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综合知识-第八章IAEA提出的核安全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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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IAEA提出的核安全基本原则,说明,FUNDAMENTAL SAFETY PRINCIPLES VIENNA,2006 SAFETY FUNDAMENTALS JOINTLY SPONSORED BY: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O

2、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PAN AMERICAN HEALTH ORGANIZATION,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代替三个文件,1 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The Safety of Nuclear Installations,Safety Series No.110,IAEA,Vienna(1993).2 INTERNATIONAL ATOMIC EN

3、ERGY AGENCY,The Principles of Radioactive Waste Management,Safety Series No.111-F,IAEA,Vienna(1995).3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PAN AMERICAN HEALTH ORGANIZATION,WORLD HEALTH

4、ORGANIZATION,Radiation Protection and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Safety Series No.120,IAEA,Vienna(1996).,要点,第一节 基本安全原则的提出第二节 基本安全原则的适用范围第三节 安全目标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第一节 基本安全原则的提出,世界各国在核能与核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中,为了保证核与辐射安全,取得公众的信赖采取了一系列技术及管理措施发展了一整套理论和原则并以法律和法规的形式颁布和实施,第一节 基本安全原则的提出,1979年3月28日美国三哩岛核电厂发生了商用核电厂历史上最严重

5、的事故堆芯部分融化,大量裂变产物释放到安全壳由于安全壳没有损坏,该事故释放到环境的放射性物质很少,但对世界核电发展已产生了很大影响,第一节 基本安全原则的提出,1985年IAEA为了加强在保障核安全方面的作用就邀请核安全领域的一流专家组成了国际核安全咨询组(INSAG),第一节 基本安全原则的提出,针对两次核事故,1988年出版了INSAG-3(1999年升版为INSAG-12)核电厂基本安全原则在安全目标、基本管理原则、纵深防御原则、技术原则等方面作出了全面描述,第一节 基本安全原则的提出,IAEA在1993 年6月核准出版了关于核装置安全的安全标准(安全丛书第110号核装置安全)1995

6、年3月核准出版了关于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的安全标准(安全丛书第111-F号放射性废物管理原则)1995年6月核准出版了关于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安全标准(安全丛书第120号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第一节 基本安全原则的提出,1986年4月26日,前苏联切尔诺贝利四号机组发生了强烈爆炸,堆芯内大量放射性物质从核电厂释放出来,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事故后撤离了11万6千人。引起了社会的恐慌这两次核事故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影响了世界核电的发展。核能界对此事故作了深刻的反思和总结,进一步重视了核安全监管,第一节 基本安全原则的提出,2006年11月,IAEA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等9个国际组织出版了

7、基本标准“基本安全原则”(安全标准丛书第SF-1号)形成一套安全原则,取代原先作为安全丛书出版的三个“安全基本法则”新的基本安全原则是IAEA安全标准计划中确定防止电离辐射照射安全要求的基础,也为IAEA更广泛的安全相关计划提供了依据。,第一节 基本安全原则的提出,本章对该“基本安全原则”进行介绍。根据IAEA的定义,“安全”系指保护人类和环境免于辐射危险,以及确保引起辐射危险的设施和活动的安全这里所使用的“安全”包括:核装置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安全和放射性物质运输中的安全此章中的安全就是核安全或辐射安全。在这里,“辐射”系指电离辐射,第二节 基本安全原则的适用范围,IAEA安全标

8、准适用的安全领域:辐射的医学应用、核装置的运行、放射性物质的生产、运输和使用以及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等活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伴生矿),第二节 基本安全原则的适用范围,对安全实施监管是一项国家责任辐射危险有可能超越国界,因此必须进行国际合作国际安全相关公约、行为准则和安全标准为开展国际合作提供了方便,第二节 基本安全原则的适用范围,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1986年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 1986年核安全公约于1996年10月24日生效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于2001年6月18日生效 这些公约对IAEA各成员国规定了具体义务,第二节 基本安全原则的适用范围,IAEA的安全标

9、准系列包括安全基本原则、安全要求和安全导则三类国际公约和IAEA安全标准,加上工业标准和各国更为详细的技术要求,为对辐射危险进行防护,有效地保护人类和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二节 基本安全原则的适用范围,IAEA的安全标准系列适用于核与辐射设施也适用于核与辐射活动,第二节 基本安全原则的适用范围,“设施”包括:核设施,辐照装置,铀矿开采等某些采矿设施和原料加工设施,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以及其规模需要考虑防护和安全的生产、加工、使用、处理、贮存或处置放射性物质(或安装有辐射发生器)的任何其他场所,第二节 基本安全原则的适用范围,“活动”包括:工业、研究和医用辐射源的生产、使用、进口和出口放射性

10、物质的运输设施的退役排放流出物等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活动以及受过去活动残留物影响的场址恢复,第二节 基本安全原则的适用范围,IAEA的安全标准系列适用于核与辐射设施的安全及保安安全及保安是相关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第二节 基本安全原则的适用范围,安全措施和保安措施的共同目的是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对于用于安全和保安两个方面的安全措施,其安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涉及到设施和活动的保安,第二节 基本安全原则的适用范围,对核装置和其他设施的设计和建造作出适当规定;对进入核装置和其他设施实施控制,以防止放射性物质丢失以及被擅自移动、持有、转移和使用;为减轻事故和失误的后果作出安排,这类安排还有助于采

11、取措施处理带来辐射危险的违反保安的行为;就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的保安采取管理措施。,第二节 基本安全原则的适用范围,安全措施和保安措施的制订和执行必须统筹兼顾,以免保安措施损害安全,或者安全措施对保安工作造成损害。,第三节 安全目标,基本安全目标是保护人类和环境免于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第三节 安全目标,对于带来辐射危险设施和活动,要达到合理可行的最高安全标准。为此,必须采取以下措施:控制对人类的辐射照射和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释放;对于可能导致核反应堆堆芯、核链式反应、放射源或任何其他辐射源失控的事件,限制其发生的可能性;如果发生这类事件,减轻事件的后果。,第三节 安全目标,基本安全目标适用于所有

12、设施和活动以及设施或辐射源寿期中的所有阶段,包括规划、选址、设计、制造、建设、调试和运行以及退役和关闭。这其中包括相关的放射性物质运输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第三节 安全目标,为了实现这一基本安全目标,形成了10项安全原则。在这些安全原则上,提出了安全要求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安全原则是一个整体,尽管在实践中针对具体情况各项原则的重要性可能有所不同,但所有相关原则均需适当地加以应用,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安全既涉及正常情况下的辐射危险,也涉及作为事件后果的辐射危险,还涉及因核反应堆堆芯、核链式反应、放射源或任何其他辐射源失控而可能产生的其他直接后果,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事件”包括:始发事件,事故

13、先兆,险些发生的事故,事故和未经授权的行为(包括恶意和非恶意行为)安全措施包括为防止事件发生而采取的行动以及为在事件发生下为减轻其后果而做出的安排。,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原则一:安全责任对于带来辐射危险的任何设施或活动或对于实施减轻辐射照射的行动计划负有责任的人员或组织必须对安全负有主要责任没有明确的政府授权,不能免除对设施或活动负有责任的人员或组织对安全的责任。,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应对运行设施或进行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实施许可证管理这些营运组织或个人称为许可证持有者许可证管理也可以采用登记等其他批准形式许可证持有者对设施和活动的安全承担责任。,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许可证持有者对设施和活动

14、整个寿期或过程内的安全负主要责任,而且这种责任不能转托他人。其他组织如设计者、制造商和建造商、雇主、承包商以及托运方和承运方也对安全负有法律、专业或职能上的责任,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许可证持有者负有下列责任:建立和保持必要的能力;提供足够的培训和信息;制订旨在所有条件下保持安全的程序和安排;验证设施和活动及其相关设备的设计适当和质量足够;确保对所有使用的、生产的、贮存的或运输的放射性物质的安全控制;确保对产生的所有放射性废物的安全控制。,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鉴于放射性废物管理可能跨越世世代代,因此必须考虑许可证持有者(和监管者)对现有的和今后可能出现的操作所履行的责任。必须对责任延续和长期

15、的资金准备做出规定。,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原则二:政府职责必须建立和保持有效的法律和政府安全组织框架,应包括有独立的监管机构。国家的法律和政府框架应对带来辐射危险的设施和活动作出监管规定,并明确责任分工。为了有效地履行国家责任和国际义务,政府负责在国家法律框架下通过立法、监管、标准管理以及行政措施实施管理,并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政府当局必须安排:制订减少辐射危险的行动计划(包括紧急行动计划),监测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释放,以及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政府当局必须对任何其他组织均不负责的辐射源(如某些天然源、“无看管源”和过去一些设施和活动所产生的放射性残留物)实施控制。“无看

16、管源”系指因从未接受过监管控制或因已被抛弃、丢失、误置、被盗或未经适当授权被转移而没有置于监管控制之下的放射源。,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监管机构必须:有充分的法律授权、技术和管理能力以及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履行职责;独立于许可证持有者和任何其他机构,以便免除来自利益相关方的不适当的压力;建立适当的通报机制,以便向邻近地区各方、公众和其他相关方以及新闻媒体通报设施和活动的安全情况(包括健康和环境方面)以及监管的信息;在适当的时候以公开和广泛参与的方式咨询邻近地区各方、公众和其他相关方的意见。,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政府和监管机构在通过建立安全标准和监管体系保证人类和环境免于辐射危险负有重要的责任。

17、但是,对安全的主要责任由许可证持有者承担。在许可证持有者属于政府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必须确定该分支机构不同于,并有效独立于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分支机构。,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原则三:对安全的领导和管理核与辐射安全有关的机构(组织)核与辐射设施和活动必须确立和保持对安全的有效领导和管理。,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必须通过有效的管理体系来实现和保持安全这种管理体系必须整合所有管理要素,以便确定对安全的要求,并将安全要求与其他要求(包括对人力绩效、质量和保安(防卫)的要求)协调一致地加以使用不会因为有其他要求或需求而使安全受到损害。,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管理体系还必须确保推进安全文化、定期评价安全绩效

18、,并借鉴从经验中汲取的教训。管理体系必须体现安全文化,安全文化决定着所有相关组织和个人对安全的态度和行为,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安全文化包括下列内容:各级领导、管理部门和人员对安全作出个体承诺和集体承诺;在安全问题上各级组织和个人采取问责制;有实施措施,鼓励对安全问题上采取勤学多问的学习态度,防止自满情绪。,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确认技术和组织上在所有各级人员之间全方位的相互作用防止个人和组织的失误,必须考虑人因,而且必须对良好表现和良好实践加以支持,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根据分级的处理方法对所有设施和活动的安全进行评价安全评价所进行的系统分析工作包括:正常运行及其影

19、响,可能发生故障的方式,以及这类故障的后果安全评价涉及为控制危害所需采取的安全措施,对设计和专设安全设施进行评定的目的在于论证其是否达到了所要求的安全功能,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或操作员行动来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必须进行初步安全评价,以证明所作的安排得力而且可靠只有在监管机构满意地认为所建议的安全措施是充分的情况下,有关设施才能够建造和调试,有关活动才可以开始进行,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运行过程中,应全部或部分地重复对设施和活动的安全评价过程,考虑变化了的情况(如新标准的应用或科学技术发展)、运行经验反馈、各项改造和老化效应对于长时间持续的运行,应当审查和重复评价工作。设施是否

20、继续运行取决于这些再评价工作是否能够让监管机构满意,认为其安全措施仍是充分的,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尽管采取了所有措施,事故仍有可能发生必须识别和和分析事故的先兆,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出现运行经验反馈是加强安全的一个关键手段。必须对运行经验(包括始发事件、事故先兆、险些发生的事故、事故和未经授权的行为)有进行反馈和分析的程序,以便能够吸取和分享这些经验教训并就此采取行动,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原则四:设施和活动的正当性带来辐射危险的设施和活动必须从总体上讲是有利的。作为正当的设施和活动,其产生的效益必须超过它们所带来的辐射危险。为了评估效益和危险,必须考虑运行设施和进行活动所产生的一切重要后果。,

21、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在许多情况下,与效益和危险有关的决策都是在政府最高层作出的,例如国家作出启动核电计划的决定在其他情况下,监管机构可以确定所建议的设施和活动是否合理。,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对患者实施的医疗辐射照射,无论是为诊断还是为治疗目的都是一种特殊情况,因为效益主要由患者来体现首先应当论证所采用具体程序的合理性,然后就逐个患者考虑这种照射的合理性合理性取决于对诊疗程序是否有益所作出的临床判断。这种临床判断主要是医学从业人员的事情必须对医学从业人员进行辐射防护方面的适当培训。,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原则五:防护的最优化必须实现防护的最优化,以实现合理可行的最高级别的安全水平。对于带来辐

22、射危险的设施和活动所采用的安全措施,如果在设施或活动的整个寿期内在对其使用无不当限制的情况下提供了合理可行的最高级别安全水平,则可以认为这些安全措施实现了最优化。,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为了确定辐射危险是否处于合理可行尽量低水平,必须事先(采用分级方案)对无论正常运行还是异常工况或事故工况所造成的所有危险进行评价在设施和活动的整个寿期内定期进行再评价如果相关行动之间或与其有关的危险之间存在相互依赖关系(如在设施和活动寿期内的不同阶段,对不同群体带来的多种危险,或者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不同步骤),也必须考虑这些相互依赖关系还必须考虑到认识方面的不确定性。,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在考虑防护最优化时,

23、要对各种因素的相对重要性做出判断,其中包括以下因素:可能受到辐射照射的人员(工作人员和公众)的数量;他们受到照射的可能性;所接受辐射剂量的量级和分布情况;由不可预见事件引起的辐射危险;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原则六:限制对个人造成的危险控制辐射危险的措施必须确保不会给任何个人带来无法接受的伤害的危险。防护的合理性和最优化本身并不保证没有任何个人会承受不可接受的伤害危险。因此,必须将剂量和辐射危险控制在规定限值的范围内。,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由于剂量限值和危险限值代表着法律上的可接受上限,在这种情况下其本身不足以确保实现最佳可行的防护必须通过防护最优化来加以补充。所以,为

24、了达到所希望的安全水平,必须实施防护最优化和限制给个人带来的剂量和危险,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原则七:保护当代和后代必须为当前和今后的人类和环境进行辐射危险的防护。辐射危险可能跨越国界,而且可能长时间持续存在。在判断控制辐射危险的措施是否充分时,必须考虑当前行动对现在和未来可能产生的后果。,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安全标准不仅要适用于当地民众,而且还要适用于远离设施和活动的人群。在辐射危险的效应可能跨越几代人的情况下,必须使得后代人无需采取任何重要的防护行动,而得到充分的保护。,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辐射照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在低剂量和低剂量率辐射照射下的健康影响存在着不确定性,必须对其作出一些

25、假设对辐射的环境影响一直缺乏彻底的调查研究,目前的辐射防护体系一般对人类环境中的生态系统提供适当的保护,以防止其受到辐射照射的有害影响 为环境保护目的而采取的措施一般旨在保护生态系统免受对某一物种(有别于生物个体)产生不利后果的辐射照射。,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对于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必须避免给子孙后代造成不应有的负担;即产生废物的几代人必须为废物的长期管理寻求安全、切实可行和环境上可接受的解决方案,并加以采用必须采取适当的设计措施和程序,如对物质进行回收和重复利用等,将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保持在实际可行的最低水平。,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原则八:防止事故必须做出一切实际努力防止和缓解核事故或辐射

26、事故。由设施和活动引发的危害性最大的后果来源于核反应堆堆芯、核链式反应、放射源或其他辐射源的失控对于引发危害性后果的事故,为确保其可能性处于极低水平,必须采取以下措施:,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防止发生可能导致这种失控情况的故障或异常工况(包括违反保安要求的行为);防止已发生的任何此类故障或异常工况逐步升级;防止放射源或其他辐射源丢失或失控。,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防止和减轻事故后果的主要手段是“纵深防御”纵深防御主要通过将一些连续和独立的防护层结合起来加以实施,这些防护层的全部失效才可能使人员或环境受到有害影响。如果某一层防护或屏障失效,后续防护层或屏障还应发挥作用只要纵深防御实施得当,就能够

27、确保任何单一的技术故障、人为或组织失误都不会导致有害影响,并确保可能引起明显有害影响的组合故障概率非常低不同防护层独立的有效性是纵深防御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纵深防御通过以下几方面的适当结合来实现:在强有力的安全承诺和坚实的安全文化基础上,形成一个有效的管理体系。适当的选址,以及通过良好设计和工程措施提供安全裕度、多样性和冗余性,主要利用下列措施:(a)采用高质量和高可靠性的设计、技术和硬件设备;(b)采用控制、限制和保护系统以及监视措施;(c)利用固有安全特性与工程安全措施的适当结合。,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全面的运行规程和实践以及事故管理程序的应用。必须事先拟订事故管理

28、程序,以便在核反应堆堆芯、核链式反应或其他辐射源失控的情况下有恢复控制的措施和缓解任何有害后果的手段,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原则九:应急准备和响应必须为核事件或辐射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做出各项安排。核或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在核或辐射紧急情况下对现场以及适当时对地方、地区、国家和国际各个级别上的有效响应做出安排;确保就可合理预见的事件而言辐射危险将是很小的;对于已经发生的任何事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减轻对人类生命和健康以及对环境造成的任何后果。,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应急准备和响应安排的范围和程度必须反映:核或辐射紧急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产生的后果;辐射危险的特征;设施和活动的

29、性质和地点。这类安排包括:事先确定的准则,以便决定何时采用不同的防护行动;紧急情况下有能力采取行动保护和通知现场人员以及在必要时保护和通知公众。,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在制订应急响应安排时,必须考虑到所有可合理预见的事件。必须定期进行应急计划演习,以确保对应急响应负有责任的组织随时做好准备。在紧急情况下必须立即采取紧急防护行动时,应急工作人员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接受超出通常所采用职业剂量限值的剂量(但仅以预先确定的水平为限)是可以接受的。,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原则十:减少现有的或未受监管控制的辐射危险为减少现有的或未受监管控制的辐射危险而采取的防护行动必须是合理的和优化过的。在被监管的设施和活

30、动以外,也会有辐射危险的情况。在这类情况下,如果辐射危险较大,就必须考虑是否可以合理地采取防护行动,以减轻辐射照射并对不利条件进行补救。,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第一类情况涉及基本上是来自天然来源的辐射。这类情况包括如在住宅和工作场所受到氡气照射,必要时可能要采取补救行动。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实际上很少能够采取措施来减轻天然辐射源的照射。,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第二类情况涉及由于过去开展的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照射,这种活动要么从未接受过监管控制,要么接受的是早先不那么严格的控制管理。早期采矿作业产生的放射性残留物就是这种情况的一个例子。,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第三类情况涉及在放射性核素不加控制地向环境释放后采取的防护行动,如补救措施。在上述所有情况下,每一类情况中考虑的防护行动都要在经济上、社会上以及可能在环境上付出一些可预见的代价,而且可能导致(例如对实施这类行动的工作人员)某些辐射危险。只有在防护行动产生的效益足以超过采取这些行动所带来的辐射危险和其他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认为这些防护行动是合理的。此外,还必须对防护行动实施优化,以便取得合理可行且相对于成本而言有最大的效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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