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第二十九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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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第二十九章 侵权之债 目录,第一节 侵权行为概述,第二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第四节 一般侵权行为,第三节 共同侵权,第五节 特殊侵权行为,第六节 侵权责任的内容,第一节 侵权行为概述,一、侵权行为的概念,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侵害绝对权的行为,侵害法律保护利益的行为,二、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违约行为的区别,(一)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历史联系,区别,法律依据不同,侵害的客体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主观恶性程度不同 责任目的不同,二、侵权行为的分类,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一)一般

2、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情形,特殊侵权行为:法律有特别规定,而不再适用一般侵权情形,(二)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一个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三)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积极侵权行为:通过积极的作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消极侵权行为:通过消极的不作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第二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归责原则的概念,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人损害时,确定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为责任的基础故意,过失,

3、强调责任的可非难性,强调后果行为的可预测性,遵循过失相抵,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过错责任的两种形态,认定过错受害人证明对方“有过错”,推定过错致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从侵权责任的要件中抽取,强调受害人损失的弥补,强调收益与风险的相适性,保留免责事由,(三)公平责任原则,双方均无过错,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一方承担损失有失公平,强调社会损失的分担,三、责任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一)责任保险制度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受害人的赔偿金,来自于保险费,损失的社会分担,侵权行为法的预防

4、功能削弱,损失的支付能力增强,(二)社会保障制度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受害人的赔偿金,来自于社会保障金,损失的社会分担,致害行为与损失弥补完全分离,第三节 共同侵权,一、共同侵权的概念,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致害人,意思联络,产生一个损害后果,责任的连带性,二、共同侵权的类型,(一)共同过错侵权,共同故意侵权,共同过失侵权,共同故意与过失侵权,均有过错,(二)共同危险侵权,共同实施致害行为,共同过错,一个损害后果,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部分人的行为所致,无法辨别,三、无意思联络的行为结合,多人各自实施致害行为,均有过错,无意思联络,各自行为导致一个结

5、果发生,第四节 一般侵权行为,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一、一般侵权行为概述,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予适用的侵权行为,特征:,过错认定责任归责原则,排除物件致损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与责任承担者合一,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排除不法性的因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力救济、执行公务、受害人同意,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二)造成侵害后果,侵害后果:财产性侵害;精神性侵害,(三)不法行为与侵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成立因果关系.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四)行为

6、人具有过错,过错:,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共同过错,混合过错,第五节 特殊侵权之债,一、特殊侵权之债的概念及其特定,特征:,1、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2、侵害行为人与责任承担人相互分离,“替代责任”,3、物件致损,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予以特别适用的侵权行为,二、特殊侵权之债的类型,(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之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国家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受害人,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构成要件:,1、损害由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造成,2、执行职务的行为,3、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过错,(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

7、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构成要件:,1、损害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造成,2、执行职务的行为,3、法定担保人或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过错,(三)产品责任,产品缺陷,仓储者运输者,追偿,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构成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2、有损害后果发生,3、产品缺陷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免责事由:,1、产品未投入流通,2、投入流通时不存在缺陷,3、依照当时科技水平,缺陷无法发现,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四)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1、高度危险作业,高空、高压、高速、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2、无过错责任,3

8、、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五)环境污染致人损害,1、环境污染,2、无过错责任,3、免责事由,第三人故意或过失,受害人故意或过失,(六)地面施工致人损害,1、公共场所施工,2、推定过错责任,致害人证明自己已经设置了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七)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致人损害,1、建筑物坍塌;搁置物坠落;悬挂物脱落,2、推定过错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八)饲养动物致人损害,1、饲养动物,2、无过错责任,3、责任人:饲养者;管理者,第三人故意或过失,受害人故意或过失,4、免责事由,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九)被监护人致人损害,1、致害人未成年人

9、或精神病人,2、责任承担:,(1)被监护人有财产以之清偿,(2)被监护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监护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适当赔偿公平责任,监护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赔偿过错责任,(3)存在监护委托的情况下:,监护受托人没有过错监护人赔偿公平责任,监护受托人有过错,监护人赔偿过错责任,监护人离异,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补充责任,第六节 侵权责任的内容,一、侵权责任与侵权之债,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二、损害赔偿,(一)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1、财产损害的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10、 非合同之债,2、人身损害的赔偿,一般伤害:,伤残:,医疗费;住院费;误工损失;护理费;治疗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一般伤害费用;残疾用具费;本人生活补助费;本人抚养的“两无”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生活水平),死亡:,伤残伤害费用;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二)精神损害赔偿,人格侵权,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侵权,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的,是指欠缺侵权行为一般构成要件而成立的、并适用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随着科技发展、新的生产生

11、活方式的应用导致新的损害不断出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非常严重。如果仍按原有的侵权构成来承担责任,受害者将很难得到赔偿,是非常不公平的。下面几则有关此方面的案例供同学们学习:案例之一: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2005年6月15日,山东省桓台县某小学因修建学校食堂,将工程承包给施工人刘某。刘某为防施工物品被盗,在工地上拴了一只狼狗。工地位于该小学操场的北端,中间无任何隔离设施。2005年6月20日,该小学三年级上体育课。体育教师张某带领学生做了一番准备活动之后,便让学生自由活动。其间,工地上的狼狗挣脱绳索,将该校学生玲玲咬伤,玲玲的头部、右肩、右肘及左手等多处部位被咬伤,伤口流血不止。学校随即派人将玲

12、玲送往医院救治。一个月后,玲玲病愈出院,后出现异常反应,经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省医院对玲玲的精神状态及其与被狗咬的关系予以鉴定,结论为“创伤后应激障碍,系被狗咬伤惊吓所致”。伤残鉴定等级为八级。事故发生后,玲玲的父母多次找到学校及狼狗的主人刘某协商解决医疗费用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无奈,玲玲父母将学校和刘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近2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将狼狗拴在工地后,对其疏于看管,致使狼狗跑入操场将玲玲咬伤,刘某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的部分操场被施工单位占用,且已知刘某的狼狗拴在工地看门的情况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

13、施,仍组织学生在与建筑工地相毗连的操场上体育课,对于事件的发生存在过失,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刘某和学校各赔偿原告损失22000余元和7400余元。,案例之二: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2005年4月5日,嘉善县某个体业主沈某经人介绍以109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嘉兴市某机电设备公司的一辆STN(98款)普通型桑塔纳轿车。并于当天办理了牌证手续,共花去牌证费17430.6元。不久,沈某发现轿车油漆有起泡现象及其它质量问题,遂与该机电设备公司交涉。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沈某向秀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退车还款,并由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诉讼中机电公司辩解告沈某购车后曾出过事故,影响了轿车质量。

14、为此沈某举证证实该车仅于4月20日曾发生轻微擦损,经保险部门评估损失为442.75元。经原告沈某申请,法院委托浙江省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对该轿车质量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认定该车为事故修复车。沈某认为该机电设备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退回轿车,由公司返还购车款109000元及购车附加费17430.6元,按一赔一的原则赔偿经济损失109000元并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25500元。,案例之三:建筑物上脱落物致人损害纠纷案2004年6月27日,贵港市覃塘区的学生小妍走到韦某家门前时,一阵大风刮起。而此时,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不偏不倚砸中小妍,顿时,小妍血流如注,昏倒在地上。路过此

15、地的张志明和过路的三轮车司机曾健良发现后立即将小妍送往覃塘区人民医院抢救,在小妍住院期间,韦某到医院探望了小妍,并支付了1800元医药费,但此后不再支付。为此,家境并不宽裕的小妍父母将韦某告上了法庭。2004年10月13日、14日,覃塘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覃塘区法院认为,原告受到的伤害是被告私宅楼梯间天顶上的闲置玻璃跌落所致。该事实有覃塘派出所拍摄的照片证实。其次,事发时该地正刮大风,存在刮落闲置玻璃的原动力。该事实有证人张志明、曾健良的证言证实,且被告韦某也承认当时有一阵风。再次,从原告受伤的事实和地点看,原告受玻璃伤害是双方均认可的事实,原告并提供了部分现场碎玻璃证实,而从原告受伤的地点看,该地点离被告的私宅正面3米左右,有覃塘派出所拍摄的照片和目击证人张志明的现场指认证实。最后,从被告私宅的周边环境看,被告私宅的左、右侧均是陈年低层建筑,而对面建筑则离原告受伤地点较远,且均无可疑之处,没有存在跌落玻璃伤人的可能。覃塘区法院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落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24014.43元。减去已支付的1800元医疗费,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214.43元。案件诉讼费用1452元,原告负担300元,被告韦某夫妇及其三个儿子负担11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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