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善意取得.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之善意取得.ppt(1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善意取得,讲授教师:董娜,经济法,1,2,3,4,善意取得,【善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的效力】,经济法,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一)概念: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按我国民法学的理论通说来看,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可见,善意取得包括了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取得两方面。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该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二)特点:1、统一使用动产和不动产;2、统
2、一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3、物权法从反面规定了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4、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二、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和第108条的规定,善意取得适用于一下几个方面:(一)动产所有权。传统上,善意取得制度主要使用于动产所有权,所以善意取得制度又称为动产的善意取得。除了法律禁止流转的动产和法律特别规定的动产之外,原则上各类动产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经济法,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二)不动产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没有区分动产的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的公信原则,而是统一规定了两种所有权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3、制度。不动产善意取得,主要是指在登记错误的情况下,善意受让人因相信登记而受让了不动产,若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当然,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法学界存在不少争议。,经济法,(三)其他物权。这主要指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之外的权利质权。例如,各国法律大都承认质权的善意取得。我国司法实践也确认善意取得可适用其他物权。如我国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从该规定来看,只要质权人是善意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则质权的设定有效,所有人不能要求质权人返还财物
4、,但可要求出质人赔偿。由此,对于质权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经济法,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从我国现实来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权利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实践中,动产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四种情况:1、无所有权而处分财产的情形;2、所有权受到限制而处分财产的情形;3、虽有所有权但无处分权,却处分了财产的情形;4、代理人擅自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不动产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只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权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或夫或妻)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了交易;2、发生了
5、不动产登记错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人,而将此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因信赖登记而进行了交易。,【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经济法,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二)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对于善意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受让人主观上善意,即不知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权。2、善意判断的时点。根据“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一规定可知,必须以受让财产的时间来确定,即取得人必须在最后取得行为那一刻是善意的。3、善意的判断方法。对于不动产而言,只要受让人有合理的理由信赖登记,就是善意的,除了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原权利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时已经明
6、知登记是错误的;第二,转让人和受让人是恶意串通;第三,异议登记。,经济法,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对于动产而言,占有为公示方法,受让人应当从占有人占有动产的状态中形成一定的信赖,但由于动产的占有公信力较低,不能仅凭占有的事实当然的判断受让人是善意的,还必须考虑其他因素,一般有:第一,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已经知道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如果第三 人以前曾与转让人进行过系列交易或与转让人非常熟悉,同样 表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对交易的财产不具有处分权,因 此在转让时不能认为其善意;第二,要考虑转让的价格;第三,考虑交易的场所和环境;第四,考虑转让人在交易时是否形迹可疑;第五,考虑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
7、,经济法,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三)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意思:1、必须支付对价,即必须是有偿交易。2、必须支付合理的对价,所谓合理,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来判断,大体上是符合市场价格。3、必须实际支付对价。对于“合理价格”的理解,一般应以市场价格作为衡量“合理”的标准,有一定的浮动比例,赋予法官自由裁权。2009年5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第2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这是对不合理的价格作出了一个量化的规定。,经济法
8、,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四)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公示做了明确规定:1、应当登记的必须已经登记,这主要是指不动产和 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机动车和航空器等;2、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这当然是针对动产而言的。,经济法,善意取得的效力,四、善意取得的效力 1.物权的变动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一旦因善意取得而导致标的物之上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消灭,取得人完全取得一个新的物权,就是说,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将发生一种物权的变动,即受让人因为出于善意将即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将因此消灭。2.无权转让人的法律责任 由于原权利人因善意取得使其标
9、的物的所有权发生消灭而又不能请求受让人返还财产,法律上对原权利人提供了一种债权上的救济,即原权利人可以基于债权请求权要求无权转让人承担责任,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1)合同责任(2)侵权责任(3)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经济法,第一,合同责任。如果原权利人和转让人之间存在着租赁、保管等合同关系,转让人擅自处分 了原权利人的财产,则原权利人可以以违约为由,请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二,侵权责任。由于转让人对原权利人标的物不享有处分权,而仍然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在此种情形下,就侵犯了原权利人的财产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原权利人 和转让人之间事先存在合同关系时,就发生侵权责任的竞合,即转让人其无权 处分
10、行为既构成其与原权利人之间合同的违反,又构成侵权行为。原权利人可 以选择一种对其最为有利的请求权对转让人提出主张。第三,不当得利返还责任。转让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是有偿交易行为,转让人因转让标的物而获得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原权利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如甲将其所有的一块手表借给乙使用,而乙却将手表以一定的价格卖给了第三人丙。那么甲和乙之间就可能存在合同责任(借用合同)、侵权责任(无权处分手表)、不当得利返还(乙从第三人丙处获得的价款),甲当然可以从其中选择认为对其最有利的方式要求乙承担责任。,经济法,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
11、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第108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第107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114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经济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