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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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教育部推荐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版),主 编 张正钊 副主编 李元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目录,第一编 行政法概述第二编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第三编 行政救济第四编 行政诉讼,第一编 行政法概述,第一章 行政法的概念第二章 行政主体第三章 行政职权,第一章 行政法的概念,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法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 第三节 行政法的地位及作用 第四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行政法律关系,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法,一、行政(一)关于行政含义的几种观点 1.把行政看成是与国家没有必然或特定联系的日常组织和管理活动 2.把行政

2、看成是与国家有必然或特定联系的组织管理活动,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外交、安全活动说(2)其他权力排除说(3)国家目的实现说(4)国家意志执行说(5)国家事务管理说(6)行政机关或行政主体职能说,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法,(二)行政的含义 本书对行政的含义作如下表述: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1)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的活动。(2)行政是行政主体的特定活动。(3)行政是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的总称。,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法,(三)行政的特征 行政的特征就是指行政自身内在的规定性,即使行政与

3、非行政相区别的要素。概括地讲,行政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2)行政具有执行性。(3)行政具有法律性。(4)行政具有国家强制性。,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法,(四)行政的类型 行政的类型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进行的分类。在我国的行政理论与实践中,人们对行政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1)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领域,将行政划分为组织行政、人事行政、司法行政、民政行政、公安行政、科技行政、教育行政、等等类型。(2)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地域范围,将行政划分为中央行政和地方行政、城市行政和农村行政、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等。(3)根据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活动有无涉外因素,

4、将行政划分为国内行政和涉外行政。,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法,二、行政法(一)关于行政法概念的几种观点(1)行政法是规定主权行使限度与行使方式的法。这种观点以19世纪初英国著名法学家奥斯丁(John Austin)为代表。(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特定行政内容的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人数较多。(3)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如英国法学家威廉韦德。(4)行政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5)行政法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这一观点以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表述为代表。(6)行政法是执行机关适用的法。这种观点以日本法学家中村弥三为代表,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法,(二)行政法的含义 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

5、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表述包括以下两层含义:1.行政法是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法,(三)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3)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2.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一、行政法的渊源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宪法 宪法是行政法的基本法

6、律渊源,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行政规章(七)有权法律解释(八)条约和协定,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二、行政法的分类(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这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这是根据行政法的性质和作用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 这是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四)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等 这是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管理领域的划分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第三节 行政法的地位

7、及作用,一、行政法的地位(一)从整体上看,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从与宪法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与宪法关系最为密切的普通法律部门,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三)从与其他普通法律部门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最具社会影响的部门法,第三节 行政法的地位及作用,二、行政法的作用(一)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1)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赋予行政主体相应的行政职权。(2)明确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3)明确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被委托组织及个人之间的关系。(4)明确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手段和程序。(5)明确对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妨碍行使行政职权的违法行为的制裁。,第三节 行政法的地位及作用,二

8、、行政法的作用(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建立和逐步完善保证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法律的各种规章制度。(2)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参与权。(3)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监督权。(4)预防、制止和制裁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四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行政法部门所特有的,统率、指导一切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的法律原理或准则。(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律性(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特殊性(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第四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基

9、本原则的内容(1)英国的行政法原则以宪法原则为基础,发展出了越权无效和自然公正这两大行政法基本原则。(2)在美国,从理论上讲,联邦主义、分权主义与法治主义三大原则为其宪法与行政法共同尊奉的基本原则,但法治原则所包含的基本权利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则更直接地为行政法所遵奉。(3)在法国,行政法治(或称为“行政合法主义”)被认为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4)在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由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5)在日本,法治行政通常被认为是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二)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进程 2.我国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 在我国,行政合

10、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我国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在我国行政法中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1)二者并存于行政法之中,缺一不可。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是现代法制社会对行政主体制定、实施行政法律规范提出的基本要求。(2)二者互为前提,互为补充,共同为完善行政法治发挥作用。合理性原则应当是行政追求的最高原则,是行政合

11、法性的前提。严格依合理的行政法律规范办事,是使行政符合理性要求的根本途径。总之,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两个原则互为前提,互为补充,既有利于促进行政法律规范的废、改、立,消除其不合理因素,又有利于保证行政主体适当行使裁量权,实现合理行政。,第四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二)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1)规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2)为准确地理解、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提供依据。(3)有助于发现并及时纠正行政法体系中的不协调现象。(三)有助于弥补行政法律规范的不足与疏漏,保证社会关系得到及时、必要的调整,第五节 行政法律关系,一

12、、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 即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其组成机构及公务员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二)行政法律关系以特定的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三)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四)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中行政主体的意志和行为具有单一性(五)行政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第五节 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任何行政法律关系都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和行政

13、法律关系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即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但根据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可划分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或称“行政相对方”)两个组成部分。(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就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并能够对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和组织。(二)行政相对人 1.行政相对人的含义 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就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或个人。2.行政相对人的种类(1)公民(2)法人(3)其他组织(4)外国组织和个人,第五节 行政法律关系,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

14、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总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 一方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中,行政主体的权利具有特殊性,通常被称为“职权”,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是由双方主体自由协商确定的,而是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的。,第五节 行政法律关系,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作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人身、行为和财物等事项。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缺少客体就像缺少主体与内容一样,行政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第五节

15、 行政法律关系,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以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以特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直接原因的。(一)行政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事实即由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四)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第二章 行政主体,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类型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 第三节 行政主体与相关组织或个人的联系与区别,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类型,一、行政主体的含义 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

16、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一)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二)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三)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四)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五)行政主体是能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类型,二、行政主体的类型(一)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二)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三)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四)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

17、一、行政主体的资格 第一,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组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应具备的条件。第二,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应具备的条件。第三,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独立法律地位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条件。,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一)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2.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二)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 1.行政主体资格变更的含义 2.行政主体资格变更的条件及其对法律后果的承担原则(三)行政主体资格的消灭 1.行政主体资格消灭的含义 2.行政主体资格消灭的条件及其对法律效果的承担原则(四)行政主体资格的

18、确认 1.行政主体资格确认的含义 2.确认行政主体资格的意义,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二、行政主体的地位(一)行政主体的地位的含义 行政主体的地位是指由依法享有的行政职权和依法履行的行政职责确定的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1.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2.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其行政职权和职责 3.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通过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来表现,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二)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地位与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地位与行政主体本身三者之间的关系 如果按照逻辑顺序将三者排列起来,可作如下表示:行政主体资格行

19、政主体地位 行政主体本身。2.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双重性(1)行政主体代表着国家参加行政法律关系。(2)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管理者的地位。,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三、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一)行政主体的职务关系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作为管理者在享有和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形成的相互之间的关系。1.行政主体的职务关系是行政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 2.行政主体的职务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关系 3.行政主体的职务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作为管理者而形成的关系,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二)行政主体职务关系的类型 1.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2.指导与被指导关

20、系 3.公务协助关系(三)行政主体的职务纠纷及其处理原则1.行政主体的职务纠纷 2.行政主体职务纠纷的处理原则 3.我国处理行政主体职务纠纷的主要规则,第三节 行政主体与相关组织或个人的 联系与区别,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一)行政机关的含义 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二)行政机关的特征 1.行政机关从其成立之日起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机关从其成立之日起就具有相应的优益性 3.行政机关有较为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公务员编制,第三节 行政主体与相关组织或个人的 联系与区别,(三)我国行政机关体系 1.中央行

21、政机关(1)国务院各部、委员会(2)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5)国务院办事机构(6)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7)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第三节 行政主体与相关组织或个人的 联系与区别,(三)我国行政机关体系2.地方行政机关(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四)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1)行政主体主要由行政机关构成,但行政机关之外的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机构在其特定的条件下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2)行政机关虽然都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但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参加到行政法律

22、关系中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第三节 行政主体与相关组织或个人的 联系与区别,二、行政主体与被授权的组织(一)被授权的组织的含义 被授权组织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它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并能行使行政职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1)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非国家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经过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授权。(3)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权一般比较单一。,第三节 行政主体与相关组织或个人的 联系与区别,(二)被授权组织的范围 1.行政机构 2.社会组织、人民团体 3.企业单位 4.事业单位(三)行政主体与被授

23、权组织的关系 被授权组织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依法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则成为行政主体的组成部分。,第三节 行政主体与相关组织或个人的 联系与区别,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一)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含义 被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主体的委托,按照委托范围,以委托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职权的组织。(1)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范围较广泛。(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必须因委托行为而产生。(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使的行政职权要受严格的限制。,第三节 行政主体与相关组织或个人的 联系与区别,(二)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范围(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关系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

24、主体的组成部分,而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代理委托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因此它不直接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第三节 行政主体与相关组织或个人的 联系与区别,四、行政主体与公务员(一)公务员的含义 在此仅指依法定的方式和法定的程序任用并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1)公务员担任国家公职。(2)公务员职位的产生与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并具有法定的理由。(3)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第三节 行政主体与相关组织或个人的 联系与区别,(二)公务员公务行为的效力与责任(三)行政主体与公务员的关系(1)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权限和优先权涉及公务员,即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也当然成为公务员的职权、职

25、责。(2)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并依据行政主体的意志办事。,第三章 行政职权,第一节 行政职权的含义、特征 与类型 第二节 行政职权的设定与授予 第三节 行政职权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协助 第四节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权限,第一节 行政职权的含义、特征与类型,一、行政职权的含义 行政职权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具体的国家行政权,即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一)行政职权是具体化的国家行政权(二)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拥有和行使的国家行政权(三)行政职权是法定的国家行政权,第一节 行政职权的含义、特征与类型,二、行政职权的特征(一)

26、国家强制性(二)不可处分性(三)单方性(四)优益性 行政职权的优益性是通过与之相伴随的行政优益权来体现的。行政优益权由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构成,第一节 行政职权的含义、特征与类型,三、行政职权的类型(一)按照行政职权与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的分类 按照这一标准可以把行政职权划分为固有行政职权和非固有行政职权。(二)按照行政职权的法律约束程度进行的分类 按照这一标准可将行政职权划分为羁束行政职权和自由裁量行政职权。(三)按照行政职权的内容进行的分类 按照这一标准可将行政职权划分为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措施实施权、行政确认权、行政裁判权、行政制裁权和行政救济权等等。,

27、第二节 行政职权的设定与授予,一、行政职权的设定 行政职权的设定是指国家依法以宪法、法律和法规等特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赋予行政机关以固有行政职权的创制性活动。(一)行政职权的设定是国家依法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二)行政职权的设定是国家依法制定特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三)行政职权的设定是国家依法赋予行政机关以行政职权的创制性活动(四)行政职权的设定是国家依法赋予行政主体固有行政职权的活动,第二节 行政职权的设定与授予,二、行政职权的授予 行政职权的授予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决定赋予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以非固有行政职权的活动。(一)行政职权的授予是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和有关决定的活动(

28、二)行政职权的授予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行政职权的活动(三)行政职权的授予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非固有职权的活动,第二节 行政职权的设定与授予,三、行政职权设定与行政职权授予的区别(一)二者的法律来源及行为性质不尽相同(二)二者适用的对象和赋予的职权不尽相同(三)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尽相同,第三节 行政职权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协助,一、行政职权的分配(一)行政职权分配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职权的分配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对自己拥有的行政职权的行使权在其内部组成机构和公务员之间进行分工的活动。1.行政职权分配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职权分配的客体是行政职权的行使权 3.行政职

29、权分配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内部组成机构和公务员 4.行政职权分配的性质是内部行政行为,第三节 行政职权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协助,(二)行政职权分配的意义 1.有利于保证行政职权的有效行使 行政主体是由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其行使行政职权离不开组成机构和所属公务员的共同努力和相互配合。2.有利于清晰分工和明确责任 分工清晰,责任明确,是保证组成机构和所属公务员各司其职,发挥积极性、主动性,有效行使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基本要求。,第三节 行政职权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协助,二、行政职权的委托(一)行政职权委托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职权的委托简称“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在自己不能亲

30、自行使某行政职权的特殊情况下,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有关组织或个人以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该行政职权,行为的法律效果由委托行政主体承担的活动。1.行政职权委托的委托人只能是行政主体 2.行政职权委托的被委托人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非行政主体 3.行政职权委托的法律效果由委托行政主体承担 4.行政职权委托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第三节 行政职权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协助,(二)行政职权委托的条件 1.行政职权委托的依据条件 除了有些特殊的行政职权委托需要有特殊的法律依据之外,行政职权委托的法律依据范围应当是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被委托人的资格条件 具有与被委托的行政职权的行使相适应的行为能力。,

31、第三节 行政职权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协助,三、行政协助(一)行政协助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协助是指在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中,行政主体之间基于自身条件或公务需要,相互配合,共同行使本应由某一行政主体独立行使的某一行政职权的活动。1.行政协助是发生于行政主体之间的活动 2.行政协助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行使同一行政职权的活动 3.行政协助的效果由有关行政主体承担,第三节 行政职权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协助,(二)行政协助的事项 1.可以请求行政协助的事项 2.不得予以行政协助的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无权作出的事项;协助执行将导致国家或公共利益受损的事项;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等。3.给予或不给予协助两可的事项,第

32、四节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权限,一、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一)行政职责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职责就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必须承担的义务。1.不可推卸性 2.法定性与合理性 3.与行政职权的并存性,第四节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权限,(二)行政职责的基本内容 1.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无故失职 2.严格遵守权限,不得擅自越权 3.符合法定目的,不得滥用职权 4.严格遵守程序,不得随意行政 5.遵循合理原则,避免不当行政 6.尊重事实证据,不得主观臆断7.正确适用法律,不得错误适法,第四节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权限,二、行政职权与行政权限(一)行政权限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权限

33、就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或界限。1.法定性 2.义务性 3.对行政职权的依附性,第四节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权限,(二)行政权限的类型 1.纵向权限和横向权限 这是根据一定范围内行政主体之间有无上下级隶属关系而对行政权限所作的一种划分。2.地域权限和公务权限 这是根据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确定方式而对行政权限进行的一种划分。(三)行政权限的设置原则 1.与行政职权相适应原则 2.避免交叉与疏漏原则 3.发挥中央和地方、上级和下级两个积极性原则,第二编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第四章 行政行为第五章 行政程序,第四章 行政行为,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

34、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含义(一)关于行政行为含义的学说 1.行政行为是指一切与国家管理有关的行为 2.行政机关所做的一切行为都是行政行为。3.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行为的总称。4.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5.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针对具体事项或特定的人,对外部采取的能产生直接法律效果,使具体事实规则化的行为。,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二)行政行为概念的构成要素 根据上述第四种学说对行政行为的定义,行政行为包含如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35、主体要素)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职权、职责要素)3.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律意义,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要素)4.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目的要素),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二、行政行为的特征(一)从属法律性(二)裁量性(三)单方意志性(四)效力先定性(五)强制性(六)无偿性,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三、行政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国家行为和行政行为 国家行为只能通过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加以监督,而行政行为则可以用直接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进行监督。(二)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 外部行为并非全部都是行政行为,而内部行为绝对不是行政行为。(三)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 公务员以

36、公民的身份行使私人权利的行为,称为个人行为。公务员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实质上代表国家实施的行为,称为职务行为。,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四、行政行为的分类(一)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三)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四)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六)无附加条件行政行为与有附加条件行政行为(七)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八)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五、行政行为的功能(一)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二)设定义务和免除义务(三)确认法律事实和确认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是指依法确认对某种行政法

37、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的活动。确认法律地位,是指依法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活动。,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六、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生效要件 行政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四点:(1)存在行政主体(2)存在行政相对人(3)存在有关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制即行政目的(4)存在基于法律的优越的意思表示或精神作用 行政行为的效力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四点:(1)行政主体无瑕疵(2)相对人无瑕疵(3)目的和内容无瑕疵(4)程序和形式无瑕疵,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七、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一)即时生效 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告知生效 指一经向相对人通报有关内

38、容,行政行为即刻发生法律效力。(三)受领生效 有些行政行为,需经特定的相对人受领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四)附条件生效 又称为“延迟生效”,是指附有条件的行政行为,只有当所附加的条件、期限和负担等得以满足以后,该行政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八、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一)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行政机关决定的法律效果。(二)公定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之前,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否认其存在,都必须姑且视其为有效行政行为的效力。(三)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

39、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四)不可争力 行政行为的不可争力,即拒绝争议的效力,指一旦超过行政行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期限,行政相对人等便不得就该行政行为提起争议。(五)不可变更力 行政行为的不可变更力,亦称“自缚力”,指有权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判断,自己便不能推翻该判断的效力。,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九、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与消灭(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从理论上说,在如下几种情形下行政行为无效:(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时;(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0、(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以行为成立当初存在瑕疵为理由,取消该行政行为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起就丧失效力,从而恢复到其未作出之前状态的法律制度,称为行政行为的撤销。撤销的效力以溯及既往为原则。撤销又分为争讼撤销和依职权撤销两种。(三)行政行为的变更 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对已在实际生活中实施的、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内容予以改变,使其具有新的效力。变更的意义在于其只向后失去效力,而不向前失去效力,即不具备溯及力。,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四)行政行为的废止 行政行为的废止,也称为行政行为的撤回,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事后情况变化

41、,面向未来解除成立时并无瑕疵的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废止与撤销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以行政行为的原始瑕疵为理由,前者以事后的情况变化为基础;后者的效果溯及既往,前者原则上只面向未来生效。(五)行政行为的消灭 行政行为的消灭,是指行政行为效力的自然丧失。,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特征和种类(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 从动态方面看从静态方面看(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为规范性 2.对象的普遍性(非特定性)3.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4.准立法性(三)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 第一类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立法行为 第二类是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二、行政立法行为,(一)行政立法的含义 行政

42、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二)行政立法行为的特征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3.行政立法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针对性。4.行政立法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二、行政立法行为,(三)行政立法的种类 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进行的立法活动。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照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的专门授权决议而进行的立法活动。2.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 3.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二、行政立法行为

43、,(四)行政立法的主体 1.国务院(1)制定行政法规(2)依照最高权力机关授权,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和条例。(3)对规章的批准权和撤销权。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3.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即享有行政立法权,是行政立法主体。,二、行政立法行为,(五)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立法的原则 2.民主立法的原则(1)公开制度(2)咨询制度(3)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 3.效率原则(1)时效制度(2)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4.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的原则,二、行政立法行为,(六)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

44、指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依照宪法、法律或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的方式和步骤。1.立项 5.公布 2.起草 6.备案 3.审查 7.解释 4.决定 8.修改、废止,二、行政立法行为,(七)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1.对行政立法的一般限制 为了防止行政立法权的滥用,授权法律及授权法规等必须具体而明确地表示授权目的和授权事项,明确限定行政机关立法的范围和程度。2.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3.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 4.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三、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一)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含义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除行政法规

45、、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 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特征1.主体的广泛性 2.效力的多层级性和从属性3.规范性,三、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三)完善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程序 完善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序,首先可以参照行政立法的程序,健全和完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划和起草、协商和协调、征求和听取意见、审核和签批以及发布等一系列程序。增加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四)对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监督 1.行政监督2.司法监督,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含义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

46、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许可的种类 1.一般许可 和特别许可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3.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4.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5.其他分类方法(1)按照许可的目的(2)根据行政管理的内容,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四)行政许

47、可的作用 1.行政许可制度的积极作用(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过渡(2)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及人民大众的权益(3)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力资源(4)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5)有利于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6)完善和健全的行政许可制度,有利于防腐倡廉 2.行政许可制度的某些消极作用 最主要的就是对竞争的抑制和滋生腐败,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五)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原则 1.许可法定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平等、民主的原则 3.合理裁量的原则 4.便民、效率的原则 5.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原则,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

48、(六)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定和实施机关 1.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规定“设定”使某种行政许可从无到有,产生首次性规范。“规定”使某种行政许可变得更加详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是对“设定”的具体化。(1)法律的设定权(2)行政法规的规定权和设定权(3)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4)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权和设定权(5)规章的规定权和设定权(6)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1)行政机关 其一,必须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其二,必须是在法定职权范围之内实施行政许可。(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其一,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其二,必须经法律、法规授权。其三,只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

49、政许可。其四,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3)受委托组织,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七)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提出申请 5.听证 2.受理 6.变更 3.审查 7.延续 4.决定 8.实施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1)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2)特许程序(3)认可程序(4)核准程序(5)登记程序(6)先申请主义,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八)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与中止 1.行政许可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

50、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符合上述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不得撤销:(1)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2)被许可人既没有以欺诈、胁迫、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也没有因对申请中的重大事项向行政主体提供虚假材料而获得行政许可;并且其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明显大于撤销行政许可所要维护的公共利益的。,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的注销(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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