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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违法典型案例分析,序 言,火把人类引向光明,引向文明;火给人以温暖,使人告别茹毛饮血的岁月;火给人聪明才智,予人以动力和生机。然而,火在给人类造福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一些灾难。从古到今,无情的大火曾吞噬了无数的社会财富,夺去了无数人的生命。社会发展到今天,生产力空前发展,社会财富急剧增加并相对集中,大都市高楼林立,大商场栉次鳞比,城市人口十分密集,一旦发生火灾,损失十分惨重。因此,消防工作作为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消防工作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一项专门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保障条件。消防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的安
2、全和社会稳定。我国消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新修订消防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证正确、统一执法,公安部对消防法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进行了规范,规范后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共有51种,分别是:1、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1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3、下罚款。2、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1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3、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2项: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4、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
4、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5、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6、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4项: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7、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5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施
5、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8、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5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9、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消防法第58条第2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10、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消防法第58条第2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
6、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11、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消防法第59条第1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2、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消防法第59条第2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3、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消防法第59条第3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4、违法监
7、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消防法第59条第4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5、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1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6、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1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7、损坏、挪用消
8、防设施、器材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2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8、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2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9、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3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0、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3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
9、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4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2、占用防火间距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4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5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4、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6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5、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法第6
10、0条第1款第7项: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6、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消防法第61条第1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7、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消防法第61条第1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8、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1、消防法第61条第2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9、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法第62条第1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3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法第62条第2项: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31、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消防法第62条第3项:谎报火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12、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32、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消防法第62条第4项: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33、阻碍执行职务消防法第62条第5项: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34、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消防法第63条第1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35、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消防法第63条第2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
13、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36、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消防法第63条第2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37、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消防法第64条第1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38、过失引起火灾消防法第64条第2项:过失引起火灾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39、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消
14、防法第64条第3项: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40、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消防法第64条第4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41、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消防法第64条第4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42、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
15、场消防法第64条第5项: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43、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消防法第64条第6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4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消防法第65条第2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16、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45、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消防法第66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46、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消防法第66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47、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消防法第66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
17、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48、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消防法第66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49、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消防法第67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18、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50、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消防法第68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5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消防法第69条第1款、第2款: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
19、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失 火 罪,一、概念及其构成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由于火的燃烧须依附于财物,没有财物的燃烧,火势就难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因此单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20、、健康的情况是罕见的。(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入睡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申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
21、、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末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
22、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实践中有的案件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吸烟,却禁而不止等,但对火灾危害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种案件应定为失火罪。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如果查明火灾是由于人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如雷击、地震等引起的火灾,则属于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问题。二、失火罪与放火罪的认定(一)失火罪与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
23、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司法实践在认定这种案件中,有时会发生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意犯罪
24、的情况。例如,某人在仓库吸烟无意中将未熄灭的火柴头扔到草堆上,当即起火。这时行为人本应奋力灭火以避免火灾的发生,而他却扬长而去,漠不关心,任火势蔓延,致酿成灾。这里行为人开始只是无意中将火柴头扔进草堆,并非故意制造火灾,本应认定为失火行为,但由于其先前的失火行为已经造成火灾的危险,行为人负有灭火、消除危险的义务。在其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明知不灭火可能造成火灾,却不予履行,听任火灾发生。这时行为人主观罪过已转化为间接故意,因而构成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放火罪,不应再以失火罪论处。(二)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这两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都是过失;从现象上看,都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两
25、者有明显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2)客观方面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事故;而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因此,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应全面分析其犯罪构成要件各个方面的特点,根据行为人所触犯的相应刑法条文定罪量刑。,(三)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两者都是过失犯罪,但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是一般主体,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
26、运输和使用危害物品的职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其他人员才可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在客观方面也可能表现为引起火灾,但它是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性物品时,由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火灾;失火罪则不限于此,而且一般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四)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法律规定,失火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处理时,首先要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失火事件的发生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次,要查明损失的大小。火灾的发生虽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及时扑灭而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的,也不
27、构成失火罪,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或者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五)失火罪与自然火灾的界限自然火灾,是由于地震、火山爆发、雷击、天旱等引起火灾,不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当然不构成犯罪。,三、处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但是,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前提下,综合考察分析犯罪行为人主
28、客观方面的情况,如果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这是特殊的量刑幅度,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这种情况,如果综合考察分析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情节,不属于情节较轻的,则只能在基本的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至于何为情节较轻,不能只看一个方面的情况,而应该综合分析主客观诸方面的情况,然后进行整体认定。这些情况主要包括:(1)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如是否属于已满16周岁末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3)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如犯罪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犯的对
29、象等。,四、失火罪情节轻重认定标准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
30、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导致死亡3人以上;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4、过火有
31、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案例一:,贵州一火灾事故责任人因失火罪领刑两年,2009年5月,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从江县西山镇顶洞村火灾事故责任人,依法判处责任人石某有期徒刑两年。2009年1月5日下午15时许,从江县往洞乡朝利村发生一起农村火灾,火灾共烧毁房屋79栋,受灾92户411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68.12万元。经过贵州省消防总队、支队、大队三级消防部门深入调查取证,认定此起火灾系该村三组村民石远华的妻子石埋贵在自家二楼堂屋用火盆生炭火取暖,离开二楼堂屋外出时未将火盆内炭火熄灭,导致炭火引燃附近可燃物引发火灾。因石埋贵离开堂屋外出时,未对火盆内炭火进行安全处理,导致火灾的发生
32、,对此起火灾负直接责任。,2009年5月8日,从江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从江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石某因用火不慎,造成火灾,烧毁房屋79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8.1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石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案例二:,海南三亚“5.13”火灾致人死亡案主
33、犯判刑一年,2009年5月10日,倍受关注的三亚新民街2008年“5.13”火灾致人死亡案尘埃落定,被告人王蔡祥犯失火罪,被三亚城郊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法院审理认定,2008年5月13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王蔡祥经营的三亚市新民街71号福辉百货店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66平方米,火灾造成房东薛家福死亡,直接财产损失704763.10万元。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鉴定书,证实火灾烧毁了薛家福房屋及物品的损失价值为215477元,烧毁王蔡祥物品的损失价值为489286.10元,价格鉴定标的总损失价值为704763.10元。,经三亚市消防局认定,2004年12月10日,王蔡祥与薛家福签订房屋
34、租凭合同,承租三亚市新民街71号薛家福的住宅楼用于经营福辉百货店。王蔡祥在经营过程中,将其经营的打火机、打火机气瓶(内装气体)、502胶、玩具、书本等易燃易爆物品存在该居住的二楼居住场所的走廊过道内。因打火机爆炸引发火灾,王蔡祥对该起火灾负有直接责任。法院另查明,被告人王蔡祥家属与被害人薛家福的家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蔡祥家属自动赔偿被害人薛家福的家属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被害人薛家福的家属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蔡祥从轻处罚,该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收条,请求书为佐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蔡祥在经营福辉百货店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将打火机等易燃物品存放在居住场所的走廊过道上,
35、以致发生火灾,造成一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704763.10元的后果,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拆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蔡祥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蔡祥家属自动赔偿被害人薛家福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王蔡祥酌情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三亚城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蔡祥犯失火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一、概念及其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消防工作是全民同火灾作斗争的事业,关系到国计
36、民生和社会的安定,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我国对消防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管制,专门制定了消防法、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等消防法规,其中规定,我国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县以上公安机关设置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督机构发现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向被检查的单位或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通知单位的防火负责或公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将整改的情况及时告诉消防监督机构。每个单位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认真搞好消防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而有些单位和公民片面,消防责任事故罪,追求经济效益,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发生火灾,造
37、成严重后果。严重破坏消防监督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1、所谓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防火设计规范、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2、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如行为人只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没有接到过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则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消防监督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
38、、法规建立的专门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3、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引起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严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了人身伤亡、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
39、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单位。,(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火灾事故发生,但就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而言,则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认定(一)本罪与一般消防事故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
40、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一般消防事故,虽然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但未达到严重程度,故不构成犯罪。(二)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本罪是行为人在存在火险隐患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消防监督机构关于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致使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罪是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与生产活动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法条竞合,按照刑法第397条第
41、1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应以特别法条即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犯罪行为人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论处,而不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三、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处罚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发生重大火灾,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具体确定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刑罚时,还可考虑以下因素:(1)犯罪行为人的一贯表现;(2)行为人是否多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否经消防监督机构多次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多次
42、拒绝执行;(3)犯罪后的表现,如有无自首、立功表现,犯罪后是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是否为逃避罪责而破坏、伪造现场;(4)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5)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等。,案例一:,湖北武汉宣判首例消防责任事故案,2004年3月,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武汉市商职医院院长曾宪考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这是新刑法增设“消防责任事故罪”以来,武汉首次以这一罪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2004年元月22日凌晨5时许,武汉商职医院住院部楼梯间仓库发生火灾,270余名婴儿、产妇、危重病人及其家属被烈火围困,武汉公安消防支队迅速调集8个消防中队、27台消
43、防车,赶赴现场灭火。160余名消防官兵、公安民警冲入烈焰中救人,40分钟后火被扑灭。火灾过火面积210平方米,死7人,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147万元。此前,武汉消防部门于2003年7月及2004年1月曾两次下达改正通知,要求武汉商职医院拆除楼梯间库房,保障安全出口畅通,消除火灾隐患。而曾宪考身为商职医院防火安全责任人,在收到改正通知书后,虽作了相关安排,但直到火灾发生仍未执行整改意见,被认为是“不作为”的典型。法院审理认为,曾宪考作为防火安全责任人,拒绝执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但由于本案火灾的发生系多种因素综合引起
44、,且火灾发生后曾宪考积极施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适用缓刑。,案例二:,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 汕头7名疑犯被逮捕,2005年7月23日,汕头“61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7名犯罪嫌疑人正式被公安机关批捕。2005年6月10日中午11时45分,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华南宾馆发生特大火灾,过火总面积2800平方米,过火房间43间,共造成31人死亡、16人受伤(其中三人重伤)。事发当日12时15分,汕头市公安消防指挥中心接到火灾报警后先后调派8个公安消防中队、19台消防车137名指战员和4个专职队的5台消防车前往扑救。大火于13时45分得到控制,并于14时50分基本被扑灭。共救出67名受困者,其中,
45、12名消防官兵因深入火场搜救被困人员时间过长、空气呼吸器内气体用尽而吸入浓烟中毒。起火建筑为潮南区峡山街道华南商贸广场华南宾馆,属私营企业。该建筑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面积7996平方米,共四层,首层为大堂餐厅、棋牌室、理疗中心,二楼为餐厅包厢与卡拉OK合用房,三、四楼为客房。该建筑始建于1993年10月,1994年11月竣工,原建筑功能为办公使用。1995年底该建筑改为华南宾馆,转由私人经营,也未申报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华南宾馆自1996年开业10年以来,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同时,违反消防法规,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存在着通道狭窄且弯曲,安全出口不足,建筑消防设施欠缺
46、,大量使用可燃材料装修等重大安全隐患。消防部门先后5次下达停业、限期整改行政处罚通知书,但宾馆却屡查不改,停业整改期间仍继续营业,从而为此次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埋下了祸根。火灾事故发生后,汕头市公安机关全力以赴缉捕涉案犯罪嫌疑人。专案组民警先后转战上海、深圳、广州、普宁等地,行程上万公里,先后抓获陈炎生(男,34岁,汕头市人,潮南华南宾馆法人代表)、林立洲(男,58岁,汕头市人,华南宾,馆承包者)、林坚洲(男,36岁,潮南区人,华南宾馆承包者)、林坚龙(男,41岁,潮南区人,华南宾馆经营者)、江跃雄(男,46岁,汕头市人)、周昭豪(男,38岁,潮南区人)、陈乐乐(女,21岁,河南省人)等7人,并分
47、别以涉嫌消防事故责任罪对陈炎生、林立洲、林坚龙、林坚洲呈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对江跃雄、周昭豪、陈乐乐等3人,以涉嫌窝藏罪呈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全国典型重特大火灾案例评析,河南省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火灾(2000年)2000年3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发生火灾,造成7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基本情况天堂音像俱乐部位于东方红广场纪念塔西50米,解放路南10.9米处,坐南向北,北邻解放路,东邻蔬菜公司办公楼,西邻东方彩影厅,南侧为空地。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属砖木双跨“人字梁”结构,三级耐火等级。天堂录像厅南北长48.85米,东西宽13.35米,面积652.15平方米,
48、始建于1965年。该建筑原为蔬菜公司东风菜市场,1999年5月被韩本余(男,54岁,原系焦作市棉麻公司职工)租赁承包,1999年6月韩将南西侧部改造装修成录像厅台,又将南部东侧部分转包给王峰装修成包间,由其经营,1999年6月10日开始营业。已被淘汰的塑料泡沫板吊顶,坐椅之间有1.2米宽的南北过道,在厅内北侧仅有一个宽1.2米、高1.9米的出口,坐椅之间有1.2米宽的南北过道,无窗户,厅内能容纳观众160余人,内设6排坐椅和18排沙发。东侧有16个卡拉OK包间,每个包间采用三合板隔离分开,墙面采用海绵和化纤布料装修,地面铺设化纤地毯,房间内有电视、电视柜和折叠式沙发床等物品,可燃物品较多。整个
49、建筑内通道狭长、弯多,安全门不符合规定,内部无灭火器材,无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该录像厅由个体业主韩本余经营,包间和投影厅放映录像通宵营业。该建筑没有室内外消防供水设施,未配备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灾火器材,使用大量可燃可燃材料装修且未做阻燃处理。该俱乐部未向公安消防机构审报,擅自开业,非法经营。,火灾损失烧死74人。烧伤2人,烧毁建筑800平米方及放像设备、家具等,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火灾原因火灾系15号包间内的石英管电暖烤燃临近的沙发等易燃材料所致。主要教训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火灾,是河南省历史上死亡人数最多的一次火灾,也是1997年以来全国一次死亡人数最多、影响比较大的一起火灾,在社会
50、上引起了极大的震惊。主要教训是:1、天堂音像俱乐部违章使用电器是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天堂音像俱乐部没有消防安全组织和消防安全制度,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极为混乱,从业人员消防素质低下,违章使用电热器具。2、天堂音像俱乐部违法经营是导致火灾发生的重要原因。业主韩本余法制观念淡薄,消防安全意识极差,改建装修时未向公安消防机构报送消防设计图低,消防安全意识极差,改建装修时未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3、天堂音像俱乐部存有大量火灾隐患。建筑耐火等级低,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且未经防火阻燃处理,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严重不足且堵塞。没有疏散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器材,严重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和电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