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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教育制度与教育法规第一节教育制度第二节 教育法规,一、教育制度概述,(一)教育制度的含义1、教育制度的概念 教育制度: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的体系及其管理规则。2、学制 学制:也称学校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他规定各级各类学校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和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二)教育制度的特点,客观性取向性历史性强制性,(三)制约教育制度的因素,1、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制约着教育结构与学制。2、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制约教育结构与学制。3、文化因素影响教育结构与学制。4、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也制约着学校教育结构与学制。5、原有学制中的有用的部分及外国学制
2、中的有益经验,也影响到学校教育制度的建立。,(四)教育制度的历史发展,原始社会:没有教育制度古代社会:古代教育制度。没有严格的程度划分,没有严格的年限规定,学校类型很少,层次简单。现代社会:完善、系统的现代教育制度。其发展趋势是终身教育制度,二、现代学校教育制度,(一)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的形成大学和高等学校中学小学初级中学职业学校高级中学短期大学和大学幼儿教育机构研究生教育机构成人教育机构,(二)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的类型,现代学制由两种结构所构成:一是纵向划分的学校系统,一是横向划分的学校阶段。由纵向划分的学校系统占绝对优势的学制结构就是双轨学制,由横向划分的学校阶段占绝对优势的学制结构就是单轨学
3、制。介于以纵向学校系统占绝对优势的学制结构和以横向学校阶段占绝对优势的学制结构两极之间的学制结构,属中间型,叫分支型学制。,三种类型学制示意图,1、双轨学制,西欧双轨制:以英国的双轨制典型为代表,法国、前西德等欧洲国家的学制都属这种学制。这种学制是古代等级特权在学制发展过程中遗留的结果。一轨为非群众性的特权阶层子女所占有,学校多从古代学校发展而来,各方面条件都比较优越,学术性很强,学生学习可升到大学以上,属学术性的一轨。另一轨是为劳动人民的子弟所开设的新学校,学生在经过一定的基础教育之后,便升入职业技术学校,学习从事劳动生产的技术,属生产性的一轨。两轨之间互不相通,互不衔接。这种学制显然不利于
4、教育普及。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特权阶层的削弱,较高的学术性一轨已逐渐向劳动人民子女开放,但普通劳动者子女入学的仍然不多,原因在于这类学校学费昂贵,非劳动人民子女所能承受。只有少数优秀的学生因免费或接受资助而得以入学。但这种学制的学术性一轨的学术水平较高,像牛津、剑桥大学等就培养出许多杰出的人才。,20世纪初的英国学制图,2、单轨学制,美国的单轨制:美国的现代学制最初也是双轨制,但是,美国的历史发展与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历史发展不同,没像英国皇室等那样的特权阶层,在这样的历史传统下,学术性的一轨没有充分的发展,而群众性的新学校迅速发展起来,从而开成了从小学直至大学、形式上任何儿童都可以入学
5、的单轨制。这种学制有利于教育的普及,其特点是教育参差不齐,同级学校教学质量相差较大,许多学校的水平不高。,美国现行学制图,3、分支型学制,分支型学制:帝俄时期是双轨制学制。列宁领导的十月革命胜利后,推翻了沙皇统治,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制定了单轨制学制。这种学制又与美国的单轨制不同,首先它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学制,其次它吸收了西欧双轨制中的一些积极因素,如职业技术学校单独设立。再次,这种学制既有上下级学校间的相互衔接,又有职业技术学校横向的相互联系,形成了立体式的学制。这种学制既有利于教育的普及,又使学术性保持较高水平。但由于课时多、课程复杂,教学计划、大纲和教科书必须统一而使教学不够灵活。特
6、别是地域性较强的课程得不到很好的发展。,苏联20世纪80-90年代学制图,4、三个类型学制的比较及其发展趋势,(1)三个类型学制的比较 西欧双轨学制的优点是它的学术性一轨具有较高的水平,缺点是不利于教育的普及,特别是不利于中等教育的普及,这就扼杀了劳动人民子女升入大学并成为脑力劳动者的可能性。美国单轨学制单轨和多分段的形式,使它具有有利于教育的逐级普及的优点。苏联型学制,既有美国单轨学制有利于普及的优点,又有西欧双轨学制学术性一轨高水平和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扎实的优点。这是它的两大长处。但要保持这两大长处,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统得过严、管得过死和不利于学生自由发展的缺点。,(2)发展趋势:从系统占优
7、势向阶段占优势发展,即由双轨学制向分支型学制,再通过高中综合化向单轨学制的方向发展。,三、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的变革,(一)从纵向学校系统分析,双轨学制在向分支型学制和单轨学制方向发展。(二)从横向学校阶段来看,每个阶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三)现代学制已由学校教育的施教机构系统变为终身教育的施教机构系统。,四、我国现行学校教育制度,(一)我国现代学制的引入和发展1904年公布的“癸卯学制”,1922年公布的“壬戌学制”。1951年颁布了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癸卯学制系统图,壬戌学制系统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系统图,(二)我国现行教育制度构成,1、我国现行教育的形式构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形态
8、构成,阶段构成,学前教育学龄教育继续教育,面授教育函授教育远距离教育自学考试,受教育方式构成,形式构成,全日制学校半日制学校业余制学校,2、我国现行教育的体系构成,(1)我国现行教育的类别体系基础教育体系职业技术教育体系高等教育体系成人继续教育体系师范教育体系党政干部教育体系,(2)我国现行教育的学历体系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3、我国现行教育的制度构成,(1)我国初等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2)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3)国家初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4)国家初等国家教育考试制度。(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6)国家实行教育督导
9、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第二节 教育法,一、法的概念二、教育法与教育行政三、教育法体系 四、教育法的制定与实施,一、法的概念,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法通常在广、狭两种意义上使用。在狭义上使用时,系指法律。在这里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招待的行为规则的文件。在广义上使用时,与广义的法规相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等。即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二、什么是教育法,教育法是法的一种形式,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的总称。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关系,因此可以说教育
10、法就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的总称。,教育关系,是指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这些关系又可以分为教育行政关系和教育民事关系两大类。教育行政关系是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即国家、地方行政当局、教育行政机关、各级各类教育机 构、教职员及其他组织与个人之间的职能、权限、责任、义务等 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它具有纵向隶属性。教育民事关系是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非行政性关系,即国家、地方行 政当局、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及相关组织与个人之间的矛盾纷争所 构成的法律关系,它具有横向平等性。,三、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第一,认为教育法就其性质和内容
11、而言,应归属行政法,是部门法的一个分支;第二,认为应当把文教科技等领域划分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教育法在这个部门法中的地位仍属于部门法的一个分支;第三,认为我国教育法应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四、教育法的作用,第一,指引作用第二,评价作用第三,预测作用第四,教育作用第五,强制作用,四、教育法体系,1.宪法中的教育条款。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教育的指导思想、目的、教育制度、公民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教育行政管理权等。,宪法“序言”和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宪法第十九
12、条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基本原 则和任务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公民有从事教育、科研等权利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父母的教育义务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 定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机关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的权限。,2.教育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称教育法律。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1)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全面调 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教育基本法通常规定一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
13、的权利、义务 等。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该法共 10 章 84 条,规定了我国教育的性质、地位、方针和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教育基本制度,学 校、教师、学生等教育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教育法律责任等。,(2)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 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 律。我国的教育单行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律有五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
14、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3.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形式和内容都比较规范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幼儿园管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4.地方性教育法规 根据宪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15、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与教育法律、行政法规相比,地方性教育法规有三个特点:一是地方性教育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具有从属性;二是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具有区域 性;三是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它在调整对象、权利义务、罚则等方面规定得更为具体,具有更强的操作性。,5.教育规章 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 及省、自治区的人民
16、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自身权限内发布规章。其中属于调整教育方面的,统称为教育规章。,教育规章,按制定发布机关可分为两类。(1)由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即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教育规章,称部门教育规章,常用的名称为: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等。部门教育规章采取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令或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与国务院其他部委联合令形式发布,在全国有效。(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教育规章或称政府教育规章。,六、关于学生的主要法律规定,(一)中小学生的受教育权及其
17、保障1、学生在入学、升学、就业方面的权利平等 2、女子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3、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4、为残疾学生提供帮助和便利 5、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二)中小学生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咨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三)中小学生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