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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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一拖人力【2009】330号),2009年12月25日,总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岗位合同 相关规定 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 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附则,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结合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含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托管单位可参照本

2、办法执行。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一节规定订立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工会审核、备案。集体合同一经订立、生效,对用人单位和员工均具有约束力。第五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劳动关系归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劳动合同管理。,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

3、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与员工都具有约束力。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了解员工年龄、学历、技能、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并要求其如实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建立员工名册。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不得扣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个人证件,不得要求员工提供

4、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招用的技校生、复转退伍军人、一般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可以订立1-3年的劳动合同;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可以订立3-5年的劳动合同;招用的管理、专业技术、营销和生产操作技能人才,可以订立5-10年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以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条件出现为终止时间。,用人单位招用的高级管理、专业技术、

5、营销、生产操作技能人才,可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面申请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员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员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

6、与员工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二)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三)以完成季节性生产任务为期限的;(四)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除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也可以与员工就服务期、竞业限制订立专项协议。所订立的专项协议应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员工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

7、同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与员工约定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中约定具体考察内容和工作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和管理。在试用期中,除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说明情况。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和工会主席应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其他员工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上

8、级主管单位委派的,应与上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会选举产生的,应与董事会授权人签订劳动合同。,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出现时,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章规定和所执行的工时制度,计算

9、员工的工作时间,安排员工休息休假。,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集团公司工资支付办法,向员工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员工可以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支付申请,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员工应依法按月足额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

10、何理由拒绝交纳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第二十五条 员工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员工对危害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第七章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女员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员工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员工教育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

11、际,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岗位知识、技能培训。员工应当积极参加培训,并按要求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劳动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二)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

12、行;(三)签订医疗期、休长假、离岗休养等专项合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都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

13、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三条 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员工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

14、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为准。第四

15、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第一、四、五、六款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出现或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出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员工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三条 员工因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和非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解除(

16、终止)劳动合同或病退(退职)时,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经济补偿按员工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月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

17、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结清相关手续后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五章 岗位合同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与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岗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七条 岗位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应为1-3年。岗位聘用合同期限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四十八条

18、 岗位聘用合同的内容:(一)聘用单位的名称及主要负责人;(二)受聘人姓名及受聘岗位;(三)岗位聘用合同的期限;(四)岗位工作内容;(五)岗位劳动报酬;(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其他内容。岗位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九条 按照逐级聘用的原则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岗位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岗位聘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当按岗位聘用合同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变更,不影响岗位聘用合同的履行。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业绩评价管理制度,严格日常考核与管理。岗位考评结果应

19、作为岗位续聘、解聘、调整岗位、薪酬以及奖惩的依据。,第五十二条 在岗位聘用合同期内,因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岗位聘用合同无法履行,可以变更岗位聘用合同。第五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岗位聘用合同:(一)经考核被认为不胜任工作的;(二)因个人原因完不成岗位目标任务的;(三)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达不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四)因离岗休养、休长假、休医疗期和待岗等原因而不在岗的。,第五十四条 岗位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岗位聘用合同的终止条件出现,岗位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和员工本人的情况可以续订岗位聘用合同;未续订岗位聘用合同的,进行培训或转岗,经

20、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第六章 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工作年限规定。1995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前进入集团公司的员工,员工本人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视同为本单位工作年限;1995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后进入集团公司的员工,以员工进入集团公司的年限为本单位工作年限。,政策性安置的复转退伍军人军龄可以连续计算,视同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已经参加了企业改制并依法获得了经济补偿的员工,改制前的工作时间不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第五十六条 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医疗期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执行。医疗期不算工作年限。员工患病或非因

21、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以三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不满三十年的为二十四个月。(三)集团公司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专家和本单位工作年限三十年以上的员工的医疗期可以顺延四个月。,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医疗终结之前不受医疗期限制。对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疾病的员工,医疗期满但医疗

22、未终结,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员工在医疗期内,其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 流动管理规定。员工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应当按下列规定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一)员工在集团公司所属职能部门、专业厂、分公司之间流动,由新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原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员工本单位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二)员工在集团公

23、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流动,由原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单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原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员工本单位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三)员工在集团公司所属改制和未改制单位之间流动,由原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单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原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未参与改制的员工的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参与改制且已获得经济补偿的员工的工作年限,从与改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四)员工流出集团公司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时,其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为:未参与改制的员工按在集团公司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参与改制且已获得经济补偿的员工从与改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

24、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由集团公司和改制单位按比例分摊支付。,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劳动争议调解 第五十八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有权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警告、进行通报和考核,并责令纠正。第五十九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每年依法对下列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备案审查和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履行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三)集体合同的订立及其履行情况;(四)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25、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用人单位遵守女员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情况;,(九)用人单位有无侵权行为引发的员工集体上访事件和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败诉情况;(十)配合劳动监察工作执行法律文书的情况。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有权受理劳动争议申诉事件,并进行调查了解和调解处理。劳动争议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按规定程序向当地政府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按法律程序起诉。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者员工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

26、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工会举报。,第六十二条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员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八章 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员工受到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员工名册规定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7、逾期不改正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进行经济考核。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六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与员工约定试用期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员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员工支付赔偿金。第六十七条 用

28、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扣押员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员工本人,并以每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标准进行经济考核。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员工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给予经济考核;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员工受到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员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故扣押员工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经济考核。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

29、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第六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条 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按照给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

30、动合同,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员工受到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 员工违反服务期、竞业限制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专项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

31、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务派遣人员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十六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办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用人单位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十七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员工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

32、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第七十九条 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第八十条 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办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一拖公司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决定(一拖劳资字1995389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结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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