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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hthalates指令:2005/84/EC 邻苯二甲酸盐增塑剂要求,要求:1)DBP,DEHP,BBP不可超过0.1比重(1000ppM)-对所有玩具及儿童用品;2)DINP,DIDP,DNOP不可超过0.1比重(1000ppM)-对可被小孩放入口 中的所有玩具及儿童用品。,背景:2005/84/EC是76/769/EEC的第22次修订,从2007年1月16日开始实施。,危害:邻苯二甲酸盐的生物毒害主要体现在具有致畸、致癌作用,对其长期高浓度 接触可导致神经系统受损。,存在性:Phthalates物料一般用作于PVC的增塑剂,以使物料获得更好的柔软性及可塑性。其最常可能存在的物料有:水轉移
2、印涂層,布料表面的絲印油漆,絲印布,移印涂層,PVC注塑樹脂,PVC搪膠,電線用塑料,電線,貼花紙,布麥,貼紙,靜電貼紙,PVC鍍膜,電解電容,熱熔膠,黃膠,PVC管,橡膠帶,帶膠水的喇叭件,熱轉印/布貼花紙等等。其它可能会存在的物料有:購買的注塑件(耳機/電子插頭),PVC輪胎,液體色粉,合成橡膠,光油漆,軟磁鐵,導熱橡膠,化妝品,香精,粘土,膠帶,監護器開關蓋,電池連接器皮,EVA制品海綿,海綿,圓形墊圈,用液體/粘貼染料加色的塑膠片,PU布,橡膠塞,密封劑,防水圈,色粉,潤滑油,粘合劑等。,Azo Dyes指令:2002/61/EC 偶氮染料禁用要求,要求:1)最终产品或产品染色部分含有
3、可释放出浓度高于30ppm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有直接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2“偶氮染料列表”中新增的偶氮染料不得投放市场或作为浓度质量高于0.1%的物质或制剂成分用于纺织品和皮革制品。,背景:2002/61/EC是76/769/EEC的第19次修订,从2003年9月11日起生效。,危害:在染料分子结构中,凡是含有偶氮基(-N=N-)的统称为偶氮染料,其中偶氮基常与一个或多个芳香环系统相连构成一个共轭体系而作为染料的发色体,几乎分布于所有的颜色,广泛用于纺织品、服装、皮革制品、家居布料等染色及印花工艺。当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与人体直接接触后,某些类型的偶氮染料与人
4、体正常代谢物(如汗液)混合,能形成致癌的芳香胺化合物而再被人体吸收,对人体危害极大。,存在性:需要禁用偶氮染料的检测的产品主要是直接且长期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具体包括:衣服,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帽子,尿布和其他卫生用品、睡袋;鞋袜,手套,手表带,手提包,皮包或钱包,行李箱,座椅套,颈挂式皮包;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消费者最终使用的织物和纱线。偶氮染料是印染企业在对不了机纺织品或塑料制品惊醒染色加工时使用的一种化学制剂。例如:苏丹红是一类合成型偶氮染料,其品种主要包括苏丹红1号、苏丹红2号、苏丹红3号和苏丹红4号,主要用于溶剂、油、蜡、汽油增色以及鞋和地板等的
5、增光。,测试标准:三种偶氮染料测试方法如下:a)皮革产品:CEN ISO/TS 17234:2003 皮革-化学测试-检验染色皮革是否含有某类偶氮染料b)纺织品产品:EN 14362-1:2003 纺织品检验偶氮染料释出的芳族胺第一部分:在毋须提取的情况下测试产品是否含有某类偶氮染料c)聚酯纤维产品:EN 14362-2:2003 纺织品检验由偶氮染料释出的芳族胺第二部分:提取纤维以测试产品是否含有某类偶氮染料我国纺织品强制性新国家标准GB 184012003也规定了偶氮为必须检测的项目,但其限量比相应的欧洲标准要求更严,为20ppm。关于测试方法我国于1998年11月26日发布了3个国家标准
6、:a)GB/T 17592.1-1998 气相色谱/质谱法b)GB/T 17592.2-1998 高效液相色谱法c)GB/T 17592.3-1998 薄层层析法,Blue Colourant指令:2003/03/EC 蓝色染料禁用要求,要求:a)该指令针对的纺织皮革制品的限制范围与禁用偶氮染料的限制范围一致。b)指令要求质量浓度超过0.1%的含有”蓝色染料”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不能投放市场。,背景:,危害:所谓“蓝色染料”是一种混合物,根据2003/03/CE指令的说明,属偶氮染料的范畴。该混合物包含两个组份,其分子式分别为C39H23ClCrN7O12S.2Na(CAS No.:118685
7、-33-9)和C46H30CrN10O20S2.3Na(无CAS No.)。欧洲委员会介绍,该“蓝色染料”的商品名称为“海军蓝018112(Navy Blue 018112)”或“藏青018112(Navy 018112)”。由于是混合物,故没有单独的CAS No或C.I.索引号。,存在性:可能与人体皮肤或口腔长期直接接触的纺织皮革制品,包括纺织品制或皮制玩具及带有纺织品或皮制外套的玩具等,Fire Retardant指令:2003/11/EC 阻燃剂要求,要求:禁止使用和销售五溴二苯醚和八溴二苯醚含量超过0.1的物质或制剂,同时任何产品中若有含量超过0.1的上述两种物质也不得使用或在市场上销
8、售。,背景:2003/11/EC是76/769/EEC的第24次修订,从2003年2月15日开始实施。,危害:阻燃整理剂主要涉及玩具用纺织品。由于含溴和含氯的阻燃剂是常用的纺织材料用阻燃剂,长期与这些有毒的化合物接触会对人体产生很不利的影响,如免疫系统功能的恶化,生殖系统障碍,甲状腺功能不足,记忆力丧失等。欧盟先后颁布79/663/EEC,83/264/EEC,2003/11/EC三条指令禁止有关阻燃剂的使用。,存在性:含纺织品的玩具、家具布和各种床上及室内装饰织物;该指令将限量定为0.1%并不意味着只要含量低于此限仍可使用这两种物质,此0.1%乃GC/MS检测方法的低限。这两种阻燃剂常用于玩
9、具、家具布和各种床上及室内装饰织物。一般情况下,五溴二苯醚多用作布料及泡棉的阻燃剂,八溴二苯醚则主要用于玩具塑料制品、办公设备及纺织品中的阻燃剂。,测试标准:从玩具的纺织品部件上移取可接触及面积=10 cmxcm的测试试样。称取0.5g 样品,加5mL乙qing腈,置超声波水浴中40摄氏度超声60分钟。过滤,提取液用液相色谱-二极管阵列检测器-质谱联用仪(LC-DAD-MS)检测,外标法定量。,Nickle Release指令:94/27/EC 镍释放要求,要求:镍的释放量不得超过0.5 g/(cm2week),背景:94/27/EC是76/769/EEC的第12次修订,于1999年1月20日
10、实施。,危害:在某些与人体有直接和长时间接触的物品中镍的存在可能引起人的皮肤过敏,并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和严重的皮炎。,存在性:镍常用于金属材料表面镀层,并在金属材料中普遍存在。玩具或儿童衣物或服装附件或饰品上的金属铆钉、按钮、禁锢物、拉链、耳环,项链,手镯,挂链,脚链,戒指,手表,表带,搭扣,泡扣,拷钮,金属牌及标示物等都在该指令的管辖范围内,测试标准:1997年7月20日,欧盟根据94/27/EC的要求发布了三个协调标准,EN1810,EN1811和EN12472,明确了镍的标准释放定量分析方法。其中EN1810主要应用于穿透或植入人体的金属饰品或产品;EN1811主要应用于直接或长期与皮肤接
11、触的金属制品;EN12472主要应用于表面有涂层的直接或长期与皮肤接触的金属制品。,Cadmium指令:91/338/EEC,1999/51/EC 镉含量要求,要求:含量大于0.01(100 mg/kg)的镉及其化合物不能被用来对某些化合物和其生产的最终产品及染色,背景:91/338/EEC是76/769/EEC的第10次修订,于1991年7月12日实施。1999/51/EC指令为有关镉、五氯苯酚、有机锡的实施指令,危害:镉是毒性很强的重金属;可使骨骼变软和变脆;会影响肾脏及呼吸系统;是一种致癌物质。由于重金属镉具有累积效应,能引起环境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尤其是在聚氯乙烯不可以使用含镉的颜料染
12、色。镉会对呼吸道产生刺激,长期暴露会造成嗅觉丧失症、牙龈黄斑或渐成黄圈,镉化合物不易被肠道吸收,但可经呼吸被体内吸收,积存于肝或肾脏造成危害,尤以对肾脏损害最为明显。还可导致骨质疏松和软化。,存在性:镉应用于塑胶材料,特别是PVC的稳定剂;聚合物的染色剂,涂料的着色剂;产品的表面处理。最终产品如包装材料(袋子,容器,瓶子,盖子),办公室或学校用品,用于家具或汽车的装置,衣服或衣服点缀品(包括手套),地板或墙壁的涂层,涂层或填充的层装纺织织物,人造皮革,留声机,碟片,导管及其配件,旋转门,公路运输车辆,工业或建筑用钢坯涂层,电线绝缘层等。镉的化合物曾广泛用于制造(黄色)颜料、塑料稳定剂、(电视映
13、像管)荧光粉、杀虫剂、杀菌剂、油漆等,测试标准:EN1122:2001适用于塑料中的镉总量测定。塑料样品用浓硫酸在电热板高温煮解炭化后,加入过氧化氢使有机物分解完全,溶液定容过滤后用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或其它合适方法测定镉的含量。EN13346:2000 微波消解。,PCP指令:91/173/EEC,1999/51/EC 五氯苯酚含量要求,要求:物质或制剂中含五氯苯酚PCP(Pentachlorophenol)以及它的盐和酯的浓度不能超过0.1(1000 mg/kg),背景:91/173/EEC是76/769/EEC的第9次修订,于1992年7月1日实施。1999/51/EC指令为有关镉、五氯苯
14、酚、有机锡的实施指令,危害:中等毒性物质,对人体具有致畸和致癌性;稳定性高,自然降解过程漫长,对环境有害。可引起机体基础代谢异常亢进及高热。一般由于大量皮肤吸收或误服所致,多发生在夏季。常先有乏力、多汗、烦渴、头昏、头痛、心悸,发热38左右,可伴有恶心、呕吐、腹痛等。数小时内病情突然加剧,出现高热(40以上)、全身大汗淋漓、极度疲乏、烦燥、昏迷、肌肉强直性痉挛、循环衰竭,可出现心、肝、肾损害。可致死。对眼和上呼吸道有刺激性。可致皮炎。中毒后因交热和心力衰竭可引起死亡。皮肤接触有明显的刺激作用。,存在性:涉及五氯苯酚的玩具产品主要是木质玩具及含有纺织品、皮革的玩具;五氯苯酚(PCP)及其合成物是
15、一种重要的防腐剂,它能阻止真菌的生长、抑制细菌的腐蚀作用,因此是传统防腐防霉剂。五氯苯酚可用于棉花和羊毛等天然纤维的储存、运输,也可用作印花浆料防腐防霉的稳定剂。五氯苯酚还用作除草剂,也用于木材防腐、防治朽木菌等。用于有机合成,稻田防除稗草及木材防腐。也是广泛使用的防霉剂,灭菌效力高,适用于聚氯乙烯等塑料;涂料;皮革;粘合剂;橡胶;纤维;纸张等,一般用量0.1-0.5%。用于防治白蚁钉螺等亦有效。,测试标准:DIN53313:1997(皮革中五氯苯酚含量检测方法),GB/T 18414-2001(f纺织品 五氯苯酚残留量的测定),ISO17070,TBT指令:89/677/EEC,1999/5
16、1/EC 有机锡化合物要求,要求: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物品中不得使用锡含量超过0.1 wt%的三取代有机锡化合物,如三丁基锡(TBT)和三苯基锡(TPT);2012年1月1日起,向公众供应的混合物或物品中不得使用锡含量超过0.1 wt%的DBT化合物,对某些物品的禁令可以推迟到2015年1月1日;2012年1月1日起,向公众供应或由公众使用的下列物品中,不得使用锡含量超过0.1 wt%的DOT化合物:设计为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手套;设计为与皮肤接触的鞋或鞋上的相应部位;墙和屋顶覆盖物;儿童护理用品;女性保洁产品;尿布;双组分室温硫化模具(RTV-2模具),背景:89/677/EEC是7
17、6/769/EEC的第8次修订,于1989年7月12日发布。1999/51/EC指令为有关镉、五氯苯酚、有机锡的实施指令。2009年5月28日,欧盟通过了决定2009/425/EC,进一步限制对有机锡化合物(organostannic compounds)的使用。2002/62/EC修正了第21点的要求。,危害:有机锡化合物是一种环境激素,可造成人体的内分泌紊乱。主要损害为:中枢神经系统会造成脑白质水肿、细胞能量利用中氧化磷酸化过程受障、胸腺和淋巴系统的抑制作用、细胞免疫性受妨害、激素分泌抑制引起糖尿病和高血脂病等。对人的毒性,局部对皮肤、呼吸道、角膜的刺激作用,通过皮肤或脑水肿会引起全身中毒
18、,甚至死亡。,存在性:有机锡最早用来做天然物品的防腐剂。它的一个典型用途就是用来刷在船舶的船体外防止贝类等海洋生物的生长。有机锡在玩具制造中主要用作纺织品、木材、皮革等材料的杀菌防霉剂和塑料的稳定剂。三丁基锡(TBT)主要还用于纺织品及木质品等的防腐。有机锡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主要包括可能造成人体的内分泌紊乱;有机锡化合物是锡和碳元素直接结合所形成的金属有机化合物。用作催化剂、稳定剂(如二甲基锡、二辛基锡、四苯基锡)、农用杀虫剂、杀菌剂(如二丁基锡、三丁基锡、三苯基锡)及日常用品的涂料和防霉剂等;DBT和MBT是TBT的降解产物,DBT主要用于高分子材料,如PVC稳定剂的中间体,各种聚氨酯的
19、催化剂;TPhT可被用于木材,纤维,皮革的杀虫剂或防腐剂;DOT可用做PVC的热稳定剂,其氧化物可作为合成邻苯二甲酸盐类增塑剂的催化剂。,测试标准:ISO17353,PFOS指令:2006/122/EC 全氟辛烷磺酸禁令,要求:以PFOS作为配制品成分的,其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不得销售;而在半成品中使用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1%的,则半成品及部件也被列入禁售范围;对于纺织品或其他涂层材料,如果涂层材料中PFOS的量等于或超过1 g/m2,也禁止销售。指令限制范围包括有意添加PFOS的所有产品,包括用于特定的零部件中及产品的图层表面,例如纺织品。但限制仅针对新产品,对于已
20、经使用中的以及二手市场上的产品不限制。PFOS指令涉及使用纺织品和皮革等原料的玩具产品,背景:89/677/EEC是76/769/EEC的第30次修订,欧盟于2006年12月27日发布了2006/122/EC,规定于2008年6月27日开始限制PFOS的销售和使用。,危害:PFOS物质具有持久性、高度生物累积性、有毒以及可以远距离环境迁移的特点。全氟辛烷磺酸的持久性极强,是最难分解的有机污染物,在浓硫酸中煮一小时也不分解。PFOS及其衍生物通过呼吸道吸入和饮用水、食物的摄入等途径,而很难被生物体排出,尤其最终富集于人体、生物体中的血、肝、肾、脑中。PFOS具有遗传毒性、雄性生殖毒性、神经毒性、
21、发育毒性和内分泌干扰作用等多种毒性,被认为是一类具有全身多器脏毒性的环境污染物。动物实验表明,每公斤动物体重有毫克的含量就可导致死亡。是目前最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之一,它具有疏水疏油的特性,用途广泛。,存在性:作为20世纪最重要的化工产品之一,氟化有机物在工业生产和生活消费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全氟辛烷磺酸盐(PFOS)同时具备疏油、疏水等特性,以阴离子形式存在于盐,衍生体和聚合体中,因其防油和防水性而作为原料被广泛用于生产纺织品、皮革制品、家具和地毯等表面防污处理剂;由于其化学性质非常稳定,被作为中间体用于生产涂料、泡沫灭火剂、地板上光剂、农药和灭白蚁药剂等。此外,还被使用于油漆添加剂、粘合剂、
22、医药产品、阻燃剂、石油及矿业产品、杀虫剂等,包括与人们生活接触密切的纸制食品包装材料和不粘锅等近千种产品。,测试标准:测试方法-LC-MS,不同材料,不同颜色最多2个可以混合测试,DMF指令:2009/251/EC 富马酸二甲酯 禁令,要求:禁止将DMF含量超过0.1 ppm的消费品投放或在市场上销售;产品及包装内不得使用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干燥剂、防霉剂小袋。,背景:要求自2009年5月1日起,欧盟各成员国禁止将DMF含量超过0.1 ppm的消费品投放或在市场上销售,已投放市场或在市场上销售的含有DMF的产品应从市场上和消费者处回收。该决定的有效期截至2010年3月17日。2010年3月12日
23、,欧盟发布了2010/153/EU,将DMF禁令的有效期延长一年,至2011年3月15日。,危害:如果超量使用富马酸二甲酯(DMF),可能引起消费者皮肤过敏、皮疹或灼伤疼痛。根据临床试验,DMF 可经食道吸入对人体肠道、内脏产生腐蚀性损害;并且当该物质接触到皮肤后,会引发接触性皮炎痛楚,包括发痒、刺激、发红和灼伤;对人类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糕点、月饼及麻辣小食品。俗称“霉克星”,主要作用为防腐、防虫。它其实是一种工业消毒剂,在国家标准规定中只能用于建材、塑料制品及竹编等一些工业产品,绝不允许使用在食品中。但由于防霉效果好,一些不法生产厂家就将其添加到食品中,不仅可使食品不易霉变、保质
24、期长,而且色泽鲜艳。但它对人体有害,会损害肠道、内脏和引起过敏,尤其对儿童的成长发育会造成很大危害。,存在性:DMF具有很强的广谱杀菌效果,能抑制30多种常见的细菌、酵母菌及霉菌,被广泛用于皮革、鞋类、纺织品、竹木制品等的杀菌及防霉处理。DMF能抑制多种霉菌,酵母菌及细菌,特别对肉毒梭菌和黄曲霉菌有很好的抑制作用。DMF的抗菌活性不受PH值的影响;并兼有杀虫活性,还具有触杀和熏蒸作用,广泛应用于食品,饮料,饲料,中药材,化妆品,鱼,肉,蔬菜,水果等防霉,防腐,防虫,保鲜。DMF用于面包的防霉效果大大优于丙酸钙。,测试标准:超声波萃取后采用GC-MS分析,Footwear指令:2002/231/
25、EC 甲醛(FORMALDEHYDE)要求,要求:鞋类纺织品中游离的和部分水解的甲醛含量不应超过75ppm,皮革类不应超过150ppm,背景:甲欧洲委员会决议(2002/231/EC)确立了欧盟鞋类生态标准及1999/179/EC修订协议。醛是一种无色,有强烈刺激型气味的气体。易溶于水、醇和醚。甲醛在常温下是气态,通常以水溶液形式出现,水溶液浓度最高可达55%,易溶于水和乙醇,3540%的甲醛水溶液叫做福尔马林(FORMALIN),常用作消毒剂或生物防腐剂。,危害:甲醛是原浆毒物,能与蛋白质结合,吸入高浓度甲醛后,会出现呼吸道的严重刺激和水肿、眼刺痛、头痛,也可发生支气管哮喘。皮肤直接接触甲醛
26、,可引起皮炎、色斑、坏死。经常吸入少量甲醛,能引起慢性中毒,出现粘膜充血、皮肤刺激症、过敏性皮炎角化和脆弱、甲床指端疼痛,孕妇长期吸入可能导致新生婴儿畸形,甚至死亡,男子长期吸入可导致男子精子畸形、死亡,性功能下降,严重的可导致白血病,气胸,生殖能力缺失,全身症状有头痛、乏力、胃纳差、心悸、失眠、体重减轻以及植物神经紊乱等。甲醛对健康危害主要有刺激作用/致敏作用/致突变作用/突出表现。,存在性:甲醛常用作服装或纺织品的防腐、防皱整理剂,木材的防腐剂等。各种人造板材(刨花板、密度板、纤维板、胶合板等)中由于使用了脲醛树脂粘合剂,因而可含有甲醛。新式家具的制作,墙面、地面的装饰铺设,都要使用粘合剂
27、。凡是大量使用粘合剂的地方,总会有甲醛释放。此外,某些化纤地毯、油漆涂料也含有一定量的甲醛。甲醛还可来自化妆品。化妆品、清洁剂、杀虫剂、消毒剂、防腐剂、印刷油墨、纸张、纺织纤维等多种化工轻工产品。甲醛的用途非常广泛,合成树脂、表面活性剂、塑料、橡胶、皮革、造纸、染料、制药、农药、照相胶片、炸药、建筑材料以及消毒、熏蒸和防腐过程中均要用到甲醛,测试标准:ISO 14184(纺织品);ISO 17226(皮革),DIN EN 717-3(木制品),EN717-1,EN717-2;美国标准:AATCC 112-1998织物释放甲醛的测定:密封瓶法英国标准:BS 6806 Part l:1987纺织品
28、的甲醛第一部分:甲醛总量的测定BS 6806 Part 2:1987游离甲醛的测定方法;BS 6806 Part 3:1987释放甲醛的测定方法;德国标准:DIN 53315:1996皮带检验一皮带中甲醛含量的测定;德国官方方法 535 LMBG B82.021:1985释放甲醛的测定;日本标准:JIS L1041:2000树脂整理纺织品试验方法;中国标准:GB/T 2912.1-1998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GB/T 2912.2-1998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2部分:释放甲醛这些方法中,日本标准JIS L1041是甲醛测试的基本方法,其它方法都与之类似。我国的GB/T 2912-1998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 14184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