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案法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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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教案,主讲:罗杭春 二一一年,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一、竞争法律制度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三、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四、广告法律制度五、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六、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七、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八、期货监管法律制度,中海油并购优尼科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海油)是1982年2月15日成立的国家石油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负责在中国海域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中国海油注册资本949亿元人民币,各类合同制员工5.1万人,总部设在北京。雪佛龙原名加利福尼亚标准石油(Socal),2001年10月,雪佛龙以390亿美元兼并了其主要竞争对手之一德士古,并以雪

2、佛龙-德士古作为公司的名称。2005年5月9日雪佛龙德士古宣布,更名为“雪佛龙公司”。雪佛龙是当今具有相当竞争力的全球能源公司之一,其总部设在美国,2009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位列第5名,雪佛龙为并购优尼科,出标164亿美元,其中现金交易只占25%,其余的以股票冲抵。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经过初步审核,也于6月10日接受了这一并购协议。优尼科只要最后经过8月10日股东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就可正式实现两大公司并购整合。而中海油却在雪佛龙出标两个月后,以185亿美元的高价抢标,且全部是现金交易,这让美国政经界怀疑中海油不惜代价抢生意背后的非商业用意。美国人大多相信雪佛龙的出标是经过权威机构评估,有扎

3、实的定标根据。因此,如果中海油真从商业竞争出发,会比雪佛龙的出标高些,但不会高出20多亿美元。远高于雪佛龙的出价反成了经济民族主义势力肆意歪曲中海油并购意图的借口,诱导美国人相信,“条件太优厚肯定有陷阱”。,美国舆论的焦点:一:一种可能的安全威胁,中海油想通过购买 优尼科来进入美国的能源部门。二:一些人宣称,中国可以通过购买像有优尼 科这样的公司获取重要信息或秘密 三:中海油会用中国人代替美国 雇员 四:中国不允许美国或其他国家去收购某些行 业的 中国企业 五:阻止对台湾的军事进攻,可口可乐汇源果汁并购案,2008年9月3日上午,已经停牌两天的汇源果汁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宣布,荷银将代表可口可

4、乐全资附属公司Atlantic Industries收购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股本中的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其中,可口可乐提出的每股现金作价为12.2港元,是上周五汇源停牌时的收市价4.14港元的近3倍。根据双方协议,交易完成后,汇源果汁将成为Atlantic Industries的全资附属公司,并将撤销其上市地位。而可口可乐的此次收购,苏格兰银行是其财务顾问。,汇源果汁在中国纯果汁市场占有46%的市场份额,中浓度果汁也占到39.8%的市场份额,是毫无争议的行业龙头,可口可乐旗下的果汁子品牌占有25.3%,位居第二。两者若合并,将占市场份额70%以上,将对统一等其他企业形成很大的

5、竞争压力。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是考虑的第二大因素,第三、四、五分别是“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及“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果汁饮料与纯净水、碳酸饮料等其他饮料不同,还涉及上游果农的利益,由于果树的生长有周期、农时、丰歉等诸多因素,目前都是卖方市场,渠道和加工企业对上游供应商(特别是分散的农业小生产者)有决定性影响力,有可能出现上海早几年即已出现的大卖场被外资主导之后对炒货行业等上游供货商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根据中国现有法律框架,外资企业并购案例一般涉及三个层面的审查,即一:专门针对外资的市场准入审批;二:针对维护竞争秩序而不分

6、境内外身份的反垄断审查;三: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此外,如果涉及国有企业,还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监管程序必须遵守。由于汇源果汁是通过开曼群岛设立的壳公司去香港上市的,其中可能有复杂的法律设计,但收购之后肯定实际控制人要变更。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规,如果运营汇源果汁境内资产的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其股权变更必须经商务部门审批,而不管反垄断法有没有生效。既然是审批,那么批准和不批准皆为题中应有之义。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为了保护市场竞争,无论内外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并购都需要依法申报审查。,根据规定,如果外资企业并购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即达到申请商务部反垄断审查的标准:即双方上一年

7、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双方当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者双方上一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双方当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商务部2009年3月18日表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未通过反垄断调查,因为收购会影响或限制竞争,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健康发展。商务部具体阐述了未通过审查的三个原因:一: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有能力把其在 碳酸饮料行业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行业。二: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对果汁市场的 控制力会明显增强,使其它企业没有能力再进 入这个市场。三:如果收购成功,会挤压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 空间,抑制国内其它企

8、业参与果汁市场的竞争。,娃哈哈达能诉讼案,杭州娃哈哈集团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87年,创始人是宗庆后。经过20多年的发展,娃哈哈成为中国最大的食品饮料生产企业,全球第五大饮料生产企业,拥有员工2万余名,总资产达178亿元。娃哈哈集团主要从事食品饮料的开发、生产和销售,主要生产含乳饮料、瓶装水、碳酸饮料、茶饮料、果汁饮料、罐头食品、医药保健品、休闲食品等八大类近100个品种的产品。法国达能 达能集团创建于1966年,总部位于法国巴黎,在全球拥有近9万员工,是世界最大的鲜乳制品生产商、饼干生产商,是当今欧洲第三大食品集团,位列世界500强。达能集团的业务遍布五大洲、产品行销100多个国

9、家,产品主要分为四大领域:鲜乳制品、瓶装水、婴儿食品、健康营养品。,20世纪80年代末,达能集团进入中国,开始在中国投资设厂。1994年,达能与光明先后合资建立了上海酸奶及保鲜乳两个项目,达能占45.2%的股份。1996年,达能与娃哈哈成立5家合资公司,获得41%的股权,亚洲金融风暴之后,得51%股权;同年,达能收购武汉东西湖啤酒54.2%的股权和深圳益力食品公司54.2%股权。2000年3月,达能收购乐百氏92%的股权。2001年,达能亚洲有限公司参股光明,比例为5%。2004年,达能收购梅林正广和饮用水有限公司50%股份。2005年4月,达能亚洲持有光明乳业股权增至9.7%,成为该公司第三

10、大股东。2005年10月,达能亚洲第三次增持光明乳业1.85%股权,股份总计11.55%。到2006年4月,增持光明股权达到20.01%。2006年7月,法国达能以持股22.18%的比例成为中国汇源集团的第二大股东。2006年12月,达能与蒙牛组建合资公司,达能持股49%。,一:1996年,娃哈哈与达能公司、香港百富勤 公司共同出资建立5家公司,生产以“娃哈哈”为商标的包括纯净水、八宝粥等在内的产品。二:娃哈哈持股49%,亚洲金融风暴之后,百富勤将 股权卖给达能,达能跃升到51%的控股地位。三:当时,达能提出将“娃哈哈”商标权转让给与其 合资公司未果后,双方改签一份商标使用合同。正是这一条款,

11、引发了强行收购风波。四:达能欲以40亿元人民币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 限公司总资产达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 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2007年4月5日下午,达能在上海召开小型发布会,达能中国新闻发言人亚太区总裁范易谋强调,目前达能与娃哈哈的合资公司中,达能控股51%,董事会成员达能占3席,而中方占2席,达能的任何行动都是遵照合同行事,此次达能也只不过是根据10年前的协议(现在仍然有效)向娃哈哈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即收购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这些事情双方是可以坐下来协商解决的,但是娃哈哈有异议却通过媒体对外公布,这是不恰当的,也是达能所不能理解的。4月8日,宗庆后做客新浪

12、聊天室时表示,娃哈哈与达能的焦点主要是达能想并购娃哈哈的非合资公司,而娃哈哈“不同意”。宗庆后说:“达能以我们原合资合同中我方承诺不生产经营与合资公司竞争的产品,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我方可以在其他产品上使用娃哈哈商标,但必须得到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才可为由,通过法国政府向我国各级政府告状,期望通过中国政府对我们施加压力,迫使我们就范,让其并购。”,2007年12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商标转让协议已于1999年12月6日终止。理由是,杭州娃哈哈集团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将其名下的200多件注册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但国家商标局均未同意转让。19

13、99年7月,杭州娃哈哈集团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许可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国家商标局于1999年8月予以备案。达能不服该裁决,向杭州中院申请撤销。2008年7月30日,杭州中院作出裁定,认定达能提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维持原裁决。在娃哈哈提起上述仲裁案后,达能另行向杭州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提出即使国家商标局不批准,导致转让协议终止,但该转让协议不仅仅约定了娃哈哈应当将在国内注册的“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同时对在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也有转让义务,而境外转让无需国家商标局审批,因此娃哈哈仍有义务转让在境外注册的商标。对于达能提出的仲裁,杭州仲裁委于2008年9月

14、作出裁决,驳回了达能的请求。理由是,转让协议所涉及的商标转让权利义务为同一合同约定,而仲裁庭在2007年12月6日已裁决确认该协议自1999年12月6日终止。,达能不满仲裁结果,向杭州中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杭州中院于2009年4月7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后,2009年5月21日,经过两次仲裁、两次诉讼,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达能关于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申请,裁定“娃哈哈”商标归杭州娃哈哈集团所有。2009年9月30日,达能和娃哈哈集团在北京联合发布“双方达成友好和解”的新闻公告,称“双方将终止其现有的合资关系”。公告表示,达能已同意将其在各家合资公司中的51%股权出售给中方

15、合资伙伴。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双方将终止与双方之间纠纷有关的所有法律程序。,美国“丰田门”案,2007年3月29日,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根据五名消费者的投诉开始对雷克萨ES350 车型的踏板展开调查,这五名消费者投诉因该车型的踏板问题引起了三起交通事故,造成七人受伤。全天候脚踏垫被认为可能是引起交通事故的原因。2007年7月26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城市圣何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2007版凯美瑞的驾驶员受重伤,另一辆卡车司机死亡。这起交通事故看上去也是由于踏板被全天候脚踏垫卡住引起的。2007年9月13日,在确定圣何塞的恶性交通事故是由于脚踏垫卡住了加速器踏板引起的之后,美国国家公路交通

16、安全管理局通知丰田汽车有必要进行汽车召回。2007年9月26日,丰田汽车公司召回55,000个2007版和2008版的凯美瑞和雷克萨ES350s的脚踏垫。,2009年8月28日,在Santee再次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包括一辆2009版的雷克萨斯ES350。调查人员发现这辆车的全天候脚踏垫是另一个雷克萨斯车型的配件。2009年9月25日,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会见丰田汽车人员,并告知其对于脚踏垫的召回是不充分的,并且该机构希望丰田能够召回所有存在踏板设计缺陷的汽车。2009年10月5日,丰田因为踏板问题召回380万辆汽车,并且发表致消费者的公开信,要求他们更换脚踏垫。此次修复的缺陷

17、包括油门踏板重新设置、修改脚踏垫和为无钥匙点火车辆安装刹车优先软件。2009年12月15日,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官员在日本会见丰田高管时说明召回事件的进程,并且强调按照美国法律规定丰田负有发现和报告设计缺陷的义务。2010年1月16日,丰田告知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某种 CTS品牌的踏板存在危险的缓慢恢复缺陷。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要求在1月19日召开面对面的会议。2010年1月19日,在这次会议上,丰田提供了踏板卡住的详细报告。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要求丰田迅速采取行动,几小时后,丰田表示进行召回。2010年1月21日,丰田召回230万辆踏板问题车辆。2010年1月27日,

18、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的敦促下,丰田再次增加召回车辆110万辆。,2010年2月16日,NHTSA 正式就导致丰田汽车意外加速的电子方面的原因展开试验调查。2010年3月30日,在美国国会要求下,美国交通运输部宣布两项关于突然加速事故的研究。一项关注于丰田汽车的电子系统;另一项检查整个汽车工业的电子系统安全和突然加速事故。2010年4月5日,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要求对丰田汽车进行最高1637.5万美元的民事罚款,因为丰田违反美国法律规定,在发现此缺陷四个月后才向安全局报告。美国法律规定,汽车制造商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汇报其安全缺陷。丰田4月19日支付全部罚款。2010年1

19、2月20日,丰田同意支付另一笔1637.5万美元的民事罚款,因为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认为丰田未能及时召回550万辆相关汽车。2011年2月8日,美国交通运输部公布了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和美国航空航天局(NASA)对丰田汽车突然加速原因的调查结果,表示没有发现车辆电子节气门控制系统存在缺陷。,家乐福价格欺诈案,国家发改委26日宣布,家乐福在部分城市的连锁店存在虚构原价、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价格标示等欺诈行为。同时被点名的还有另一国际零售巨头沃尔玛超市。家乐福中国区公关26日晚发表致歉声明,并表示家乐福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并特别加强了以下工作:为了保障消

20、费者利益,家乐福将严格执行“5倍退差”政策,即商品收银价格如高于商品的标示价格,家乐福将给予顾客差价5倍的赔偿。“中国网事”记者联系上家乐福法国总部,家乐福集团新闻服务部门负责人表示:“我们家乐福总部没有更多表态,家乐福中国公司表态就是我们的表态。”这名负责人同时还强调:关于这次事件的“声明”,没有法文文本言下之意,这是家乐福中国公司的事。,“在法国,不大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因为处罚非常严厉。”巴黎上诉法院律师孙寒光接受“中国网事”记者采访时说。“我有一位客户,他是一位小老板,经营一家小超市,因为一瓶依云矿泉水没有标价,被执法人员发现了,进而查出两百多瓶都没标价,结果遭到严罚。一瓶伊云矿泉水售

21、价一欧元,结果被罚两万多欧元。损失惨重。”在法国,价格和广告监管主要由法国经济、财政和工业部下属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负责,“法国反欺诈部门巡查一般都是着便装,在企业人员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他们执法严厉,不循私情。”美国很多针对大公司的集团诉讼最终都是以和解结案的,实际上就是大公司主动向消费者“讨饶”。例如,2002年,美国消费者由于东芝笔记本的质量问题提出集团诉讼,东芝公司最后赔偿10亿美元。因为它担心,如果不和解赔偿可能就是上百亿元。而对中国消费者,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就那么多,因此,这些公司颇有“有恃无恐”的意味。,西班牙重罚欧莱雅与宝洁案,据新华社电 西班牙国家竞争委员会以操纵价格为由,

22、对法国欧莱雅公司、美国宝洁公司等多家化妆品制造商处以总共5000万欧元(约合6980万美元)罚款。调查显示,这8家企业在1989年至2008年期间对在西班牙市场销售的美发产品实行共同定价,阻碍欧洲市场竞争。涉案企业包括世界最大美容产品制造商法国欧莱雅公司、美国日化巨头宝洁公司、德国汉高集团等企业设在西班牙的分公司,共占据西班牙洗发和护发品领域70%的市场份额。调查显示,这些企业每半年开一次会,讨论并制订产品价格和其他企业策略。,对在西班牙挨罚,宝洁公司发言人保罗福克斯说:“我们正在评估这一裁决的细节。不过,自2008年以来,我们每个季度获取相关调查报告,已经预留相应(罚款)资金。”美国宝洁公司

23、西班牙分公司这次受罚1200万欧元(1675万美元)。然而,按照欧洲“每周新闻”网站披露的数据,宝洁公司预留了5.75亿美元资金,用于应对欧洲管理部门可能以反垄断为由处以的罚款。宝洁公司在欧洲受到反垄断调查,调查机构包括欧洲联盟委员会和西班牙等10个国家的管理部门。不少反垄断案件专家说,宝洁公司预留如此巨额资金用于应对潜在罚款,让人不禁猜测这家日化巨头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参与了行业“合谋”。,日航等21家航企集体涨价案,2000年至2006年航空业遇冷之际,一些航空运营商以提高燃油附加费方式增加收入,背后隐藏集体涨价阴谋。21家航空运营商因而受到美国当局处罚,罚金总额超过17亿美元。诉讼文件显示,

24、一些亚洲运营商,包括日本航空公司和全日本航空公司,限定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讨论这一议题。证据显示,一些运营商的高管试图隐藏或销毁这类“犯罪”记录和电子邮件。如果不是有人举报,想指证(阴谋)非常困难。,2005年年底,德国汉莎航空公司一些高管向美国司法部告发自己所属运营商参与共谋提高货运燃油附加费。2006年2月,美国联邦调查局特工和欧洲调查部门人员突查汉莎航空多处办公室。英国维珍航空公司主动承认参与“谋划”提高客运燃油附加费。调查人员最终找到一份详细书面记录,显示一些运营商达成协议,提高客运和货运燃油附加费,时间可追溯至2000年。美国 司法部“宽大处理”汉莎航空和维珍航空,同时从严处置拒不合

25、作的运营商及其高管,指认他们违反谢尔曼反垄断法。美联社报道,迄今,19人受指控,其中4人遭监禁、9人在逃。澳洲航空公司分管美洲货运的前副总裁布鲁斯麦卡弗里承认参与合谋,2008年获判6个月监禁。英国航空公司前市场营销高级主管基思帕克获判8个月监禁。21家受罚运营商中,英国航空和韩国大韩航空公司承认违反谢尔曼反垄断法,2007年8月各自认罚3亿美元。,第十一章 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一、市场监管的产业组织理论 概念:产业组织理论,是一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企业行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以为政府监管提供政策建议为主要目标的一门交叉性应用经济学科。

26、基本框架:市场结构、企业行为、市场绩效的理论 理论基础(研究方法):微观经济学原理、交易费用理论和博弈论,(一)、市场结构 市场结构是分析、判断经营者行为的基础。1、影响市场结构的因素:(1)市场的集中度(2)进入相关市场的障碍(2)产品的差异 2、市场结构的基本形态(1)完全竞争(2)垄断竞争(3)寡占(4)独占 3、意义 有助于判断是否成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和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而影响市场监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二)、市场行为 1、价格行为 包括价格歧视、价格固定、掠夺性定价 2、非价格行为 包括广告行为、产品差异、研究与研发 3、组织调整行为 包括企业合并等(三)、市

27、场绩效 市场绩效,是对市场结构、市场行为的市场效果 的评价。1、资源利用率 2、技术进步 3、分配公平,二、市场监管法的概念,(一)、市场监管法的名称 监管的词义是指监督、管理的合义。又称市场运行法、市场规制法、市场管理法。(二)、市场监管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监管法调整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关系是国家依法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三)、市场监管法的定义 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市场监管法的体系,(一)、反垄断法律制度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监管法 2、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监管法 3、经营者集中行为监管法 4、行政性垄断行为监管法(二)、

2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欺骗性标示行为监管法 2、侵犯商业秘密监管法 3、诋毁商誉行为监管法 4、商业贿赂行为监管法 5、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监管法(三)、特殊市场监管法 包括消费品市场、广告市场、金融市场等,四、市场监管法的价值,民法的价值 权利秩序 行政法的价值权力秩序 经济法的价值经济秩序 刑法的价值 社会秩序 市场监管法的价值市场秩序 1、市场监管法的公平价值 2、市场监管法的效率价值 3、市场监管法的秩序价值,五、市场监管法的宗旨,初级宗旨:通过调整市场监管关系,恢复和维护 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 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终极宗旨:通过初级宗旨的达成,不断解决个体

29、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克服市 场失灵,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实现经济和社 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第十二章、竞争法律制度,一、竞争的理论(一)、竞争的概念 是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争取受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争取市场的行为。(二)、竞争的特征1、市场结构特征 一个市场上同一方(卖方)存在众多的、至少两个独立的参与者。2、市场行为特征 市场交易的目的或动机是获得交易合同,为此采取能够击败对手的各种措施。,(三)、竞争的内容,1、价格竞争 低级竞争2、组织竞争 规模经济3、技术竞争 创新竞争 产品差异4、质量竞争

30、5、服务竞争6、潜在竞争 进入壁垒,(四)竞争、产业、市场的关系,产业:生产具有替代关系产品的企业群是产业或行业。产业视野下的市场:市场的本质是为了争夺交易 合同而进行的竞争的场所,而不仅仅是或主 要不是商品交换的场所意义:是处理具体案件时界定一个市场相关市 场竞争性市场,一个企业是否为垄断的基 本要素。竞争法所指的竞争是“卖方之间的竞争”,而非“买方的竞争”,竞争立法的宗旨是消费者权益的增加。,(五)、法律视野下的竞争观,竞争是一种动态的、多方位的经济争胜活动,它不仅指现实市场上的竞争,也包括潜在竞争,不仅指相同产品之间的竞争,还包括替代品之间的竞争,不仅指价格竞争,更多地体现为产品质量、售

31、后服务、技术和组织制度、创新等非价格竞争方式,进而,应辨证地看待垄断与竞争的关系(包括它们之间的转化关系),对具有市场支配力的垄断持宽容态度,对利用市场支配力损害竞争力的行为予以打击。竞争的表现形式现实竞争和潜在竞争 两种市场的竞争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 竞争的两种方式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二、竞争法的理论,(一)、竞争法的概念 竞争法,是指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竞争法的法益目标结构 1、经营者利益 2、消费者利益 3、社会公众利益,(三)、竞争法的立法模式,1、分立式 以德国为代表 优点:针对性强,规制有力,立法内容界限清楚 缺点:

32、两套法律要互相配合,由不同机关各司其 职,协调性要求高2、合立式 以匈牙利、台湾地区为代表 优点:照顾两种行为大共性,从统一角度进行规 制,易于执法机关统一理解,有助于发挥综 合效用 缺点:立法难度大,立法不善则规制乏力3、综合式 以美国为代表 优点:轻法典重实用,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灵活性 缺点:立法分散性,体系相对缺乏,(四)、我国竞争立法的思路,我国竞争立法应该确立竞争导致产业发展的信念,在政策取向上应采取“可竞争”理论模式 具体内容1、保持市场的开放,减少对市场的法律限 制,消除对市场进入的行政限制,禁止垄 断企业故意提高市场壁垒,阻碍潜在竞争 对手进入市场;2、打击反竞争的市场行为,维

33、护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法,一、垄断的概念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独占或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一)、特征:1、形成垄断的主要方式是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2、垄断形成的凭借力量是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前者形成经 济性垄断,后者形成行政性垄断3、垄断限制和排斥竞争(二)、分类:1、依市场占有情况,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2、依产生的原因,分为经济性垄断、国家垄断、行政垄断 和自然垄断3、依法律的态度,可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二、反垄断法概述,(一)、概念 反垄断法是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

34、、规制的是对市场竞争设置障碍的控制市场 的行为。2、规制的对象是企业和企业的联合组织 3、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总和,特别包含了众 多的行政法规。,(二)、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限制竞争协议 3、经营者集中 4、行政性垄断(三)、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1、保护市场主体的自由权利 2、保护消费者权益 3、维护社会财富分配的正义 4、维护社会的政治民主,三、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进程,1、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反垄断法被列入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1998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3、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

35、人大立法 规划。4、200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5、2005年2月反垄断法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6、2005年12月,商务部称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7、2006年3月,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8、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9、2007年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反垄断法草案,增加 六项新规定。10、2007年8月2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通过反垄断法草案。11、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四、我国反垄断法的具体表述,(一)、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

36、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 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二)、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 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 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

37、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 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 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的行为。,市场支配地位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四)、经营者集中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 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 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五、反垄断法的三大关键,1、是有关管制性产业的垄断问

38、题。目前,在石油、供水、供电、电信、邮政、铁路、交运、保险等行业和一些基础设施企业,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垄断。2、是行政垄断问题。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利益,同时也会引发腐败。对于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虽难以治本,但治标也比无所作为好,至少可以起到遏制的效果。3、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问题。反垄断法不仅要面对大企业集团或者垄断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而且还要同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作斗争,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必须独立,超过现有的部门利益。,第十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原因1、信息不对称和非完全信息使消费者处 于劣势2、消费者在经济力量上处于明显的劣

39、势 地位3、消费者在寻求法律保护方面处于被动 的弱势地位,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进程,(一)国际社会1、1962年,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总统特别国 情咨文,提出消费者四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意见被尊重权。2、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将315定为国际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3、1984年6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保护消 费者准则,提出8项权利。,(二)、国内进程,1、1981年6月参加“保护消费者问题磋商会议”2、1983年5月河北新乐县第一家县级消费者 组织成立3、1984年12月,消费者协会成立4、1987年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地方法规5、1993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

40、、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一)、国家保护原则(二)、全社会保护原则(三)、法律保护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四、消费者的概念,(一)、消费者的表述 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于1978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把“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在199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二)、消费者的特征,1、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的人 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 得以盈利为目的3、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的个人,

41、(三)、单位是不是消费者,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来看,其是为了保护 现代消费社会中的弱者而产生的。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所以将消费者确定为个人,而 不是单位,另一个原因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 确定的消费者权益,都是与个人享有的权利联系在 一起的,而主要不是赋予单位所享有的权利。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是指个人消费,或 者说是直接消费,(四)、如何界定“生活消费”,1、是否应当以购买者购买的动机与目的 作为识别是否“生活消费”的标准 2、是否应当以购买的物品属于生活消费 品作为判断是否为“生活消费”的标准 3、医疗纠纷中的患者是否是消费者 4、教育业、房地产业使否适用消法,五、

42、消费者的权利,(一)、保障安全权(二)、知悉真情权(三)、自主选择权(四)、公平交易权(五)、依法求偿权(六)、依法结社权(七)、接受教育权(八)、获得尊重权(九)、监督批评权,六、消费者协会的七项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5、投诉事项涉及商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的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可以请鉴定部 门鉴定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的消费者提 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 以揭露、批评,七、消费者权益保

43、护法第49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条款在我国创设了惩罚性赔偿,使其成为责任方式的一种。,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建议,1、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赋予消费者协会消费侵权诉讼的主体资格 2、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六章中建立最 低赔偿金制度,即在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 况后,侵权者向消费者的赔偿金额最低为500元,同时支付消费者的律师费用 3、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国家行政罚 款分利制度,即行政机关将对不法经营者的行政 罚款的5

44、0%作为补偿款支付给受害或者举报消费者,第十四章 产品质量法,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一)、产品的含义 我国1993年通过的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2000年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增加规定为“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说明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1、产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经过加工、制作 第二,用于销售 2、几种有不同意见的产品(1)经过初级农业加工的畜牧、家禽、猎 物、渔产(2)血液(3)智力成果,像计算机软件、图书、视听资 料等,(二

45、)、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 一般来说,以下三方面是任何产品必不可少的特征:1、适用性 2、安全性 3、经济性,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由法定的认证机构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进行的综合性检查和评定后,确认和证明该企业质量管理达到国际通用标准的一种制度。我国对企业实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C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的认证。,(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

46、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质量认证可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安全认证是以安全标准为依据进行的认证或只对产品中有关安全的项目进行认证。合格认证是对产品的全部性能、要求,依据标准或相应技术要求进行的认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有显著区别:前者认证的对象是企业的质量体系,后者认证对象是企业的产品;前者认证的依据是质量管理标准,后者认证的依据是产品标准。前者是要证明企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标准,后者是要证明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三)、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一定标准对产品品质进行检测,并判断合格与否的活动,而对这

47、一活动的方法、程序、要求和法律性质用法律加以确定就形成了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是产品质量的自我检验,具有自主性和合法性的特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依法对生产、加工、制作和销售的产品抽查的样品进行质量检验的社会中介部门。,(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现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抽查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以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从而保护国家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三、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一)、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

48、、销售者以及其他相关的第三人对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此种义务时应当承产品责任所应当担的法律责任。产品责任即产品侵权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产品给消费者、使用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一种补偿责任。,两者的区别在于:(1)判定责任的依据不同。判定产品责任的依据是产品存在缺陷,而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包括默示担保、明示担保和产品缺陷,较产品责任更为广泛。(2)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承担产品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因产品缺陷发生了损害后果,方可追究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条件是只要产品质

49、量不符合默示担保条件或者明示担保条件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3)责任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仅指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二)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制度,(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1、明示担保责任 2、默示担保责任 3、标识责任 4、禁止性行为,(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1、进货检查验收义务 2、销售产品质量保持义务 3、销售者应当对产品的标识负责 4、销售者的七个“不得”,(三)产品质量责任的类型,(1)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在产品买卖关系中,产品的生

50、产者或销售者向对方保证和承诺,按照这种承诺,如果产品存在瑕疵,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即产品责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所产生的法律责任。,(2)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 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是生产者或销售者有一般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3)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该法,并触犯刑律的严重行为还规定了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四)我国法律对产品缺陷的定义,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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