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线队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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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巡线队管理制度汇编巡饯火安合管理刷液(试行)厂外项目部巡线队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4第一节基本原则4第二节各级人员安全职责5第三章巡线队安全管理制度9第一节巡线队教育培训制度9第二节巡线队工作例会制度10第三节防汛抢险库房管理制度11笫四节管道及其辅助设施的保护与管理11第五节巡线队管理制度12第六节日常学习教育内容13第七节线路巡查要求14第八节部门有关处罚规定14第九节关于巡线工饮酒问题的规定15第十节巡线队意见采纳奖励制度15第十一节巡线队线路巡回检查管理制度16第十二节冬季线路安全管理制度16第十三节大型国事期间线路管理办法17第十四节与地方政府及各职能管理部门的联动管理办法

2、18第十五节管道交叉施工规定19第十六节输油管线油品泄漏时巡线工的应急处理步骤20第十七节厂外项目部巡线队线路防汛管理办法21第十八节阀室管理制度21第四章中华人民共与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2第一节总则22第二节管道规划与建设23第三节管道运行中的保护25第四节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30第五节法律责任32第六节附则34月请假情况统计表35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了保障榆能化厂外项目部所辖管道的安全运行及其管道沿线附属设施的完好,根据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队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凡榆能化厂外项目部巡线队全体管理人员、巡线车辆驾驶员及全体巡线工者务

3、必遵守。笫二条厂外项目部管线的安全管理工作,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线路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制,加强宣传,建立群防体系,做到群防群治。各管段的管理负责人对所管段管线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级人员在依法获得安全保障权力的同时依法履行线路安全管理方面的义务。笫三条厂外项目部管道的日常保护管理是巡线工作的基本构成部分;巡线队务必认真履行其职责,为榆能化管线的安全平稳运行保驾护航。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一条巡线队长是线路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对所管辖管线的安全平稳运行全面负责。线路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制。第二条各管段负责人,负责所辖管段的安全生产与文明生产,同

4、时向巡线队长负责,安全生产实行“层层负责”制。第三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巡线队全体队员务必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第二节各级人员安全职责第一条巡线队职责1、全面负责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部门各项有关管理制度。2、负责引水、渣油、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及正常运行。3、负责编制与上报管道保护、管理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及所需费用计划并负责合理使用。4、负责管道防腐检测与检漏工作,做好归档与有关报表工作。5、编制并完善管道巡查、保护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加强线路巡护管理,严防第三方破坏等危及管道安全运行

5、的不良事件的发生;7、定期组织开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在事故状态下能高效的配合公司的抢险工作。8、组织对全体管理人员与全体巡线工的教育、管理工作;及时与管线沿线的县、乡、镇各级部门取得联系并积极协调,组织开展沿线政府、群众爱护管线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二条巡线队长职责1、在部门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管线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巡线队贯彻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部门各项规章制度。2、负责组织厂外项目部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巡查、保护、管理工作。3、组织做好巡线队资料的管理。4、要掌握管道运行状况,组织做好防腐的检测与管道的检漏工作。5、组织对巡线队全体队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并

6、开展管道沿线的安全防护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对抢险器材、防护用品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保持抢险物资的配备齐全完好备用;7、组织安排好线路的防盗、防破坏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8、及时与线路管道沿线的县、乡、镇各级部门取得联系并积极协调,组织,建立企地共管群防群治的管道防护网络。9、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第三条巡线队副队长职责1、协助队长进行管道保护、管理工作,保证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负责线路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巡查、保护等日常管理工作,使各类记录准确无误,并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台账。3、负责组织编制并完善管道巡查、保护、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并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4

7、、负责对管道日常防盗、防汛、防冻、防风、防破坏等工作的检查管理。5、组织对员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加强人员培训教育与宣传工作。6、队长外出时全面负责本队的日常管理工作。7、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条线路管理员职责1、在队领导的带领下,负责分管管段的巡查、保护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队的各项规章制度。2、负责所管辖段管道日常巡检、保护及巡线工管理、考核工作。3、要随时掌握管段状况,做好防腐的检测与管线的检漏工作,保证所管辖段管道及辅助设施、防腐设施正常运行。4、加强分段管道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做好分管段管道防盗、防破坏、防汛、防风等工作。5、加强业

8、务学习,负责所辖段全体巡线工的教育、管理工作;开展管道沿线的护管的宣传教育工作。6、熟练撑握事故应急预案并参加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在事故状态下作为抢险人员参加各类事故抢险及处理工作7、做好线路管道各类记录、台帐,及时上报影响管道安全运行各类隐患。8、负责编制分管段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与费用计划。9、负责对巡线工的巡查记录进行检查与考核。10、负责各跨越段、穿越段的防腐、测深埋厚工作,并做好记录。11、负责处理好同沿线群众的民事纠纷工作。12、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五条巡线工职责1、在巡线管理员的领导下,认真执行管道保护法律、法规及公司、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合同内容,全面负责所管辖

9、段管道巡查、管护工作。2、负责所管辖段管道及辅助设施的巡查、保护等工作,防止人为破坏、一切危及管道安全运行事件的发生。3、日常做好线路管道防汛工作,防止山体滑坡,涵洞、坝顶过管等管道设施的冲毁、堵塞,预防管线外露或者断裂等事故发生。4、做好防风固沙工作,防止植被破坏等造成管道覆土层减薄。5、联系当地群众建立管道保护网络,开展沿线群众的保护管道的宣传、教育工作;6、认真进行管道保护法律、制度、应急预案学习,及时上报发现问题与积极参加各类事故抢险工作。7、做好线路管道巡查标记、记录,严格按照公司、部门及巡线队制定的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线路巡查。第六条巡线驾驶员职责1、在队领导带领下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

10、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本队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地方交通法规,2、服从所服务分段管理人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认真执行管道保护检查任务,进行巡回检查。3、熟悉线路巡查路线,完成紧急任务。4、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七条线路物资管理员职责1、负责队里的材料组织、保管、发放工作。2、负责全队各类材料的标识与记录分析工作。3、负责队里利废的统计工作4、认真学习,掌握抢险设备结构、原理、性能、用途,对所使用的设备会使用,进行定期检查、试验、保护,保证完好备用并对其完好负责。5、对队里库房的配件、公用工具、防暴工具、安全防护用品要严格管理,材料出入库都要全面登记,存放整齐,便于取用。

11、第三章巡线队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巡线队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对新雇用的巡线工由分段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培训教育,并保留至少15天的使用期,在此期间进行有关内容的考核,不合格的将不予录用。第二条巡线队每月开展一次有关线路安全防护知识教育活动,由巡线队制订具体学习计划。学习内容:石油天然气管道法、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输油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管道运行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原油、柴、汽油品理化特性及安全知识;管道保护、抢险技术及安全知识;油品输送技术及安全知识;其它与业务有关的安全知识等。第三条定期对管道沿途通过的村镇、集市进行宣传国家管道的有关法规或者公安部门通告,以达到沿途村民与居民受教育的目的

12、,确保管线长期安全运行。第四条巡线队人员负责对雇用的全体巡线工进行有关管道巡线、保护、管理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油品安全知识;输油管道日常巡检、保护、管理知识、技术;事故状态下报警、基本抢险知识、技能。第五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体管理人员与巡线工的集中教育培训活动。第六条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一切教育培训活动。第二节巡线队工作例会制度第一条巡线队实行每月例会制度,会上要求各管理段汇报上月所辖段线路工作情况(完成任务情况、存在问题、采取了什么管理措施、取得效果等),全面安排下月线路工作,及时传达公司的有关文件精神,同时利用会议时间增进各管段间的交流、沟通,做到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继而增进团结。第二条每年

13、进行一次巡线队工作会(巡线队总结、评比、表彰大会),时间根据具体情况定,要求全体管理人员、驾驶员、巡线工及部门领导与兄弟单位代表参加,会上对上年工作进行总结,对下年工作进行部署,对先进管段、驾驶员、巡线工进行表彰,同时对全体队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第三条每次会议提早进行通知,所有参会人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会议时间如有变更会提早通知,开会时所用人员务必严格遵守会场纪律。第三节防汛抢险库房管理制度第一条防汛抢险物质库房作为线路应急体系的一部分,应保证防汛抢险物资储备齐全,完好备用、并指派专人进行管理。第二条应建立台账进行物资出库入库登记,同时全面登记所有物资的数量、型号、完好情况。第三条对抢险运转设

14、备应定期进行保护保养,定期进行试运行,保证急需时能正常工作。第四条管理人员应掌握抢险设备结构、原理、性能、用途,对所使用的设备会使用。第五条库房物资应摆放整齐,便于随时取用。笫四节管道及其辅助设施的保护与管理第一条管道及辅助设施要严格管理,负责日常小型保护,保持完好。内容包含:A、管道穿越、跨越、高位水池等重点地段;B、保护地面覆盖完好不露管、管道绝缘层无损坏;C、管道防护带无深根植物,管道安全区无违章构筑物;D、汛期前保持排洪沟、各排水涵洞畅通;冬季做好防冻工作;E、保护管道在河道、沟渠、沙漠段护坡、植被完好,无水土流失、无垮塌现象;F、维持管道沿线覆土层厚度符合规定;G、保护沿线各阀室内阀

15、门、压力表等设备、设施完好。保持阀室内外设备、设施无缺损且清洁、整齐。第二条大型管道维修计划由巡线队制定、上报,经上级部门审查,确定施工计划,计划下达后要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完成。第三条管道及辅助设施的维修要按施工程序进行,做到有设计方案、协议,有预算、有质量验收、有决算,竣工后整理图纸资料,并存档。第五节巡线队管理制度我队根据线路工作的特点,从实际、有用、实效出发,制定如下的线路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便于管理,根据管线地理分布的不一致,每条管线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同时与每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实行分段专人责任落实制。第二条下放巡线工的人事权(录用与解聘权)与奖罚考核权到各管理段负责人,队里进

16、行总体监管,尽量做到责任与权力的平衡。第三条每月召开一次全队集体会议,汇报各分段工作,汇总存在问题,布置下月线路工作,传达上级下达的任务,并进行集中的有关内容教育,每年召开一次巡线工大会,进行总结评比,集中教育。第四条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巡线工务必保证至少每日三查,管理人员务必保证每周至少三次夜查,并做好每位巡线工的后勤保障工作。第五条在对巡线工的日常检查工作中,实行埋纸条巡回检查制度确保实效性。第六条对线路的重点防护地段实行巡线工夜查重点蹲守与管理人员不定时巡查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双重巡护。第七条巡线工与管理人员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要做好记录台帐的建立健全工作。第六节日常学习教育内容第一条人身安全

17、注意事项1、防交通事故,在巡线时注意交通安全2、注意途中摔、滑、爬、扭伤等事故。第二条请假制度强调:有事要向管理人员请假,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请假3天以上需向公司领导请假,同意后方可放假,在同一时间段一段中请假人数不可超过2人,第七节线路巡查要求第一条记录:字迹清晰、工整;写清巡线出发与回来时间;检查了什么内容;发现了什么问题;进行了如何处理;什么领导来做了什么。第二条管理办法与注意事项:1、每24小时巡查一次线路,巡查时要细致观察,发现问题,及时汇报。2、采取更换巡检牌的方法巡检,以便巡查工作能够落到实处。3、夜查时两人一起带好手电、铁锹等工具,注意个人安全;冬季防冻,夏季防中暑;4、巡

18、线工手机要保持24小时开通,至少一点两人有一人保持随时能够联系的上;5、上线期间巡线工不可与当地群众斗殴、打架,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要搞好与周边群众的关系;第八节部门有关处罚规定第一条巡线期间饮酒一次处罚100元,且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第二条未按时巡查一次处罚50元,一月内无故发现3次通报批判。第三条巡线工手机连续3天无法接通者,一次处罚100元;第四条巡线人员在不上线期间应留守办公室,违反一次处罚20元。第九节关于巡线工饮酒问题的规定为保证巡线工的人身安全,避免酒后一些意外事件的发生,确保巡线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特针对现有巡线工队伍中一些不良饮酒现象所暴露出的一些事故隐患作如下的几

19、条制度规定,望每位巡线工能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第一条严禁巡线工在工作时间内饮酒;第二条严禁酒后上线巡查;第三条工作期间如因饮酒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第四条如有违犯此规定者每人每次处罚100元,后果严重者予以解除雇用合同;第五条此规定从制定之日起生效.第十节巡线队意见采纳奖励制度为了能广泛吸取各方面的合理化意见与建议,群策群力,更好的完善我队的线路巡查管理制度,建立长期的意见采纳机制,特制定如下的采纳奖励办法:第一条巡线管理人员在日常线路巡查过程中,要主动的听取每位巡线工多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并认真记录,在队内以会议形式进行讨论。第二条巡线工在巡线管理方面有合理化的意见与建议时,能够对分段管理

20、人员说明,也能够向队长说明。第三条在每月定期的巡线队工作会议上进行汇总一月来的各类意见与建议,并讨论其可行性。第四条对会议讨论通过的合理化意见与建议,并在管理过程中实际应用的,对提出者给予现金奖励。奖金额度要以是否被采纳及实施后的实际效果确定(有50元到500元不等的奖励)。第十一节巡线队线路巡回检查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巡线工的管理,提高对管线防护的实效性,有效的保障管线的平稳安全运行,特制定如下的线路巡回检查管理制度:巡检牌由各段巡线管理人员在自己管辖段预设地点悬挂第二条巡检牌上会写明放置的时间与要求巡线工巡线时间,同时会写有特殊的文字标识;第三条巡线工在要求的时间内填写巡检牌,要利用巡检

21、牌上唯一的文字标识与管理人员进行电话汇报对接;第四条线路管理员对每次登记情况进行表格登记。第五条每月的月底管理人员对自己所辖段巡线工本月的巡线情况进行考评;分别实施奖罚。第十二节冬季线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巡线工上线途中要认真观察,小心当地群众打兔电网,发现后要马上与下网者联系,不听劝说者,及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追究其责任,防止上线时触电受伤。第二条上线时要小心慢行,防止摔倒受伤,发生事故时要及时与管理人员联系,汇报出事地点、人员、受伤情况等。第三条管理人员在上线过程中,要认真耐心作好每位巡线工的安全教育工作,认真检查巡线工生活、工作范围内的每一个带有安全隐患的事物及行为,一经发现,马上纠正、整

22、改,把各类安全隐患消灭与萌芽状态。第四条每位巡线工能够对自己发现的管线安全隐患进行上报,并提出合理化的意见或者建议,一经采纳,予以相应的奖励。第十三节大型国事期间线路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国家在举办大型国事活动期间的线路安全平稳运行,特制定如下的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管线地理位置分布特点,将各条线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分段划分,实现分段专人负责制,并制定专门的巡线车辆进行分段服务。第二条各段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保证巡线工每天3次上线(早晨、下午、夜间)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安排剩余时间,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实行巡线工每天5次轮替上线制;巡线工夜间巡查适当的延长上线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夜间巡查时间要灵活、机动变

23、化,不可长期固定一个时间,夜间巡查开始时间应安排在晚11点以后,同时可采取蹲守隐蔽处观察的措施;对线路的重点防护地段实行巡线工管理人员双重巡查制;第三条巡线工要做好管道沿线周边群众进行经常性的走访工作,熟悉信息,随时掌握外来人员动向,熟悉到可疑情况要及时上报;对进入管线区域的人员、车辆进行盘查、登记(姓名、时间、事由、有效证件等);第四条巡线工日常上线巡查时应扩大巡查范围,不要局限于管道上方的常规检查,应把范围延伸到管线左右各500米范围,检查沿途的一草一木,每一寸土地,细致观察,前后对比,看有无特殊变化,发现特殊要及时探寻原因,并上报管理人员,留好记录。第五条管理人员在到点上检查时要在巡线工

24、巡查记录本上作全面、准确的记录(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要求的改进措施等),实行实时签到制;每位管理人员认真、准确的留好自己日常的巡查管理记录;认真填写公司下发的记录;每位巡线工应在自己的巡查记录本上准确、全面的记录自己的实际上线时间,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一切上线巡查内容。第六条对线路的重点防护点(如阀室、穿跨越点等)进行专人蹲守防护,必要时要求地方公安部门派专人进行蹲守配合。第七条与公安机关、地方政府建立协同作战关系,保持密切联系,利用国家武力预防打击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第八条每次在大型国事活动开始前夕,务必进行巡线队全体管理人员线路安保会议动员,并在各管理段召开分段集中

25、的全体巡线工动员会议,进行有关内容教育及总体安全形势分析,确保行动过程中的思想统一,行动统一,上下步调高度一致。第九条听从上级部门在此期间的一切安排。第十四节与地方政府及各职能管理部门的联动管理办法为有效的借助多方力量,最大限度的保证线路安全,特制定如下的线路与地方的联动管理办法:第一条在日常的线路管理过程中,我们务必要与管线沿途各级地方政府、公安石油保卫部门、政府油气办、市县安监部门建立长效的、合理可行的联动机制。第二条与管道沿线各级地方政府及各级有关职能部门互通联系方式,将输油管线在各县区的总体情况(管道材质、输送介质、压力情况、管线走向图、线路重点地段分布、线路巡查人员分布、线路管理人员

26、分布、线路管理办法等)上报给这些部门备档。第三条定期组织各部门进行座谈,从各部门自身职能角度提出对管线安全防护的合理化意见与建议。第四条在日常的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隐患,都要及时的上报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并积极寻求支持与帮助。第五条定期联合公安机关进行管道沿线宣传,发生线路采点行为时,务必及时的上报公安机关,并寻求对方积极的配合。第六条在编制线路应急预案时,要将与管道沿线各级地方政府及各级职能部门的联动编制其中,增强预案的实效性。第十五节管道交叉施工规定随着当地经济的快速进展,近年来管道沿线的各类交叉施工工程的频繁进行(如开发区兴建、新农村建设、道路施工、桥梁施工等),对我部门管道的安全平稳

27、运行带来诸多不安全因素,为最大程度的减少、杜绝管道遭第三方破坏事件的发生,我部门特制定如下的交叉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交叉施工管理程序1、由部门给施工方下发施工安全告知书,告知书中需说明管线概况,安全施工的有关要求;2、施工方拿出具体的交叉施工方案交于我部门,方案中应全面说明施工过程中对管道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并附全面的施工图纸,有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3、部门将施工方的施工方案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批;4、公司批复后由部门与施工方签定施工安全协议;5、双方监护人到达现场后进行施工。第二条费用收取1、为进一步规范施工方的施工行为,需向施工方收取一定的施工安全保证金;2、为减少我部门在施工前后人、力、物的

28、损耗,需向施工方收取一定的施工安全监护费。第三条此规定适用于部门所辖四条管线的一切交叉施工项目。第十六节输油管线油品泄漏时巡线工的应急处理步骤第一条观察现场情况,对现场做一准确推断,推断泄漏量的大小,推断油气扩散范围,看有无人员在现场,观察现场天气情况;第二条远离油气扩散区,站在上风口,用电话与管理人员汇报现场情况,内容应包含:泄漏的全面位置(具体桩号范围),现场天气情况,现场有无人员等;第三条汇报完毕后,巡线工要留守现场,对现场进行保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在现场不可使用手机与进行一些易产生火花与静电的行为,等待抢险人员的到来;第四条抢险人员到达现场后,要积极配合抢险工作;第五条要注意保密工作

29、。第十七节厂外项目部巡线队线路防汛管理办法根据公司关于认真做好防汛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部门巡线队结合自身线路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的线路防汛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三条管线所处地域位置,划分为3个管理段,并指定分段负责人,实行分段专人负责制,具体划分如下:第二条对我部门三条线路进行细致排查统计,汇总易发生险情的重点防汛地点,进行存档,并安排巡线人员进行重点巡护。第三条安排汛期防汛值班表,值班人员对当天管线汛情进行记录,有特殊及时上报并在第一时间做出处理。第四条要求各管理段每日进行管线汛情电话汇报,巡线队对汇报情况进行登记。第五条防汛物资方面,我部门已给每位巡线工上报了雨鞋、雨衣、手电等物资,现公司

30、正在购买中,第十八节阀室管理制度我队根据线路各阀室现场实际情况,从阀室的设备、安全、卫生等方面着手,制定如下的管理措施:第一条在各阀室放置记录本,建立阀室设备台帐;第二条管理人员对自己所辖管段阀室每月入室检查不得少于10次(上、下半月5次);第三条阀室卫生务必保持干净、整洁,阀室外院内不得出现杂草生长现象;第四条管理人员每次进入阀室检查务必在记录本上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包含:阀室内设备运行情况,压力数据、检查时间、检查人、存在问题;第五条阀室内灭火器务必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充装、效验,并定期进行管理卡登记;第四章中华人民共与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

31、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保护国家能源安全与公共安全,制定本法。城镇燃气管道与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含原油与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含天然气、煤层气与煤制气。本法所称管道包含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与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有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32、与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与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同意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第八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与个人有权向县级以

33、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第九条国家鼓励与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第二节管道规划与建设第十条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与经济合理的原则。第十一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进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进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第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进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

34、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第十五条依照法律与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阻碍。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

35、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第十七条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第十八条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者更新。第十九条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

36、使用。第三节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二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与报告。第二十三条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与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者停止使用。第二十四条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与技术装备,研究开发与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与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五条管道企业发现

37、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第二十六条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企业能够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缺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不予赔偿。第二十七条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

38、业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缺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二)使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与修建其他建筑

39、物、构筑物。第三十一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与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与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与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与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

40、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第三十四条未经管道企业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使用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与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

41、、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与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做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第三十六条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与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

42、的设备、设施。第三十七条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第三十八条管道企业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管道抢修作业,能够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者设施,但应当及时告知土地或者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者使用权人。给土地或者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者使用权人造成缺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与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

43、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第四十条管道泄漏的石油与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第四十一条管道泄漏的石油与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回收、处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第四十二条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

44、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第四节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第四十四条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双方按照下列原则协商处理,并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一)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二)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依照前款规定,后开工或者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先开工、已建成或者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先开工、已建成或者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改建、搬迁或者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后开工或者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一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

45、,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第四十五条经依法批准的管道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道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管道通道或者者预建管道通过设施,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管道建设工程的,管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其他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通道或者者预建有关设施,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第四十六条管道建设工程通过矿产资源开采区域的,管道企业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协商确定管道的安全防护方案,需要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按照管道安全防护要求预建防护设施

46、或者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第四十七条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可能影响管道保护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注意保护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需要在管道通过的区域泄洪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泄洪方案确定后,及时将泄洪量与泄洪时间通知本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与管道企业或者者向社会公告。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与管道企业应当对管道采取防洪保护措施。第四十九条管道与航道相遇,确需在航道中修建管道防护设施的,应当进行通航标准技术论证,并经航道主管部门批准。管道防护设施完工后,应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进行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

47、,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区域内设置航标,航标的设置与保护费用由管道企业承担。第五节法律责任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与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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