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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转移财产的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一)概念 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一方为买受人。,(二)特征 1.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物(一)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成为出卖人的条件:1.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出卖人对合同的标的享有
2、所有权和处分权,成为买受人的条件:1.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他法律的规定以及特定买卖合同的性质,某些具有特别身份的人不得成为特定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将来产生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不特定物。1.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 2.为出卖人所有或者有处分权的物 3.无须现实的属于出卖人 4.无须现已存在 5.无须买卖时已特定,三、买卖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
3、、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法条: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
4、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四、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1)交付标的物于买受人 a.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b.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c.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 d.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 e.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标的物,f.负有向买受人交
5、付商业发票、运输单证、保险凭证等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及约定的技术资料的义务 g.交付主物时,还负有交付从物的义务 h.负有承担交付费用的义务,但出卖人的此项负担只到交付时为止,(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 标的物的所有权原则上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根据动产和不动产的标准有不同规定。a.动产 除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就船舶、航空器、车辆等特殊类型的动产,所有权一般也自交付时起转移,但因其价值较高,仍需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b.不动产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须依法办理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尽管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但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2.物的瑕疵担
6、保义务 认定物的瑕疵的依据为:(1)合同有关标的物质量的约定;(2)如无约定而是出卖人提供标的物的样品或者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以该样品或者说明的质量标准为依据;(3)如不存在上述两种依据时,如有当事人事后协商标准,依据协商标准;,(4)如无协商标准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的习惯所确定的标准;(5)如标准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6)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3.权利瑕疵担保义务(1)概念 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转移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义务。法条: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
7、,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 a.买受人拒绝给付价款的权利 b.买受人请求无权利瑕疵履行的权利 c.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d.买受人的赔偿请求权,4.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该项义务属于从合同义务。此外,出卖人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二)出卖人的义务 1.给付价款的义务(1)价款数额的确定 a.合同中明确价格规定时,在合同履行中价格发生变化的,仍应执行原价格;b.如规定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
8、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支付时的价格计价;c.逾期交付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2)支付价款的时间 a.买受人应当按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b.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当事人事后可达成的补充协议确定,不能确定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c.如仍不能确定,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3)支付价款的地点 a.买受人应当按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b.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当事人事后可达成的补充协议确定,不能确定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c.如仍不能确定,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
9、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2.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对于出卖人按合同约定交付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标的物,买受人应按约定及时受领,否则买受人应负受领迟延责任,偿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买受人对出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的标的物有权拒收。,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a.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b.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买受人拒绝时的保管义务的条件:a.货物到达交
10、付地点时,买受人发现标的物的品质瑕疵而作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 b.标的物在法律上已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c.买受人暂时保管标的物,出卖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取回,并支付保管费用 d.对不宜保管的物品,买受人得以及时变卖标的物且免除责任。,五、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一)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负担是指该损失应由谁负担。,1.双方均未违约时的风险负担 a.一般原则 当事人有约定时,则应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时,适用法律的补充性规定。法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
11、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特殊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第一,当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时的风险负担:法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第二,路货买卖中的风险负担 法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2.违约时的风险负担 a.一般原则 当事人有约定时,则应从其约定。除非这种约定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原则。b.不完全给付和风险负担 法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
12、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c.迟延履行和风险负担 法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二)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利益承受 利益承受,是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的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
13、交付后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承受。,六、买卖合同的终止特殊之处: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时,七、特种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1.概念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2.特点 a.价款的分期支付 b.约款的限制,(二)样品买卖合同 1.概念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2.特点 a.货样决定标的物的品质与属性 b.样品买卖是出卖人负特别保证的买卖,(三)试用买卖合同 1.概念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
14、卖合同。,2.特点 a.当事人通常就价金及其他有关合同条款已达成合意,合同已经成立,但买受人保留就标的物进行试验并最终作出决定的权利。b.出卖人有容许买受人试用其标的物的义务。c.由于试用买卖须经买受人的承认而生效力,故为进行试用而为交付。d.买受人有充分的机会检查标的物是否具有瑕疵。e.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四)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1.概念 是指由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招标公示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2.招标投标的过程,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的形式,发出的投标邀请,投标人
15、按规定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为,招标人在投标会议上,启封标书,公开标书内容的行为,招标人对标书进行评审,选择合适的投标人,接受投标,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书,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从事电、水、气、热力供应的企业依约将相应数量的用电、水、气、热力的所有权连续地转让给使用人,使用人支付价款的协议。,(二)特征 1.标的物的特殊性 2.合同相对人的广泛性 3.履行时间的连续性 4.形式上的格式性 5.公用性和公益性,二、供电合同(一)供电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供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
16、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2.特征 a.供电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b.供电合同是一种计划合同 c.供电合同供电方的限制性 d.供电合同是强制缔约的结果 e.供电合同为格式合同,(二)供电合同的效力 1.供电人的义务 a.及时、安全、合格供电 b.供电人因限电、检修等停电的通知义务 c.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 2.用电人的义务 a.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 b.用电人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 c.用电人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和协助义务 d.用电人依照约定用电的义务,第三节 赠与合同一、赠与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
17、与的合同。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一)特征 1.赠与合同是无偿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4.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二、赠与合同的效力 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是指赠与人所负担的义务。(一)转移赠与标的物的权利 1.赠与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 2.赠与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 3.赠与人只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瑕疵担保义务 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两种例外: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
18、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条 第191条),三、赠与合同的终止(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以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法定撤销的条件: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法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
19、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第四节 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向对方借款的一方称为借款人,出借钱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二)特征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 2.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 3.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4.借款合同中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外,其余均为诺成性合同 5.借款合同中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外,其余均为要式合同,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
20、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2.特征 a.有偿性 b.要式性 c.诺成性,(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订立 1.借款人应在订立合同时负担如实申报义务 2.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依约提供担保,(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 1.贷款人的合同义务 a.按期、足额提供贷款义务 b.保密义务 2.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a.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 b.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c.按期支付利息 d.按期返还借款 e.容忍义务,(四)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终止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终止的原因:1.借款合同因期限届满双方履行合同而终止 2.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终止三、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第五
21、节 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4.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5.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 6.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引起物权法律关系,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出租人于合同生效后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物。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应具有合法性。一般为现存的物。,三、租赁合同的分类(一)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二)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 定期租赁合同指合同约定有明确期限的租赁。不定期租赁是
22、指租赁合同没有固定期限。,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形式:1.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 2.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期限约定为6个月以上,但未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四、租赁合同的形式(一)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合同 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形式。(二)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合同 都应采取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的租赁合同。法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
23、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五、租赁合同的效力(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3.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4.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5.出卖租赁房屋时通知承租人的义务,(二)承租人的义务 1.以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a.通知义务/b.对于保存行为的容忍义务 3.不作为义务 a.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b.不得随意转租 4.支付租金的义务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三)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 1.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收益权 2.租赁权的物权化 3.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
24、权,六、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由物的所有人承担风险。法条: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七、租赁合同涉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一)转租 1.转租的含义 转租,是指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继续其租赁关系,但将其租赁物的全部或一部分租于第三人(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第三人支付租金于原承租人(转租人)的行为。,2.转租的条件 承租人转租的,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的同意,可以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默示的方式;
25、可以是事前同意,也可以是事后同意;可以向承租人表示,也可以向第三人表示。,3.合法转租的效力 a.就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而言 b.就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关系而言 c.就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关系而言,3.非法转租的法律后果 a.就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而言 b.就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关系而言 c.就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关系而言,(二)买卖不破租赁 1.买卖不破租赁的含义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出租人于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第三人,也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三人(新所有人)仍承受出租人的地位。,2.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要件 a.须租赁合同有效 b.须出租人在让与租赁物前已
26、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c.须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第三人 d.租赁合同已采取法定形式,2.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的效力 就受让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而言:a.租赁合同转而存在于受让人继续存在 b.租赁标的物、租金金额、租期等基本事项均不变,八、租赁合同的终止 租赁合同终止的事由 1.租赁合同得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租赁合同因解除而消灭,法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a.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b.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c.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
27、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d.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e.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f.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九、租赁合同的更新 租赁合同的更新,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时,可以续订合同,即在原租赁合同其他内容不变的情形下,延长合同的期限。租赁合同更新的方
28、式:1.约定更新 2.法定更新,第六节 融资租赁合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2.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涉及两个合同,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出租人与供货商签订的买卖合同。3.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同一的,它既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也是租赁合同的标的物。4.融资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有选择权,可支付合理代价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续订合同,也可将租赁物退
29、还给出租人。5.融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 1.出卖人负有按照约定向承租人(而非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的义务。2.当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根据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之间的约定,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应当协助。3.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条款。4.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 1.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a.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b.协助承租人对出卖人违约索赔义务 c.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的义务 d.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e.保
30、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义务 f.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g.租赁物致人损害时不承担责任,2.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a.出租人解除合同后的部分利益请求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b.对租赁物妥善保管、使用和维修的义务 c.按月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的特点:在租赁标的物存有瑕疵时,承租人不得拒付租金。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租金的风险 因承租人违约而由出租人收回标的物时,承租人不能以标的物的收回而拒绝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不按约定支付租金时,出租人的救济途径:请求承租人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 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三、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一)终止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地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租金风险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由承租人负担,因而即使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归于消灭,承租人仍应负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合同并未终止。,(二)因租赁期间届满而终止时租赁物的归属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