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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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raining for Prevention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企业职业健康合规性管理,Oct.14,2014,课程目标,希望通过此课程,让所有参加人员能了解以下内容:一、了解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二、结合企业的实际管理需要,掌握如何开展企业内部的职业病 防治工作.,一天的课程9:00 9:10 课程介绍9:10 9:30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体系的介绍9:30 9:45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类及职业病目录9:45 10:45 前期预防10:45 12:00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2:00 13:00 休息13:00 14:00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

2、管理14:00 14:30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14:30 15:15 案例分析,总结、提问交流15:15 16:00 考试,课程安排,一、我国职业病防治现状,一、我国职业病防治现状,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截至2012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87269例,其中尘肺病727148例,职业中毒50851例,其他职业病29270例。我国职业病患者平均年龄为37.5岁,70.2%为尘肺病,近四成的职业病患者没有获得任何赔偿。2011年职业病调研报告北京义联劳动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一、我国职业病防治现状,根据卫生部提供的数据,我国现有约1600万家企业存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约2亿劳动者在从事劳动

3、过程中遭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数据来源:2010年05月25日 工人日报)2013年工作总结回顾(节选):全国各地共监督检查用人单位228864家,发现问题和隐患467207项,责令当场改正194309项,责令限期改正264972项,对22590家用人单位给予警告,罚款5337万元,责令停产整顿1531家,提请关闭2244。在全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杨元元同志 2014年2月28日,一、我国职业病防治现状,1、截至2013年底,全国29个省级单位完成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86%的地市和75%的县区完成了职能划转。目前还有3个省级单位(浙江、福建和新疆兵团)和部分地市、县区没有划

4、转职能。2、目前全国27个省级单位、251个地市和312个县区建立了职业卫生专家队伍,分别占84.6%、55.8%和10.7%。3、截至2013年底,职业卫生监管人员达到6000余人,较2012年增加了近1000人。4、目前各地申报用人单位数53万余家,较去年上升40%,劳动者总人数达5400万人,其中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达1300万人。5、目前全国共有甲级机构63家,乙级机构1205家。在全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杨元元同志 2014年2月28日,重视不够,资源无保证。如,1)没有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专兼职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能力无法胜任;2)设备、工艺落后;3)设计规划时没有充

5、分考虑职业病有害因素。“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如,1)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定期现况评估没做;2)没有考虑变更管理。职业健康培训不足;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淡薄。管理制度缺少有效性及可操作性,流于形式。员工职业健康监护不符合要求。健康监护档案不符合要求。,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普遍存在的典型问题,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到201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由现在的8.5%下降到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8年下降2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

6、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

7、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到2015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二、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体系,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构架,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主要组成,13,职业卫生法规规章建设,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一规定、四办法”:2.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3

8、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总局与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共同制定的规章,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4、职业卫生标准标准。,14,职业病防治法规主要构成,主要支持的法规、规章,前期预防,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设计标准/接触限值标准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职业

9、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91号,GB 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或职业病致残等级职业病诊断标准,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类及职业病目录,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分为10类,104种),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 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63号,2、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分为10类,132种),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关印发职业病分类和

10、目录的通知 国卫疾控发201348号,3、大众联合公司下属企业典型的职业病有害因素,19,4、常见职业危害相应职业禁忌症(部份),20,21,4、常见职业危害相应职业禁忌症(部份),22,4、常见职业危害相应职业禁忌症(部份),23,4、常见职业危害相应职业禁忌症(部份),24,4、常见职业危害相应职业禁忌症(部份),25,4、常见职业危害相应职业禁忌症(部份),26,4、常见职业危害相应职业禁忌症(部份),如果企业没有编制职业病预评价报告,如何确定本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潜在职业病?建议: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参照职业病评估导则,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3、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11、现场有害因素检测4、委托编制职业病现况评价报告,问题:,四、前期预防,职业病防治法总体要求,前期预防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3、三同时制度,(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12、”的定义,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

13、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参照具体评价导则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AQ/T8009-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AQ/T8010-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14、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

15、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

16、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

17、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第十六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

18、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第十九条 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第二十条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摘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应当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19、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第二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职业病危害

21、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第三十二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

22、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四条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摘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第三十二条 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 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依照国

23、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延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1、目录是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也指导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2、目录是在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建设项目可

24、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的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主要行业进行的分类。3、目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期修订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4、在实际运用中,如果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出综合判断,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1、什么样的企业需执行“三同时”?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25、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2、何时?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3、程序?编制预评价报告(如果涉及危害严重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提交安监局(备案或者审核)-施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竣工前)-竣工验收4、资料归档(纳入企业职业监护档案),总结:,(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我们需了解:1、什么样的企业需要申报?2、如何申报?3、向谁申报?4、何时申报?,1、什么样的企业需要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

26、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即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52,2、向谁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

27、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53,3、如何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 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54,3、如何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

28、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55,4、何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 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 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 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

29、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第九条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56,五、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2、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3、告知及警示标志要求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5、培训6、职业健康监护7、职业健康监护档案8、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报告,(一)、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职责,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

30、1、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八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60,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职责,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6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要求1、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31、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七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62,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

32、治职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要求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63,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职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要求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

33、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64,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职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要求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34、(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 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65,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职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要求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66,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用

35、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职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1、组织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制定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方案,组织实施;3、负责职业病有害因素的申报;4、负责组织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监督各部门实施情况;5、负责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的编制及监督实施情况;6、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7、组织培训,宣传教育;8、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9、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10、负责员工职业健康监护;11、企业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12、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13、组织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并实施;,67,关于企业职业

36、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建议参照以下要求执行:1、GBZT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2、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38号3、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68,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做为安全管理人员,您需要考虑的问题是:1、如何从整个公司管理的角度来设计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2、如何将职业病防治管理融入整个公司的日常管理?,思考题:,工会的作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摘选)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第四

37、十一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70,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工会的作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接上页)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

38、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71,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职责,(二)、职业病告知要求,关于职业病告知要求,涉及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5、高毒物品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203-2007,1、职业病告知形式,职业病告知形式包括:职业病危害告知 1、合同告知 2、培训告知 3、公告告知 4、个人告知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74,2、职业病危

39、害告知,合同告知1、签订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可以合同附录或附页形式加以说明。2、变更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再次进行告知,并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75,2、职业病危害告知,培训告知1、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2、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并告知劳动者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

40、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3、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4、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76,公告告知1、用人单位应当在办公区域、工作场所或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和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并及时更新。,77,2、职业病危害告知,个人告知1、体

41、检结果的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应当将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要求及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保存书面记录并要求其签字认可。2、劳动者拥有隐私权。,78,2、职业病危害告知,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

42、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3、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一)作业岗位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及必要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二)设备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三)化学品等材料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产品包装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作业岗位、设备

43、及化学品等材料的警示标识的种类、规格、设置等具体要求参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80,3、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1、公告栏应设置在单位门口、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2、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应设置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3、警示标识应该设置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入口处或设施设备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使进入现场人员易于识别,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文字图形所表示的内容。4、公告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公告和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5、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

44、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公告与警示标识设置要求,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1.列入高危粉尘作业目录或高毒物品作业目录;2.作业岗位职业病有害因素检测结果超过国家标准;3.该岗位曾有工人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或诊断为职业病的;4.可能导致急性中毒的作业岗位;5.其他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后果的作业岗位。,82,公告与警示标识设置要求,公告与警示标识维护更换1、公告栏中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45、结果应在当日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在收到检测评价报告5日内更新。2、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3、在修整或更换激光安全标志时应有临时的标志替换,以避免发生意外的伤害。4、警示标识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清洗,保持完好、清洁、醒目。5、如生产工艺有变更,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天内及时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与警示标识。,3、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三)、职业健康监护,关于职业健康监护,我们需了解:1、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定义、种类?2、哪些人群需要进行职业健康监护?3、健康监护的检查项目?4、健康监护的检查周期规

46、定?5、职业健康监护的程序?6、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与评价?7、问题的处理?8、健康监护档案?,关于职业健康监护,涉及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4、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5、GBZ70尘肺病诊断标准等各类职业病诊断标准6、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1、职业健康监护的定义,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

47、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职业禁忌证 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

48、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87,2、职业健康监护目的,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 程度;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6、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 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7、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8、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88,3、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及周期,职业健康检查包括:(1)上岗前健

49、康检查。(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一般周期为1年)。(3)离岗时健康检查(4)应急医学检查(5)离岗后的随访医学检查(不是所有离岗后都需要),3、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及周期,上岗前检查 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 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 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 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 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3、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及周期,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 长期从事

50、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 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3、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及周期,离岗时健康检查 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 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 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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