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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中需要注意的问题,高新分局管理二处,税收要素,纳税人: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谁缴税)课税对象:是指课税的目的物(对什么课税)。通常被分为:即对流转额的课税、对所得额的课税、对财产额的课税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对资源课税、对特定行为课税。税目:征税项目。税率: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缴多少税)。纳税环节:(在什么环节征税)纳税期限:一般为15天,个人所得税7天(关注网上通知)纳税地点:(在哪里纳税)税收优惠:通常有免税、减税、起征点、免税额等。违章处罚: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等。,税收的法律形式,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
2、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条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1)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诸多税种。(2)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制定:财税、命令、通知、公告、通告、批复、意见、函等文件形式。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 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鲁政字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地税、济地税,营业税,新营业税条例2009年
3、1月1日开始执行 主要变化点将纳税地点由以“劳务发生地”调整为“机构所在地”(技术劳务)。特例(1)建筑业劳务向应税劳务发生纳税;(2)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向土地所在地纳税;(3)销售、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纳税。纳税人:取消了部分扣缴人的扣缴义务。(1)建筑业总包;(2)境外劳务代扣税款。明确了境内境外划分原则:劳务发生在境外支付人在境内应代扣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其中:1)完成后直接收款:收到时确认收入,会计与税法相同;2)完成过程中收款:收款时确认收入;3)完成过程中未收到款
4、项但合同有收款时间:按收款期确认收入;4)完成过程中未收到款项未签合同或随签定合同但未规定收款时间: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2、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其他方式的适用第1条。3、常见涉税问题1)房地产、建安、租赁企业预收款未及时申报纳税2)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未按约定时间确认收入3)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条件时不确认,营业税,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转让:财税1999273号文规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免税,程序见国税函【2004】825号文。(申
5、报前履行备案手续,否则不能享受免税政策,申报时体现免税数额)注意: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处理,营业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财税20106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是指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申报前履行备案手续,申报时体现免税数额),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常见涉税问题一、收
6、入1收入计量不准2隐匿实现的收入3实现收入入账不及时4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二、成本项目常见涉税问题 1.利用虚开发票或人工费等虚增成本2.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3.将基建、福利等部门耗用的料、工、费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等以及对外投资发出的货物,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等4.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5.原材料计量、收入、发出和结存存在问题6.周转材料不按规定的摊销方法核算摊销额8.成本分配不正确9.人工费用的核算不准确10.销售成本中存在的问题:虚计销售数量,多转销售成本;销货退回只冲减销售收入,不冲减销售成本。,企业所得税,三、费用税金常见涉税问题 1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的界限
7、划分不清2.有扣除标准和无扣除标准费用的界限划分不清3.招待费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增(都调)4.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5.超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6.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7.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8、将补提补缴的以前年度税金直接税前扣除。9.将企业所得税额和应由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额进行了税前扣除。10.未经审批自行列支财产损失。11.计提的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各项准备金未做调整。12、与收入无关的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四、资产处理常见
8、问题及检查方法1.虚增固定资产计税价值2.属于固定资产计税价值范围的支出未予资本化3.计提折旧范围不准确4.折旧计算方法及分配不准确5.资产处置所得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6.无形资产计量、摊销不准确7.自行扩大加计扣除无形资产成本的范围(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中资本化费用化的区分),企业所得税,五、所得额常见问题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未按规定纳税处理2.企业自行扩大弥补亏损数额3、申报的减免所得税额不符合政策要求(见服务邮箱),企业所得税,六、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9、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16日 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9年6月16日 财税200987号,企业所得税,六、税收优惠:免税收入(应征但暂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10、除。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企业所得税,六、税收优惠:减免所得额: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212号)500万元以下免,超过减半 低税率: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国税函2009203号)15%、小型微利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财税【2010】65号):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8%可以扣除,超出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条件: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过认定)。,企业所得税,部分需要关注
11、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前面)2009年05月04日 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6日 国税发200979号,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30日 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2009年1月4日 国税函2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30日 财税200960号,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
12、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国税函2010201号)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他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企业所得税,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
13、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
14、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七、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19号公告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
15、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6号)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2010年第20号公告)一、税务机关对企
16、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二、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1、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不征税 财税字【1998】12号2、转让限售股要纳税 财税【2009】167号3、股权投资与资产评估需要纳税 国税发【2008】115号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高于原
17、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4、平价和低价转让股权,没有充足的理由要征税(国税函【2009】285号)方法: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财税201096号)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核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
18、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个人所得税,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
19、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四)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时需要注意问题(1)少报、瞒报职工薪酬或虚增人数分解薪酬、自行扩大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前扣除项(与企业所得税年报工资薪金比对)(2)支付应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偶然所得时,少扣缴或未扣缴税款(3)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检查(使用一次)(5)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检查 还原,个人所得税,(6)投资者向企业借款在12月31日之前没有归还(财税2003158号)“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投资者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或财产性支出,是
20、否代扣了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财税200883号)“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是否代扣了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333号)“利息股息、红利所得”(9)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是否代扣了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类型转增征收。(10)实物、有价证劵等发放的福利征税(11)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12)向个人发放公务交通、通讯等补贴(13)提供的免费旅游(14
21、)以报销发票费用的形式变相发放职工的薪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济地税函2010273号一、纳税地点(一)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属地原则实施管理。应向座落地主管地税机关分别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二)土地增值税。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和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时间划分。1、1月1日前开工并已向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仍由其主管地税机关预征和清算。2、1月1日后开工或已开工尚未实现收入、未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预征和清算。二、纳税登记管理规定持有关资料到房产、土地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税务登
22、记,接受税收管理。,地方教育费附加,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0307号)“财政部决定在全国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称“三税”)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2%。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省按照新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土地使用税,调整土地等级:开发区范围多数为二级土地,单位税额8元(年每平方米)(济财税【2010】383号文)16、8、4、2.4元,土地增值税,济地税函2010272号1、调整预征率:2011年1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项目2%,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各类经营用房产项目3%。,土
23、地增值税,2、土地增值税清算:(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函2010220号)(1)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3)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4)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5)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6)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7)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8)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发201035号)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
24、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契税政策。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政策
25、。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回顾: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税收日常管理工作,对外:申报率、入库率、报表报送率、纳税评估、税收预警、收入预测(三次)、收入分析、重点税源报表审核、企业登记信息变更、发票领购、12万元申报、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审核、汇缴申报、专项检查、涉税证明(企业和个人)、税收调研、临时性工作对内:机器和人工考核,税收检查,1、检查重点:房地产、建筑、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重点税源、
26、连续3年亏损企业2、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1号公告)3、注重证据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完整性(2 010公告4号)4、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必须符合条件(备案类减免税和审批类减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减免5、对关联企业的关注度从国际走向国内。不合理商业安排的检查逐渐深化 如果商业安排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避税,则合理;如果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税收利益,并且没有这些税收利益就不会进行这项交易,则称不合理的商业安排(滥用法律)或者缺乏经济实质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虚假交易,日常工作注意事项,1、企业所得税事前、事后备案资料请及早准备,各项要求见服务邮箱,新表格到大厅领取。注意:所有资料逐页加盖公章、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4月底前完成备案工作。2、对部分企业开展纳税评估。3、所得税汇缴申报:5月31日前完成。4、申报时注意检查是否遗漏税种、划款是否成功、财务报表是否申报、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明细是否上传。加大处罚力度。5、建议移动用户同我们建立飞信联系。,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