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法人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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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第四章 法人,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二、法人的分类三、法人的民事能力四、法人的设立五、法人的机关六、法人的财产和责任七、法人分支机构八、法人的变更和终止九、法人的人格权十、非法人团体,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1、法人的概念:“法人”一词首先为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所采用,但未给 法人下一定义。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才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法人的概念。该法典第13条规定:“一切享有取得财产权利和能够承担义务,并且能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都是法人。”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一、法人的概念

2、与本质,2、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 组织。首先,法人是社会组织区别于自然人 也就是说,社会组织,这是法人和自然人的根本区别。所谓社会组织一般是自然人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而建立 起来的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组织机构的有 机整体。,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2)法人是一种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社会组织区别于其成员 独立承担责任区别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 体(即所谓第三民事主体)的根本特征。它主要表现在:独立的组织 独立财产 独立责任,独立组织:首先,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 体资格是彼此独立的,法人成员的

3、死亡或退出法人 组织,并不影响法人的存续。其次,法人的组织体无需依靠其他组织或单位而独立存 在。如工厂的车间或班组、机关单位的科室等都不 是法人。再次,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产生和执行意志的机关 等。,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独立财产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法人独立参加民事活动和独立负担财产责任的前提和基础。独立责任 以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负担由自己的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此有破产制度的出现),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2、法人的本质(1)法人本质的几种主要学说 拟制说 否定说 实在说,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拟制说”:拟制说萌芽于罗马法时期,初创于中世纪欧洲的

4、教会法学,完善于近代,其代表人物是德国历史法学家萨维尼。该学说认为,民事主体必须有自由意志和意思表达能力,因而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而法人能够取得人格,只是由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的结果。“否定说”:即不承认法人存在的各种学说。这一学说可分为:目的财产说 受益人主体说 管理者主体说,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目的财产说:法人不过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存在的无主财产,法人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人格。而为达到特定目的由多数人的财产集合而成的财产,成为一个为法律拟制的人格。受益人主体说:法人仅仅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主体,而实际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只是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个人。是团体的各个成员所追求的目的

5、。管理者主体说:法人的财产,并不是属于法人本身所有,而属于管理财产的自然人,只有管理法人财产的自然人,才是法律上所称的法人。,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实在说:“实在说”认为,法人并不是法律虚构的,也并非没有团体意识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又包括: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有机体说:又称“团体人格说”或“具体实在说”。认为民事主体资格与意思能力联系在一起的,法人具有团体意思。因而,法律对这种实际存在的社会有机体,赋予其独立的人格,使之成为法人。组织体说:认为法人的本质不在于其作为社会的有机体,而在于其具有适合为权利主体的组织,即法人是具有区别于其成员的团体利益,具有表达和实现自己意志的组织机构。

6、,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2)对于法人制度,有几点是明确的:第一、法人地位是法律赋予的。第二、法人与自然人其实并不是相互拟制的。法人是 在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对于团体参与民商事活 动的承认。德国学者托马斯莱塞尔(TomasRaiser)就法人本质的不同学说,提出一种十分客观的评价。他认为:应将它们理解为从不同的侧面对法人制度及其背后所存在的社会现象所作的不同的解释,由于他们各自只澄清了某一侧面,故而他们可以相互并存,并可相互补充,而其中任何一种学说都不具有绝对正确性。,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对于我们对法人本质的认识:“拟制说”正确地认识到了自然人和法人是两类不同的民事主体,强调所有社会组织的内部

7、规范结构,进而承认各种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可塑性,为建立一个开放型的民事主体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但它仅是从存在价值和作用方面而不是从事物本体方面来认识法人,并否认法人团体的行为与团体成员的行为相互独立,试图仅用拟制为自然人的法技术来解释独特的法人现象,难免不能从根本上阐述法人的本质。,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实在说”正确地认识到了团体是社会生活中与个人相区别、相独立的活动单元,有自己独立生存的价值和作用,法律不应该将团体拟制为自然人,而应该将其确认为与自然人并列的民事主体。法律在此的作用仅是“发现”而不是“创造”。但它过于注重团体的现实存在和自治行为的意义,低估了团体内部法律规范结构的作用,以及

8、国家对其进行限制和引导的功能。必须承认,无论是团体还是个人的主体资格都是法律赋予的结果。所以,我们只有既强调团体的社会存在,又强调法律在赋予团体法人资格中的作用,才可能会对法人本质有一个较为全面的理解。,二、法人的分类,1、外国有关法人的分类 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 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公共团 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私法而设立的 法人。,二、法人的分类,(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人的组合。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

9、立,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二、法人的分类,成立基础不同 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或社员。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因而没有法人成员(社员)。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成为其成员(社员),并享 有成员权(社员权)。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则于法人成立时与法人相脱离。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行为属于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且须为生前 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的行为。,二、法人的分类,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

10、关,故又称自律法人。财团法人则没有该机关,故又称他律法人。目的不同。设立的目的既可以是为了盈利,也可以为了公益,因而社团法人可分为盈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财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只能为了公益,所以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二、法人的分类,社团法人与合伙的区别(参见教材p130)目的:永久暂时 名称:特定名称,组织体可以无名称,是各个人的 集合 财产:法人所有合伙人共有 债务:法人财产承担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法人的分类,(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根据法人成立或活动的目的不同,可把法人划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社员)为活 动目的的法

11、人,如公司等;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如其以公益为目的。中间法 人是指既非为了公益、又非为了成员的经济利益的法人,如社交俱乐部、校友会、同乡会等。,二、法人的分类,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的主要区别有:目的不同 营利法人以取得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社员)为目的;公益法人则以公益为目的。设立准则不同 营利法人的设立依特别法如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公益法人则除有特别法外,一般依民法的规定设立。设立程序不同 营利法人的设立,除有特别规定外,一般不需要得到主管机关的许可;公益法人则必须得到这种许可后才能成立。法律形式不同 营利法人只能采取社团法人形式。,二、法人的分类,(

12、4)普通法人与特殊法人(参见教材p132)普通法人:根据民商的普通法(民法)而设立的法人。特殊法人:依据民事特别法而设立的法人。(eg银行法、保险法而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5)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参见教材p133)具有本国国籍的为本国法人 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为外国法人。问题:如何确定公司的国籍?,二、法人的分类,标准多样:有设立人国籍说、资本控制说、准据法说、住所 地说等观点。我国采用的准据法说和住所地说依据中国法律,且在中国设立的法人为中国法人。以此标准,请思考:外资企业是属于中国还是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在华的分支机构呢?答: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的资格,外国公 司应该对于其分支机

13、构活动承担责任。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属于非法人团体。,二、法人的分类,2、我国对法人的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二、法人的分类,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机关法人的基本特征是:(1)机关代表国家从事各种行政管理工作时,并不以法人 的身份出现。(2)机关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从事商品经济活动时,

14、(如 购置办公用品、租用房屋或交通工具等),以法人的 资格进行活动的,这时它与其他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 律地位。(3)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不需要进行核准 登记程序,即可取得机关法人资格,二、法人的分类,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这些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它们的独立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也可以 通过集资入股或集体出资等方式取得 依照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组建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由自然人和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方可

15、取得法人资格。,二、法人的分类,三、法人的民事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点:它是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法人享 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2)法人的民事权力能力的起、止的时间 起:法人的成立起就具有了权力能力 止:法人终止就消灭,三、法人的民事能力,(3)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法人的权力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力能力有所不同,法人的权力能力受到限制:自然性质的限制:亲属、继承关系、以身体为前提的人身权,法人不能 享有。法规的限制:特别

16、的法规对于特定类型的法人的权力能力限制。例如清算组织的权力能力限制。法人目的限制:在我国,“目的限制”就是“经营范围”的限制。,三、法人的民事能力,(4)法人目的限制的性质思考:为什么要讨论这个问题?法人是按照一定的目的而设立的,如果法人成立后,在对外的民事活动中,有可能参与一些活动,而这些活动却不属于法人设立时的目的。那么,这些违反最初法人设立目的之行为,是否有效,或者说这些行为的效力如何?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如何理解如下问题:法人的设立目的对于法人而言,起到什么作用?,三、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设立目的对于法人的效力的学说归纳:(参见教材p135)权力能力说行为能力说代表行为说内部责任说

17、,三、法人的民事能力,权力能力限制说:认为法人设立的目的是对法人权力能力的限制。因此,超出法人目的,法人在此方面就无行为能力,即已经不是民事主体,则行为当然无效。行为能力限制说:超出法人目的之行为,法律效果是:超此范围时候,法人没有行为能力而已。正如未成年人超过其行为能力去参与民事活动。此时的效力是可以撤销的行为,也可追认。,三、法人的民事能力,代表权限制说 因为法人的经营活动都是由其代表人(如董事)进行,如果超过其目的范围,只是这些法人的代表人超出其代理权限而已。故可以经过本人的追认也可能有效。内部责任说:法人的行为对外完全有效,而仅仅是对内产生责任承担问题。,三、法人的民事能力,现在一般的

18、观点:行为能力限制说 我国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参见教材p136)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 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 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三、法人的民事能力,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不同的观点:法人实在说:法人有行为能力。法人拟制说:否定法人行为能力。请大家参看教材p137,第二段第一句话,发表你的看法(参看民法通则的42、49条)问:教材中“可以认定中国民法采法人实在说中的法人组织 体说”这个观点从何得出?,三、法人的民事能力,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9、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三、法人的民事能力,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

20、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因此,教材中的这句话似乎应该这样写:“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承认法人具有行为能力。并且根据民法通则第42、49条之规定,可以认为法人的行为能力的范围是其经营范围。”,三、法人的民事能力,(2)行为能力的范围: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何意思?以前我们学过“行为能力的范围”这个词语吗?回忆我们刚

21、刚学习过的关于“法人权利能力范围”的规定。法人制度中,行为能力的范围就是法人登记的经营范围(法人目的)。问:法人行为能力的产生时刻?答:法人成立的时候就产生了法人的行为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能力,问:法人如果超过了其行为能力的活动,法律后果是什么?最初的观点认为: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应受其目的事业范围的限制,即法人只有在其目的事业范围内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目的事业范围则无民事行为能力。请问:这种规定将带来什么问题?解决方法呢?法人的行为能力如何体现?究竟什么行为才可以看作是法人的行为?,三、法人的民事能力,我国合同法摒弃了我国以前有关民事立法的作法,废除了越围规则,该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

22、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三、法人的民事能力,3、法人的代表人(1)法人代表人的含义(参见教材p137)法人的代表人是代表法人的参与民事活动的自然人。(2)关于法人代表人的学说 代表说:法人实在说为前提,法人的代表人与法人就是 同一人格,一个整体,代表人属于法人的一个机构。代 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代理说:代理的出现必须是两

23、个独立主体的存在,因 此,代理人的活动仅仅是法人的代理人。这个学说站 在法人拟制说的基础上。,三、法人的民事能力,中国的立法采用代表说: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三、法人的民事能力,(3)代理和代表的区别法律行为方面:效果都是归于法人。代表人的违法行为:代表说:直接就是法人的违法 代理说:是法人代替其代理人承担责任类似于雇主责任)事实行为方面:代表说:就是法人的行为,效果直接归于法人。代理说:类似代理行为关系(注意代理行为必须是法律行为才可能被代理。也就是说只有法律行为才是可以被代理的)占有:代表说:直接占有 代理说:间

24、接占有 请问:你如何理解法人的代理人概念?代理人和代表人有何 区别?,三、法人的民事能力,(4)依民法通则第38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 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责的负责人。(5)法定代表人具有以下特点: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三、法人的民事能力,4、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参见教材p139)责任能力:很多年以后,你,还依然记得曾经的它么 民事责任能力 请思考:法人的一个成立要件就是独立责任,那么责任 能力和这个独立责任是何关系?企业的一个车间,公司的分支机构,它的责任 能力如何?回忆我们学过的关于“

25、责任能力”的知识,三、法人的民事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四、法人的设立,1、法人设立与

26、成立的关系 法人的设立,是指为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主体 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法人的成立,是指社会组织历经设立阶段,具备法人条 件,进行成立登记,获得法人资格的行为。问:设立和成立的关系是什么?成立,四、法人的设立,2、法人的设立法人设立的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放任主义)(2)特许设立主义(3)许可设立主义(核准设立主义)(4)准则主义(称登记主义)(5)严格准则主义(6)强制设立主义,四、法人的设立,(1)自由设立主义(放任主义):即法人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意愿,不必满足任何形式要件,国家不加以任何干涉或限制;(2)特许设立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特别许可;

27、(3)许可设立主义:即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经过主管行政官署的批准,主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四、法人的设立,(4)准则主义:由法律规定法人的条件,法人设立时如具备法定要件,无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就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登记,法人即告成立。(5)严格准则主义:即在法人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应符合法律所规定的限制性条款。(6)强制设立主义:即以法律规定某种行业或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一定的法人组织的原则。请思考,我国的不同类型的法人,其设立是哪类主义?,四、法人的设立,对国家机关特许主义 事业单位,不需要登记就直接获得法人资格的,是特许设立主义;需

28、要登记才获得法人资格的,为行政许可主义。营利性法人:一般为职责设立主义。而需要审批的,为行政许可主义。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设立,也是行政许可主义。,四、法人的设立,3、法人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命令设立 捐助设立,四、法人的设立,发起设立:由发起人一次性认足法人成立所需资金而设立法人。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集体所有制法人、私营法人、股份合作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法人组织所需的资金,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招股。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命令设立:政府以其命令设立法人的方式。此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法人。捐助设立:由法人或自然人

29、捐足法人成立所必需资金的一种法人设立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基金会法人。,四、法人的设立,4、法人设立的要件(1)设立人或发起人。无论何种类型的法人,都需要一定 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2)设立基础。(3)设立行为本身合法。,四、法人的设立,5、法人的成立(1)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 设立中的组织,只有符合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才能确 认其法人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法人的设立,(2)法人成立的形式要件 由于法人的种类不同,其成立的形式要件也不完全

30、一样。依民法通则、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与社会团体登 记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企业如具备取得法人资格的实质 要件的,在得到主管部门的核准,并通过登记程序,才能 取得法人资格。,五、法人的机关,1、法人机关的概念 定义一: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 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特别委托授权就能 够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定义二: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代表法人从 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集体。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19页。,五、法人的机关,对于定义二中,并非所有的法人机关都从事经营活动,比如公司的股东会。因此似乎“经营活动”应该改为“活动”梁慧星认为法

31、人的因其机关而存在,机关的活动为而为法人的活动,机关之存在是法人维护其人格的条件。,五、法人的机关,2、法人的机关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2)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法人的机关并不 是独立的主体。(3)法人的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4)法人的机关由单个的个人或集体组成。由单独的个人 构成的法人机关称之为独任机关,如我国全民所有制 法人的厂长(经理)。由集体组成的法人机关称之为合 议制机关,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五、法人的机关,3、法人机关的性质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主要有两种学说:(1)代理说。(2)代

32、表说。该说以法人实在说之一的有机体说为理论基础,认为 法人是社会的有机体,不仅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法人的机关不仅是法人行为能力的实现者,而且是法 人的有机组成部分,法人机关与法人只有一层人格。法人 机关在其权限内所为的一切行为,均为法人本身的行为,,五、法人的机关,4、法人机关的构成 不同的国家、地区或不同的法人之间,由于法律传统和具体情况的不同,法人机关的构成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法人的机关设置,采取“三权分立制衡”的原则:有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五、法人的机关,法人的权力机关:法人的权力机关又称决策机关,它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有权决定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的重大问题

33、。法人的执行机关:法人的执行机关是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权执行法人章程、条例或设立命令所规定的事项以及法人权力机关所决定的事项。其中的主要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监督机关是法人的任意性机关。思考:法人的机关会持续存在么?,五、法人的机关,另有常设机关与非常设机关的划分:法人的权力机关一般不是常设机关;但法人的执行机关是常设机关。5、法人机关的构成法定代表人依民法通则第38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责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具有以下特点:(1)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3)法定代表人

34、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五、法人的机关,6、法人的意思(1)法人意思的概念:法人意思,是指组成法人机关的自然人,脱离自己个 人的身份,以法人机关的名义所表现出来的意思和意志。(2)法人意思的特点:首先,法人意思是一种团体的意思,团体的意思最终是 由各个具有思维能力的自然人形成,因而法律要 求法人机关的成员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法人的机关,同时,法人的意思作为团体的意思,又完全不同于单个的自 然人的意思,也不是个人意思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 独立的意思。另外,法人与组成它的自然人相分离并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通过自己的内部机构,形成于不同于自然人个人 的团体意识或意志。,六、法人

35、的财产和责任,1、法人财产的特点(1)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独立享有的。(2)法人财产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的财产(3)独立于发起人财产(4)独立于成员的财产(5)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六、法人的财产和责任,2、法人的责任(1)法人责任的概念 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对其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法人是一种民事主体,法人的责任主要指民事责任。法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责任,六、法人的财产和责任,3、法人的财产与责任 法人既然要对外独立承担无限责任,那么法人责任的范围应以其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即独立财产为限。法人财产责任的范围实质上是法人对外偿还债务的最大限度,所以,法人的独立责任与独立财产是联系在一起的。,六、法人

36、的财产和责任,4、法人的责任与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 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成员以其出资于法人的财产为限对法人的债务负责,故又称为出资人的有限责任。思考:成员有限责任制度是法人责任制度的高级形态,法律 确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什么?一是为了减轻投资的风险,从而鼓励投资的热情,募集社会 资金,发挥财产的效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是为了树立和巩固法人的独立人格,从而充分发挥法人应有的社会经济功能。但是,有限责任难道十全十美么?不足何在?,六、法人的财产和责任,5、法人人格的否认有限责任原则的修正 有限责任可能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利。美国法院首创了“刺穿法人面纱”的原则,且该

37、原则很快被两大法系所认可,理论上统称为“法人人格否认”或“公司人格否认”。所谓“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要求法人成员对法人的债务或行为承担个人责任。法人人格否认的效力是对人的,而非对事的,是基于特定的原因,而非普遍适用的。因而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并不是对法人制度本身的否定,而恰恰是对法人人格本质的内涵的严格恪守,对有限责任原则的修正。人格否认的一般要件:滥用控制权 该滥用行为造成了损害,七、法人分支机构,1、法人分支机构定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为了在空间上拓宽其业务活动范围,单独出资在一定区域设置的完成企业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38、2、法人分支机构特征:(1)外部形式上具有与企业法人相类似的特点。(2)从属于企业法人,它占有、使用的财产不属于自己所 有,而是其所属企业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3)它从事业务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其所属企业法人承担,其中包括所属企业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分支机构 的债务承担责任;(4)它的管理人员并非由内部产生,而由其所属企业法人 指派。,七、法人分支机构,3、如何区分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属于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但 它又不同于一般的组成部分,如车间、科室、班组等。企业法人的各个组成部分并不一定都是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只有那些能够独立执行一定企业法人职能,即

39、在一定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的组织机构,才能作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七、法人分支机构,4、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1)依法设立(2)有一定的财产和经费(3)有独立的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七、法人分支机构,5、法人分支机构的责任 我国民事立法及民法理论深受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否认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注意:这里的“民事主体”是指具体的民事活动主体。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作为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主体,并可享有名称权和著作权,且能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正是基于这一点,我国有的学者主张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非法定民事主体,但可以成为具体民事活动的主体。参见江平主编:

40、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8109页,八、法人的变更和终止,1、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的宗旨、业务范围等上的变化。(1)法人的分立 法人分立的定义: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分立的方式:一种是创设式分立,即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法人,原法 人消灭;另一种是存续式分立,即原法人存续,但分出某一部分财 产设立新法人。问:法人分立的类型有哪些?,A=B+C,A=a+B,八、法人的变更和终止,(2)法人的合并法人合并的定义: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 一个法人。法人合并方式:你认为合并的方式有几种可能情形?一是新设合并,

41、即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新的法人产生;一是吸收合并,即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被合并法人的主体资格消灭,存续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A+B=C,a+B=A,八、法人的变更和终止,2、法人的终止(法人消灭)(参见教材p152)法人终止的定义: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法人终止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消灭。自然人死亡与法人的终止有何异同?自然人死亡正所谓“一死了事”、“一了百了”然而,法人终止,是一个过程。此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即解散和分散两个过程。,八、法人的变更和终止,民法通则第四十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

42、清算范围外的活动。”(1)法人的解散 定义:法人消灭的程序就是解散。法人解散的原因: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八、法人的变更和终止,通说认为法人解散的原因有:法院或者主管机关宣告法人解散或者撤销许可。法人自行解散 法人目的事业完成或者无法完成而解散 法人机关的决议而解散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 社团法人因为不足法定人数而解散 法人破产,八、法人的变更和终止,问:法人解散过程中,其法律地位如何?是否消灭人格?对于法人解散中,人格是否消灭的观点:清算法人说 同一法人说 拟制存续说民法通则第四十条:法人终

43、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 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也就是说:不清算,法人不消灭。因此,可以认为民法通 则采用了“同一法人”说,八、法人的变更和终止,(2)法人的清算法人清算的含义:清理已经解散的法人的法律关系的程序。清算组织(清算人):自行解散的,自己组织清算组织。被动解散的,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 组织清算。清算的活动范围:了解现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移交剩余 财产。且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清算终结:登记的注销,公司终结,九、法人的人格权,1、法人人格权的特征 回忆“自然人的人格权”一部分的内容。你认为法人是 否应有人格权?如果有,与自然人的人格权有何异同?(1)法人人格权的定义:法人人格

44、权,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 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2)法人人格权的特点: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具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 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九、法人的人格权,法人人格权一般来说与物质利益有较为密切的联系。“知名企业”名称,无形资产等。法人的某些人格权可以依法出售或转让。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另外由于法人为一种社会组织,有可以遭受财产损害,而无精神损害。,九、法人的人格权,2、法人人格权的分类 如果以法人人格权的功能作为标准,有学者把法人的人格权分为两大类:与法人的存在有本质联系的法人的

45、基本利益。这些利益被作为法人正常发挥社会作用的前提条件而得到保障,从而构成法人的人格权。在这类型中,最主要的是使法人区别于其他主体的法人的名称权。法人承载的,但实际上是以法人的成员的某些总括性质的人格利益为保护对象的人格权。比如:团体的名誉、荣誉 参见薛军:法人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悉、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九、法人的人格权,3、法人的几种人格权(1)名称权 名称是法人自身表示的符号,是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借以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反映法人的独立人格、种类、隶属等关系。专有性 法定性,是其取得法人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企业法,人名称权的双重权利性。企业法人的名称 权首先是一种人身权,属于一种

46、无形财产。,九、法人的人格权,(2)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对法人的经营与生产能力、生产或销售的商品质量、服务态度、工作态度、工作状况、对社会的贡献等的总评价。法人的名誉权是指法人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九、法人的人格权,(3)秘密权 法人的秘密,是指法人不愿公开的情事。如企业法人的商业秘密就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法人的秘密权,就是指法人不愿公开的秘密依法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民事权利。,十、非法人团体,1、非法人团体的概述(参见教材p140)请思考:自然人、法人是否包括了所有的主体形态?

47、定义: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 的组织体。这就是非法人团体,也可以称为无权 力能力社团。王泽鉴定义:非法人团体与社团法人有同一实质,但无法人 资格之团体。所谓与社团法人有同一实质,是 指为达一定目的而组织的结合体。,法人,社团,财团,非法人团体,设立中社团,无权力能力社团,合伙,对内:类推适用社团,对外:类推适用社团,团体,诉讼能力,姓名权,财产归属,社团债务,侵权责任,十、非法人团体,十、非法人团体,2、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 讨论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的意义主要在法律适用上 问题:调整团体所需要的关系包括哪几个方面?主要有团体的内部关系和团体的对外关系。另外,关于非法人团体在

48、 团体中的地位可参见 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p196,十、非法人团体,对于非法人团体的法律适用,两种观点:(1)适用合伙的规定(2)类推适用社团法人的规定 请注意:(直接)适用 VS 类推适用例如:德国民法典的第54条:“无权力能力之社团,应适用合伙的规定,以此种社团名义对第三人所为之法律行为,由行为人自己负责。行为人有数人时,负连带债务责任。”,十、非法人团体,3、非法人团体与合伙的区别(参见教材p143)(1)内部成员关系:合伙契约社团章程 人员的变动导致合伙的变动人员变动团体一般不 变动(2)事务执行:合伙人共同进行,一致同意依据章程选任代表人 以团体机关身份进行(3)团体意思的形成

49、:无意思机关,无团体意思,合伙人的合意而已团 体意思机关、团体意思,十、非法人团体,4、非法人团体的要件(1)“团体性”:多数人组成的人合组织体;有组织机构,有管理 者;有必要的场所和条件(2)团体目的之存在:即特定“经营范围”注意:如果非经营性团体就不是经营范围了,可以认为是 设立目的。(3)有自己的财产和经费(4)有代表人和管理人(5)以团体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十、非法人团体,5、非法人团体的类型 德国没有:非权力能力的社团、无权力能力财团 日本:非法人财团、非法人社团 台湾:非法人社团 中国大陆:(1)非法人企业 非法人乡村集体企业 非法人私营企业 非法人外资企业 非法人合伙企业(2)非法人经营体:个体、合伙联营、企 业集团等等(3)非法人公益团体,十、非法人团体,6、非法人团体的民事能力(1)权力能力:否定说 肯定说:可以在核准经营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2)责任能力: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因此由该非法人团体的 设立人或者开办单位、上级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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