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问题解析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务.ppt

上传人:牧羊曲112 文档编号:5324072 上传时间:2023-06-26 格式:PPT 页数:81 大小:3.05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重点问题解析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务.ppt_第1页
第1页 / 共81页
重点问题解析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务.ppt_第2页
第2页 / 共81页
重点问题解析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务.ppt_第3页
第3页 / 共81页
重点问题解析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务.ppt_第4页
第4页 / 共81页
重点问题解析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务.ppt_第5页
第5页 / 共8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重点问题解析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务.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点问题解析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务.ppt(8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规定重点问题解析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刘正赫,主要内容一、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规定简介;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新变化及重点问题解析三、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务,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规定简介,第一部分,一、社会保险法及配套规定,国家: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国务院令2010第586号)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3号)4、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5号)5、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

2、1第14号)6、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6号)7、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北京1、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法发2011196号)2、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0314号)3、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4、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55号)5、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

3、6、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120号)7、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127号),二、社会保险领域的重大变化,(一)覆盖所有人群的社会保险体系初步建立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三类社会保险的对比,(二)社会保险的户籍差别、城乡差别逐步消失,社会保险法出台前 各地的社会保险政策根据参保人的户籍差别、城乡差别制定了差别的社会保险参保政策。如北京市的农民工社会保险、上海市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4、非北京市户籍不能缴纳和享受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法出台后 由于户籍、身份不同而遭成的社会保险待遇的不同将逐步消失。北京市已出台和即将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正在逐步取消上述差别。,1、农民工养老保险2004年9月,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优先缴纳工伤、医疗2009年2月,关于本市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924号)本市农村劳动力并轨城镇养老保险2010年2月,北京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后台增加养老保险,提高缴费基数2011年7月,关于落实

5、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法发2011196号)完全并轨城镇保险,2、农民工医疗保险 原规定: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 农民工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缴费标准低于城镇职工,不设个人账户,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享受的医疗待遇也低于城镇职工。新规定: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法发2011196号)第四条规定“按照社会平均工资60%的1%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民工,其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2%,与城镇职工缴费标准一致。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照10%的比例缴纳,个人按照2%的比例和每人每月3月缴纳。参加职工基本

6、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医疗待遇,计算缴费年限”,3、外地户籍女职工将纳入生育保险的范围原规定: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154号),只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地户口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规定:未区分户籍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北京市的具体政策预计年底之前出台,(三)用人单位雇用外国人也需缴纳社会保险1、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6号)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

7、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55号)2、范围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人员。港澳台在大陆就业人员不属于此范围。,3、不同就业方式1、境外委派:境外用人单位与外国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并将员工委派至其在中国投资的机构工作。外国员工在境内机构工作,但与境内机构不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2、直接雇佣:境内用人单位直接与外国员工签订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直接支付工资及福利待遇。4、险种 在华就业外国人与中国员工一样须依法参加职工基本

8、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5、享受条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外国人合法入境

9、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对外国人享受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一些特殊问题并未予以明确。如:失业保险须提交的材料和申请程序 生育保险的享受条件等,6、互免协定 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依照协议规定办理”。中国政府于2001年、2003年分别同德国、韩国签署了社会保险双边协定,对双方驻在国人员互相免缴特定的社会保险费用作出了相关规定。在华就业的德国和韩国员工如在其本国参加社会保险,则可凭借本国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在中国免缴社会保险。,五项保险的新变化及重点

10、问题解析,第二部分,北京市目前执行的险种及缴费比例,18,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全日制用工: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小时;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0元/小时。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现行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2010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0415元,折算月平均工资为4201元。,(一)养老保险,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情形处理原规定: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183号)第二十五条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

11、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交费至满十五年。,养老的不同选择,缴费不足15年,继续缴费的选择,2、异地就业养老保险转移及退休问题,法律规定

12、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120号),转移规定,(一)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

13、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转移手续,(1)新参保地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后,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

14、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3、养老保险的补缴,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京社保发201047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

15、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52号 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1)用人单位补缴“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工资报酬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工资报酬保险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员工平均工资工资报酬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员工平均工资工资报酬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社会保险基数,按历年规定的用人

16、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被保险人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工资报酬保险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用人单位承担。计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与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均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工资报酬为保险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计算公式B全补=A DC0/C1 A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基数;D为相应补缴年度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C0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C1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B个人补=A bB单位补=B全补-B个人补 A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b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为2%,

17、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为5%,1999年1月至2000年12月为6%,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为7%,2003年至今为8%),(2)个人补缴A 人员范围:本市户籍、个人存档的城镇职工特殊规定:a 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须提交正在履行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和申请人档案原件b 不在存档机构和用人单位存档的应先将档案转到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B 流程及相关要求 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C

18、 补缴方式 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二)医疗保险,1、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的医疗保险基金现行支付制度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现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

19、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2、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跨统筹地区到本市流动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在本市实际缴纳(或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以上,并

20、累计缴费年限符合女满20年,男满2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三)失业保险,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非本人意愿中断结业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

21、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期间医疗待遇享受问题 原规定: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按失业保险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待遇,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待遇远低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新规定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

22、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人员范围为:已办理失业登记,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并非所有失业人员,1、缴费标准、个人账户与在职职工相同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缴费比例及每人每月3元标准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分配个人账户2、个人不需缴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医疗补助金中统一支付,个人不缴费。3、待遇一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自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23、限相一致,其缴费时间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4、用人单位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和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费用及相关待遇全额赔偿。,(四)工伤保险,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国务院令2010第586号)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0314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5号),1、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

24、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2、工伤认定范围作出修改,(1)工伤的情形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

25、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变化:修订前:(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修订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2)视同工伤的情形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26、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3)不认定工伤的情形修订后: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修订前:(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3、工伤

27、认定程序减化,(1)增加简易程序修订前: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修订后: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2)争议处理程序作出修改修订前:对于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对单位缴费费率不服、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等争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28、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修订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规定改变了工伤认定等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4、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增加,(1)工伤医疗费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2)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基数为本人工资的90%-75%按月支付,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一级至十级分别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4)生活护理费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

29、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社平月工资的50%、40%、30%。,(5)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上年度社平月工资;(6)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总额最多为100%(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住院伙食补助费(原由企业支付)暂定为每人每天30元,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9)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原由企业支付)“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暂定为每人每天150元,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的凭据报销;“伙食费”

30、实行定额包干,暂定为每人每天50元。,(10)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原由企业支付)暂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11)职工因工外出失踪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12)辅助器具费(13)工伤康复费(14)劳动能力鉴定费,5、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提高,(1)一次性伤残

31、补助金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一级至十级分别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修订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北京市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修订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北

32、京市为例按照旧的标准,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01元,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20148=201648元;按照新的标准,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910920=382108元。,6、建立第三人侵权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先行支付是指在导致参保职工伤病的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向其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待遇,社会保险基金再向第三人或用人单位追偿的制度。此项制度有利于及时有效的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4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

33、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提出的上述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2)对于个人所在用人

34、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3)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4)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

35、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情形,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7、双重劳动关系的工伤

36、问题,社会保险法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关系需缴纳工伤保险,劳务关系关系无需缴纳,常见劳务关系(1)实习学生;(2)退休返聘人员;(3)自由职业者;(4)以自然人为对象的加工承揽。常见双重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五)

37、生育保险,1、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 新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北京市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原规定:2005年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企业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计发办法由原来的与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相联系改为与企业月平均缴费平均工资相联系。(1)将增加本人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职工的生育津贴数额(2)将减少本人工资高于用人单位平均缴费工资的职工的生育津贴数额。但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并未减少

38、,按北京市企业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2、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对于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问题北京尚未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3、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北京市对计划生育手术假无明确规定,也尚未出台享受生育津贴的实施细则。,(六)其他待遇变化,在职参保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

39、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丧葬补助费改由社保基金支付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个月、个月、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2、丧葬补助费 我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原规定: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含退职、退

40、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新规定: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法发2011196号)第二条“被保险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向其遗属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务,第三部分,一、企业用工成本增加,(一)外国人需缴纳社会保险;(二)农民工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轨,企业承担的比例增加;(三)外地户口职工将纳入生育保险范围,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将增多;(四)生育津贴计发方法的变化,将导致工资

41、高于企业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职工的生育津贴减少,其实际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差额需企业补足。,二、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政府对社会保险的监管力度加大,(一)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登记、不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

42、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加收滞纳金2011年8月,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颁布了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该文件明确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三)执法检查 社

43、会保险法出台以后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遵守社会保险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该通知将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一项重点内容。,三、社会保险信息公开,方便职工查询,(一)信息公开的法律日益健全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的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该办法以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为目的

44、,对个人权益记录的内容、采集审核、保管维护、查询使用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社保经办机构要于每一业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以邮寄方式送达本人。,(二)社会保险法出台后,职工对社会保险的关注程度日益提高 以上规定使得参保职工能够方便、快捷、及时的了解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用人单位出现不缴、欠缴、缴费基数不符等情形时,职工将能通过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而及时发现,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四、企业人力资源工作者将面临的挑战,(一)纷繁复杂的法律规定需要学习了解;(二)行政部门监察、稽

45、核力度加大;(三)员工投诉举报或申请仲裁诉讼;(四)被新闻媒体曝光。,五、人力资源工作者的应对措施,(一)对企业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作一次全面审查现实问题:职工是否都缴纳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否合法历史问题:是否存在欠缴、漏缴、缴费基数违法,(二)对欠缴、漏缴等历史问题进行成本测算1、粗略计算法 最小值:基数下限*32%*漏缴人月和 平均值:企平工资*32%*漏缴人月和 最大值:基数上限*32%*漏缴人月和+滞纳金 2、精确计算针对具体的员工,(三)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和不良后果进行分析,1、法律风险(1)滞纳金(日万分之五),罚款(欠缴数额一至三倍)(2)应保未保的,须参照社保标准向

46、劳动者支付相关待遇(如工伤、医疗等)(3)因用人单位原因给职工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如未缴纳失业保险)(4)强制征缴(银行划款,法院扣押、查封或拍卖),(5)职工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司法实践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2、信誉损失(1)将企业的违法行为信息记入且信用信息系统;(2)劳动行政部门对重大违法案件的公示。3、其他不良后果(1)员工的不安全感;(2)补缴的经办、公关成本,(四)在企业内部组织社会保险法培训,1、面向管理者社保常识、法律风险、争议处理等2、面对员工社保办事指南、能享受哪些待遇、跨省转移的政策等,THANKS电子信箱:新浪微博:壮壮爸,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