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质量检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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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汽车维修质量检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第一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相关法规第二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技术标准第三节汽车维修质量事故和质量纠纷,第一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相关法规,一、汽车维修质量管理职责 交通部28号令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和汽车维修企业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中的主要职责。1.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 2.汽车维修企业的质量管理 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相关法规,二、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是质量管理部门或企业质量管理机构

2、,为贯彻汽车维修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依据有关法规、标准制定的管理规章。目前汽车维修业实施的维修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汽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制度 2.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汽车维修质量检验是一项广泛的、经常性的工作。3.汽车维修配件、辅助原材料检验制度,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相关法规,4.计量管理制度 计量管理是对汽车维修、检验过程中所用计量器具、检测仪器的管理。计量器具、检测仪器失准,维修质量就得不到保证。所以必须严格执行计量器具定期鉴定,保证计量值的准确性。5.汽车维修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是质量信息工作的保证。只有做

3、到汽车维修检验原始记录真实、及时、完整记录人档,并妥善保存,才能为质量管理提供可靠的质量评定依据和反馈信息,有助于保证和提高汽车维修质量。6.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7.质量保证期制度,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相关法规,8.汽车维修质量返修制度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汽车的故障和损坏,维修企业应优先安排返修,并承担全部返修费用,如因维修质量造成机件事故和经济损失,由承修方负责。三、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相关法规 1.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相关国家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本法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

4、适用于解决汽车及其零配件产品纠纷。,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相关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本法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而制定。要求汽车维修的计量器具、检测诊断设备定期检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本法是为了改进产品质量,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而制定。汽车维修业实施标准化工作,有利于保证和提高汽车维修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汽车检测诊断维修设备的产品质量。,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相关法规,(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本法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5、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汽车维修质量纠纷错综复杂,托修方应该与承修方事先签订书面维修合同,明确约定修理项目、修理费用、质量要求、竣工时间、验收标准以及其他责任事项,即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义务和权利。,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相关法规,(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托修方与承修方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本条例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国家财政收人而制定。汽

6、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变更、歇业时,有关税务事项按该条例执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本条例是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对汽车维修经营作了相关规定。,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相关法规,2.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相关行业规章(1)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6交公路字956号)本办法是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的第一个法规性文件,对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的指导思想,汽车维修业户的开停业管理,汽车维修的质量管理、价格管理、结算凭证管理、经营行为管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2)汽车维修质量纠

7、纷调解办法(交通部交公路发1998349号)本办法是为了使汽车维修质量纠纷在行业内得到及时化解,保障承、托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工作,有效地维护汽车维修业的正常秩序,促进汽车维修质量的不断提高,树立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而制定。本办法进一步明确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是行业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是进行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不可忽视的一部分。,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相关法规,(3)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我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吸收国外先进的维修管理技术,为了加强汽车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保证汽车行驶安全,充分发挥运输车辆的性能,

8、降低运输成本,制定了本规定。凡是在我国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此规定的管理范围。13号令对我国的汽车维修制度进行了变革,将计划预防保养制度向状况监视维护过渡,要求车辆技术管理以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管理。,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相关法规,(4)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1年第28号)本办法是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而制定。该办法是实行技术管理的主要法规依据。(5)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交通部、国家经委8

9、6交公路字1013号)本条例规定经营汽车维修(含汽车保养和专项维修)的企业和个体修车户,须具备必要的维修、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量具,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个体修车户应有合格的修车技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修理质量标准,并符合车辆管理部门安全检验标准的要求。该条例为汽车维修业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6)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国家技术监督局GB/T 16739.1一16739.3-1997)本条件将汽车维修企业按经营项目分为三个类别。,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相关法规,(7)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交通部、国家工商局行政

10、管理局交运发1992112号)本细则将汽车维修过程中的维修项目、质量保证及违约责任等细节以经济合同的方式确立下来,以维护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为解决汽车维修质量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8)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岗位培训大纲(交通部交公路发1998384号)本培训大纲是为了贯彻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落实质量检验员持证上岗制度,进一步强化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提高汽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的素质而制定。,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相关法规,(9)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3号交通部令2001年第5号修改)本规定是为了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

11、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精神而制定的。对汽车维修管理、车辆技术管理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的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10)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2号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修改)本规定是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而制定。,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相关法规,(11)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1年第29号)本办法是为了掌握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状况,保障在用运

12、输车辆完好和维修质量,健全车辆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管理而制定。该办法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建设、管理、职责、基本条件和认定等作了明确规定,是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的法规依据。,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相关法规,四、汽车维修行政处罚 1.汽车维修行政处罚的特征 处罚的依据是有关汽车维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的范围是汽车维修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执行机关必须是道路运政执法机关,具体包括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专门的维修管理机构。其他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不具有这种处罚的权力。

13、处罚的对象是汽车维修违法行为当事人,包括公民和法人。,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相关法规,2.汽车维修行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警告是道路运政执法机关对汽车维修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告诫。(2)罚款罚款是道路运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强制其缴纳一定数额货币的经济性处罚。(3)没收非法所得违法行为当事人因违法行为获取非法所得或财物,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在给予处罚的同时,还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上缴国库。(4)责令停业道路运政执法机关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停业生产和营业,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进行处理。(5)吊销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或经营许可证)这是道路运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当事人

14、最严厉的一种处罚措施。,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相关法规,3.汽车维修行政处罚的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不得超越法定权限的原则(3)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4)自由裁量原则(5)从轻处罚的原则(6)从重处罚原则(7)一事一罚原则,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相关法规,4.违章处罚适用程序 道路运政机关根据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进行违章处罚时,当事人有权对适用法律、法规、适用程序作监督。违章处罚程序包括:现场取证事后调查定性处理处罚执行 5.复议与诉讼 当事人对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所作的处罚决定有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对处罚决定不服的,

15、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15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处罚决定书送达3个月或复议决定书送达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对处罚的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上一页,返回,第二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技术标准,一、汽车维修生产技术标准 汽车维修生产的技术标准是保证汽车维修质量、降低物料消耗的基础性标准,是指导汽车维修生产的技术依据。其中包括通用性标准和专用性标准,其主要内容是:1.汽车大修标准 汽车大修是整车性能恢复性修理,具有工业生产的性质。为保证车辆修复后满足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

16、、安全性以及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必须对整个维修生产过程中的拆卸、修理、装配、调试和检验等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下一页,返回,第二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技术标准,2.汽车主要总成修理技术标准 汽车各总成的技术状况直接影响到整车的使用性能,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各总成的使用条件不同,磨损情况和故障规律差异很大,修理周期也不一致。因此制定各总成的修理技术标准是非常必要的,是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基础工作。主要总成技术标准包括:发动机修理、发动机气缸体和气缸盖修理、曲轴修理、凸轮轴修理、转动轴修理、变速器修理、前桥和转向机修理、驱动桥修理、客车车身修理等技术标准。,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汽车维修质量管

17、理的技术标准,3.主要车型和专用修理标准 汽车的车型复杂、种类繁多,但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总是有几个量多面广的基本车型,其余很多车型是在基本车型的基础上改装和变型。为保证汽车维修质量并使维修企业方便,制定几个基本车型的专用修理标准是十分必要的。4.汽车维护技术规范 汽车维护是以保护车辆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为目的的作业,其主要作业内容是清洁、检查、调整、紧固、润滑等,应根据不同车型、不同使用条件确定作业的级别、作业项目和作业周期,这就产生了汽车维护技术规范。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地理条件、气候条件、车辆使用强度等差异很大,因此,汽车维护没有制定国家或行业统一的技术规范,而是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18、,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技术标准,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标准 1.汽车动力性及经济性检验标准 汽车修竣后的动力性、经济性参数是衡量汽车维修质量的主要综合性能参数。其中包括汽车底盘输出功率、发动机输出功率、传动机械效率、汽车燃料消耗等主要技术参数。这些参数综合反映汽车各总成、部件的修理质量、装配质量、调试质量。因此汽车修竣后其动力性、经济性检验标准是汽车维修质量检验标准的核心内容。,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技术标准,2.汽车安全性能检验标准 保证修竣车辆具有良好的安全性能是监督检验维修质量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制定统一的检验标准。为使车辆在维修周期内都能

19、满足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运行技术条件的要求,汽车维修的安全检测标准不应照搬车辆运行技术条件的标准,而应略高于国家的规定。汽车安全性检验标准包括汽车制动性能、侧滑性能、转向性能和灯光性能等的参数标准。3.汽车的环保标准 汽车的大量增加,使汽车在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日趋严重,是空气污染的主要公害之一,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国家已经制定了有关汽车环保方面的有关标准。汽车的主要污染源是排气中的有害气体和噪声。汽车修理是治理汽车对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汽车维修必须把汽车排放和噪声作为质量检验的重要内容,制定出相应的质量控制标准。,上一页,返回,第三节汽车维修质量事故和质量纠纷,一、汽车维修质量事故的处

20、理 在汽车维修作业中,凡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不按标准作业、管理不善、检验不严、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零部件、调试不合格等原因,造成车辆故障、损坏等,均为维修质量事故。对一般的维修质量事故,由承、托修双方自行调解处理,该返工的及时免费返工,该赔偿的进行赔偿。但各汽车维修业户对质量事故必须进行认真的统计分析、定期上报,对重大事故要立即上报。如果承修双方对质量事故的自我调解出现纠纷时,可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予以调解。调解不服的可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申诉或向法院起诉。质量纠纷的处理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业务,秉公办事,认真做好技术鉴

21、定和分析工作,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汽车维修质量事故和质量纠纷,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1.纠纷调解的责任部门及原则(1)质量纠纷调解的责任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纠纷调解工作。纠纷双方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的,由承修方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2)纠纷及调解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是指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或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汽车维修业户与托修方因维修竣工出厂车辆的维修质量产生纠纷,双方自愿向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进行的调解。纠纷调解时,应明确3个内容:纠纷发生的时段限制为质量保证期或合同约定期内;纠纷

22、内容限制为维修竣工出厂汽车的维修质量产生的纠纷;受理纠纷调解的先决条件为双方自愿申请调解。,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汽车维修质量事故和质量纠纷,(3)纠纷调解的原则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应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进行调解应当公开,做到依据事实、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公开调解、公正负责。2.纠纷调解的范围、申请与受理(1)纠纷调解的范围纠纷调解的范围是指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或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当事人双方所发生的争执(即双方对责任问题认识上差距)。所谓“争执”基本上属于双方认识上的差距,与责任清楚的返修、机械事故或明显违背合同有关条款的情况是有根本区别的。(2)申请调解的资料申

23、请调解应提供的资料包括申请调解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电话;当事人的名称、单位、地址、电话;纠纷详细经过及申请调解的理由与要求的书面报告;汽车维修合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费用结算凭证等其他必要的资料。,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汽车维修质量事故和质量纠纷,(3)填写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意见。(4)举证的要求参加调解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举证责任,并对举证事实负责。(5)保护当事汽车原始状态保护当事汽车原始状态是调解质量纠纷的基本条件。,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汽车维修质量事故

24、和质量纠纷,3.技术分析鉴定 对产生质量纠纷的汽车和运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进行科学技术分析和鉴定,这是调解、处理纠纷的基本依据。(1)技术分析和鉴定的责任技术分析和鉴定由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有关质量检验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出具技术分析和鉴定的部门应对所做的结论负责,这是对从事汽车维修质量纠纷仲裁工作人员提出的原则要求。(2)技术分析和鉴定的要求技术分析和鉴定人员应依据现场拆检记录、汽车维修原始记录和汽车维修合同、汽车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证据,分析原因,作出结论,并填写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应满足三方面的要求:分析、鉴定的依据要充分;要有一定的分析能力,分析出原因,作出

25、结论;要认真做好记录。,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汽车维修质量事故和质量纠纷,(3)技术分析和鉴定费用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做专项试验分析鉴定的,其费用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4.质量事故的责任认定 对维修中承、托修双方发生的维修质量问题,通过调查、了解、技术鉴定等手段,认真划分双方责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汽车维修质量事故和质量纠纷,(1)承修方应承担的责任 不按技术标准、有关技术资料和维修操作工艺规程维修车辆或不按使用说明规定选用配件、油料所引起的质量责任。因装配使用有质量问题的配件、油料或装配使用托修方自带配件、油料且未在维修合同中明确责任所引起的质量责任

26、。在进行总成大修、小修和二级维护作业时,未对所装(拆)配件进行鉴定或虽发现相关配件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但未与托修方签仃责任协议,在质量保证期内确因该零部件质量引起的质量事故。汽车维修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规定的责任确定。(2)托修方应承担的责任 违反驾驶操作规程和汽车使用、维护规定而发生的质量责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汽车维修质量事故和质量纠纷,5.纠纷调解的具体操作要求(1)纠纷调解员 调解应以公开的方式进行。纠纷调解员应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要求熟悉业务、实事求是、公正廉洁。(2)调解程序 调解员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资料、技术分析鉴定书及当事方的陈述、质证、辩论,分析事

27、故原因,确定纠纷双方应负责任,调解各方应承担的经济损失。(3)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应由责任人按过失比例承担,对不能修复或没有修复价值的零部件按汽车折旧率和新件市场价格计算价值。这里经济损失主要指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汽车维修质量事故和质量纠纷,在质量事故中直接损失的机件、燃润料及其他车用液体、气体、材料;返修工时费、材料费、材料管理费、辅助材料费、委外加工费、检测费。(4)终止调解的规定在调解维修质量纠纷过程中,若出现了不利于纠纷调解工作继续进行下去的情况,允许终止调解。(5)调解协议及履行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填写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各方应当自觉履行。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或逾期不履行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有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汽车维修质量事故和质量纠纷,(6)调解费用的处理质量纠纷调解过程中拆检、技术分析和鉴定的费用由责任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质量纠纷已经受理并在调解过程中,一方提出不愿调解,应由其负担调解过程已发生的全部费用。,上一页,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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