定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及对其监督检查,并规定不具备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作出的安全检测、认证等结果无效(第27条)。12、明确规定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取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有合格证,任何单位不得经销和使用没有合格证的产品(第24条)。13、具体规定了

46、伤亡事故报告程序、事故调查的时限和分级负责的管辖(第28、30、31条)。14、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对工作场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或缺乏安全生产防护设施的;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登记注册、提供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设备、设施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第34条)。对未取得资格而从事安全中介服务的责令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第39条)。罚款的最高额为10万元,比安全生产法规定的20万元低。,事故起因与预防,海因里希事故法则:美国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曾统计了55万件机械事故,其中死亡、重伤事故1666件,轻伤48334件,其余为无伤害事故,从而得出一

47、个重要结论,即在机械事故中,死亡、重伤、轻伤和无伤害事故的比例为1:29:300.国际上把这一法则称为事故法则。,人们的每次违章并不是事故的必然结果,100次违章可能也不会发生一次事故,但也可能一次违章你就连感到遗憾的机会都没有了。你能把握违章发生事故的随机性吗?答案是肯定的:不能。你愿意将自己的安全建立在“幸运”的基础上吗?肯定不会!说到底最最关键的还是靠自己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违章不是事故的必然结果,第一节 事故起因一、事故含义:定义:事故是在人们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们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伤亡事故是指在生产经

48、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事故。未遂事故、二次事故、非工作事故与海因里希法则 事故特征:因果性、偶然性与必然性、潜伏性、危害性,(l)未遂事故 未遂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其偶然因素,实际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2)二次事故 二次事故是指由外部事件或事故引发的事故。所谓外部事件,是指包括自然灾害在内的与本系统无直接关联的事件。二次事故可以说是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源,绝大多数重、特大事故主要是由于事故引发了二次事故造成的。(3)非工作事故。即员工在非工作环境中,如旅游、娱乐、体育活动及家庭生活等诸方面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一、基本概念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49、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职工应包括企业所有人员(即固定工、合同工、协议工、农民工、临时工和其他各种形式如实习生和来厂检查的人员)。,事故管理,二、事故分类 伤亡事故的分类根据需要和分类标准的不同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法:按事故性质分类按事故伤害程度分类按事故类别分类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分类,事故管理,二、事故分类(一)按事故性质分类(1)责任事故

50、:是指本来可以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的原因没有采取措施预防而造成的事故。(2)非责任事故: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如地震、泥石流等)和技术事故(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安全防范知识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达不到应有的水平和性能因而无法避免的事故)。,事故管理,(二)按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发生事故后,按受伤者的伤害程度可分为:(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二、事故分类 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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