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解读赵国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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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讲座,人社部劳动关系司赵国君 2013年3月10日,主要内容,一、修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背景二、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三、贯彻落实修改决定的工作安排,一、修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背景,(一)我国劳务派遣的基本情况1.用工状况劳务派遣用工规模,众说纷纭,莫衷一是。4200万;2000万。从地区分布情况看,东部沿海地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人数明显多于中西部地区。,一、修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背景,(一)我国劳务派遣的基本情况1.用工状况从行业分布情况看,就全国来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涉及国民经济大多数行业,其中,制造业使用最多从用工单位构成情况看,涉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不同所有制企业。国

2、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情况,一、修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背景,(一)我国劳务派遣的基本情况 2.派遣机构的情况 数量:全国有3.5至4万家左右。如北京9200家,上海有966家。江苏有1858家,广东有6300家,山东、湖南、湖北、四川分别有2254、1598、1007、1205家。据我们对广东等12个省份调查,共有劳务派遣机构26000多家。机构类型:六类,(二)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1.劳务派遣机构资质与监管问题突出一是经营资质低二是皮包公司过多三是异地派遣难以监管四是自管自批问题还很突出另外,自我派遣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二)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2.滥用劳务派遣问题比较突出一是超三性岗位用工问题比

3、较突出二是劳务派遣用工占比过大三是将直接用工转为劳务派遣用工,(二)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3.被派遣职工权益受到侵害一是同工不同酬问题越来越突出二是派遣员工的民主权益得不到落实三是派遣工社保权益受损,(二)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二)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4.职业规划缺失、职业生涯前景暗淡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都不培训用工企业不对他们进行职业生涯规划,不给他们晋升渠道和机会劳务派遣工总体上学历水平低、技能差,(二)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三)社会各界对劳务派遣的批评与关注,1.中央领导关注去年4月,邦国委员长明确指示:“要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把劳务派遣变成用工主渠道。现在央企大量用劳务派

4、遣工,这么下去还得了?长期大量用派遣工,对企业发展也不利。企业还有工人阶级主体地位问题。劳动者、工人阶级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以劳务派遣用工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政权怎么巩固?”去年12月25日,邦国再度指示:这是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中反映的最为突出的问题,确保劳动合同制成为我国基本用工制度,没有一点硬性规定、实践证明是难以做到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基本用工制度关系到工人阶级队伍的建设。,(三)社会各界对劳务派遣的批评与关注,(二)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2.党报连续多期“透视劳务派遣乱象”3.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四)修改决定起草的主要过程,(二)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1.修改劳动合同法的提出与启动

5、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建议,严格规范劳务派遣。2012年2月“修改方案”出笼。2.修改劳动合同法决定的作出与加速去年三月,吴邦国宣布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5月拿出第一稿,即劳动合同法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稿)。基本确立了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四)修改决定的起草过程,(二)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3.第一次审议与公开征求意见6月29日,第二十七次会议上,第一次对修正案进行了审议。7月6日至8月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收到55万多条意见。4.第二次审议与公布12月25日,第十一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第二次对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

6、以145票赞成、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两个前所未有,二、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一)增加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内容(二)对同工同酬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三)进一步明确了三性岗位(四)增加了法律责任(五)明确了过渡期的有关问题,(一)增加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内容,一是设立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决定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是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做出了详细规定。决定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是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是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对同工同酬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同工同酬的具体方式。决定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二是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约定劳动报酬提出了具体要求。决定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二)对同工同酬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如何理解这次对同工同酬的修改?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在相同

8、岗位提供等量劳动取得同等业绩的劳动者应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绝不等于说相同岗位就拿同样的钱劳动报酬只指工资,不包括保险福利,(三)进一步明确了三性岗位,一是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地位做出了明确规定决定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适用范围决定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三是对三性岗位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决定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

9、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四是明确提出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决定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三)进一步明确了三性岗位,尚需解决的两个难点问题一是关于辅助性岗位界定问题有人建议让用工企业自己定什么是辅助性岗位二是如何确定比例问题有人建议,(1)让工会与企业组织谈判;(2)分行业确定;(3)确定一个浮动空间,如10%-20%;(4)只对辅助性限比例。,(三)进一步明确了三性岗位,(四)增加了法律责任,一是增加了对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法律责任决定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

10、,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增加了法律责任,二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决定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什么是违反本法规定?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连带赔偿责任决定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认为是一个颠覆性的改变。,(五)明确了过渡期的有关问题,一是明确了决定施行的

11、时间决定实施时间是2013年7月1日。二是明确了原来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决定规定,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为什么要做这样规定?一是为避免修法引起大的波动,防止大规模退工对就业局势和社会稳定的冲击;二是为了保证劳务派遣单位履行责任,对劳动者要负责到底,(五)明确了过渡期的有关问题,三是明确了不当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需要立即调整决定规定,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四是明确了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决定规定,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决定施行之日起

12、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五是明确了未取得行政许可的后果决定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之前,不能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尚需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一)关于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的问题(二)关于用工单位能否以不符合“三性岗位”为由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以及劳务派遣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三)关于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问题(四)关于同工同酬问题(五)关于劳务派遣单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六)关于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问题(七)关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八)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问题,三、贯彻落实修改决定的工作安排,(一)积极做好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的学习与贯彻工作(二)研究制定行政许可办法(三)进一步完善劳动派遣规章(四)开展规范劳务派遣的专项行动(五)建立健全劳务派遣长效管理机制,谢 谢!,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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